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7号
【发文日期】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经期间复审及期终复审,该措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9%-46%。相关措施公告清单见附件。

2021年9月2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9.1%

(LS Cable&System Ltd.)

2.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

3.其他韩国公司 46%

(All others)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应于2023年1月1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电话:0086-10-65198176、65198053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反倾销措施公告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12月31 日


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反倾销措施公告清单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8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将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13.7%调整为2.3%。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7%调整为9.1%,将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2.3%调整为7.9%。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8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正文.pdf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pdf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登记参加调查表参考格式.wps

相关附件

.pdf
附件内容预览
文件总页数:80 页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支持申请企业: 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1、 公司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 光谷大道 9 号 邮政编码: 430070 法定代表人:马杰 案件联系人:刘雪琪 联系电话: 027-67887229 传 真: 027-68789089 2、 公司名称: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馆驿路 18 号 邮政编码: 311400 法定代表人:王建沂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3、 公司名称: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 42 号 邮政编码: 430074 法定代表人:李诗俞 案件联系人:解骁骁 联系电话: 027-87782660 传 真: 027-87453985 4、 公司名称: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亨通路 100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法定代表人:陈伟 案件联系人:于海明、马磊 联系电话: 0512-63912516 传 真: 0512-6343091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5、 公司名称: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南通开发区中天路 6 号 邮政编码: 226009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案件联系人:成康康 联系电话: 0513-83599770 传 真: 0513-83599601 6、 公司名称: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成都高新西区西源大道 56 号 邮政编码: 611731 法定代表人:胡江兵 案件联系人:成健 联系电话: 028-87838170 传 真: 028-87838179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名 称: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政编码: 100120 代理律师: 郭东平、贺京华、蓝雄 联系电话: 010-82230591/92/93/94 传 真: 010-82230598 电子邮箱: gdp@bohenglaw.com 网 址: www.bohenglaw.com 期终复审支持申请企业: 1、 公司名称: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庄丹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公司名称: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3、 公司名称: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创新 5 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4、 公司名称: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榕苑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目 录 前 言 ................................................... 11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 11 二、 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提出的期中复审 ...... 11 三、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提出的更名复审 ............... 12 四、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 12 五、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 13 六、 国内产业提出的期中复审 ........................................ 13 七、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 14 八、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 14 九、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 15 十、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 15 十一、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 16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 17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 17 (一)复审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 17 1、复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 17 2、复审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 18 3、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 ......................................... 19 4、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 20 5、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 22 6、申请提出之前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比例23 (二)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介绍 ................................ 23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 26 1、生产商 ...................................................... 27 2、出口商 ...................................................... 28 3、进口商 ...................................................... 28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 29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 29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比较 .............................. 3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在物理特征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 30 2、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外观和包装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3、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4、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5、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用途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6、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7、 结论 .......................................................... 31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 ................................. 32 (一) 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2 (二)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2 (三)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3 (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3 1、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 33 2、 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变化情况 ........................ 34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 34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 ......................... 36 2.2.1 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 36 2.2.2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量相对于中国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 37 3、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 37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38 (一)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倾销情况 .................................................... 38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 销税并无异议,而韩国厂商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 38 2、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仍然存在倾销39 2.1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 39 2.2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 40 2.3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 41 2.4 估算日本的倾销幅度 ......................................... 44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情况 44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5 1、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而韩国不以倾销 价格则无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的倾销行为很可 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5 2、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申请调查产品具有极大 的吸引力,其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 45 3、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 销措施,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6 3.1 日本 ....................................................... 46 3.1.1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 46 3.1.2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 47 3.1.3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 48 3.1.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日本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49 3.1.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1 3.2 韩国 ....................................................... 52 3.2.1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 52 3.2.2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 53 3.2.3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 54 3.2.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韩国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4 3.2.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6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56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58 (一) 累积评估 ..................................................... 58 (二)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恢复状况 ...................... 58 1、原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受损害情况 ............................... 59 2、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恢复情况 ..... 59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状况 ........... 59 3.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 60 3.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 61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 62 3.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 63 3.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 64 3.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 65 3.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 66 3.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 67 3.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 68 3.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 68 4、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继续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 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 69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的进口量 ...................... 71 1、申请调查国家存在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 71 2、申请调查国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 71 3、相对于其它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 72 4、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对华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72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 73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 73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 73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 74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74 六、公共利益考量 .................................................... 75 (一)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依法保护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 和现实意义 .................................................... 75 (二)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持国内光纤产业本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也有助于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 77 七、结论和请求 ...................................................... 78 (一)结论 .......................................................... 78 (二)请求 .......................................................... 78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 79 一 、保密申请 ........................................................ 7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非保密性概要 .................................................... 79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 8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前 言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03年5月7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代 表中国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2、立案调查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 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3、初步裁定 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产 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 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4、最终裁定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最终裁定公告,最终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 倾销,并对中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自 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二、 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提出的期中复审 2007 年 1 月 31 日,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向商务部提交 了对原反倾销案中适用于其的反倾销税率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的申请,请求 调整适用于其的反倾销税税率。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07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韩国株式 会社OPTOMAGIC公司的被调查产品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 2008年4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光纤反倾销案期中复审裁定公告(年度第19号公告), 决定将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自2008年4月15日起 执行。 三、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提出的更名复审 2009年3月19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继 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案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 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 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四、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09年10月1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 技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 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作为支持企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 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立案调查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3、裁定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2004 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五、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2011年5月10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向商务部提交 申请,请求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 施中的权利义务。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 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7%的反倾销税率。以韩国LS电线株式 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 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反倾销税税率。 六、 国内产业提出的期中复审 1、提出申请 2012年1月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 限公司、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 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产业向商务部递交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申请书,主张对 适用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之后更 名为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立案调查 2012年3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号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 System 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两家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 期中复审。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裁定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韩国 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 销税税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自7.9%。 七、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2012年4月24日,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申请由更名后的大韩 光通信株式会社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所适用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税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在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2.3%的 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其他 韩国公司”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八、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15年9月30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 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 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商务部提 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 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立案调查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7月1 日至201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3、裁定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 续或再度发生。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 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 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 税,实施期限为5年。 九、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至此,目前中国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征收的反倾销税 税率如下: 1、产品范围 目前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90011000项下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2、反倾销税率 (1)日本公司  所有日本公司 46% (2)韩国公司  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9.1% 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 其他韩国公司 46% 十、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2021年6月25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商救济立案函2021年第64号《关于部分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 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国内的自然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十一、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鉴于本申请书中所述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 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 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 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 因此,为维护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 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 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 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所确 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一)复审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复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 光谷大道 9 号 邮政编码: 430070 法定代表人:马杰 案件联系人:刘雪琪 联系电话: 027-67887229 传 真: 027-68789089 (2)公司名称: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馆驿路 18 号 邮政编码: 311400 法定代表人:王建沂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3)公司名称: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 42 号 邮政编码: 430074 法定代表人:李诗俞 案件联系人:解骁骁 联系电话: 027-87782660 传 真: 027-87453985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4)公司名称: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亨通路 100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法定代表人:陈伟 案件联系人:于海明、马磊 联系电话: 0512-63912516 传 真: 0512-63430919 (5)公司名称: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南通开发区中天路 6 号 邮政编码: 226009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案件联系人:成康康 联系电话: 0513-83599770 传 真: 0513-83599601 (6)公司名称: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成都高新西区西源大道 56 号 邮政编码: 611731 法定代表人:胡江兵 案件联系人:成健 联系电话: 028-87838170 传 真: 028-87838179 (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2、复审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为申请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之目的,申请人授权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作 为其全权代理人,代理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申请及调查工作,具体代理权限见授 权委托书(请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郭东平律师、贺京华律师和蓝 雄律师共同处理申请人所委托的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事宜。(请参见附件二:“律师指派书 和律师执业证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郭东平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402136 贺京华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115344 蓝 雄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81777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 编:100120 电 话:010-82230591/2/3/4 传 真:010-82230598 电子邮箱:gdp@bohenglaw.com 网 址:www.bohenglaw.com 3、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 本次期终复审案件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庄丹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2)公司名称: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3)公司名称: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创新 5 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4)公司名称: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榕苑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请参见附件三:“支持申请企业的支持声明及营业执照”) 4、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根据申请人了解,目前已知的中国其他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深圳特发信息德拉克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郎山一路北 邮政编码:518057 联系电话:0755-26981288 传 真:0755-26981299 (2)公司名称:住友电工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北区 邮政编码:518057 联系电话:0755-26990001 传 真:0755-26990011 (3)公司名称: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西安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 18 号 邮政编码:710075 联系电话:029-8569122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传 真:029-85691225 (4)公司名称:特恩驰(南京)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科四路 2 号 邮政编码:210061 联系电话:025-58844888 传 真:025-58844858 (5)公司名称: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清江路 200 号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电话:021-64852520 传 真: 021-64852532 (6)公司名称: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76 号 邮政编码:210038 联系电话:025-85569598 传 真: 025- 85577136 (7)公司名称:康宁(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 邮政编码:570126 联系电话:0898-66832032 传 真:0898-66832005 (8)公司名称: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海门市北海路 777 号 邮政编码: 226103 联系电话:0513-82105999 传 真: 0513-82105111 (9)公司名称: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凯乐工业城 邮政编码: 43007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联系电话:0716-5209582 传 真: 0716-5209379 (10)公司名称: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吴江市震泽八都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215233 联系电话:0512-63871883 传 真: 0512-63871318 (11)公司名称: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阳谷县光电产业园 1 邮政编码: 252300 联系电话:0635-2512888 传 真: 0635-2511369 (12)公司名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文化东路 1 号 邮政编码:214434 联系电话:0510-86406166 传 真:0510-86406162 (13)公司名称: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 8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联系电话: 0512-63870068 传 真: 0512-63871897 5、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协会名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 6 号华天大厦 邮政编码: 100038 联系电话: 010-63499619 传 真: 010-63499615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6、申请提出之前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比例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1-6 月 申请人合计产量 12,659 12,196 9,813 9,995 5,564 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 【100】 【108】 【101】 【128】 【78】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 【100】 【99】 【83】 【90】 【52】 合计产量 中国总产量 28,000 27,900 26,100 25,200 13,500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 【50-60】% 【50-60】% 【50-60】% 【50-60】% 【50-65】% 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 注:(1)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证据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上表 4 家支持申请企业当中有 3 家企业属于长飞的关联企业,如果披露 4 家支持申 请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则长飞可以推算出另外一家支持申请企业涉同类产品的产 量,故对 4 家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指数的形式 表示,首年度 2017 的指数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年度的实际数据比乘以首年度的 指数。】 【同理,如果披露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数据,则可以推算出支持申请企业 的合计产量,进而长飞可以推算出另外一家支持申请企业涉同类产品的产量,故对申请 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指数的形式表示。】 【如果披露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则可以推算出申请人 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因此对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的 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数值区间的形式表示。】 上述数据显示:2017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均占中 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50%以上,符合《反倾销条例》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二)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介绍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单模光纤或 G.652 光纤,它同时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 1310nm 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 1550nm 窗口。 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 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 波长时损耗最小, 但色散最大。G.652 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在 0.3~0.4dB/km,色散系数在 0~3.5ps/nm.km,1550nm 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色散系数在 15~18ps/nm.km。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 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 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 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 我国从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开始光纤的研究,几乎与国外同时起步,并在 1977 初研 制出第一根石英光纤,1985 年研制出 1300nm 单模光纤。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我 国开始从英国、法国等国家引进光纤制造设备,但由于布点分散,规模小,又未能引进 系统生产技术,引进后又缺乏资金继续投入,未能形成配套发展。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 我国以合资形式引进技术、开放市场的政策,相继建立了长飞、朗讯等几个大型光纤(光 缆)生产企业,它们都采用了世界著名光纤厂商的先进技术,从而基本建立了我国光纤 产业。但是在 1997 年以前,我国所用的光纤中,80%以上依靠进口,国内整体市场仍依 赖进口光纤。到了 2001 年,国内光纤企业已经达到了 10 家,光纤的实际生产能力也达 到 1600 万芯公里/年以上,已能满足国内光纤的需求。同时国产光纤质量已达到国际水 平并且国产光纤已能替代进口。国产光纤逐渐开始取代进口光纤的市场地位。 但是自 2000 年底开始,随着网络泡沫的破灭以及全球经济不景气等诸多原因的影响, 全球宽带网络的应用骤然降温,随之而来的世界性经济滞胀使国际市场上光纤需求在 2001 年逐渐出现过剩。与此同时,经济发展“一枝独秀”的中国市场成为了海外光纤生 产企业努力消化产能的重要选择场所和拼力争夺的阵地。国外光纤的生产厂商为了继续 扩大或占领中国市场,消化其过剩的产能,不断采取各种手段以及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其产品。 