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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82号 当事人:天津市雷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K3YD2D,法定代表人 :聂永慧,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广惠道政祥路1号。 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玻璃纤维棉11895千克 ,申报商品编号为7019190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152602.3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 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实货总价应为15260.23美元,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 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4018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和国天动 港 海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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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76号 当事人:天津永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礼六,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 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8号326号(北创益员(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BCX772号 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分两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饲料乳粉,共计 47092.897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2309909000(进口关税率:4%,增值税率:9%),总价 91831.15美元,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211000054587、020220211000054623。经查,实货商品编 码应为0402100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 64689.31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54587、020220211000054623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天 2月20日 X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81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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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81号 当事人:天津市冠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719QT6T,法定代 表人:王增涛,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春海园29号楼1-601。 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铝铸件11530千克,申报 商品编号7602000020,总价21907美元,报关单号为020220211000200039。经查,实货为固体废 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日将涉案固体废物申报退运出境,退运 报关单号为020220210000840194。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200039及02022021000084019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鉴别报告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心公心心店用业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和和 麻 12月22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74号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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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74号 当事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雪剑,住所: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 、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1308A号。 2021年7月7日,当事人代理MOLGARLAND轮向天津新港海关传输222E航次进境货物舱单 ,其中包括ONEYFREB05316400、ONEYFREB05313800号提单,2021年7月8-9日,上述两票提单 项下货物收货人先后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申报进口货物价值共计1632676元。经查,因 境外发货方取消上述两票提单项下货物的进境卸载,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海关监管手续,擅自 将上述货物发运出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往来邮件、证人证言、报关单据、提运单信息等相 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和国天大 湖 海 12月20日 X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72号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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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72号 当事人:天津中加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24311W,法定代表人 :桂满,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二大街90号。 2020年12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三相分离器2台,申报 商品编号为73090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为436000美元,申报总价为872000美元 ,报关单号为020220200000810803。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向海关报明,实货三相分离器总价应为 436000美元,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810803号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心公公会公中中用业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出 港 海 12月20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72、1174、1176、1181、1182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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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天津中加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91120116770624311W | 桂满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72号 | 罚款 | 1 | 12/20/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 911200001030646993 | 陈雪剑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74号 | 罚款 | 19.4 | 12/20/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天津永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91120118MA073T1U0L | 韩礼六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76号 | 罚款 | 6.4 | 12/20/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天津市冠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91120223MA0719QT6T | 王增涛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81号 | 罚款 | 2 | 12/22/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天津市雷恩贸易有限公司 | 91120112MA06K3YD2D | 聂永慧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82号 | 罚款 | 0.57 | 12/22/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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