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 2265 条与 “海关查验” 相关的结果

  1.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03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2-02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5566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往来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0万元整。

  2.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5号(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时间:2014-09-09 · 类别:法规

    五、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3. 津东关缉违字【2017】3029号

    时间:2017-04-06 · 类别:处罚

    以上事实有02172016000006627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号(关于防止意大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24-02-06 · 类别:法规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意大利的相关动物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意大利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5.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05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2-02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9620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6. 津东关缉违字【2017】3024号

    时间:2017-03-27 · 类别:处罚

    以上事实有02172015067013231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7. 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49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 类别:处罚

    经查验并检验,实货为变压器拆解下的硅钢片,应归入商品编号7204490090(未列名钢铁废碎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68306、02022020000022396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登记录、鉴别报告、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8. 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2-21 · 类别:处罚

    经沈阳海关核定,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合计3176.54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单、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9.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4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5-1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21970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鉴别报告、通关现场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9万元。

  10.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时间:2018-03-07 · 类别:署令

    第二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