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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检罚字(2021)0007号 当事人:湖州腾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宗伟 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曲园北路606号2楼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JK1ND24: 2021年6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水处理剂19190 千克,报关单号425820210000532447,申报总价199959.8美元,申报商品编码 2833220000;2021年6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焦磷酸 钾26845千克,报关单号425820210000534701,申报总价199995.25美元,申 报商品编码2835399000。经查,上述两票货物实际为次氯酸钙,属法定检验商 品。当事人已构成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425820210000532447、425820210000534701等2票报关单及其 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 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 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 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 0十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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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施宗伟 | 违规 | 罚款 | 23万元 | 2021/10/22 | 1110000000013339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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