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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48号 当事人:天津市永利奇纸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其,住所: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 发区南区泰安道东50米。 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11000162094号报 关单项下折叠计数器一台,申报商品编号8441301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4%,增值税率: 13%),申报价格FOB423783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商品编号为8441309000(进口关税协定税 率:8.7%,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在两年内还曾以 商品编号8441301000向海关申报进口相同商品三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201000115463、 020220201000047622、020220211000046334。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4413090,当事人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8292.57元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211000162094、020220201000115463、 020220201000047622、02022021100004633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 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 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 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安和国无动 港 安11月18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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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49号 当事人:佳佳供应链管理(廊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智江,联系地址:廊坊开发区金 源道艾力枫社高尔夫花园F幢11103号。 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两票浴巾,共计135100 条,商品编号均为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总价共计317275美元,报关单号分别为 020220210000543418、020220210000543422。经查,实货中有浴巾4392条,总价10324.8美元;另 有毛毯11220条,毛巾60000条,未见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 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43418、02022021000054342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笔录、查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和国天光 城 港 海 安1月18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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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市永利奇纸品机械有限公司 91120223MA07037851 李占其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11000162094 号报 关单项下折叠计数器一台,申报商品编号8441301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4%,增值税率 :13%),申报价格FOB423783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商品编号为8441309000(进口关税协定税 率:8.7%,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在两年内还曾以 商品编号8441301000向海关申报进口相同商品三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201000115463、 020220201000047622、020220211000046334。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4413090,当事人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8292.5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罚款 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11000162094 号报 关单项下折叠计数器一台,申报商品编号8441301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4%,增值税率 :13%),申报价格FOB423783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商品编号为8441309000(进口关税协定税 率:8.7%,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在两年内还曾以 商品编号8441301000向海关申报进口相同商品三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201000115463、 020220201000047622、020220211000046334。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4413090,当事人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8292.57元 。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211000162094、020220201000115463、 020220201000047622、02022021100004633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 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6 11/18/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佳佳供应链管理(廊坊)有限公司 9113100130847734X7 魏智江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两票浴巾,共计 135100条,商品编号均为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总价共计317275美元,报关单号分 别为020220210000543418、020220210000543422。经查,实货中有浴巾4392条,总价10324.8美元 ;另有毛毯11220条,毛巾60000条,未见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 统计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 罚款 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两票浴巾,共计 135100条,商品编号均为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总价共计317275美元,报关单号分 别为020220210000543418、020220210000543422。经查,实货中有浴巾4392条,总价10324.8美元 ;另有毛毯11220条,毛巾60000条,未见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 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43418、02022021000054342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笔录、查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9万元整。
38.9 11/18/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