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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210号)

    时间:2019-05-2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3.38 万元。

  2.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13-01-25 · 类别:法规

    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004号)

    时间:2017-01-05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004号).pdf

  4. 2024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解读

    时间:2025-01-20 · 类别:解读

    制作单位:卫检司、宁波海关

  5. 津西青关缉查违字〔2021〕0009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2-2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企业提供的贸易单据、查验记录、鉴定 结论等为证。 经审理,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故定性违规。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 调查,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具有从轻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380号)

    时间:2021-03-2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 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31 万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104号)

    时间:2020-06-30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人民币 1.92 万元。

  8.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6号(关于发布《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

    时间:2018-06-27 · 类别:法规

    附件:1.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doc   2.海关支持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doc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7日

  9.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的公告》解读

    时间:2025-01-09 · 类别:解读

    疫司深圳海关 4.进境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验检 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供输出国 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疫证 书。海关对检疫证书真实性、有效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核,核对检疫证书与实际货物 信息是否一致,并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429号)

    时间:2019-08-16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1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