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102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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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102号 当事人:北京中奥德国际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扬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3幢2层207室 海关编码:1113960467 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抹布30千克,报关单号 021720201000049939,申报价格为63欧元。经查,该货物为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违反国家进 出口管理规定。后当事人主动申请将该批抹布销毁,减轻了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49939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美印) 201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