为了遏制国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2003 年 5 月 7 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 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光纤产业正式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 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 2003 年 7 月 1 日公告立案,并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发布最终裁定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 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三国大肆低价倾销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为国内光 纤产业建立了一个较为健康、有序、稳定的市场。国内光纤生产企业充分利用这来之不 易的机会,顺应市场需求的发展,逐步扩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规模。 同时,在需求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2005 年-2009 年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都在总体上保持增长趋势。但是,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盈利状况仍然不稳定,国内产业 2005 年亏损,2006 年开始扭亏为盈,但 2008 年效益再次出现下滑,多家企业陷于亏损的边缘,部分企业出现亏损,国内产业的投资 收益率也出现下降。这些情况表明,尽管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 步恢复和发展,但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与此同时,上述期间内,日本、韩国产能过剩,拥有较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 的依赖度较高,将中国视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市场需求旺盛、发展前景极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 出口数量很可能大幅增加,出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大幅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很有可能再 度遭受损害。 为此,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 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期终 复审调查申请,请求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对 于申请人的申请,商务部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立案,并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做出第一 次《期终复审裁定》,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并决定继续维持对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继续得以恢复和发展,但 仍然较为脆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冲击和影响。为此,2015 年 9 月 30 日,长飞光纤光缆 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作为申请人, 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商务部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并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做出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裁定如果终止原反 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并决定继续维持对日本和韩 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 5 年。 2017 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以来,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2018 年与上年相 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和就业人数分别增长近 3%和 2%。而且,受益反倾销措 施的继续实施,2017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于较高水平。 但是,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 率从 2018 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市 场份额、劳动生产率总体均呈下降趋势,而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均总体 呈上升趋势。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9 年以来,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持续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盈利转变为 亏损,且亏损额逐渐扩大,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 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 与此同时,证据表明,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 产能,且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均在增加,对外出口是申请调查国家消化过剩产能的重要 渠道,而中国市场又是申请调查国家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申请调查国家有可能继 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申请调查产品,其价格很可能会大幅下降并压低 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根据以上情况以及下文申请书所论述的其他相关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 续或再度发生,其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以低价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从而对目前仍不 稳定和较为脆弱的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继续或再度造成严重的冲击和影响,国 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很有可能进一步恶化,企业投入的大量资金也可能无法得到及时 和有效的回收,国内产业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遭受损害。 为此,为维护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请求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 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并向中国出口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2008 年第 19 号公告、2009 年第 36 号公告、2010 年第 92 号公告、2011 年第 44 号公告、2012 年第 37 号公告、2013 年第 9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78 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 施期限为 5 年。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申请人在合理可获得的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如下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主要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名单: 1、 生产商 1.1 日本 (1)公司名称: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5-33, Kitahama 4-chome, Chuo-ku, Osaka, Japan 联系电话:+81-6-6220-4141 传 真:+81-6-6220-3380 网 址:https://sumitomoelectric.com/ (2)公司名称:Fujikura Ltd.(株式会社藤仓) 地 址:5-1,kiba 1-chome,koto-ku,Tokyo 135-8512,Japan 联系电话:+81-3-5606-1112 传 真:+81-3-5606-1501 网 址:https://www.fujikura.co.jp/ (3)公司名称:Furukawa Electric Co., Ltd.(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二丁目2-3 丸之内中通大厦 联系电话:+81-3-3286-3001 传 真:0081-3-3286-3112 网 址:https://www.furukawa.co.jp/en/ 1.2 韩国 (1)公司名称:LS Cable & System Ltd.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 公司地址:12nd-17th Fl. LS Tower, 127 LS-ro, Dongan-gu, Anyang-si, Gyeonggi-do 14119 Korea 联系电话:+82-2-2189-9114 传 真:+82-2-2189-9114 网 址:http://www.lscns.com/en/main.asp (2)公司名称: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公司地址:603-4, Seonggok-dong, Danwon-gu, Ansan-si, Gyeonggi-do, Korea 联系电话:+82-31-450-3968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传 真:+82-31-450-3968 网 址:https://www.tfo.co.kr/#main_view02 (3)公司名称: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 公司地址:30, Manjeondang-gil, Tangjeong-myeon, Asan-si, CHUNGCHEONGNAM-DO, Korea 联系电话:+82-41-520-2239 传 真:+82-41-520-2239 网 址:https://www.corning.com/ 2、出口商 根据申请人的了解,上述主要生产商本身从事出口业务,即亦为出口商。 3、进口商 申请人已知的中国进口商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名称: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 电 话:0512-63272292 传 真:0512-63271384 (2) 公司名称:江苏通光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海门市 电 话:0513-2671671 传 真:0513-2671666 (3)公司名称:住友电工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北区 联系电话:0755-26990001 传 真:0755-26990011 (4)公司名称: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 18 号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联系电话:029-85691220 传 真:029-85691225 (5)公司名称:固特电子 (深圳) 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松岗镇东方村大田洋工业区 联系电话:0755-27082803 传 真:0755-27082803 (6)公司名称:南京韩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81 号 02 幢 607B 室 联系电话:025-83719672 传 真:025-83719672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中文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光纤或 G.652 单模光纤,它同时 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 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 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 小,但色散最大。G.652 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 在 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 色散系数在 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它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 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 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 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申请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90011000。本次申请调查 进口产品为税则号 90011000 项下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进口关税税率:2017 年至 2021 年,日本适用 5%的最惠国税率;2017 年至 2021 年, 韩国分别适用 4.7%、4.6%、4.5%、4.5%和 4.5%的协定税率。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2021 年版) 增值税税率:2018 年 5 月 1 日前,增值税率为 17%,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为 16%,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为 13%。 监管条件:根据商务部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2008 年第 19 号公告、2009 年 第 36 号公告、2010 年第 92 号公告、2011 年第 44 号公告、2012 年第 37 号公告、2013 年第 9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78 号公告,中国目前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征收 7.9%-46%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比较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的最终裁定和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的裁定,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 相同或相似,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 人认为,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此次申请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与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在物理特征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国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申请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上基本相同。两者均同时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 窗口附近,最小衰减位于1550nm 窗 口。其特点为波长在 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 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在 0.3 ~ 0.4dB/km,色散系数在 0~3.5ps/nm.km;1550nm 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色散 系数在 15~18ps/nm.km。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外观和包装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外观情况基本相同,光纤的颜色为白色带微黄,长度按 标准盘划分为 50.4 公里、25.2 公里、12.6 公里等,光纤盘尺寸也基本相同,如法蓝直 径:235 毫米,圆筒直径:152 毫米。 3、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的原材料基本相同(均为光纤预制棒),其传光芯层的材料 为 SiO2-GeO2 的锗硅系玻璃,包层为 SiO2 玻璃,所使用原材料都是高纯 SiCl4。拉制光 纤使用的涂料为 UV 光固化材料。 4、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生产流程基本相同,均是将光纤预制棒在拉丝塔上 拉丝制成光纤,并经过张力筛选以及一定的试验和检验合格后即可包装入库。 5、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用途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用途完全相同,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 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 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6、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均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区域代理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 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客户既购买或使用申请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 用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之间具有明显的竞 争和替代性。 7、 结论 综上分析,申请调查产品与国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 观、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 (一) 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 1 季度, 美国、日本和韩国合计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分别 3015604 芯公里、 7136822 芯公里、6117113 芯公里和 1952961 芯公里。2001 年和 2003 年 1-3 月分别比上 年同期增长 136.66%、159.10%,2002 年比上年减少 14.29%;2000 年至 2002 年年平均增 长率为 42.42%。 此外,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市 场份额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总体呈先增后减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 1-3 月,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在所占中国国内市 场份额分别为 57.14%、66.95%、50.80%和 46.82%。从趋势上看,2001 年三国产品占中国 国内市场份额比上年增加了近 10 个百分点,2002 年和 2003 年 1-3 月有所减少,但一直 高达 46%以上。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加权 平均价格在原审调查期后期呈明显下降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一季 度,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 28.88 美元/芯 公里、37.89 美元/芯公里、15.83 美元/芯公里和 13.63 美元/芯公里。2001 年比上年增 长 31.19%;2002 年和 2003 年一季度则出现大幅下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 58.23%、 36.52%,2003 年一季度降至了调查期内最低点。在同期中国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增 长的情况下,三国产品价格的大幅下降迫使国内产业不断调低产品销售价格以维持有限的 开工率和市场份额。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形成了严重的压制和抑制。 (二)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2005 年至 2008 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 量分别为 592.00 万芯公里、748.00 万芯公里、772.00 万芯公里和 875.00 万芯公里, 年均增长幅度为 13.91%;2009 年1-9 月,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为 1523.00 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上升 105.26%。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05 年至 2008 年,来自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 139.20 万 芯公里、174.86 万芯公里、147.55 万芯公里和 123.66 万芯公里,年均降幅为 3.87%; 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为260.31 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增长149.40%。 2005 年至 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所占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 的比例分别为 23.51%、23.38%、19.11%、14.13%和 17.09%。 2005 年至 2008 年,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66.38 元/芯公里、65.78 元 /芯公里、62.00 元/芯公里和 58.22 元/芯公里,2006 年至 2008 年分别比上年下降 0.90%、5.75%和 6.09%。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为 60.40 元/芯公 里,比上年同期增长 2.44%。 (三)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2010年至 2015 年上半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被调 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 407.15 万芯公里、671.20万芯公里、956.93万芯公里、620.29 万芯公里、363.23 万芯公里和 204.30 万芯公里,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 4.82%、6.85%、 8.06%、4.59%、2.35%和 2.27%。 2010 年至 2014 年,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 8.18 美元/芯公里、8.05 美元/芯公里、7.98 美元/芯公里、7.24 美元/芯公里和 6.28 美元/芯公里;年均价格变 化幅度分别为-1.63%、-0.87%、-9.19%和-13.35%。2015 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为 6.03 美元/芯公里,比上年同期的 6.21 美元/芯公里下降了 2.98%。 (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1、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在我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即G.652 光纤)通过海关税则号90011000 进口报关, 该税则号项下除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之外,还包括其他型号的单模光纤(如 G.654、 G.655、G.657)、多模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光缆等产品。为了合理分析日本、韩国对 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和价格变化情况,申请人通过权威第三方机构获得 了 2017 年-2021 年上半年我国从日本、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据,具体如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2021 年上半年日本和韩国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表 单位:芯公里;美元;美元/芯公里 期间 国别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进口价格 日本 1,265,500 11,048,645 8.73 2017 年 韩国 2,111,515 15,742,688 7.46 两国合计(平均) 3,377,015 26,791,333 7.93 日本 2,767,882 24,356,391 8.80 2018 年 韩国 447,735 3,715,737 8.30 两国合计(平均) 3,215,618 28,072,128 8.73 日本 719,868 5,697,294 7.91 2019 年 韩国 221 672 3.05 两国合计(平均) 720,088 5,697,966 7.91 日本 385,500 2,736,613 7.10 2020 年 韩国 - - - 两国合计(平均) 385,500 2,736,613 7.10 日本 141,118 965,149 6.84 2020 年 韩国 - - - 上半年 两国合计(平均) 141,118 965,149 6.84 日本 462,103 2,159,313 4.67 2021 年 韩国 - - - 上半年 两国合计(平均) 462,103 2,159,313 4.67 注:(1)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进口价格=进口金额/进口数量。金额不含中国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 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变化情况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量统计表 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20 年 2021 年 国别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项目 1-6 月 1-6 月 进口数量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日本 变化幅度 - 118.72% -73.99% -46.45% - 227.46% 进口数量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韩国 变化幅度 - -78.80% -99.95% -100.00% - - 进口数量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两国合计 变化幅度 - -4.78% -77.61% -46.46% - 227.46%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单位:万芯公里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图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0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日本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韩国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申请调查产品合计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进口数量总 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 4.78%、下降 77.61%、下降 46.46%和增长 227.46%。 分国别来看:(1)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来自日本的申请调查产 品进口数量分别增长 118.72%、下降 73.99%、下降 46.45%和增长 227.46%;(2)来自韩 国的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2018 年相比 2017 年下降 78.80%。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 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综合上述,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尽管来自日本的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 呈下降趋势,但是,2021 年上半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 明显反弹,增幅达到 227.46%,仅半年的出口量就超过了其 2020 年全年的对华出口量。 上述情况表明,中国市场依然是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厂商重要或不容放弃的目标市场。 对于韩国而言,虽然其暂时退出了中国市场,但是如下文所述,鉴于韩国国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属于典型的出口导向型产业,且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较大以及中国市场所 具有的吸引力等事实,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可能会重新寻求国外尤其是近邻且具 有巨大吸引力的中国市场,再次实施对中国的大量低价出口。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 2.2.1 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变化幅度 - -0.76% -3.85% -0.80% - 8.33% 注:需求量来源请参见附件四。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变化图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 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 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 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 2017 至 2020 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分别为26,200 万芯公里、26,000 万 芯 公 里 、 25,000 万 芯 公 里 和 24,800 万 芯 公 里 , 需 求 略 有 波 动 但 总 体 保 持 在 25,000-26,000 万芯公里每年的水平。2021 年上半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 量为 13,000 万芯公里,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为 8.33%。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2.2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量相对于中国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2020 年 2021 年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1-6 月 1-6 月 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量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 1.29% 1.24% 0.29% 0.16% 0.12% 0.36% 增减百分点 - -0.05 -0.95 -0.13 - 0.24 注: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 申请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变化图 1% 1% 1% 1% 1% 0% 0% 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市场份额 1.29% 1.24% 0.29% 0.16% 0.12% 0.36%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总 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 1.29%、1.24%、0.29%、0.16%和 0.36%,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 0.05 个百分点、下降 0.95 个百分点、下降 0.13 个百分点和增 加 0.24 个百分点。 3、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变化情况 单位:美元/芯公里 期间 2020 年 2021 年 国别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项目 1-6 月 1-6 月 日本 进口价格 8.73 8.80 7.91 7.10 6.84 4.67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变化幅度 - 0.79% -10.06% -10.30% - -31.68% 进口价格 7.46 8.30 3.05 - - - 韩国 变化幅度 - 11.31% -63.29% - - - 两国加权 进口价格 7.93 8.73 7.91 7.10 6.84 4.67 平均 变化幅度 - 10.04% -9.36% -10.29% - -31.68% 单位:美元/芯公里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图 10 9 8 7 6 5 4 3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进口价格 7.93 8.73 7.91 7.10 6.84 4.67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 格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10.04%、下降 9.36%、下降 10.29%和下降 31.68%。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 销情况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并无异议, 而韩国厂商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中国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 措施以来,日本生产商及或出口商没有就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 审的请求,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 要性并无异议。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根据商务部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日本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在第一次 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对华出口仍然存在倾销。此外,根据 2013 年 3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的期 中复审裁定公告,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厂商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 OPTOMAGIC(后更名为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对华出口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而且,根据商务部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日本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在第二 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对华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申请人目前掌握的初步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的2020年下半年至2021 年上半年期间,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仍然继续存在明显的倾销行 为。以下,申请人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和数据,初步估算上述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 2.1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1)申请人申请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即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人无法详细了解到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在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对中国出口的具体交易价格,但是申请人通过权威第 三方机构获得上述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数量和金额计算出的 CIF 价格。 申请人以此为基础,并对上述了解到的相关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作为计算其出口价格的 基础。 (2)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人暂时无法了解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厂商在 其本土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价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产品的 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 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 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 值”,因此申请人暂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式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 价值。 (3)基于上述调整前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申请人将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出厂 价的水平上估算原产于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的倾销幅度。 (4)申请人根据进一步的资料和信息收集,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计算保留进一步变动和主张的权利。 2.2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1)调整前的出口价格 单位:芯公里;美元;美元/芯公里 期 间 国别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价格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日本 706,485 3,930,777 5.56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出口价格 = 出口金额 / 出口数量。金额不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价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 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 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 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A、进口关税、增值税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价格是 CIF 出口价格,并不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此项调 整不应适用。 B、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价格是 CIF 出口价格,为了和正常价值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 比较,应该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扣除日本从出厂到中国的各种环节费用,包括国际运费、 国际保险费、港口杂费、日本境内运费、日本境内保费、包装费、折扣、佣金、信用成 本、仓储、商检费和其它费用等等。 总体而言,上述环节费用大致可以分为日本到中国的境外环节费用和日本的境内环 节费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关于境外环节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了解,日本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 通过空运的方式运输。日本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空运费为 0.30 美元/ 芯公里。保险费率均为 0.45%,根据国际惯例,保险费是根据货物 CIF 价值的 110%进行 计算,所以保险费等于 CIF×110%×0.45%。关于其他费用,根据稳健原则,暂不予以扣 除(以上相关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 关于境内环节费用,目前申请人没有合理渠道了解具体费用或者比率,为提请本次 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之目的,申请人参照申请人企业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 年的销售费用占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3.3%,暂认为日本境内环节费用占其销售 价格的比例为 3.3%。 由此,本项调整如下: 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 国别 调整前的出口 本项调整后 减:境内环节 价格(CIF) 减:空运费单价 减:保险费单价 的出口价格 费用 3.3% 日本 5.56 0.30 0.028 0.184 5.05 C、销售数量和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由于日本在其国内销售以及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均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而且在 物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3)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经过上述调整,调整后基本的出口价格为: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 别 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日本 5.05 2.3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3.1 结构正常价值 2.3.1.1 生产成本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由于商业秘密的原因,申请人无法掌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实际生产成本数 据。但是,考虑到光纤预制棒是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原材料,申请人暂以了 解到的光纤预制棒的单耗以及光纤预制棒的成本占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的比例为 基础来估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根据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 的说明”),通常情况下,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生产1 芯公里的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大约需要耗用 27-33 克光纤预制棒(申请人取其平均值为30),光纤预制棒的成本占 其单模光纤总生产成本的比重为 68%-72%左右(申请人取其平均值为 70%)。关于主要原 材料光纤预制棒的价格,申请人了解到的日本市场光纤预制棒的价格如下: (1)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价格 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价格 单位:美元/克 国别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日本 0.145 注:光纤预制棒价格来源请参见附件六:“日本光纤预制棒价格情况”。 (2)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在主要原材料光纤预制棒价格的基础上,申请人进一步推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的生产成本如下: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光纤预制棒成本占非色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光纤预制棒价格 单耗 国别 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 纤生产成本 (美元/克) (克/芯公里) 本的比重 (美元/芯公里) 日本 0.145 30 70% 6.21 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 =(光纤预制棒价格 * 单耗)/光纤预制棒成本占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生产成本的比重。 