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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70号 当事人:枣庄市聚铭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振风 联系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锦水长街(互联网小镇)15号楼323室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10000658057号报关单项 下燥烧石油焦20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713121000(出口退税率0%,无监管条件),FOB价格 14400美元。经查,货物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出口退税率0%),需两用物 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65805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进出口货 物化验鉴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烧 福 港 海 12月20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67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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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67号 当事人:嘉兴先翎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春月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万联城万联商贸中心东区2幢1603室 销销111820221118881888市士 下婴儿学步车3150台,申报FOB总价为11018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9403700000(出口退税率 13%)。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货物实际总价为17718.75美元,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出口婴儿学步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35828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当 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发 港 海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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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68号 当事人:中钢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林 联系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4号3号楼 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10000595804号报关单项 下船用钢铁配件10901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C&F总价为 148438.58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总价应为148438.58元人民币,与申报不 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9580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当 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学 新 港 海 12月20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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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330421MA28AYWD5C | 姚春月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67号 | 罚款 | 0.4 | 12/20/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20116600550911W | 张宝林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68号 | 罚款 | 0.5 | 12/20/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370400MA946U9X9W | 毛振凤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70号 | 罚款 | 1.1 | 12/20/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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