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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场关辑查/违字[2021]0013号 天津乾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金鑫,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 区)航空物流区通年路99号顺丰丰泰产业园A座511,联系电话:18611777391。 2021年3月1日,当事人代理青岛美信服饰有限公司、青岛恒茂服饰有限公司、济南东进皮 草有限公司、济南鼎硕服装有限公司、青岛佰嘉瑞服饰有限公司出口5票货物,提运单号为 98833987413,报关单号为020720210000021184、020720210000021179、020720210000021180、 020720210000021181、020720210000021183,申报品名为水貂皮大衣,申报税号为 4303101090,申报数量共计1259件,申报总价为1137750美元,经查验发现020720210000021184报 关单项下实货为带毛衣物244件,020720210000021181报关单项下实货共计8箱,其中6箱实货为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7326086.03元,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952391.18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退税资质证明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3.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MOVOI 天) M 场 1月日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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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张金鑫 | 罚款 | 73.2万 | 11100000732797254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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