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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已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申报进口己内酰胺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欧盟公司或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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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13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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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18号令
对确因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修改为“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经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者撤销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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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壹)查违字〔2021〕0001号处罚决定书
460620181068159075、460620181068159081,申报税则号列均 为392113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5%,实际货物泡沫聚氨酯片含有带孔产品,均应归入税则号列 3926909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0%,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61394.04元 以上行为有012720181000035937号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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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30号处罚决定书
国禾 和 福 新港海关 18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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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平台是助力口岸营商环境改善的关键路径
但通关作业过程中,正好缺乏这样的一个指挥,即便是影响力最大的海关,也无法覆盖货物进出口通关的所有流程,这个情况不仅存在于我国,也同样是全球各国都面临的共同难题。 Q 在你看来,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和路径? A 我的观点很明确,建设一体化系统平台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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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187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 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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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431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9.5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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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782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 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8.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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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顺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关缉违字【2019】001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2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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