2.3.1.2 费用和利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目前申请人暂没有合理渠道能够获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费用和利润。但是, 申请人获得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 Fujikura Ltd.(株式会社藤仓)披露的 2020 年财政年度(2020.4-2021.3 月)公司的毛利润为 15%(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七”)。鉴 于株式会社藤仓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主要生产厂商之一,申请人暂以上述毛利润 率作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毛利润率。鉴于毛利润率当中已经包含了产品的相关 费用在内。因此,申请人以上述毛利润率来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价值。 2.3.1.3 结构价格 基于以上生产成本以及毛利润率,申请人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价值 如下: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别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 毛利润率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结构价格 日本 6.21 15% 7.31 注:结构价格=生产成本/(1-毛利润率)。 2.3.2 价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 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 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 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2.3.2.1 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 为了计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由于申请人估算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正常价值已是出厂价水平。销售条件和 贸易环节的调整,包括境内运费、境内保费、包装费、折扣、佣金、信用成本、仓储和 其它费用等的调整或者扣减不应考虑。 2.3.2.2 税收的调整 由于申请人估算的结构正常价值不含增值税,此项调整不应考虑。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3.2.3 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了解,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在物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2.3.3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单位:美元/芯公里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日本 7.31 2.4 估算日本的倾销幅度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日本的倾销幅度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别 日本 项目 出口价格(CIF) 5.56 出口价格(调整后) 5.05 正常价值(调整后) 7.31 倾销绝对额* 2.26 倾销幅度** 41% 注:(1)倾销绝对额*=正常价值(调整后)-出口价格(调整后); (2)倾销幅度**=倾销绝对额 / 出口价格(CIF)。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情况 对于韩国的倾销情况,由于 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申请的倾销调查期内(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韩国未向中国出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故申请人无法测算其倾销幅度。 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2019 年以来韩国逐渐退出了中国市场,说明韩国 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但是,通过下文对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 能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后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 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1、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而韩国不以倾销价格则无 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生 如上文所述,日本对中国出口的申请调查产品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的 2020 年下半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期间仍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估算,上述期间日本 的倾销幅度为 41%。 对于韩国而言,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2019 年以来韩国申请调查产品逐 渐退出了中国市场,说明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场份额。 上述情况表明: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仍 然继续存在倾销行为,而韩国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场份额。可以预见,一旦 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申请调查产品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其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全球主要消费市场单模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地区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全球 需求量 44,680 45,780 44,530 43,920 46,760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26,500 中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59% 57% 56% 56% 57% 需求量 5,120 5,500 5,900 6,500 7,000 美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11% 12% 13% 15% 15% 需求量 3,600 3,700 4,000 3,700 3,900 欧盟 27 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8% 8% 9% 8% 8% 需求量 1,000 1,000 1,030 1,060 1,080 日本 占全球需求比重 2% 2% 2% 2% 2% 需求量 560 580 600 560 580 韩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1% 1% 1% 1% 1%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其他国家 需求量 8,200 9,000 8,000 7,300 7,700 (地区) 占全球需求比重 18% 20% 18% 17% 16%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占全球需求比重为各国(地区)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重。 从上述表格数据可以看出: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消费市场主要包括中国、美 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其中: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中国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高达 57%,美国、欧盟 27 国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分别为 13%和 8%,日本、韩国则只有 2%和 1%,其他国家(地区)的年均比重为 18%。 对比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 消费量的年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 (地区)的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 因此,市场容量巨大的中国市场对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具有巨大的 吸引力,是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出口的必争之地,其他国家(地区)市 场无法为其提供同样足够大的市场空间,以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3、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1 日本 3.1.1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产能 4,600 5,100 5,100 5,100 5,100 产量 3,500 3,600 3,600 3,600 3,800 开工率 76% 71% 71% 71% 75% 闲置产能 1,100 1,500 1,500 1,500 1,300 闲置产能占 24% 29% 29% 29% 25% 总产能的比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需求量 1,000 1,000 1,030 1,060 1,080 过剩产能 3,600 4,100 4,070 4,040 4,020 过剩产能占总 78% 80% 80% 79% 79% 产能的比例 注:(1)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和产量 总体均有所增长,开工率维持在71%-76%左右的较低水平。由于开工率始终维持在较低水 平且总体呈下降趋势,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闲置产能从 2017 年的 1100 万芯公里 增加到 2021 年预计的 1300 万芯公里的较高水平,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为25%。 如果日本将其大量的闲置产能予以充分释放,其出口能力将大大增强。 在消费市场上,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总体保持在 10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 平。 与其较大的产能相比,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明显不足,使得日本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的过剩产能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过剩产能始终维持在 3600-41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且过剩产能总体呈 增长趋势,2021 年预计相比 2017 年增加了 12%。与此同时,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 剩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始终维持在 80%左右的较高水平,出口能力很大。 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很可能更多地转向市场规模巨大且邻近的中国市场,其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能力将会大大增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发生。 3.1.2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日本净出口量 2,500 2,580 2,560 2,520 日本总产量 3,500 3,600 3,600 3,600 净出口量占总产量比例 71% 72% 71% 7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 总体保持在 25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与此同时,日本净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也 总体保持在 70%左右的高水平。这说明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 高, 对外出口是日本消化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产量的主要渠道。 如果终止对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日 本很可能加大对市场规模最大的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1.3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美元/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上半年 2021 年上半年 对华出口数量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变化幅度 - 118.72% -73.99% -46.45% - 227.46% 对华出口价格 8.73 8.80 7.91 7.10 6.84 4.67 变化幅度 - 0.79% -10.06% -10.30% - -31.68%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日本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增长 118.72%、下降 73.99%、下降 46.45%。但是,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 口数量出现明显反弹,增幅达到 227.46%,仅半年的出口量就超过了其 2020 年全年的对 华出口量。上述情况说明,即便有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厂商仍积极在试图增加对中 国的出口,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其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倾销出口的力度。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0.79%、下降 10.06%、下降 10.30%和下降 31.68%。而且,如上文所述,尽管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对华出口价格仍属于倾 销价格。 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对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起到了较为明显的遏制作用。 但如上所述,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大幅下降,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且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21 年上半年对华出口数量出现大幅反弹。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甚至可能会更加严重。 3.1.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日本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如上文所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 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 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消费市场,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 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 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2)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 长 2020 年以来,中国政府多次部署“新基建”,强调加快5G 网络建设等新型基础建设 的进度,《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建 设。各省市也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近年来,电信运营商在持续加大5G 网络的建设力度, 中国计划 2021 年安装超过 60 万个 5G 基站。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21 年第 2 季度,中 国共建有 96.1 万个 5G 基站。此外,截至 2021 年 6 月份,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 通累计报告了 4.53 亿的 5G 用户。根据根据 ABI Research 的预测,到 2025 年,中国的 5G 用户将达到 7.39 亿,占全球 5G 细分市场份额的近 40%。 2021 年 03 月 2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 年)》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城市地区和 有条件乡镇的“双千兆”(以千兆光网和5G 为代表)网络基础设施,实现固定和移动网 络普遍具备“千兆到户”能力。 2021 年 4 月 6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 提 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开展光纤到房间(FTTR)、光纤到桌面建设,着力提 升住宅户内网络质量。在政策的支撑下,FTTR 的建设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而进一步 带动光纤光缆需求的增长。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随着我国 5G 网络的加速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FTTR 建设 的加速以及由此带来的数据流量的持续增长对通信网络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无疑将 促进未来我国光纤光缆需求的持续大幅增长。根据 CRU(英国商品研究所)的预测,2020 年至 2025 年,中国市场对于光缆的需求量的年均增幅将高达 5%(相关证据请参加附件 八:“CRU 对于未来几年全球市场光缆需求增幅的预测”)。 2021 年 9 月 8 日,光纤光缆行业翘首以盼的中国移动 2021 年-2022 年光缆集中采购 项目正式开启(相关证据请参加附件九:“中国移动启动 2021 年-2022 年普通光缆集采”)。 本次光缆集采规模预估为 1.432 亿芯公里,相比 2020 年的 1.192 亿芯公里提升 20%,比 2019 年的 1.05 亿芯公里提升 36%。中国移动本次集采量的大幅增长,反映了中国 5G 规 模建设/流量高增扩容驱动光纤光缆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未来趋势有望持续。 由此可见,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 一步持续增长,未来中国市场对于日本厂商仍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3)未来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 尽管 2019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 格呈下降趋势,但是,从申请人了解到的情况来看,2021 年 1 月份以来,中国市场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触底反弹,价格环比逐步走高。而且,此次中国移动光缆集采项 目光缆的最终成交均价超过 60 元/芯公里,比 2020 年大幅增长 50%,无疑为中国光纤光 缆产业注入了一剂“强心剂”,确认了中国光纤光缆价格在成功探底后已经企稳回升,后 世价格有望进一步走高。 事实上,中国光纤市场的强劲复苏也得到了 CRU 统计的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验证。 一方面,2021年 7 月,中国光纤光缆指数为138.1,全球其它区域光纤光缆指数为132.3, 中国光纤光缆指数明显比其它区域的光纤光缆指数要高①;另一方面,2021年 7 月与 2021 年 3 月相比,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增幅高达13.4%,明显高于同期全球其它区域光纤光缆 指数 6.1%的增幅(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十:“CRU全球光纤光缆指数”)。预计未来中国光 纤光缆指数仍将继续上涨(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 随着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对于日本厂商的 ① 指数>100 表示市场扩张;<100 表示市场收缩。离 100 越远,市场扩张程度越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价格吸引力也将越来越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 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4)日本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① 日本邻近中国市场,运距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风险 在全球经济仍不景气的背景下,如何有效的节约成本将更加成为出口商需要面对的 共同问题。运输距离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外出口的运费成本。此外,运距短,也意味着 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稳 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采取空运的方式运输,相 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运费高昂的较远距离市场,与日本邻近的中国市场对日本厂商无疑 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在此情况下,日本厂商极有可能重新调整对国外市场的销售策略和布局。而中国作 为规模最大以及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并且距离日本较近,很可能继续成为日本不容放 弃的重点销售市场。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毗邻日本的中国市场很可能成为其以 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 ② 日本熟悉中国市场,对华出口更具便利条件 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大量倾销,日本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中国的销售 渠道已非常健全。因此,日本厂商随时可以在中国市场加以发展和扩张。事实上,反倾 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仍然保持一定的数量,对华出口价格 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 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3.1.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2014 年 8 月 14 日,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开始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根据 该案的期终复审裁定,从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是中国对印度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同类产品生产商, 该公司是由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光纤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与印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Universal Cables Limited 共同组建的合资企业。因此,一旦终止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很可能通过与其日本关联公司的相关内 部操作和安排(如换货等行为)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 单模光纤②的反倾销措施,从而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此外,商务部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发布最终裁定公告,裁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 光纤预制棒实施两年的反倾销措施。2018 年 7 月 10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据申请人了解,日本 光纤预制棒的产能高达近 3620 吨,折算光纤产能约为 1.2 亿芯公里。如果取消日本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能 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从而减轻和 规避中国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 倾销的可能性。 3.2 韩国 3.2.1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芯公里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期 间 产能 1,800 1,800 1,800 1,800 1,800 产量 1,140 1,100 1,100 1,060 1,070 开工率 63% 61% 61% 59% 59% 闲置产能 660 700 700 740 730 闲置产能占 37% 39% 39% 41% 41% 总产能的比例 需求量 560 580 600 560 580 过剩产能 1,240 1,220 1,200 1,240 1,220 过剩产能占总 69% 68% 67% 69% 68% 产能的比例 注:(1)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②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占单模光纤总量的 90%左右。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保持稳 定,但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导致开工率由 2017 年的 63%下降至 2021 年预计 59%的极低 水平。由于开工率下降且处于极低水平,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闲置产能呈增长趋 势,2021 年预计比 2017 年增长 11%,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从 37%上升至 41%,年 平均比例高达 38%。如果韩国将其较大的闲置产能予以充分释放,其出口能力将大大增强。 在消费市场上,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总体保持在 6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 平。 与其较大的产能相比,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明显不足,使得韩国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的过剩产能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韩国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过剩产能始终维持在 12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与此同时,韩国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始终维持在 70%左右的较高水平,出口能力较 大。 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很可能更多地转向市场规模巨大且邻近的中国市场,其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能力将会大大增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2.2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净出口量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韩国净出口量 580 540 480 500 韩国总产量 1,140 1,100 1,100 1,060 净出口量占总产量比例 51% 49% 44% 47%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 总体保持在 5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平。与此同时,韩国净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也总体 保持在 50%左右的较高水平。这说明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产量的主要渠道。 如果终止对韩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韩 国很可能加大对市场规模最大的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2.3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美元/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上半年 2021 年上半年 对华出口数量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变化幅度 - -78.80% -99.95% -100.00% - - 对华出口价格 7.46 8.30 3.05 - - - 变化幅度 - 11.31% -63.29% - - -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 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2018年相比 2017 年,来自韩国的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下降 了 78.80%,价格上涨了11.31%。2019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说明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的市场份额。 但是,如上文所述,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有限而存在较大的过剩产能和 闲置产能,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韩国大量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有可能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有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2.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韩国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韩国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如上文所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 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 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消费市场,对韩国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厂 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 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 长,且未来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 如上文相关部分所述,随着我国 5G 网络的加速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 计划的实施、FTTR 建设的加速以及由此带来的数据流量的持续增长对通信网络建设提出 了新的要求,这无疑将促进未来我国光纤光缆需求的持续大幅增长。根据 CRU 的预测, 2020 年至 2025 年,中国市场对于光缆的需求量的年均增幅将高达 5%。中国移动 2021 年-2022 年光缆集采量的大幅增长,更是预示着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 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长,未来中国市场对于韩国厂商仍具有极大的 吸引力。 而且,如上文相关部分所述,随着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 处于较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中国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市场对于韩国厂商的价格吸引力也将越来越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厂 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 润。 (3)韩国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可能性 ① 韩国邻近中国市场,运距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风险 在全球经济仍不景气的背景下,如何有效的节约成本将更加成为出口商需要面对的 共同问题。运输距离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外出口的运费成本。此外,运距短,也意味着 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稳 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采取空运的方式运输,相 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运费高昂的较远距离市场,与韩国邻近的中国市场对韩国厂商无疑 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在此情况下,韩国厂商极有可能重新调整对国外市场的销售策略和布局。而中国作 为规模最大以及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并且距离韩国较近,很可能再度成为韩国不容放 弃的重点销售市场。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毗邻韩国的中国市场很可能再度成为 其以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 ② 韩国熟悉中国市场,对华出口更具便利条件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由于长期在中国大量倾销,韩国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中国的销售渠道仍 然非常健全。因此,韩国厂商随时可以在中国市场加以发展和扩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恢复对中国出口,加大对中 国倾销的可能性。 3.2.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2014 年 8 月 14 日,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开始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根据 该案的期终复审裁定,从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2011 年 4 月 21 日,商务部发布最终裁定公告,裁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2017 年 4 月 21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继续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康宁印度公司(其母公司是美国康宁公司)是印度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同类 产品生产商,美国康宁公司本身也是欧盟、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 同类产品生产商。 因此,一旦终止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 公 司 很 可 能 通 过 与 其 在 韩 国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光 纤 生 产 企 业 ( 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的相关内部操作和安排(如换货等行为),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单模光纤以及对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 施,从而加大了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上文的分析表明: 1、 原审案件以及第一次、第二次期终复审调查期间日本和韩国对中国出口存在大 量、低价倾销的历史;2017 年以来,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大幅 下降,且仍然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而韩国则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 场份额。上述事实表明,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韩国对中国的倾销行为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与产能相比,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相对较小,明显供过于求,均存 在较大的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且过剩产能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的比 例处于 70%-80%左右的较高水平。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大量的 闲置产能将得到充分释放,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得到增强,其大量的闲置产能和 过剩可能大量地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 日本、韩国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两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出口量占其总 产量的年均比例高达 65%,对外出口是消化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大量过剩产 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是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 标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厂商很有可能将其大量的闲置产 能和过剩可能以倾销方式转向中国市场; 4、 相对于其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 力: 第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 比重高达近 60%。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的 容量和吸引力显然要比其他市场要大得多。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 韩国厂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 国市场,以减小其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第二,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 一步持续增长。而且,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将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 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 将不断增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 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第三,日本、韩国与中国邻近,运距短,运费低,交货期也短,具有明显的竞 争优势。而且,日本、韩国厂商熟悉中国市场,更容易融入中国市场。一旦终 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 恢复或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其继续或再度倾销的可能性。 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一旦终止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 公司可能通过与其日本、韩国的相关关联公司的内部操作和安排,将非色散位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和美国光纤产品正在采取的相关反 倾销措施,进而加大了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此外,目前中国正在对日本的光纤预制棒采取反倾销措施。如果取消日本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 很有可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对 华出口,从而减轻和规避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情形,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 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累积评估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的认定,应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 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人认为,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与国内同类产 品之间目前的及或将来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 调查产品之间以及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下游用途、产品质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 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二者之间直接竞争并且可以相互替代。 此外,如上文所述,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因此,申请人认为,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调查案中,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 及其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目前及可合理预见的期间内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 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对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二)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恢复状况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原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受损害情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原审调查期内,随着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及中 国国内产业产能、产量的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相应增长,但开工率总体 呈下降趋势,开工严重不足;期末库存先增后减,市场份额有所增长,但一直处于较低 水平;就业人数增长回落,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但工资总额增速回落,人均工资不断 下降且处于较低水平;在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冲击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大 幅降低,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现金净流量减少,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税前利润 下降,产业亏损严重,筹措资金和投资能力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2、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恢复情况 根据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第一次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在中国需求量总体增 长的情况下,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 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都在总体上保 持了增长趋势。