海关总署75号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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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 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 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 告接受海关监管。 巨、在原有的三个跨境电商代码“9610” “1210"*1239”基础上增列两个新的监管代码 1、“97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 直接出口的货物。 2、“98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 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 货物。 明确了企业管理要求 1、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 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 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海外仓备案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 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明确了数据申报方式和企业责任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 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 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五、明确了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监管要求 1、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2、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 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 3、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 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六、可适用两种通关模式 1、全国通关一体化; 2、“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七、前期试点的10个海关 包括: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 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 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 试点之后根据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企业管理要求 二、 1、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 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 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海外仓备案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 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明确了数据申报方式和企业责任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 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 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明确了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监管要求 1、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2、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 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 3、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 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可适用两种通关模式 1、全国通关一体化; 2、“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前期试点的10个海关 包括: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 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 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 试点之后根据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八、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五、日 明确了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监管要求 1、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2、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 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 3、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 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六、可适用两种通关模式 1、全国通关一体化; 2、“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前期试点的10个海关 包括: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 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 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 试点之后根据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公告施行时间 八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 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 试点之后根据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理、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