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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使用设备、工具、工作犬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实施查验,并依法取样。 第十七条 海关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时,进出境人员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搬移、开拆和重封行李物品,并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询问。海关认为必要时,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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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0〕0157号处罚决定书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0]0157号当事人:东营创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星住所: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H座4016-017海关编码:3705940006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进口玄武岩纤维2000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20100008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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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9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0663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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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7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8685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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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102号处罚决定书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102号当事人:北京中奥德国际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扬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3幢2层207室海关编码:1113960467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抹布3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201000049939,申报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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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101号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101号当事人:山东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光强住所: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普利中心1602室海关编码:37019669282020年1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护栏6600套,报关单号021720200000012251,申报价格5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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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41号处罚决定书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10041号当事人:西安源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力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南郊航天城宇航街海关编码:61012100052019年5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白卡纸239256千克,报关单号021720190000166556,申报商品编号48239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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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0〕0158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1720200000373029、021720200000109373、021720200000235771号共计3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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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26号处罚决定书
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44072500.90项下,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6%。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3151.56元。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63210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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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三、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对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的进境货物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企业可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特殊区域或进境口岸实施查验,但海关查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可以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进境货物运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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