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 2265 条与 “海关查验” 相关的结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766号)

    时间:2017-12-20 · 类别:处罚

    经查验,该货物 已构成整机特征,应归入税号 84148040 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 案为证。

  2.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68号、1070号、1071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6-21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795364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查问笔录等 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3.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时间:2011-02-16 · 类别:法规

    (二)经查验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2010年第91号规定的46%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864号)

    时间:2019-02-21 · 类别:处罚

    经查验, 实际货物为信号传输器 72 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 17368.88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700号)

    时间:2017-11-2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3000 元。

  6.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毗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时间:2013-05-28 · 类别:公告

    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仍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印度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148号)

    时间:2019-04-28 · 类别:处罚

    经查验,实际货物应为加速度计,应归入 903180909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 29364.36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8. 【进出口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释义来了

    时间:2021-12-06 · 类别:解读

    02出口部分 第三十九条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 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 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 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 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 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 以及各项的组合。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出口 食品质督管理描施的规定。

  9.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0-08 · 类别:法规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523号)

    时间:2021-10-26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