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武清关缉违字〔20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大印 海 201803月09开
津武清关缉违字〔20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
附件内容预览
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3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 申报出口“涂塑镀锌丝”共10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90000771324、 020220190000808085、020220190000847559、020220190000845316、 020220200000001343、020220200000015273、020220200000042597、 020220200000057564、020220200000116537、020220200000125755,申报商品 编号为72173090,申报总价人民币2895703.85元,出口退税率13%。经查 ,该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2172000。在2018年11月1日-2020年3月19日 期间,该商品编号退税率为10%,与申报商品编号退税率相差3%。当事人 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构成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771324、020220190000808085、 020220190000847559、020220190000845316、020220200000001343、 020220200000015273、020220200000042597、020220200000057564、 020220200000116537、020220200000125755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出 具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津武清关缉违字〔2021〕0001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程广伟 | 违规 | 罚款 | 罚款 | 5 | 2021/3/9 | 11100000700408744E |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