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12号处罚决定书.jpg
附件内容预览
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319823.28美元、68533.56美元;第5项货物工字钢和第6项 货物H型钢,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216321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18492.04美 元、19812.90美元;第7、8项货物角钢,申报商品编号为7216210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 CIF总价分别为108990美元、364712.92美元;第9、10项货物焊管,申报商品编号为 73063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CIF总价分别为46723.28美元、135058.63美元。经企业 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以上货物实际CIF总价分别为15283.80美元、16827.30美元、 75316.50美元、24255美元、10249.80美元、11272.80美元、2406.60美元、5184美元、4467.64美元 、1010.6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27208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撤销表、你当事人陈述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截屏记录、付汇水单、增值税发票、QQ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 证。 国出产产心第一点准一定为子十二《生照门生中国院出(》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五项和 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12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葫芦岛荣昌钼制品有限公司 91211402771418878G 齐闯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00000272083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1、2项货物槽钢,申报商品编7216310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266519.40美元、101531.20美元;第3、4项货物工字钢,申报商品编号为7216329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319823.28美元、68533.56美元;第5项货物工字钢和第6项货物H型钢,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216321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18492.04美元、19812.90美元;第7、8项货物角钢,申报商品编号为7216210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 I F 总 价 分 别 为 1 0 8 9 9 0 美 元 、 3 6 4 7 1 2 . 9 2 美 元 ; 第 9 、 1 0 项 货 物 焊 管 , 申 报 商 品 编 号 为73063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CIF总价分别为46723.28美元、135058.63美元。经企业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以上货物实际CIF总价分别为15283.80美元、16827.30美元、
75316.50美元、24255美元、10249.80美元、11272.80美元、2406.60美元、5184美元、4467.64美元、1010.6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五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00000272083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1、2项货物槽钢,申报商品编7216310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266519.40美元、101531.20美元;第3、4项货物工字钢,申报商品编号为7216329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319823.28美元、68533.56美元;第5项货物工字钢和第6项货物H型钢,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216321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18492.04美元、19812.90美元;第7、8项货物角钢,申报商品编号为7216210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 I F 总 价 分 别 为 1 0 8 9 9 0 美 元 、 3 6 4 7 1 2 . 9 2 美 元 ; 第 9 、 1 0 项 货 物 焊 管 , 申 报 商 品 编 号 为73063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CIF总价分别为46723.28美元、135058.63美元。经企业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以上货物实际CIF总价分别为15283.80美元、16827.30美元、
75316.50美元、24255美元、10249.80美元、11272.80美元、2406.60美元、5184美元、4467.64美元、1010.6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五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科处罚款4000元。
0.4 2021/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