但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状况仍然不稳定,国内产业2005 年亏损, 2006 年开始扭亏为盈,但 2008 年效益再次出现下滑,多家企业陷于亏损的边缘,部分 企业出现亏损,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也出现下降。 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不公平竞 争行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中国国内产业处在成 长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根据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第二次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员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呈增长趋势,但是,由 于价格随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幅明显小于销量 的增幅。税前利润出现先增后降的态势,利润总额大幅降低,进而带动投资收益率迅速回 落。现金净流量为持续大额流出,且流出额不断扩大。期末库存也持续增加。 上述因素和指标说明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仍然不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 务状况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仍然较为脆弱。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状况 本案的六家申请人企业是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生产企业,其同类产品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相关数据可以合理反映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状况和变化趋势。如无特殊说明, 以下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相关经济指标均为六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或加权平 均数据。 申请人申请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通过以 下对六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生产经营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在申请的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仍然处于不 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具体分析和说明如下: 3.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生产能力 产量 开工率 开工率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13,294 12,659 95.22% - 2018 年 13,451 12,196 90.67% -4.55 2019 年 12,919 9,813 75.96% -14.72 2020 年 12,611 9,995 79.25% 3.29 2020 年 1-6 月 6,306 4,845 76.84% - 2021 年 1-6 月 6,547 5,564 84.99% 8.15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开工率=产量 / 生产能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比 2017, 产能、产量分别下降 5%和 21%。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产能、产量均有所回升, 分别增长 4%和 15%。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也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下降了 18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开工率出现回升,同比上升 8 个百分 点,但与 2017 年的开工率相比仍低 10 个百分点。 3.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内销量 内销+自用量 市场份额 份额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11,158 12,752 48.67% - 2018 年 10,604 11,791 45.35% -3.32 2019 年 8,371 9,355 37.42% -7.93 2020 年 8,678 9,596 38.69% 1.27 2020 年 1-6 月 4,103 4,429 36.91% - 2021 年 1-6 月 4,698 5,032 38.71% 1.80 注:(1)内销量、自用量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市场份额=(内销量+自用量)/总需求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相比 2017, 内销量下降 22%。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内销量有所回升,增长 15%。 与内销量的变化趋势类似,2017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总体 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累计下降了 10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市 场份额出现回升,同比上升 1.8 个百分点,但与 2017 年的份额相比仍低近 10 个百分点。 3.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及库存占产量比重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期末库存 变化幅度 库存占产量比例 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231 - 1.82% - 2018 年 532 130.62% 4.36% 2.54 2019 年 391 -26.57% 3.98% -0.38 2020 年 393 0.65% 3.93% -0.05 2020 年 1-6 月 693 - 14.31% - 2021 年 1-6 月 368 -46.89% 6.62% -7.69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库存占比=期末库存/产量。 单位 : 万 芯 公里 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及占产量比例变化图 800 16% 700 14% 600 12% 500 10% 400 8% 300 6% 200 4% 100 2% 0 0% 2020年 2021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1-6月 1-6月 库存 231 532 391 393 693 368 库存占 比 1.82% 4.36% 3.98% 3.93% 14.31% 6.62%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呈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期末库存分别上升 131%、下降 27%和增长 1%,2020 年比 2017 年增长 70%。2021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下降 47%,但与2017 年相比仍增长了 60%。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也呈先升后降、总 体呈上升趋势。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增加 2.54 个百分点,2019 年、2020 年有所下降。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下降近 8 个百分点,但与2017 年相比仍增加近 5 个百 分点。 3.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变化情况 单位:元/芯公里 期间 内销价格 变化幅度 2017 年 47.43 - 2018 年 48.65 2.58% 2019 年 33.13 -31.91% 2020 年 23.01 -30.55% 2020 年 1-6 月 24.47 - 2021 年 1-6 月 17.88 -26.96%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内销价格 = 内销收入 / 内销数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呈先升后下降趋势,总体呈大幅下降趋 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内销价格分别增长 2.58%、下降近 32%、下降近 31%,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幅下降近 27%,2021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下 降 62%。 3.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内销收入 变化幅度 2017 年 52.92 - 2018 年 51.59 -2.51% 2019 年 27.73 -46.25% 2020 年 19.97 -28.00% 2020 年 1-6 月 10.04 - 2021 年 1-6 月 8.40 -16.37%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 上年相比,内销收入分别下降 2.51%、下降 46.25%、下降 28%,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 期相比继续下降 16.37%。 3.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税前利润 变化幅度 2017 年 13.51 - 2018 年 13.94 3.21% 2019 年 -0.15 -101.10% 2020 年 -2.06 亏损增加 1440.01% 2020 年 1-6 月 -0.87 - 2021 年 1-6 月 -2.43 亏损增加 180.13%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先升后下降趋势,总体呈大幅下降趋 势并由盈利转变为大幅亏损。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增长 3.21%,2019 年相比 2018 年大 幅下降 101.1%并转变为小幅亏损,2020 年的亏损同比增加 1440.01%,亏损额达到 2.06 亿元。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额增加 180.13%,仅上半年的亏损额就超过 了 2020 年全年的亏损额。 3.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亿元 期间 平均投资额 税前利润 投资收益率 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54.14 13.51 24.95% - 2018 年 56.72 13.94 24.58% -0.37 2019 年 62.14 -0.15 -0.25% -24.83 2020 年 63.63 -2.06 -3.24% -2.99 2020 年 1-6 月 47.02 -0.87 -1.84% - 2021 年 1-6 月 70.02 -2.43 -3.47% -1.62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投资收益率 = 税前利润 / 平均投资额。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年与 2017 年相比下降 0.37 个百分点,2019年与 2018 年相比大幅下降近 25 个百分点并为负收益率。 2020 年与 2019 年相比下降近 3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下降 1.62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下降 28 个百分点并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 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仍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以获得恢复和发展。 3.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现金净流量 变化情况 2017 年 -5.45 - 2018 年 -1.74 流出量减少 68.02% 2019 年 -11.87 流出量增加 581.63% 2020 年 1.29 转变为净流入 2020 年 1-6 月 0.43 - 2021 年 1-6 月 3.75 净流入增加 767.82%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波动较大。2018 相比 2017 年净流出量减少 68.02%,2019年相比 2018 年净流出量增加 582%,2020年转变为净流入,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净流入量增加 768%。 3.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和人均工资变化情况 单位:人;元/人 期间 就业人数 变化幅度 人均工资 变化幅度 2017 年 2,210 - 69,295 - 2018 年 2,250 1.81% 77,213 11.43% 2019 年 1,746 -22.38% 88,874 15.10% 2020 年 1,832 4.90% 89,768 1.01% 2020 年 1-6 月 1,682 - 47,112 - 2021 年 1-6 月 1,638 -2.59% 54,385 15.44%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分 别比上年增加 2%%、减少 22.38%、增加近 5%。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2.59%, 2021 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减少 26%。 在人均工资方面,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比上年增长 11.43%、增长 15.10%、增长 1.0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 续增长 15.44%。 3.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变化情况 单位: 万芯公里/人 期间 劳动生产率 变化幅度 2017 年 5.73 - 2018 年 5.42 -5.37%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9 年 5.62 3.66% 2020 年 5.46 -2.91% 2020 年 1-6 月 2.88 - 2021 年 1-6 月 3.40 17.89%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5.37%、增长 3.66 和下降 2.9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 增长近 18%。 4、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继续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 定且较为脆弱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 方面: 第一,受益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 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 第二,2018 年与上年相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和就业人数分别增长近 3% 和 2%。 第三,整个申请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 第四,受益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 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处于较高水平。 尽管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具 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从 2018 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下降了 18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开工率出现回升,但与 2017 年 的开工率相比仍低 10 个百分点;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二,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相 比 2017 年,内销量下降 22%; 第三,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累计下降了 10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市场份额出现回 升,但与 2017 年的份额相比仍低近 10 个百分点; 第四,2017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 均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 年相比 2017 年,期末库存增长 70%,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增 加 2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库存下降 47%,但与 2017 年相比仍 增长了 60%。同时,尽管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同比下降近 8 个百分点,但与 2017 年相 比仍增加近 5 个百分点; 第五,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呈持续大幅下降趋势。2019 年、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近 32%和下降近 3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 幅下降近 27%; 第六,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内销收入分别下降 2.51%、下降近 46.25%、下降 28%,2021 年上半年与 上年同期相比继续下降 16.37%; 第七,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大幅下降趋势,并由之前的盈 利转变为亏损,且亏损额逐渐扩大。2019 年相比 2018 年,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转变为小 幅亏损,2020年的亏损同比大幅增加。2021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额继续增加, 仅上半年的亏损额就超过了 2020 年全年的亏损额; 第八,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呈大幅下降趋势,并由之前的 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 第九,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就业人数分别减少 22.38%、增加近 5%,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减 少 2.59%; 第十,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5.37%、增长 3.66 和下降 2.91%,2020 年相比 2017 年 下降 5%。 综合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 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 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这种背景下,如下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 请调查产品有可能大量低价涌入国内市场,其进口价格可能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同类产 品的价格,届时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状态的国内产业将可能受到严重的冲击。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的进口量 1、申请调查国家存在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合计的过剩产能由 4,840 万芯公里增长至 5,240 万芯公里,增加了 8%,过剩产能占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合计产能的年均比重为 76%,占中国需求量的年均比重为 20%。 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合计的闲置产能由 1,760 万芯公里增长至 2,030 万芯公里,增加了15%,闲置产能占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合计产能的年均比重为 31%,占中国需求量的年均比重为 8%。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国家很可能将其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 能和闲置产能转向中国市场,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2、申请调查国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如上文所述,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高。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两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出口量占其总产量的年均比例高达65%,对外出口是消 化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大量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是两国申请调查产品出 口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 在申请调查国家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严重供过于求,急需依赖海外市场来消化 其大量的过剩产能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对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 市场的出口约束,申请调查国家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其对中国的出 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相对于其它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 高达近 60%。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的容量和吸引力显 然要比其他市场要大得多。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可能将之前销 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在人力、财力和 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第二,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 持续增长。而且,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将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以及 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 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第三,日本、韩国与中国邻近,运距短,运费低,交货期也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 势。而且,日本、韩国厂商熟悉中国市场,更容易融入中国市场。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 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恢复或者扩大对中国出口, 其对华出口数量将大量增加。 4、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对华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一旦终止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 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公司可能通过与其日本、韩国相关关联公司的内部操作和 安排,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和美国光纤产品正在采取 的相关反倾销措施,进而加大了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数量大量增加 的可能性。此外,目前中国正在对日本的光纤预制棒采取反倾销措施,如果取消日本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 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对华出口,从而减 轻和规避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 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市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成 为日本、韩国厂商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必争之地, 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 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 幅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10.04%、下降 9.36%、下 降 10.29%和下降 31.68%。另外,初步证据表明,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 在明显的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 41%。 也就是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尚且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在没有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这将为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提供明显 的降价空间。而且,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 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有可能继续以 更低的价格加大对中国市场的出口。 对于韩国而言,受反倾销措施制约,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 调查产品,这恰恰说明了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的市场份额。而且,如上文所 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如果 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目前,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物化特性、质量、用途、销售渠道、 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区别,产品同质化率极高,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采购选择具有决定 性影响,价格因素将成为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争夺市场份额的唯一或主要手段。鉴 于国内产业已经在中国市场已经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申请调查产品厂商只有继续或 再度通过低价或降价方式才能抢占市场额。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很可能 大幅下降。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根据原审终裁的认定,原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大幅 度压低和抑制作用。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与申请调查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国内产业同类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品的内销价格也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与申请调查产品的价格联动性较强。 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分别增长 2.58%、下降近 32%、下降 近 3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幅下降近 27%。 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 量涌入中国市场。在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 道等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在面对申请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冲击 下,国内产业将不得不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低价格与之进行竞争,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价格很可能继续大幅下降。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在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 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从 2018 年 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市场份额、劳动 生产率总体均呈下降趋势,而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均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持续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盈利转变为亏损,且亏 损额逐渐扩大,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就业人数总 体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 而且,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其进口价格可能大幅下降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可 能进一步大幅下降,国内产业将可能由此受到严重的冲击和影响。 受上述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可能大幅下 降,内销量和市场份额也很可能大幅下降,期末库存可能大幅增长,内销价格很可能会 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进一步大幅下降,亏 损将进一步加剧,就业人数将继续减少。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 企业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削弱。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合以上分析表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国内 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2、 证据显示,申请调查产品厂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 能,且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均在增加,对外出口是申请调查国家消化过剩产能的 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又是申请调查国家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申请调查国家有可能继 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3、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量涌入中 国市场,其进口价格很可能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在进口产 品价格大幅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为了保住一定的市场份额, 将不得不跟随申请调查产品大幅降价; 4、 受上述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可能大幅 下降,内销量和市场份额也很可能大幅下降,期末库存可能大幅增长,内销价格 很可能会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进一 步大幅下降,亏损将进一步加剧,就业人数将继续减少。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 金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企业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削弱。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 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公共利益考量 (一)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依法保护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 实意义 在 2004 年 4 月 5 日《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明确指出:“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 要基础。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 免受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 业能够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 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申请人认为:反倾销正是为了纠正进口倾销产品不公平贸易竞 争的行为,消除倾销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性影响。采取反倾销措 施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不规范低价倾销行为的制约,以维护和规范正 常的贸易秩序,恢复和促进公平竞争。由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 品在中国进行大量低价倾销,严重破坏了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原审 反倾销调查案件及时有效地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以及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 审后措施的继续实施,有助于恢复这种被扭曲的竞争秩序,保障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产业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 上文的大量证据显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产品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两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 产业造成的损害也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 金将无法获得有效回收。因此,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维护公平的竞争秩 序,保障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是符合我国公共利益的。 光纤通信技术是现代信息社会的基石和支柱,是“信息高速公路”或“国家信息基 础设施”的技术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光纤作为光信号的载体,是光通信技术发展的基 本元素和关键材料。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实施“5G”网络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FTTR (光纤到房间)建设”、“一带一路”、“宽带中国”、“提速降费”等战略和政策,光纤通 信网络正是支撑其发展和实施的基石和支柱,而光纤通信网络使用的传输媒介正是光纤。 因此,保障国内光纤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大力发展我国的光通信产业,才能够切实 保障上述国家战略和政策的顺利实施。 光纤以玻璃代替铜作为介质,一根头发般粗细的光纤传输的信息量就相当于一条桌 面般粗细的铜线。光纤的发明和使用,在为信息高速公路奠定基础的同时,也带来了更 低的功耗、更低的污染以及更少的电磁干扰。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相比铜缆,光纤可以 节省 60%的能耗。可以说,光纤先天就具有环保、低碳的特点和优势。也正因为如此, 基于光纤网络建设的“光进铜退”战略,成为过去 10 多年不可动摇的中国宽带发展之路。 2020 年 9 月,中国在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做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 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划时代庄严承诺。在此之后,我国多次在重 要场合和政策文件中提及碳达峰、碳中和。今年全国两会,碳达峰、碳中和更是首次被 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要实现上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节能减排是关键。如上文所述,相比铜缆, 光纤可以节省 60%的能耗。因此,要实现节能减排,基于光纤网络建设的“光进铜退” 战略需要进一步推进。因此,依法保护国内光纤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落实国家碳 达峰、碳中和战略的重要体现。 此外,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和检测、行程大数据等网络 信息服务为我国战胜疫情,减少病毒传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依法保护国内光纤 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当前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 另外,鉴于光纤光缆在光通信和信息产业以及国防建设中的重要和基础性作用,随 着各国对于信息安全以及国家安全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基础网络设施方面,也越来 越强调国内自主创新,大量应用国内厂商的产品和设备,以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在国 内线缆产业的一体化建设上,使用国产光纤、光缆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保障国产光纤 的稳定和有效供应是实现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持国内光纤产业本身的健康持续发展,也 有助于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光纤预制棒作为制作光纤的重要基础材料,被誉为光通信产业“皇冠上的明珠”,是 光纤通信事业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命脉。正因为如此,光纤预制棒始终被我国政府列为 重点鼓励发展和支持的产业。 2015 年 8 月 19 日,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开始采取反倾销措施。2018 年 7 月 10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日本对华出口光纤预制棒将继续受到制约。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尽管目前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的规模全球最大,但由于自主工 艺技术开发和量产时间较短,产业大而不强,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较长时间来逐步 完善提升,技术研发实力和新产品创新开发等方面与国外老牌厂商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据申请人了解,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产能高达近 3620 吨,折算光纤产能约为 1.2 亿芯 公里。如果取消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 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对华出口,从而减轻和规避中国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届时不但会对国内非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且会对国内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 做大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但有利于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产业本身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对国内光纤通信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 安全、“5G”网络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FTTR建设“一带一路”、“宽 带中国”、“提速降费”等战略和政策,以及“双碳”目标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也有利于上游原材料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因此, 申请人认为,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 我国的公共利益。 七、结论和请求 (一)结论 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虽然继 续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和较为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 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干扰。 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 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两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造成 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我国的公共 利益。 (二)请求 为维护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光纤产品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 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 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 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一 、保密申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本申请书中的材料以及附件作保 密处理,即除了本案调查机关及《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部门可以审核及查阅之外,该 部分材料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保密,禁止以任何方式接触、查阅、调卷或了解。 二、非保密性概要 为使本案的利害关系方能了解本申请书以及附件的综合信息,申请人特此制作申请 书以及附件的公开文本,而有关申请保密的材料和信息在申请书及附件的公开文本中作 了有关说明或非保密性概要。 三、保密处理方法说明 对于本申请书公开文本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及能够用于推算出保密信 息的相关数据,申请人按照如下方法进行保密处理: 在表格中列示的保密数据,以指数/数值区间的形式替代原有数字并表示原有数字的 变化情况。涉及的数据包括: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同 类产品合计产量,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的比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附件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附件三: 支持申请企业的支持声明及营业执照 附件四: 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2021 年版 附件六: 日本光纤预制棒价格情况 附件七: 日本株式会社藤仓的毛利润率 附件八: CRU 对于未来几年全球市场光缆需求增幅的预测 附件九: 中国移动启动 2021 年-2022 年普通光缆集采 附件十: CRU 全球光纤光缆指数 附件十一: 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附件十二: 汇率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0 - 公开文本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pdf
