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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13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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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132 号 当事人:风河软件研发(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9 号望京大厦 B 座 15 层 2014 年 7 月 25 日,当事人委托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 件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 单号为:012720141274153865,申报商品名称为电路板,申 报商品编号为 84733090,申报总价为 22000 美元。经查验并 报归类问答,当事人所申报的商品实际为博通 BCM9XLP— GVP4 多核处理器开发板及评估系统,应归入税号 8471509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 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2 万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7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