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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 【2018】300号决定书

    时间:2018-12-18 · 类别:处罚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300号天津和信昌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昆了,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多源路4号增1号,联系电话:022-60979538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8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2.3、4、5、6、7项商品中报品名均为色料,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207100000

  2. 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时间:2004-01-29 · 类别:法规

    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

  3.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9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0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14060、020220191000078181、02022019100004705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查问笔录、你单位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4.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50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1-06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41159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704081号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天津栋莉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述材料、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化验鉴定证书、鉴别报告等材料为证。

  5.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33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4-01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47911等6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整。

  6.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16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3-2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47850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7.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76号决定书

    时间:2020-12-1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鉴别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8.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61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61151、02022019000063316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9. 津新关缉违字〔2020〕131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07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1903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定结论、往来邮件等相关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10. 海关总署第147号令

    时间:2006-03-31 · 类别:署令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