附件内容预览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 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附件】 期终复审申请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支持申请企业: 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证据目录和清单 附件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附件三: 支持申请企业的支持声明及营业执照 附件四: 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2021 年版 附件六: 日本光纤预制棒价格情况 附件七: 日本株式会社藤仓的毛利润率 附件八: CRU 对于未来几年全球市场光缆需求增幅的预测 附件九: 中国移动启动 2021 年-2022 年普通光缆集采 附件十: CRU 全球光纤光缆指数 附件十一: 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附件十二: 汇率说明 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附件三:支持申请企业的支持声明及营业执照 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我会接受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就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的生产及消费等相关情况进行调研。 根据我会在通信行业长期了解、调研和信息积累、以及会员单位上 报的相关数据等信息形成的独立数据库,结合英国商品研究所(CRU)相关 报告,以及中国海关税则号 90011000 项下的进口数据等相关信息,经 过整理、分析,现就相关数据和信息提供如下说明,供参考: 一、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基本情况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光纤或 G.652 单模光纤。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它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 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 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 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 网。 据我会了解,目前包括北美、欧洲、中国、日本、韩国以及印度等 在内的主要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 都是将光纤预制棒在拉丝塔上拉丝制成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装置 水平以及主要原材料的单耗水平也基本相当,通常情况下,拉制 1 芯公 里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大约需要耗用 27-33 克左右的光纤预制棒,光纤 预制棒的成本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生产成本的比重为 68%-72%左 右。 二、 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情况 在我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过海关税则号 90011000 进口报 关,该税则号项下除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之外,还包括其他种类的光 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根据我会统计和分析,2017 年以来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 2 - 纤对中国的出口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一: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出口情况表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期间 国别 千克 芯公里 (美元) 日本 86,054 1,265,500 11,048,645 2017 年 韩国 143,583 2,111,515 15,742,688 日本 188,216 2,767,882 24,356,391 2018 年 韩国 30,446 447,735 3,715,737 日本 48,951 719,868 5,697,294 2019 年 韩国 15 221 672 日本 26,214 385,500 2,736,613 2020 年 韩国 0 0 0 日本 9,596 141,118 965,149 2020 年 1-6 月 韩国 0 0 0 日本 31,423 462,103 2,159,313 2021 年 1-6 月 韩国 0 0 0 注:(1)上述金额不含中国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根据行业惯例,千克换算成芯公里的比例为 1/0.068。 三、 我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量、需求量情况 根据我会的统计,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我国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的产量、需求量如下表所示: 表二:我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量、需求量数据表 单位:万芯公里 项目\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产量 28,000 27,900 26,100 25,200 12,150 13,500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 3 - 四、 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产量、需求量情况 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全球以及主要国家(地区)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产能、产量、需求量情况如以下表格所示: 表三: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数据表 单位:万芯公里 区域\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美国 8,600 9,100 10,000 10,900 10,900 欧盟 27 4,900 4,700 5,000 5,300 5,200 日本 4,600 5,100 5,100 5,100 5,100 韩国 1,800 1,800 1,800 1,800 1,800 中国 30,000 30,600 32,000 32,000 33,000 其他 5,300 5,700 7,000 8,300 8,900 全球合计 55,200 57,000 60,900 63,400 64,900 表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量数据表 单位:万芯公里 区域\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美国 5,800 6,200 6,500 7,200 7,700 欧盟 27 2,400 2,500 2,500 2,300 2,500 日本 3,500 3,600 3,600 3,600 3,800 韩国 1,140 1,100 1,100 1,060 1,070 中国 28,000 27,900 26,100 25,200 27,000 其他 4,300 4,800 4,700 4,200 4,700 全球合计 45,140 46,100 44,500 43,560 46,770 - 4 - 表五: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数据表 单位:万芯公里 区域\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美国 5,120 5,500 5,900 6,500 7,000 欧盟 27 3,600 3,700 4,000 3,700 3,900 日本 1,000 1,000 1,030 1,060 1,080 韩国 560 580 600 560 580 中国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26,500 其他 8,200 9,000 8,000 7,300 7,700 全球合计 44,680 45,780 44,530 43,920 46,760 五、 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净出口情况 表六: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净出口数据表 单位:万芯公里 区域\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日本 2,500 2,580 2,560 2,520 韩国 580 540 480 500 六、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运费和保险费情况 据我会对进出口市场的了解和调研,日本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主要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到中国 的运费及保险费费率如表七所示: 表七: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中国的运费及保险费费率表 运输路线 运输方式 平均运费(美元/芯公里) 保险费类别 保险费率 日本-中国 空运 0.30 一切险 0.45% - 5 -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2021 年版 附件六:日本光纤预制棒价格情况 日本光纤预制棒价格情况 由于商业秘密的原因,申请人暂无法掌握日本市场上光纤预制棒的实际销售 价格,鉴于日本是光纤预制棒的出口大国,而中国又是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主要出 口市场,日本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出口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合理反映日本光纤 预制棒的市场价格。因此,申请人暂以日本光纤预制棒中国的出口价格作为日本 市场上光纤预制棒的销售价格。 日本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出口情况 出口量 出口金额 美元兑 出口金额 出口价格 期间 (千克) (日元) 日元汇率 (美元) (美元/克) 2020 年 7-12 月 145163 2089614000 - - 2021 年 1-6 月 70440 1250577000 - - 106.77 2020 年下半年至 215603 3340191000 31,283,984 0.145 2021 年上半年 注:日本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出口数据来源请参见后附的材料。美元兑日元汇率 请参见附件 12。 1 / 1 Title Commodity by Country Export and ImportExport Year and month '2020/7-12 Commodity Designation'700220000 of commodity code Country All UNIT:(1000YEN) COMMODITY COUNTRY COUNTRY NAMEUNIT1CUMULATIVECUMULATIVE YEAR TO DATE YEAR QUANTITY2 TO DATE VALUE 7002.20-000 '105 CHINA 145163 2089614 Data Source:https://www.customs.go.jp/toukei/srch/indexe.htm Title Commodity by Country Export and ImportExport Year and month'2021/1-6 Commodity Designation'700220000 of commodity code Country All UNIT:(1000YEN) COMMODITY COUNTRY COUNTRY NAMEUNIT1 UNIT2 CUMULATIVECUMULATIVE YEAR TO DATE YEAR QUANTITY2 TO DATE VALUE 7002.20-000 '105 CHINA KG 70440 1250577 Data Source:https://www.customs.go.jp/toukei/srch/indexe.htm 附件七:日本株式会社藤仓的毛利润率 日本株式会社藤仓的毛利润率 公司 期间 营业收入 毛利润 毛利润率 株式会社藤仓 2020 年 4 月至 672,314 99,517 15% 2021 年 3 月 Fujikura Ltd. 注:目前申请人只能获得 2020 年 4 月至 2021 年 3 月的相关数据,申请人暂以 2020 年 4 月 至 2021 年 3 月的数据作为 2020 年上半年至 2021 年下半年的毛利润率。 相关证据请参见后附的材料。 Fujikura Group Integrated Report 2020 Fujikura Group Annual Report 2020 –Financial Section– Fujikura Ltd. 5-1, Kiba 1-chome, Koto-ku, Tokyo 135-8512, Japan “Tsunagu” Technology Consolidated Statements of Income Fujikura Ltd. and its Consolidated Subsidiaries For the Years Ended March 31, 2019 and 2020 Thousands of Millions of yen U.S. dollars (Note 3) 2019 2020 2020 Net sales ¥710,778 ¥672,314 $6,178,789 Cost of sales (Notes 9, 10 and 11) 585,770 572,797 5,264,194 Gross profit 125,007 99,517 914,594 Selling, 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Notes 8, 9 and 10): Packing and transportation expenses 18,727 18,813 172,898 Personnel expenses 40,391 39,722 365,058 Other 38,209 37,635 345,878 Total selling, 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97,328 96,170 883,834 Operating income 27,679 3,346 30,751 Non-operating income: Interest income 492 466 4,283 Dividend income 1,266 1,051 9,659 Foreign exchange gains - 1,498 13,767 Share of profit of entities accounted for using equity method 1,237 1,115 10,247 Reversal of provision for loss due to inappropriate cases in quality control - 843 7,747 Other 1,411 1,990 18,289 Total non-operating income 4,407 6,965 64,011 Non-operating expenses: Interest expenses 3,807 3,559 32,708 Foreign exchange losses 2,428 - - Loss on retirement of non-current assets 1,247 1,407 12,931 Product repair costs due to customers’ claims 740 1,161 10,670 Other 2,842 2,871 26,385 Total non-operating expenses 11,066 8,999 82,704 Ordinary income 21,020 1,312 12,058 Extraordinary gains: Gain on valuation of investment securities - 3,566 32,773 Gain on sales of investment securities 3,327 3,257 29,933 Reversal of provision for loss on guarantees - 2,822 25,935 Gain on sales of business 2,410 - - Other 9 7 64 Total extraordinary gains 5,747 9,654 88,723 Extraordinary losses: Impairment loss (Note 12) 1,784 17,214 158,202 Loss on valuation of investments in capital of subsidiaries and associates 8,872 5,249 48,240 Business structure improvement expenses (Note 13) 1,747 3,845 35,337 Provision for loss on business of subsidiaries and associates - 1,673 15,375 Provision of debt related to retirement benefit - 818 7,518 Loss due to inappropriate cases in quality control 1,752 - - Other 2,102 1,928 17,719 Total extraordinary losses 16,260 30,730 282,419 Income before income taxes 10,507 (19,763) (181,629) Income taxes (Note 18): Current 7,654 6,537 60,077 Deferred (89) 10,767 98,952 Total income taxes 7,564 17,304 159,030 Profit (Loss) 2,943 (37,068) (340,667) Profit (Loss) attributable to non-controlling interests 1,489 1,441 13,243 Profit (Loss) attributable to owners of parent ¥1,453 (¥38,510) ($353,920) The accompanying notes to the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se statements. P.4 Fujikura Annual Report 2020 5 附件八:CRU 对于未来几年全球市场光缆需求增幅的预测 CRU 对于未来几年全球市场光缆需求增幅的预测 根据 CRU 的预测,2020 年至 2025 年,中国市场对于光缆的需求 量的年均增幅将高达 5%。 相关证据请参见后附的材料。 Telecom Cables Market Outlook FEBRUARY 2021 Looking ahead, we see a robust growth path for multimode cable, continuing to be supported by higher capacity needs, new data centres and a shift to more edge and cloud computing. Indeed, we expect installations to expand by a healthy 4.6% CAGR between 2020-2025. Downside risks centre round substitution with single-mode cable in certain applications, dependent on the price evolution of respective cables alongside transmission equipment. The outlook is also highly dependent on consumer preference, which is hard to predict. Mid-term outlook: positive from both a volume and value perspective following a recovery this year Following on from the tumultuous year experienced in 2020, CRU remain optimistic for future growth in optical cable demand over the mid-term. There are risks that the Covid-19 pandemic will reduce capex budgets and stifle deployment plans at certain carriers, but on the whole, CRU believe this will be outweighed by a renewed push in FTTH and an ongoing transition to 5G full stand-alone network architecture in key telecom nations. Indeed, we forecast global cable demand to grow by a CAGR of 5.4% mid-term (between 2020-2025). This is of course significantly less than the double-digit growth rates experienced throughout much of the prior decade, but we believe it represents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levels of growth in a now matured market. The sharp price declines and weakened demand experienced over the last two years has reduced CRU’s estimate for total cable market value significantly. In fact, we estimate between the highs of 2018 and end-2020, the market lost upwards of 34% in value. The outlook is brighter, however. CRU forecast a steady recovery, largely due to increasing demand mid-term but also due to marginally higher G.652D prices, and a shift to higher spec, higher value G.657 cabled fiber varieties, which we believe will account for a far larger portion of the total cable market over the coming years. Figure 6: Global optical cable demand will still grow at a CAGR of 5.4% between 2020-2025 Optical cable demand growth, 2020-2025 CAGR % India to support elevated growth 7.6% in APAC ex-China region 5.9% 5.4% 5.0% 4.9% 4.8% Emerging China Oth. A-P Europe N. America Global Total Mkts. DATA: CRU crugroup.com PAGE 13 OF 32 附件九:中国移动启动2021年-2022年普通光缆集采 【集采招标】中国移动超 1.4 亿芯公里普缆集采启动:限 价近 98.6 亿元 光电通信 3 天前 9 月 8 日,中国移动 2021 年至 2022 年普通光缆产品集中采购招标公告发布。 公告显示,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本期集中采购产品为普通光缆产品,预估采 购规模约 447.05 万皮长公里(折合 1.432 亿芯公里)。招标内容为光缆中的光 纤及成缆加工部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本项目采用份额招标,中标人数量为 10 至 14 家,分配份额如下: 若 10 家厂商中标,中标份额依次为:21.57%、17.25%、15.10%、12.94%、8.14%、 6.94%、5.56%、4.86%、4.17%、3.47%。 若 11 家厂商中标,中标份额依次为:19.96%、15.96%、13.97%、11.97%、8.14%、 7.17%、5.87%、5.22%、4.57%、3.91%、3.26%。 若 12 家厂商中标,中标份额依次为:19.96%、15.96%、13.97%、11.97%、8.14%、 6.32%、5.26%、4.74%、4.21%、3.68%、3.16%、2.63%。 若 13 家厂商中标,中标份额依次为:19.96%、15.96%、13.97%、11.97%、8.14%、 5.65%、4.78%、4.35%、3.91%、3.48%、3.04%、2.61%、2.18%。 若 14 家厂商中标,中标份额依次为:19.96%、15.96%、13.97%、11.97%、8.14%、 5.12%、4.39%、4.02%、3.66%、3.29%、2.93%、2.56%、2.20%、1.83%。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为 985886.67 万元(不含税总价)。 本项目对投标人的主要资格要求如下: 1、本次招标只接受制造商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和 OEM 厂商投标,不接受联 合体投标。投标人和制造商为不同法人实体的视为代理投标,但投标人为母公司, 制造商为子公司的视为制造商投标。 2、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7000 万元人民币,2020年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如果注册资本为外币,则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 价换算成等值人民币。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被所投标段 省份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冻结且影响项目履约的;在最近三年 内(2018 年至唱价日期)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并发布骗取中标/中选的; 投标人所投产品在中国移动或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 至今尚未妥善解决的。 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设备的清单并计 算普通光缆产品的年生产能力(注:按照每年 12 月、每月 25 工作日、每工作日 18 小时、每小时 60 分钟计算生产能力),单护套普通光缆(折合成 24 芯)的 年生产能力需达到 300 万芯公里。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1 年 09 月 08 日 12 时 00 分至 2021 年 09 月 13 日 17 时 00 分。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投 标系统(http://b2b.10086.cn)进行购买招标文件(已在该系统注册过的投标 人请直接登录系统购买招标文件,未在该系统注册的投标人请先进行系统注册而 后购买招标文件)。 END 阅读 4168 赞 10 在看 8 附件十:CRU 全球光纤光缆指数 CRU 全球光纤光缆指数 根据 CRU 的报道,2021 年 3 月以及 7 月,中国光纤光缆指数分 别为 121.8 和 138.1,全球其它区域光纤光缆指数分别为 124.75 和 132.3。具体如下表: CRU 全球光纤光缆指数 光纤光缆指数 2021 年 3 月 2021 年 7 月 指数变化幅度 中国 121.8 138.1 13.4% 其它区域 124.75 132.3 6.1% 注:(1)指数>100 表示市场扩张;<100 表示市场收缩。离 100 越远,市场扩张程度越大; (2)其它区域包括欧洲、北美、南美以及亚太地区(除中国外)。 相关证据请参见后附的材料。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Monitor 12 MA R C H 20 2 1 所有其他地区的统一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这一令人印象深刻的结果。随着销售订单的显 著增加,南美也不再是一个落后的市场(3月份为116.5,2月份为101.9)。 3月份只是全球所有6项关键指标均实现增长或改善的第二个月,但是与上个月相比,我们预 计3月份的进展会更快。 的确,销售订单和交货时间记录均为>130.0,而价格与2月相比有更多的增量增长(3月为 111.1,2月为101.1),这说明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最近一轮价格下跌的底部。 有趣的是,与会者仍然注意到,物流和聚合物/原材料价格上涨是下一季度克服的关键障碍。 图3:CRU光纤光缆指数(FOCI),全球汇总 数据来源: CRU 图4:CRU光纤光缆指数(FOCI),地区汇总 数据来源: CRU crugroup.com P A GE 7 OF 16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Monitor 9 J UL Y 2021 7月是自2020年12月以来中国(138.1)首次击败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132.3), 销售订单、产量和价格大幅上涨。尽管除欧洲以外的所有其他地区的市场扩张步 伐都在加快(7月为133.7,6月为141.8)。虽然CRU预计全球市场将在第三季度 的剩余时间里继续走强,但围绕这种扩张步伐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在今年晚些时 候开始放缓。 其他评论表明原材料投入成本继续挤压利润率,欧洲裸光纤的供应在过去几个月 明显收紧。在最近一轮的封锁之后,印度国内市场似乎再次稳定下来,这将有助 于促使亚太地区(除中国以外)的指数值向前发展。 图3:CRU光纤光缆指数(FOCI),全球汇总 > 100表示市场扩张;<100表示市场收缩。离100越远,变化程度越大 140 130 120 110 133.4 127.0 128.5 100 124.2 119.4 114.2 101.9 103.0 105.8 90 97.9 94.2 80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2020 2020 2020 2020 2021 2021 2021 2021 2021 2021 2021 数据: CRU 图4:CRU光纤光缆指数(FOCI),区域汇总 >100表示市场扩张;<100表示市场收缩。离100越远,变化程度越大 140 2021年7月 130 120 142.9 138.1 133.7 110 129.9 122.7 100 90 欧洲 中国 亚太地区(除中国以外) 北美 南美 数据: CRU crugroup.com 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本附件提供了六家申请人企业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的生产能力、产量、开工率、库存、销量、销售收入、销 售价格、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工资就业以及劳动生产率 等数据。同时,该附件还提供了六家申请人企业 2017 年至 2021 年上 半年各自的财务报表。 鉴于单家申请人企业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相关数据及财务报 表为各家申请人企业的商业秘密,其披露将对单家申请人企业的生产 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此处仅提供六家申 请人企业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合计或加权平均数据。同时,六家申 请人企业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合计或加权平均数据,还在申请书公 开文本正文部分以绝对数值、变化幅度以及图表的形式进行了披露。 申请人相关经济、财务指标 –六家汇总 1、在下列每一期间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产量和开工率数据 单位:芯公里 期间 产能 产量 开工率 2017 年 132,944,000 126,591,799 95.22% 2018 年 134,508,000 121,964,939 90.67% 2019 年 129,190,000 98,131,577 75.96% 2020 年 126,110,000 99,945,947 79.25% 2020 年 1-6 月 63,055,000 48,453,444 76.84% 2021 年 1-6 月 65,465,000 55,640,918 84.99% 注:开工率=产量/产能。 2、在以下每一期间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销售数量、自用量数据 单位:芯公里 期间 国内销售数量 出口销售数量 总销售数量 自用量 2017 年 111,576,808 3,488,640 115,065,448 15,938,723 2018 年 106,037,570 7,847,114 113,884,685 11,870,029 2019 年 83,708,310 6,312,767 90,021,077 9,846,047 2020 年 86,780,486 7,095,887 93,876,373 9,181,979 2020 年 1-6 月 41,029,788 2,140,631 43,170,419 3,259,046 2021 年 1-6 月 46,978,986 7,902,968 54,881,954 3,338,345 注:总销售数量=国内销售数量 + 出口销售数量。 3、在以下每一期间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销售收入净额数据(不含税) 单位:元 期间 国内销售收入 出口销售收入 总销售收入 2017 年 5,291,896,270 189,284,504 5,481,180,774 2018 年 5,159,157,120 444,791,855 5,603,948,976 2019 年 2,773,087,555 236,804,711 3,009,892,267 2020 年 1,996,538,924 178,992,120 2,175,531,043 2020 年 1-6 月 1,004,162,515 58,456,599 1,062,619,114 2021 年 1-6 月 839,794,024 163,749,413 1,003,543,437 注:总销售收入=国内销售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 1 六家汇总 4、在以下每一期间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单位:元/芯公里 期间 国内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出口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2017 年 47.43 54.26 2018 年 48.65 56.68 2019 年 33.13 37.51 2020 年 23.01 25.22 2020 年 1-6 月 24.47 27.31 2021 年 1-6 月 17.88 20.72 注: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数量。 5、在下列每一期间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期末库存数据 单位:芯公里 期间 期末库存 2017 年 2,307,420 2018 年 5,321,407 2019 年 3,907,297 2020 年 3,932,661 2020 年 1-6 月 6,934,428 2021 年 1-6 月 3,682,719 6、在下列每一期间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税前利润数据 单位:元 期间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前利润 2017 年 1,350,943,290 2018 年 1,394,341,571 2019 年 -15,377,596 2020 年 -206,061,588 2020 年 1-6 月 -86,618,203 2021 年 1-6 月 -242,646,454 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前利润 =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销售收入 –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销售成 本 –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应摊税金及附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应摊期间费用。 2 六家汇总 7、在下列每一期间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投资收益率数据 单位:元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平均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 期间 投资收益率 投资额 前利润 2017 年 5,414,477,266 1,350,943,290 24.95% 2018 年 5,671,745,268 1,394,341,571 24.58% 2019 年 6,214,197,376 -15,377,596 -0.25% 2020 年 6,363,428,802 -206,061,588 -3.24% 2020 年 1-6 月 4,701,774,825 -86,618,203 -1.84% 2021 年 1-6 月 7,001,918,680 -242,646,454 -3.47% 注:投资收益率=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前利润/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平均投资额;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平均投资额=平均资产总额*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所有产品生产成本;平均资产总 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8、在下列每一期间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活动经营有关的现金净流量数据。 单位:元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期间 分摊的现金流入量 分摊的现金流出量 分摊的现金净流量 2017 年 6,212,907,263 6,757,538,226 -544,630,964 2018 年 6,455,262,883 6,629,423,353 -174,160,470 2019 年 3,540,508,209 4,727,639,554 -1,187,131,346 2020 年 3,458,148,922 3,329,635,451 128,513,471 2020 年 1-6 月 1,824,171,744 1,780,909,662 43,262,081 2021 年 1-6 月 1,815,552,082 1,440,115,345 375,436,737 注:(1)现金流量净额=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2)现金净入量根据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总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摊,现金流 出量根据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占公司总生产成本的比例分摊。 9、在下列每一期间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运营有关的工资和就业情况 单位:元;人;元/人 期间 工资总额 就业人数 人均工资 2017 年 153,128,377 2,210 69,295 2018 年 173,720,891 2,250 77,213 2019 年 155,207,534 1,746 88,874 2020 年 164,446,237 1,832 89,768 2020 年 1-6 月 79,247,394 1,682 47,112 2021 年 1-6 月 89,108,648 1,638 54,385 3 六家汇总 注:人均工资=工资总额/就业人数。 10、 在下列每一期间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劳动生产率情况 单位:芯公里/人 期间 劳动生产率 2017 年 57,286 2018 年 54,209 2019 年 56,192 2020 年 54,558 2020 年 1-6 月 28,805 2021 年 1-6 月 33,959 注:劳动生产率 = 产量 / 就业人数。 11、 销售费用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期间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销售费用合计 453,297,556.54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13,726,101,125 销售费用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3.3% 4 六家汇总 附件十二:汇率说明 汇率说明 申请人从相关汇率报价网站上获得了各币种汇率的历史数据如下: 币种 期间 汇率 美元兑日元 106.77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6.62 相关证据请参见后附的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期间 平均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20年 6.8996 6.9172 6.9923 7.0119 7.0686 7.0986 7.0867 7.0088 6.9346 6.8148 6.7111 6.6088 6.5423 2021年 6.4698 6.4771 6.4602 6.5066 6.5204 6.4316 6.4228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平均值:6.62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网站 无广告版。升级英为财情Investing.com体验,最多立省73% 马上升级 USD/JPY - 美元 日元 实时外汇 添加至投资组合 创建提醒 类型: 货币 种类: 主要 110.27 -0.00 (-0.00%) 基准货币: 美元 16:55:53 - 实时数据. ( 免责声明 ) 第二货币: 日元 昨收: 110.27 卖价/买价: 110.25 / 110.28 当日幅度: 110.06 - 110.36 总况 图表 资讯和分析 技术 论坛 概览 远期汇率 历史数据 相关品种 货币转换器 合约 期权 USD/JPY历史数据 时间范围: 单月 下载数据 2020/07/01 - 2021/06/30 日期 收盘 开盘 高 低 涨跌幅 2021年6月 111.10 109.57 111.12 109.18 1.42% 2021年5月 109.54 109.26 110.21 108.33 0.25% 2021年4月 109.27 110.75 110.86 107.47 -1.29% 2021年3月 110.70 106.57 110.97 106.36 3.87% 2021年2月 106.58 104.68 106.70 104.41 1.82% 2021年1月 104.68 103.25 104.95 102.58 1.39% 2020年12月 103.24 104.32 104.76 102.88 -0.99% 2020年11月 104.27 104.57 105.69 103.17 -0.35% 2020年10月 104.64 105.46 106.12 104.03 -0.77% 2020年9月 105.45 105.93 106.57 104.00 -0.42% 2020年8月 105.89 105.89 107.06 105.10 0.01% 2020年7月 105.88 107.93 108.17 104.18 -1.89% 最高: 111.12 最低: 102.58 差价: 8.54 平均: 106.77 涨跌幅: 2.95 我的看法 您对于USD/JPY的观点是? 或 投票以查看统计结果 【港股强劲反弹,恒生科技指数 涨超2%】钢铁、水泥、机械等周 期股涨幅居前;恒大汽车强势反 探讨各国货币 弹20%。港股收盘>> 主要国家及地区 亚洲/太平洋地区 美洲 非洲 中东 欧USD/JPY洲 讨论
.pdf
附件内容预览
