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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187 号 当事人: 北京天平远东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 38 号院 3 号楼 11 层 1113 2017 年至 2018 年底,北京天平远东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了 5 票 申报品名为气压升降台的货物(报关单号为 010120181000092678、 010120171000405503、 010120171000473542、 010120181000049451、 010120181000081050),申报税号 8428909090。经查,上述商品税号应 归入 96200000。 其中 010120181000092678 号报关单,即存在税号申报不实造成漏 缴税款,也存在成交方式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的违规行为。考虑到 该票报关单已补缴税号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对于该部分不再处理。 对于成交方式申报的问题,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 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3015.64 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 元。 对 于 010120171000405503、 010120171000473542、 010120181000049451、010120181000081050 号报关单的税号申报,已 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 缴税款人民币 12274.86 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北京天平远东贸 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6000 元。 以上共计对北京天平远东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9000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 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 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