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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300号 天津和信昌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昆了,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多源路4号增1号,联系电话:022-60979538 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8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2.3、4、5、6、7项商品中报品名均为色料,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207100000(关税 ¥55.增值税率16%),总价分别为3450元,1960元,1550美元,1680元,430美元,7620美元,经关查验并经归员认定,第2项商品为优该黄,应归入商品编 码32061930(关税率10,增值税率16%),第3项为以二氧化铁为主要成分的无机解料,应归入商品编码32051900(关税率10%,增值税率165);第4项为微化铁英砂, 应归入商品编码2530909999(关税率38,增值税率6%);第5项为气相二氧化硅,应归商品编码28112290(关税率5.5%.增值税率16%);第6项应为以氧化格、氧化结 为主要成分的无机领料,应归入商品编码32062000(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3);第7项应为以氧化、二氧化铁,氧化钙为主要成分的无机新料,应自入商品编 码32064990(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 另经查,当事人单位善中报进口的与上述5种色料相同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的负物共8票,报关单号分别为 020220161000231925、02022201710000302902022017100054899、 、02022017100012279502102017100000405302102017100005180 021020171000005511 02022181000112710.经当事人单位核实、确认,该8票负物中以商品编码3207100000申报进口的货物,应按其成分、规格型号分别归入商品编码32061900、 32051900、2530909999、2811229、 3206200032064990. 经计核,当事人满满税款共计20707.4元人民币。 5060000108210664988T88O1910N81 020220171000054899、 0202201710012279502102017100000406302102017100000518002102017100000554102022181000112710号报单及随时单据,当事人 陈述、查问笔录、违规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7有之大产“0中生防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流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也可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和国天光 港 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