文件总页数:80 页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支持申请企业: 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1、 公司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 光谷大道 9 号 邮政编码: 430070 法定代表人:马杰 案件联系人:刘雪琪 联系电话: 027-67887229 传 真: 027-68789089 2、 公司名称: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馆驿路 18 号 邮政编码: 311400 法定代表人:王建沂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3、 公司名称: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 42 号 邮政编码: 430074 法定代表人:李诗俞 案件联系人:解骁骁 联系电话: 027-87782660 传 真: 027-87453985 4、 公司名称: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亨通路 100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法定代表人:陈伟 案件联系人:于海明、马磊 联系电话: 0512-63912516 传 真: 0512-6343091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5、 公司名称: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南通开发区中天路 6 号 邮政编码: 226009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案件联系人:成康康 联系电话: 0513-83599770 传 真: 0513-83599601 6、 公司名称: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成都高新西区西源大道 56 号 邮政编码: 611731 法定代表人:胡江兵 案件联系人:成健 联系电话: 028-87838170 传 真: 028-87838179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名 称: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政编码: 100120 代理律师: 郭东平、贺京华、蓝雄 联系电话: 010-82230591/92/93/94 传 真: 010-82230598 电子邮箱: gdp@bohenglaw.com 网 址: www.bohenglaw.com 期终复审支持申请企业: 1、 公司名称: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庄丹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公司名称: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3、 公司名称: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创新 5 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4、 公司名称: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榕苑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目 录 前 言 ................................................... 11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 11 二、 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提出的期中复审 ...... 11 三、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提出的更名复审 ............... 12 四、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 12 五、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 13 六、 国内产业提出的期中复审 ........................................ 13 七、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 14 八、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 14 九、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 15 十、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 15 十一、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 16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 17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 17 (一)复审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 17 1、复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 17 2、复审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 18 3、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 ......................................... 19 4、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 20 5、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 22 6、申请提出之前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比例23 (二)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介绍 ................................ 23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 26 1、生产商 ...................................................... 27 2、出口商 ...................................................... 28 3、进口商 ...................................................... 28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 29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 29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比较 .............................. 3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在物理特征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 30 2、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外观和包装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3、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4、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5、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用途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6、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7、 结论 .......................................................... 31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 ................................. 32 (一) 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2 (二)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2 (三)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3 (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3 1、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 33 2、 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变化情况 ........................ 34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 34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 ......................... 36 2.2.1 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 36 2.2.2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量相对于中国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 37 3、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 37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38 (一)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倾销情况 .................................................... 38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 销税并无异议,而韩国厂商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 38 2、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仍然存在倾销39 2.1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 39 2.2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 40 2.3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 41 2.4 估算日本的倾销幅度 ......................................... 44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情况 44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5 1、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而韩国不以倾销 价格则无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的倾销行为很可 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5 2、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申请调查产品具有极大 的吸引力,其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 45 3、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 销措施,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6 3.1 日本 ....................................................... 46 3.1.1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 46 3.1.2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 47 3.1.3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 48 3.1.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日本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49 3.1.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1 3.2 韩国 ....................................................... 52 3.2.1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 52 3.2.2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 53 3.2.3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 54 3.2.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韩国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4 3.2.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6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56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58 (一) 累积评估 ..................................................... 58 (二)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恢复状况 ...................... 58 1、原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受损害情况 ............................... 59 2、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恢复情况 ..... 59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状况 ........... 59 3.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 60 3.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 61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 62 3.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 63 3.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 64 3.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 65 3.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 66 3.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 67 3.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 68 3.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 68 4、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继续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 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 69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的进口量 ...................... 71 1、申请调查国家存在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 71 2、申请调查国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 71 3、相对于其它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 72 4、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对华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72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 73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 73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 73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 74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74 六、公共利益考量 .................................................... 75 (一)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依法保护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 和现实意义 .................................................... 75 (二)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持国内光纤产业本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也有助于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 77 七、结论和请求 ...................................................... 78 (一)结论 .......................................................... 78 (二)请求 .......................................................... 78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 79 一 、保密申请 ........................................................ 7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非保密性概要 .................................................... 79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 8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前 言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03年5月7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代 表中国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2、立案调查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 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3、初步裁定 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产 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 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4、最终裁定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最终裁定公告,最终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 倾销,并对中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自 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二、 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提出的期中复审 2007 年 1 月 31 日,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向商务部提交 了对原反倾销案中适用于其的反倾销税率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的申请,请求 调整适用于其的反倾销税税率。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07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韩国株式 会社OPTOMAGIC公司的被调查产品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 2008年4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光纤反倾销案期中复审裁定公告(年度第19号公告), 决定将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自2008年4月15日起 执行。 三、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提出的更名复审 2009年3月19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继 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案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 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 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四、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09年10月1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 技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 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作为支持企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 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立案调查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3、裁定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2004 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五、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2011年5月10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向商务部提交 申请,请求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 施中的权利义务。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 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7%的反倾销税率。以韩国LS电线株式 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 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反倾销税税率。 六、 国内产业提出的期中复审 1、提出申请 2012年1月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 限公司、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 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产业向商务部递交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申请书,主张对 适用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之后更 名为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立案调查 2012年3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号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 System 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两家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 期中复审。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裁定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韩国 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 销税税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自7.9%。 七、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2012年4月24日,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申请由更名后的大韩 光通信株式会社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所适用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税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在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2.3%的 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其他 韩国公司”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八、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15年9月30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 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 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商务部提 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 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立案调查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7月1 日至201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3、裁定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 续或再度发生。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 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 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 税,实施期限为5年。 九、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至此,目前中国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征收的反倾销税 税率如下: 1、产品范围 目前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90011000项下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2、反倾销税率 (1)日本公司  所有日本公司 46% (2)韩国公司  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9.1% 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 其他韩国公司 46% 十、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2021年6月25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商救济立案函2021年第64号《关于部分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 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国内的自然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十一、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鉴于本申请书中所述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 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 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 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 因此,为维护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 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 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 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所确 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一)复审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复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 光谷大道 9 号 邮政编码: 430070 法定代表人:马杰 案件联系人:刘雪琪 联系电话: 027-67887229 传 真: 027-68789089 (2)公司名称: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馆驿路 18 号 邮政编码: 311400 法定代表人:王建沂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3)公司名称: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 42 号 邮政编码: 430074 法定代表人:李诗俞 案件联系人:解骁骁 联系电话: 027-87782660 传 真: 027-87453985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4)公司名称: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亨通路 100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法定代表人:陈伟 案件联系人:于海明、马磊 联系电话: 0512-63912516 传 真: 0512-63430919 (5)公司名称: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南通开发区中天路 6 号 邮政编码: 226009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案件联系人:成康康 联系电话: 0513-83599770 传 真: 0513-83599601 (6)公司名称: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成都高新西区西源大道 56 号 邮政编码: 611731 法定代表人:胡江兵 案件联系人:成健 联系电话: 028-87838170 传 真: 028-87838179 (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2、复审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为申请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之目的,申请人授权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作 为其全权代理人,代理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申请及调查工作,具体代理权限见授 权委托书(请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郭东平律师、贺京华律师和蓝 雄律师共同处理申请人所委托的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事宜。(请参见附件二:“律师指派书 和律师执业证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郭东平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402136 贺京华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115344 蓝 雄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81777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 编:100120 电 话:010-82230591/2/3/4 传 真:010-82230598 电子邮箱:gdp@bohenglaw.com 网 址:www.bohenglaw.com 3、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 本次期终复审案件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庄丹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2)公司名称: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3)公司名称: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创新 5 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4)公司名称: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榕苑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请参见附件三:“支持申请企业的支持声明及营业执照”) 4、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根据申请人了解,目前已知的中国其他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深圳特发信息德拉克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郎山一路北 邮政编码:518057 联系电话:0755-26981288 传 真:0755-26981299 (2)公司名称:住友电工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北区 邮政编码:518057 联系电话:0755-26990001 传 真:0755-26990011 (3)公司名称: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西安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 18 号 邮政编码:710075 联系电话:029-8569122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传 真:029-85691225 (4)公司名称:特恩驰(南京)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科四路 2 号 邮政编码:210061 联系电话:025-58844888 传 真:025-58844858 (5)公司名称: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清江路 200 号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电话:021-64852520 传 真: 021-64852532 (6)公司名称: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76 号 邮政编码:210038 联系电话:025-85569598 传 真: 025- 85577136 (7)公司名称:康宁(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 邮政编码:570126 联系电话:0898-66832032 传 真:0898-66832005 (8)公司名称: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海门市北海路 777 号 邮政编码: 226103 联系电话:0513-82105999 传 真: 0513-82105111 (9)公司名称: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凯乐工业城 邮政编码: 43007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联系电话:0716-5209582 传 真: 0716-5209379 (10)公司名称: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吴江市震泽八都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215233 联系电话:0512-63871883 传 真: 0512-63871318 (11)公司名称: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阳谷县光电产业园 1 邮政编码: 252300 联系电话:0635-2512888 传 真: 0635-2511369 (12)公司名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文化东路 1 号 邮政编码:214434 联系电话:0510-86406166 传 真:0510-86406162 (13)公司名称: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 8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联系电话: 0512-63870068 传 真: 0512-63871897 5、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协会名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 6 号华天大厦 邮政编码: 100038 联系电话: 010-63499619 传 真: 010-63499615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6、申请提出之前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比例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1-6 月 申请人合计产量 12,659 12,196 9,813 9,995 5,564 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 【100】 【108】 【101】 【128】 【78】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 【100】 【99】 【83】 【90】 【52】 合计产量 中国总产量 28,000 27,900 26,100 25,200 13,500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 【50-60】% 【50-60】% 【50-60】% 【50-60】% 【50-65】% 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 注:(1)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证据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上表 4 家支持申请企业当中有 3 家企业属于长飞的关联企业,如果披露 4 家支持申 请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则长飞可以推算出另外一家支持申请企业涉同类产品的产 量,故对 4 家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指数的形式 表示,首年度 2017 的指数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年度的实际数据比乘以首年度的 指数。】 【同理,如果披露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数据,则可以推算出支持申请企业 的合计产量,进而长飞可以推算出另外一家支持申请企业涉同类产品的产量,故对申请 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指数的形式表示。】 【如果披露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则可以推算出申请人 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因此对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的 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数值区间的形式表示。】 上述数据显示:2017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均占中 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50%以上,符合《反倾销条例》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二)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介绍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单模光纤或 G.652 光纤,它同时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 1310nm 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 1550nm 窗口。 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 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 波长时损耗最小, 但色散最大。G.652 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在 0.3~0.4dB/km,色散系数在 0~3.5ps/nm.km,1550nm 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色散系数在 15~18ps/nm.km。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 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 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 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 我国从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开始光纤的研究,几乎与国外同时起步,并在 1977 初研 制出第一根石英光纤,1985 年研制出 1300nm 单模光纤。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我 国开始从英国、法国等国家引进光纤制造设备,但由于布点分散,规模小,又未能引进 系统生产技术,引进后又缺乏资金继续投入,未能形成配套发展。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 我国以合资形式引进技术、开放市场的政策,相继建立了长飞、朗讯等几个大型光纤(光 缆)生产企业,它们都采用了世界著名光纤厂商的先进技术,从而基本建立了我国光纤 产业。但是在 1997 年以前,我国所用的光纤中,80%以上依靠进口,国内整体市场仍依 赖进口光纤。到了 2001 年,国内光纤企业已经达到了 10 家,光纤的实际生产能力也达 到 1600 万芯公里/年以上,已能满足国内光纤的需求。同时国产光纤质量已达到国际水 平并且国产光纤已能替代进口。国产光纤逐渐开始取代进口光纤的市场地位。 但是自 2000 年底开始,随着网络泡沫的破灭以及全球经济不景气等诸多原因的影响, 全球宽带网络的应用骤然降温,随之而来的世界性经济滞胀使国际市场上光纤需求在 2001 年逐渐出现过剩。与此同时,经济发展“一枝独秀”的中国市场成为了海外光纤生 产企业努力消化产能的重要选择场所和拼力争夺的阵地。国外光纤的生产厂商为了继续 扩大或占领中国市场,消化其过剩的产能,不断采取各种手段以及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其产品。 为了遏制国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2003 年 5 月 7 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 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光纤产业正式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 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 2003 年 7 月 1 日公告立案,并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发布最终裁定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 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三国大肆低价倾销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为国内光 纤产业建立了一个较为健康、有序、稳定的市场。国内光纤生产企业充分利用这来之不 易的机会,顺应市场需求的发展,逐步扩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规模。 同时,在需求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2005 年-2009 年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都在总体上保持增长趋势。但是,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盈利状况仍然不稳定,国内产业 2005 年亏损,2006 年开始扭亏为盈,但 2008 年效益再次出现下滑,多家企业陷于亏损的边缘,部分企业出现亏损,国内产业的投资 收益率也出现下降。这些情况表明,尽管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 步恢复和发展,但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与此同时,上述期间内,日本、韩国产能过剩,拥有较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 的依赖度较高,将中国视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市场需求旺盛、发展前景极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 出口数量很可能大幅增加,出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大幅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很有可能再 度遭受损害。 为此,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 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期终 复审调查申请,请求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对 于申请人的申请,商务部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立案,并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做出第一 次《期终复审裁定》,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并决定继续维持对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继续得以恢复和发展,但 仍然较为脆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冲击和影响。为此,2015 年 9 月 30 日,长飞光纤光缆 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作为申请人, 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商务部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并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做出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裁定如果终止原反 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并决定继续维持对日本和韩 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 5 年。 2017 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以来,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2018 年与上年相 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和就业人数分别增长近 3%和 2%。而且,受益反倾销措 施的继续实施,2017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于较高水平。 但是,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 率从 2018 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市 场份额、劳动生产率总体均呈下降趋势,而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均总体 呈上升趋势。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9 年以来,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持续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盈利转变为 亏损,且亏损额逐渐扩大,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 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 与此同时,证据表明,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 产能,且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均在增加,对外出口是申请调查国家消化过剩产能的重要 渠道,而中国市场又是申请调查国家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申请调查国家有可能继 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申请调查产品,其价格很可能会大幅下降并压低 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根据以上情况以及下文申请书所论述的其他相关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 续或再度发生,其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以低价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从而对目前仍不 稳定和较为脆弱的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继续或再度造成严重的冲击和影响,国 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很有可能进一步恶化,企业投入的大量资金也可能无法得到及时 和有效的回收,国内产业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遭受损害。 