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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1]1164号 当事人:维港包装(天津)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1936287 法定代表人:尹晓愚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北三道2号 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外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PET吹瓶机,报关单号为 220220211000069217。申报品名PET吹瓶机,商品编号8477401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 :13%),CIF总价1030619.47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773090(进口关税税率:5%,增 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8230元。 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11000106432号报关单项下 PET吹瓶机一台,申报商品编号8477401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 1029823.01元人民币。经查验,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77309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 :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8185元。 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外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PET吹瓶机,报关单号为 220220211000080344。申报品名PET吹瓶机,商品编号8477401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 :13%),CIF总价1029823.01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773090(进口关税税率:5%,增 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818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106432、220220211000069217、22022021100008034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然 港 海 02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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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65号 当事人:北京鸿燕盛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10961004 法定代表人:王雪娇 联系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间东路焦庄村西12幢 2021年8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541790号报 关单项下浴巾72150条,商品编号630293009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198412.5美元。经查 验,实货浴巾数量为4896条,价值13464美元;另有36000条方巾和3360条毛毯未申报。当事人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2021年8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541822号报关 单项下浴巾72280条,商品编号630293009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198770美元。经查验 ,实货浴巾数量为3456条,价值9504美元;另有45600条方巾和3744条毛毯未申报。当事人申报 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41790和02022021000054182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 验记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购共和目无心 麻 年12月16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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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120111598738885T | 尹晓愚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64号 | 罚款 | 9.4 | 12/16/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10111MA00H7Q985 | 王雪娇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65号 | 罚款 | 31.5 | 12/16/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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