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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青关查/违字[2021]0009号 中外运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孔诗雅,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 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29号207室,联系电话:022-23242878。 2021年9月28日,中外运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理天津松下电子部品有限公 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出口020720210000104611号报关单项下货物,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申报税号8533211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FOB1506624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申报 币制有误,应为日元。故向我分局移交该线索。经调查,本案中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业务人 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申报币制不符,致使申报不实行为发生。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伪报、 满报的主观故意。综上,因此本案定性为违规。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企业提供的贸易单据、查验记录、鉴定 结论等为证。 经审理,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故定性违规。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 调查,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具有从轻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净出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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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孔诗雅 | 罚款 | 0.8 | 11100000732797254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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