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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29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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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73029号 当事人:抚远马克西姆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抚远县一委温馨家园 2016年3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1720160000066279,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割草机配 件,申报FOB价格30715.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84339090, 出口退税率15%。经查,第一项商品中刀杆总成、刀片、刀 梁、收割机刀片共计货值FOB价格6380美元,应归入税则 号列82084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5%,与申报不符,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16000006627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 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