为此,为维护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请求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 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并向中国出口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2008 年第 19 号公告、2009 年第 36 号公告、2010 年第 92 号公告、2011 年第 44 号公告、2012 年第 37 号公告、2013 年第 9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78 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 施期限为 5 年。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申请人在合理可获得的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如下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主要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名单: 1、 生产商 1.1 日本 (1)公司名称: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5-33, Kitahama 4-chome, Chuo-ku, Osaka, Japan 联系电话:+81-6-6220-4141 传 真:+81-6-6220-3380 网 址:https://sumitomoelectric.com/ (2)公司名称:Fujikura Ltd.(株式会社藤仓) 地 址:5-1,kiba 1-chome,koto-ku,Tokyo 135-8512,Japan 联系电话:+81-3-5606-1112 传 真:+81-3-5606-1501 网 址:https://www.fujikura.co.jp/ (3)公司名称:Furukawa Electric Co., Ltd.(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二丁目2-3 丸之内中通大厦 联系电话:+81-3-3286-3001 传 真:0081-3-3286-3112 网 址:https://www.furukawa.co.jp/en/ 1.2 韩国 (1)公司名称:LS Cable & System Ltd.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 公司地址:12nd-17th Fl. LS Tower, 127 LS-ro, Dongan-gu, Anyang-si, Gyeonggi-do 14119 Korea 联系电话:+82-2-2189-9114 传 真:+82-2-2189-9114 网 址:http://www.lscns.com/en/main.asp (2)公司名称: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公司地址:603-4, Seonggok-dong, Danwon-gu, Ansan-si, Gyeonggi-do, Korea 联系电话:+82-31-450-3968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传 真:+82-31-450-3968 网 址:https://www.tfo.co.kr/#main_view02 (3)公司名称: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 公司地址:30, Manjeondang-gil, Tangjeong-myeon, Asan-si, CHUNGCHEONGNAM-DO, Korea 联系电话:+82-41-520-2239 传 真:+82-41-520-2239 网 址:https://www.corning.com/ 2、出口商 根据申请人的了解,上述主要生产商本身从事出口业务,即亦为出口商。 3、进口商 申请人已知的中国进口商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名称: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 电 话:0512-63272292 传 真:0512-63271384 (2) 公司名称:江苏通光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海门市 电 话:0513-2671671 传 真:0513-2671666 (3)公司名称:住友电工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北区 联系电话:0755-26990001 传 真:0755-26990011 (4)公司名称: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 18 号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联系电话:029-85691220 传 真:029-85691225 (5)公司名称:固特电子 (深圳) 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松岗镇东方村大田洋工业区 联系电话:0755-27082803 传 真:0755-27082803 (6)公司名称:南京韩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81 号 02 幢 607B 室 联系电话:025-83719672 传 真:025-83719672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中文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光纤或 G.652 单模光纤,它同时 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 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 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 小,但色散最大。G.652 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 在 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 色散系数在 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它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 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 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 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申请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90011000。本次申请调查 进口产品为税则号 90011000 项下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进口关税税率:2017 年至 2021 年,日本适用 5%的最惠国税率;2017 年至 2021 年, 韩国分别适用 4.7%、4.6%、4.5%、4.5%和 4.5%的协定税率。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2021 年版) 增值税税率:2018 年 5 月 1 日前,增值税率为 17%,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为 16%,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为 13%。 监管条件:根据商务部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2008 年第 19 号公告、2009 年 第 36 号公告、2010 年第 92 号公告、2011 年第 44 号公告、2012 年第 37 号公告、2013 年第 9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78 号公告,中国目前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征收 7.9%-46%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比较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的最终裁定和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的裁定,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 相同或相似,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 人认为,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此次申请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与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在物理特征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国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申请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上基本相同。两者均同时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 窗口附近,最小衰减位于1550nm 窗 口。其特点为波长在 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 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在 0.3 ~ 0.4dB/km,色散系数在 0~3.5ps/nm.km;1550nm 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色散 系数在 15~18ps/nm.km。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外观和包装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外观情况基本相同,光纤的颜色为白色带微黄,长度按 标准盘划分为 50.4 公里、25.2 公里、12.6 公里等,光纤盘尺寸也基本相同,如法蓝直 径:235 毫米,圆筒直径:152 毫米。 3、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的原材料基本相同(均为光纤预制棒),其传光芯层的材料 为 SiO2-GeO2 的锗硅系玻璃,包层为 SiO2 玻璃,所使用原材料都是高纯 SiCl4。拉制光 纤使用的涂料为 UV 光固化材料。 4、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生产流程基本相同,均是将光纤预制棒在拉丝塔上 拉丝制成光纤,并经过张力筛选以及一定的试验和检验合格后即可包装入库。 5、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用途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用途完全相同,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 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 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6、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均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区域代理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 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客户既购买或使用申请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 用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之间具有明显的竞 争和替代性。 7、 结论 综上分析,申请调查产品与国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 观、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 (一) 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 1 季度, 美国、日本和韩国合计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分别 3015604 芯公里、 7136822 芯公里、6117113 芯公里和 1952961 芯公里。2001 年和 2003 年 1-3 月分别比上 年同期增长 136.66%、159.10%,2002 年比上年减少 14.29%;2000 年至 2002 年年平均增 长率为 42.42%。 此外,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市 场份额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总体呈先增后减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 1-3 月,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在所占中国国内市 场份额分别为 57.14%、66.95%、50.80%和 46.82%。从趋势上看,2001 年三国产品占中国 国内市场份额比上年增加了近 10 个百分点,2002 年和 2003 年 1-3 月有所减少,但一直 高达 46%以上。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加权 平均价格在原审调查期后期呈明显下降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一季 度,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 28.88 美元/芯 公里、37.89 美元/芯公里、15.83 美元/芯公里和 13.63 美元/芯公里。2001 年比上年增 长 31.19%;2002 年和 2003 年一季度则出现大幅下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 58.23%、 36.52%,2003 年一季度降至了调查期内最低点。在同期中国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增 长的情况下,三国产品价格的大幅下降迫使国内产业不断调低产品销售价格以维持有限的 开工率和市场份额。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形成了严重的压制和抑制。 (二)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2005 年至 2008 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 量分别为 592.00 万芯公里、748.00 万芯公里、772.00 万芯公里和 875.00 万芯公里, 年均增长幅度为 13.91%;2009 年1-9 月,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为 1523.00 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上升 105.26%。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05 年至 2008 年,来自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 139.20 万 芯公里、174.86 万芯公里、147.55 万芯公里和 123.66 万芯公里,年均降幅为 3.87%; 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为260.31 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增长149.40%。 2005 年至 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所占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 的比例分别为 23.51%、23.38%、19.11%、14.13%和 17.09%。 2005 年至 2008 年,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66.38 元/芯公里、65.78 元 /芯公里、62.00 元/芯公里和 58.22 元/芯公里,2006 年至 2008 年分别比上年下降 0.90%、5.75%和 6.09%。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为 60.40 元/芯公 里,比上年同期增长 2.44%。 (三)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2010年至 2015 年上半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被调 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 407.15 万芯公里、671.20万芯公里、956.93万芯公里、620.29 万芯公里、363.23 万芯公里和 204.30 万芯公里,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 4.82%、6.85%、 8.06%、4.59%、2.35%和 2.27%。 2010 年至 2014 年,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 8.18 美元/芯公里、8.05 美元/芯公里、7.98 美元/芯公里、7.24 美元/芯公里和 6.28 美元/芯公里;年均价格变 化幅度分别为-1.63%、-0.87%、-9.19%和-13.35%。2015 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为 6.03 美元/芯公里,比上年同期的 6.21 美元/芯公里下降了 2.98%。 (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1、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在我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即G.652 光纤)通过海关税则号90011000 进口报关, 该税则号项下除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之外,还包括其他型号的单模光纤(如 G.654、 G.655、G.657)、多模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光缆等产品。为了合理分析日本、韩国对 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和价格变化情况,申请人通过权威第三方机构获得 了 2017 年-2021 年上半年我国从日本、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据,具体如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2021 年上半年日本和韩国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表 单位:芯公里;美元;美元/芯公里 期间 国别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进口价格 日本 1,265,500 11,048,645 8.73 2017 年 韩国 2,111,515 15,742,688 7.46 两国合计(平均) 3,377,015 26,791,333 7.93 日本 2,767,882 24,356,391 8.80 2018 年 韩国 447,735 3,715,737 8.30 两国合计(平均) 3,215,618 28,072,128 8.73 日本 719,868 5,697,294 7.91 2019 年 韩国 221 672 3.05 两国合计(平均) 720,088 5,697,966 7.91 日本 385,500 2,736,613 7.10 2020 年 韩国 - - - 两国合计(平均) 385,500 2,736,613 7.10 日本 141,118 965,149 6.84 2020 年 韩国 - - - 上半年 两国合计(平均) 141,118 965,149 6.84 日本 462,103 2,159,313 4.67 2021 年 韩国 - - - 上半年 两国合计(平均) 462,103 2,159,313 4.67 注:(1)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进口价格=进口金额/进口数量。金额不含中国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 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变化情况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量统计表 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20 年 2021 年 国别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项目 1-6 月 1-6 月 进口数量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日本 变化幅度 - 118.72% -73.99% -46.45% - 227.46% 进口数量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韩国 变化幅度 - -78.80% -99.95% -100.00% - - 进口数量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两国合计 变化幅度 - -4.78% -77.61% -46.46% - 227.46%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单位:万芯公里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图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0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日本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韩国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申请调查产品合计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进口数量总 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 4.78%、下降 77.61%、下降 46.46%和增长 227.46%。 分国别来看:(1)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来自日本的申请调查产 品进口数量分别增长 118.72%、下降 73.99%、下降 46.45%和增长 227.46%;(2)来自韩 国的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2018 年相比 2017 年下降 78.80%。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 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综合上述,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尽管来自日本的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 呈下降趋势,但是,2021 年上半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 明显反弹,增幅达到 227.46%,仅半年的出口量就超过了其 2020 年全年的对华出口量。 上述情况表明,中国市场依然是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厂商重要或不容放弃的目标市场。 对于韩国而言,虽然其暂时退出了中国市场,但是如下文所述,鉴于韩国国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属于典型的出口导向型产业,且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较大以及中国市场所 具有的吸引力等事实,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可能会重新寻求国外尤其是近邻且具 有巨大吸引力的中国市场,再次实施对中国的大量低价出口。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 2.2.1 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变化幅度 - -0.76% -3.85% -0.80% - 8.33% 注:需求量来源请参见附件四。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变化图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 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 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 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 2017 至 2020 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分别为26,200 万芯公里、26,000 万 芯 公 里 、 25,000 万 芯 公 里 和 24,800 万 芯 公 里 , 需 求 略 有 波 动 但 总 体 保 持 在 25,000-26,000 万芯公里每年的水平。2021 年上半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 量为 13,000 万芯公里,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为 8.33%。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2.2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量相对于中国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2020 年 2021 年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1-6 月 1-6 月 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量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 1.29% 1.24% 0.29% 0.16% 0.12% 0.36% 增减百分点 - -0.05 -0.95 -0.13 - 0.24 注: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 申请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变化图 1% 1% 1% 1% 1% 0% 0% 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市场份额 1.29% 1.24% 0.29% 0.16% 0.12% 0.36%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总 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 1.29%、1.24%、0.29%、0.16%和 0.36%,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 0.05 个百分点、下降 0.95 个百分点、下降 0.13 个百分点和增 加 0.24 个百分点。 3、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变化情况 单位:美元/芯公里 期间 2020 年 2021 年 国别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项目 1-6 月 1-6 月 日本 进口价格 8.73 8.80 7.91 7.10 6.84 4.67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变化幅度 - 0.79% -10.06% -10.30% - -31.68% 进口价格 7.46 8.30 3.05 - - - 韩国 变化幅度 - 11.31% -63.29% - - - 两国加权 进口价格 7.93 8.73 7.91 7.10 6.84 4.67 平均 变化幅度 - 10.04% -9.36% -10.29% - -31.68% 单位:美元/芯公里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图 10 9 8 7 6 5 4 3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进口价格 7.93 8.73 7.91 7.10 6.84 4.67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 格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10.04%、下降 9.36%、下降 10.29%和下降 31.68%。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 销情况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并无异议, 而韩国厂商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中国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 措施以来,日本生产商及或出口商没有就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 审的请求,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 要性并无异议。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根据商务部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日本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在第一次 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对华出口仍然存在倾销。此外,根据 2013 年 3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的期 中复审裁定公告,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厂商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 OPTOMAGIC(后更名为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对华出口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而且,根据商务部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日本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在第二 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对华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申请人目前掌握的初步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的2020年下半年至2021 年上半年期间,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仍然继续存在明显的倾销行 为。以下,申请人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和数据,初步估算上述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 2.1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1)申请人申请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即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人无法详细了解到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在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对中国出口的具体交易价格,但是申请人通过权威第 三方机构获得上述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数量和金额计算出的 CIF 价格。 申请人以此为基础,并对上述了解到的相关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作为计算其出口价格的 基础。 (2)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人暂时无法了解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厂商在 其本土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价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产品的 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 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 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 值”,因此申请人暂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式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 价值。 (3)基于上述调整前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申请人将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出厂 价的水平上估算原产于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的倾销幅度。 (4)申请人根据进一步的资料和信息收集,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计算保留进一步变动和主张的权利。 2.2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1)调整前的出口价格 单位:芯公里;美元;美元/芯公里 期 间 国别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价格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日本 706,485 3,930,777 5.56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出口价格 = 出口金额 / 出口数量。金额不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价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 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 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 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A、进口关税、增值税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价格是 CIF 出口价格,并不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此项调 整不应适用。 B、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价格是 CIF 出口价格,为了和正常价值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 比较,应该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扣除日本从出厂到中国的各种环节费用,包括国际运费、 国际保险费、港口杂费、日本境内运费、日本境内保费、包装费、折扣、佣金、信用成 本、仓储、商检费和其它费用等等。 总体而言,上述环节费用大致可以分为日本到中国的境外环节费用和日本的境内环 节费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关于境外环节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了解,日本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 通过空运的方式运输。日本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空运费为 0.30 美元/ 芯公里。保险费率均为 0.45%,根据国际惯例,保险费是根据货物 CIF 价值的 110%进行 计算,所以保险费等于 CIF×110%×0.45%。关于其他费用,根据稳健原则,暂不予以扣 除(以上相关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 关于境内环节费用,目前申请人没有合理渠道了解具体费用或者比率,为提请本次 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之目的,申请人参照申请人企业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 年的销售费用占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3.3%,暂认为日本境内环节费用占其销售 价格的比例为 3.3%。 由此,本项调整如下: 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 国别 调整前的出口 本项调整后 减:境内环节 价格(CIF) 减:空运费单价 减:保险费单价 的出口价格 费用 3.3% 日本 5.56 0.30 0.028 0.184 5.05 C、销售数量和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由于日本在其国内销售以及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均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而且在 物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3)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经过上述调整,调整后基本的出口价格为: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 别 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日本 5.05 2.3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3.1 结构正常价值 2.3.1.1 生产成本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由于商业秘密的原因,申请人无法掌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实际生产成本数 据。但是,考虑到光纤预制棒是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原材料,申请人暂以了 解到的光纤预制棒的单耗以及光纤预制棒的成本占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的比例为 基础来估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根据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 的说明”),通常情况下,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生产1 芯公里的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大约需要耗用 27-33 克光纤预制棒(申请人取其平均值为30),光纤预制棒的成本占 其单模光纤总生产成本的比重为 68%-72%左右(申请人取其平均值为 70%)。关于主要原 材料光纤预制棒的价格,申请人了解到的日本市场光纤预制棒的价格如下: (1)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价格 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价格 单位:美元/克 国别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日本 0.145 注:光纤预制棒价格来源请参见附件六:“日本光纤预制棒价格情况”。 (2)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在主要原材料光纤预制棒价格的基础上,申请人进一步推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的生产成本如下: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光纤预制棒成本占非色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光纤预制棒价格 单耗 国别 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 纤生产成本 (美元/克) (克/芯公里) 本的比重 (美元/芯公里) 日本 0.145 30 70% 6.21 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 =(光纤预制棒价格 * 单耗)/光纤预制棒成本占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生产成本的比重。 2.3.1.2 费用和利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目前申请人暂没有合理渠道能够获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费用和利润。但是, 申请人获得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 Fujikura Ltd.(株式会社藤仓)披露的 2020 年财政年度(2020.4-2021.3 月)公司的毛利润为 15%(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七”)。鉴 于株式会社藤仓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主要生产厂商之一,申请人暂以上述毛利润 率作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毛利润率。鉴于毛利润率当中已经包含了产品的相关 费用在内。因此,申请人以上述毛利润率来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价值。 2.3.1.3 结构价格 基于以上生产成本以及毛利润率,申请人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价值 如下: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别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 毛利润率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结构价格 日本 6.21 15% 7.31 注:结构价格=生产成本/(1-毛利润率)。 2.3.2 价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 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 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 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2.3.2.1 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 为了计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由于申请人估算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正常价值已是出厂价水平。销售条件和 贸易环节的调整,包括境内运费、境内保费、包装费、折扣、佣金、信用成本、仓储和 其它费用等的调整或者扣减不应考虑。 2.3.2.2 税收的调整 由于申请人估算的结构正常价值不含增值税,此项调整不应考虑。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3.2.3 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了解,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在物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2.3.3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单位:美元/芯公里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日本 7.31 2.4 估算日本的倾销幅度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日本的倾销幅度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别 日本 项目 出口价格(CIF) 5.56 出口价格(调整后) 5.05 正常价值(调整后) 7.31 倾销绝对额* 2.26 倾销幅度** 41% 注:(1)倾销绝对额*=正常价值(调整后)-出口价格(调整后); (2)倾销幅度**=倾销绝对额 / 出口价格(CIF)。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情况 对于韩国的倾销情况,由于 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申请的倾销调查期内(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韩国未向中国出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故申请人无法测算其倾销幅度。 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2019 年以来韩国逐渐退出了中国市场,说明韩国 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但是,通过下文对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 能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后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 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1、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而韩国不以倾销价格则无 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生 如上文所述,日本对中国出口的申请调查产品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的 2020 年下半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期间仍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估算,上述期间日本 的倾销幅度为 41%。 对于韩国而言,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2019 年以来韩国申请调查产品逐 渐退出了中国市场,说明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场份额。 