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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532 号 当事人: 北京欧迪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 民锋, 海关编码:11132605DM 地 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 5 号 1 幢 403 2017 年 6 月,北京欧迪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收货单 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二票货物(报关单号: 010120171000229597、010120171000246351),申报成交 方式:CIF。经查,实际成交方式为 EXW。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5603.27 元 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北京欧迪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处 以罚款 1680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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