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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W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071号 当事人:南京斯特维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长青街19号1-1栋3楼(江宁 开发区。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氧化镁覆盖剂”60000千克,申报 价格300000美元,商品编码251990999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经查,实际货物应归 入商品编码3824999200(出口退税率为0、监管证件代码4xy),出口需要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实际价格为470美元/吨,总价2820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海关监管 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795364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查问笔录等 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和国天学 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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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068号 当事人:赣州科明高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 园。 2020年9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草酸100000千克,申 报总价470000美元,商品编码2917111000(出口退税率:13%)。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际币 制应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53817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头 新 港 海 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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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070号 上海晏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维川,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3楼 A325。 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再生橡胶块48000千克 ,申报商品编码4003000000,总价24000美元。经查,该票货物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违 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2021年4月3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10000202512。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020220201000213500、020220210000202512号报关 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定意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和国天地 新 06月17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68号、1070号、1071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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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赣州科明高技术有限公司 | 9136070067495904XW | 龚斌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68号 | 罚款 | 科处罚款10000元 | 1 | 6/16/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上海晏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10116074799222T | 张维川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70号 | 罚款 | 科处罚款20000元 | 2 | 6/17/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南京斯特维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5MA204PPD64 | 张秋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71号 | 罚款 | 科处罚款25000元 | 2.5 | 6/17/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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