上述情况表明: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仍 然继续存在倾销行为,而韩国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场份额。可以预见,一旦 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申请调查产品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其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全球主要消费市场单模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地区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全球 需求量 44,680 45,780 44,530 43,920 46,760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26,500 中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59% 57% 56% 56% 57% 需求量 5,120 5,500 5,900 6,500 7,000 美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11% 12% 13% 15% 15% 需求量 3,600 3,700 4,000 3,700 3,900 欧盟 27 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8% 8% 9% 8% 8% 需求量 1,000 1,000 1,030 1,060 1,080 日本 占全球需求比重 2% 2% 2% 2% 2% 需求量 560 580 600 560 580 韩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1% 1% 1% 1% 1%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其他国家 需求量 8,200 9,000 8,000 7,300 7,700 (地区) 占全球需求比重 18% 20% 18% 17% 16%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占全球需求比重为各国(地区)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重。 从上述表格数据可以看出: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消费市场主要包括中国、美 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其中: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中国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高达 57%,美国、欧盟 27 国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分别为 13%和 8%,日本、韩国则只有 2%和 1%,其他国家(地区)的年均比重为 18%。 对比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 消费量的年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 (地区)的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 因此,市场容量巨大的中国市场对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具有巨大的 吸引力,是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出口的必争之地,其他国家(地区)市 场无法为其提供同样足够大的市场空间,以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3、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1 日本 3.1.1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产能 4,600 5,100 5,100 5,100 5,100 产量 3,500 3,600 3,600 3,600 3,800 开工率 76% 71% 71% 71% 75% 闲置产能 1,100 1,500 1,500 1,500 1,300 闲置产能占 24% 29% 29% 29% 25% 总产能的比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需求量 1,000 1,000 1,030 1,060 1,080 过剩产能 3,600 4,100 4,070 4,040 4,020 过剩产能占总 78% 80% 80% 79% 79% 产能的比例 注:(1)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和产量 总体均有所增长,开工率维持在71%-76%左右的较低水平。由于开工率始终维持在较低水 平且总体呈下降趋势,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闲置产能从 2017 年的 1100 万芯公里 增加到 2021 年预计的 1300 万芯公里的较高水平,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为25%。 如果日本将其大量的闲置产能予以充分释放,其出口能力将大大增强。 在消费市场上,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总体保持在 10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 平。 与其较大的产能相比,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明显不足,使得日本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的过剩产能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过剩产能始终维持在 3600-41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且过剩产能总体呈 增长趋势,2021 年预计相比 2017 年增加了 12%。与此同时,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 剩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始终维持在 80%左右的较高水平,出口能力很大。 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很可能更多地转向市场规模巨大且邻近的中国市场,其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能力将会大大增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发生。 3.1.2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日本净出口量 2,500 2,580 2,560 2,520 日本总产量 3,500 3,600 3,600 3,600 净出口量占总产量比例 71% 72% 71% 7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 总体保持在 25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与此同时,日本净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也 总体保持在 70%左右的高水平。这说明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 高, 对外出口是日本消化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产量的主要渠道。 如果终止对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日 本很可能加大对市场规模最大的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1.3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美元/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上半年 2021 年上半年 对华出口数量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变化幅度 - 118.72% -73.99% -46.45% - 227.46% 对华出口价格 8.73 8.80 7.91 7.10 6.84 4.67 变化幅度 - 0.79% -10.06% -10.30% - -31.68%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日本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增长 118.72%、下降 73.99%、下降 46.45%。但是,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 口数量出现明显反弹,增幅达到 227.46%,仅半年的出口量就超过了其 2020 年全年的对 华出口量。上述情况说明,即便有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厂商仍积极在试图增加对中 国的出口,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其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倾销出口的力度。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0.79%、下降 10.06%、下降 10.30%和下降 31.68%。而且,如上文所述,尽管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对华出口价格仍属于倾 销价格。 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对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起到了较为明显的遏制作用。 但如上所述,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大幅下降,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且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21 年上半年对华出口数量出现大幅反弹。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甚至可能会更加严重。 3.1.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日本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如上文所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 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 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消费市场,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 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 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2)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 长 2020 年以来,中国政府多次部署“新基建”,强调加快5G 网络建设等新型基础建设 的进度,《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建 设。各省市也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近年来,电信运营商在持续加大5G 网络的建设力度, 中国计划 2021 年安装超过 60 万个 5G 基站。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21 年第 2 季度,中 国共建有 96.1 万个 5G 基站。此外,截至 2021 年 6 月份,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 通累计报告了 4.53 亿的 5G 用户。根据根据 ABI Research 的预测,到 2025 年,中国的 5G 用户将达到 7.39 亿,占全球 5G 细分市场份额的近 40%。 2021 年 03 月 2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 年)》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城市地区和 有条件乡镇的“双千兆”(以千兆光网和5G 为代表)网络基础设施,实现固定和移动网 络普遍具备“千兆到户”能力。 2021 年 4 月 6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 提 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开展光纤到房间(FTTR)、光纤到桌面建设,着力提 升住宅户内网络质量。在政策的支撑下,FTTR 的建设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而进一步 带动光纤光缆需求的增长。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随着我国 5G 网络的加速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FTTR 建设 的加速以及由此带来的数据流量的持续增长对通信网络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无疑将 促进未来我国光纤光缆需求的持续大幅增长。根据 CRU(英国商品研究所)的预测,2020 年至 2025 年,中国市场对于光缆的需求量的年均增幅将高达 5%(相关证据请参加附件 八:“CRU 对于未来几年全球市场光缆需求增幅的预测”)。 2021 年 9 月 8 日,光纤光缆行业翘首以盼的中国移动 2021 年-2022 年光缆集中采购 项目正式开启(相关证据请参加附件九:“中国移动启动 2021 年-2022 年普通光缆集采”)。 本次光缆集采规模预估为 1.432 亿芯公里,相比 2020 年的 1.192 亿芯公里提升 20%,比 2019 年的 1.05 亿芯公里提升 36%。中国移动本次集采量的大幅增长,反映了中国 5G 规 模建设/流量高增扩容驱动光纤光缆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未来趋势有望持续。 由此可见,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 一步持续增长,未来中国市场对于日本厂商仍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3)未来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 尽管 2019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 格呈下降趋势,但是,从申请人了解到的情况来看,2021 年 1 月份以来,中国市场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触底反弹,价格环比逐步走高。而且,此次中国移动光缆集采项 目光缆的最终成交均价超过 60 元/芯公里,比 2020 年大幅增长 50%,无疑为中国光纤光 缆产业注入了一剂“强心剂”,确认了中国光纤光缆价格在成功探底后已经企稳回升,后 世价格有望进一步走高。 事实上,中国光纤市场的强劲复苏也得到了 CRU 统计的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验证。 一方面,2021年 7 月,中国光纤光缆指数为138.1,全球其它区域光纤光缆指数为132.3, 中国光纤光缆指数明显比其它区域的光纤光缆指数要高①;另一方面,2021年 7 月与 2021 年 3 月相比,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增幅高达13.4%,明显高于同期全球其它区域光纤光缆 指数 6.1%的增幅(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十:“CRU全球光纤光缆指数”)。预计未来中国光 纤光缆指数仍将继续上涨(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 随着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对于日本厂商的 ① 指数>100 表示市场扩张;<100 表示市场收缩。离 100 越远,市场扩张程度越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价格吸引力也将越来越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 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4)日本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① 日本邻近中国市场,运距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风险 在全球经济仍不景气的背景下,如何有效的节约成本将更加成为出口商需要面对的 共同问题。运输距离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外出口的运费成本。此外,运距短,也意味着 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稳 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采取空运的方式运输,相 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运费高昂的较远距离市场,与日本邻近的中国市场对日本厂商无疑 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在此情况下,日本厂商极有可能重新调整对国外市场的销售策略和布局。而中国作 为规模最大以及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并且距离日本较近,很可能继续成为日本不容放 弃的重点销售市场。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毗邻日本的中国市场很可能成为其以 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 ② 日本熟悉中国市场,对华出口更具便利条件 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大量倾销,日本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中国的销售 渠道已非常健全。因此,日本厂商随时可以在中国市场加以发展和扩张。事实上,反倾 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仍然保持一定的数量,对华出口价格 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 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3.1.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2014 年 8 月 14 日,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开始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根据 该案的期终复审裁定,从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是中国对印度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同类产品生产商, 该公司是由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光纤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与印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Universal Cables Limited 共同组建的合资企业。因此,一旦终止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很可能通过与其日本关联公司的相关内 部操作和安排(如换货等行为)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 单模光纤②的反倾销措施,从而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此外,商务部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发布最终裁定公告,裁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 光纤预制棒实施两年的反倾销措施。2018 年 7 月 10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据申请人了解,日本 光纤预制棒的产能高达近 3620 吨,折算光纤产能约为 1.2 亿芯公里。如果取消日本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能 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从而减轻和 规避中国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 倾销的可能性。 3.2 韩国 3.2.1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芯公里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期 间 产能 1,800 1,800 1,800 1,800 1,800 产量 1,140 1,100 1,100 1,060 1,070 开工率 63% 61% 61% 59% 59% 闲置产能 660 700 700 740 730 闲置产能占 37% 39% 39% 41% 41% 总产能的比例 需求量 560 580 600 560 580 过剩产能 1,240 1,220 1,200 1,240 1,220 过剩产能占总 69% 68% 67% 69% 68% 产能的比例 注:(1)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②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占单模光纤总量的 90%左右。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保持稳 定,但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导致开工率由 2017 年的 63%下降至 2021 年预计 59%的极低 水平。由于开工率下降且处于极低水平,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闲置产能呈增长趋 势,2021 年预计比 2017 年增长 11%,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从 37%上升至 41%,年 平均比例高达 38%。如果韩国将其较大的闲置产能予以充分释放,其出口能力将大大增强。 在消费市场上,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总体保持在 6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 平。 与其较大的产能相比,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明显不足,使得韩国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的过剩产能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韩国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过剩产能始终维持在 12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与此同时,韩国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始终维持在 70%左右的较高水平,出口能力较 大。 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很可能更多地转向市场规模巨大且邻近的中国市场,其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能力将会大大增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2.2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净出口量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韩国净出口量 580 540 480 500 韩国总产量 1,140 1,100 1,100 1,060 净出口量占总产量比例 51% 49% 44% 47%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 总体保持在 5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平。与此同时,韩国净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也总体 保持在 50%左右的较高水平。这说明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产量的主要渠道。 如果终止对韩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韩 国很可能加大对市场规模最大的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2.3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美元/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上半年 2021 年上半年 对华出口数量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变化幅度 - -78.80% -99.95% -100.00% - - 对华出口价格 7.46 8.30 3.05 - - - 变化幅度 - 11.31% -63.29% - - -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 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2018年相比 2017 年,来自韩国的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下降 了 78.80%,价格上涨了11.31%。2019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说明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的市场份额。 但是,如上文所述,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有限而存在较大的过剩产能和 闲置产能,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韩国大量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有可能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有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2.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韩国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韩国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如上文所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 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 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消费市场,对韩国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厂 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 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 长,且未来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 如上文相关部分所述,随着我国 5G 网络的加速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 计划的实施、FTTR 建设的加速以及由此带来的数据流量的持续增长对通信网络建设提出 了新的要求,这无疑将促进未来我国光纤光缆需求的持续大幅增长。根据 CRU 的预测, 2020 年至 2025 年,中国市场对于光缆的需求量的年均增幅将高达 5%。中国移动 2021 年-2022 年光缆集采量的大幅增长,更是预示着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 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长,未来中国市场对于韩国厂商仍具有极大的 吸引力。 而且,如上文相关部分所述,随着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 处于较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中国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市场对于韩国厂商的价格吸引力也将越来越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厂 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 润。 (3)韩国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可能性 ① 韩国邻近中国市场,运距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风险 在全球经济仍不景气的背景下,如何有效的节约成本将更加成为出口商需要面对的 共同问题。运输距离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外出口的运费成本。此外,运距短,也意味着 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稳 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采取空运的方式运输,相 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运费高昂的较远距离市场,与韩国邻近的中国市场对韩国厂商无疑 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在此情况下,韩国厂商极有可能重新调整对国外市场的销售策略和布局。而中国作 为规模最大以及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并且距离韩国较近,很可能再度成为韩国不容放 弃的重点销售市场。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毗邻韩国的中国市场很可能再度成为 其以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 ② 韩国熟悉中国市场,对华出口更具便利条件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由于长期在中国大量倾销,韩国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中国的销售渠道仍 然非常健全。因此,韩国厂商随时可以在中国市场加以发展和扩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恢复对中国出口,加大对中 国倾销的可能性。 3.2.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2014 年 8 月 14 日,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开始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根据 该案的期终复审裁定,从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2011 年 4 月 21 日,商务部发布最终裁定公告,裁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2017 年 4 月 21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继续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康宁印度公司(其母公司是美国康宁公司)是印度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同类 产品生产商,美国康宁公司本身也是欧盟、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 同类产品生产商。 因此,一旦终止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 公 司 很 可 能 通 过 与 其 在 韩 国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光 纤 生 产 企 业 ( 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的相关内部操作和安排(如换货等行为),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单模光纤以及对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 施,从而加大了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上文的分析表明: 1、 原审案件以及第一次、第二次期终复审调查期间日本和韩国对中国出口存在大 量、低价倾销的历史;2017 年以来,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大幅 下降,且仍然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而韩国则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 场份额。上述事实表明,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韩国对中国的倾销行为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与产能相比,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相对较小,明显供过于求,均存 在较大的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且过剩产能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的比 例处于 70%-80%左右的较高水平。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大量的 闲置产能将得到充分释放,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得到增强,其大量的闲置产能和 过剩可能大量地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 日本、韩国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两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出口量占其总 产量的年均比例高达 65%,对外出口是消化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大量过剩产 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是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 标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厂商很有可能将其大量的闲置产 能和过剩可能以倾销方式转向中国市场; 4、 相对于其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 力: 第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 比重高达近 60%。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的 容量和吸引力显然要比其他市场要大得多。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 韩国厂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 国市场,以减小其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第二,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 一步持续增长。而且,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将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 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 将不断增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 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第三,日本、韩国与中国邻近,运距短,运费低,交货期也短,具有明显的竞 争优势。而且,日本、韩国厂商熟悉中国市场,更容易融入中国市场。一旦终 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 恢复或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其继续或再度倾销的可能性。 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一旦终止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 公司可能通过与其日本、韩国的相关关联公司的内部操作和安排,将非色散位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和美国光纤产品正在采取的相关反 倾销措施,进而加大了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此外,目前中国正在对日本的光纤预制棒采取反倾销措施。如果取消日本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 很有可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对 华出口,从而减轻和规避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情形,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 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累积评估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的认定,应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 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人认为,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与国内同类产 品之间目前的及或将来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 调查产品之间以及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下游用途、产品质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 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二者之间直接竞争并且可以相互替代。 此外,如上文所述,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因此,申请人认为,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调查案中,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 及其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目前及可合理预见的期间内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 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对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二)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恢复状况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原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受损害情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原审调查期内,随着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及中 国国内产业产能、产量的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相应增长,但开工率总体 呈下降趋势,开工严重不足;期末库存先增后减,市场份额有所增长,但一直处于较低 水平;就业人数增长回落,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但工资总额增速回落,人均工资不断 下降且处于较低水平;在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冲击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大 幅降低,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现金净流量减少,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税前利润 下降,产业亏损严重,筹措资金和投资能力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2、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恢复情况 根据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第一次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在中国需求量总体增 长的情况下,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 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都在总体上保 持了增长趋势。但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状况仍然不稳定,国内产业2005 年亏损, 2006 年开始扭亏为盈,但 2008 年效益再次出现下滑,多家企业陷于亏损的边缘,部分 企业出现亏损,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也出现下降。 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不公平竞 争行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中国国内产业处在成 长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根据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第二次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员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呈增长趋势,但是,由 于价格随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幅明显小于销量 的增幅。税前利润出现先增后降的态势,利润总额大幅降低,进而带动投资收益率迅速回 落。现金净流量为持续大额流出,且流出额不断扩大。期末库存也持续增加。 上述因素和指标说明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仍然不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 务状况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仍然较为脆弱。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状况 本案的六家申请人企业是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生产企业,其同类产品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相关数据可以合理反映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状况和变化趋势。如无特殊说明, 以下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相关经济指标均为六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或加权平 均数据。 申请人申请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通过以 下对六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生产经营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在申请的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仍然处于不 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具体分析和说明如下: 3.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生产能力 产量 开工率 开工率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13,294 12,659 95.22% - 2018 年 13,451 12,196 90.67% -4.55 2019 年 12,919 9,813 75.96% -14.72 2020 年 12,611 9,995 79.25% 3.29 2020 年 1-6 月 6,306 4,845 76.84% - 2021 年 1-6 月 6,547 5,564 84.99% 8.15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开工率=产量 / 生产能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比 2017, 产能、产量分别下降 5%和 21%。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产能、产量均有所回升, 分别增长 4%和 15%。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也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下降了 18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开工率出现回升,同比上升 8 个百分 点,但与 2017 年的开工率相比仍低 10 个百分点。 3.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内销量 内销+自用量 市场份额 份额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11,158 12,752 48.67% - 2018 年 10,604 11,791 45.35% -3.32 2019 年 8,371 9,355 37.42% -7.93 2020 年 8,678 9,596 38.69% 1.27 2020 年 1-6 月 4,103 4,429 36.91% - 2021 年 1-6 月 4,698 5,032 38.71% 1.80 注:(1)内销量、自用量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市场份额=(内销量+自用量)/总需求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相比 2017, 内销量下降 22%。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内销量有所回升,增长 15%。 与内销量的变化趋势类似,2017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总体 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累计下降了 10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市 场份额出现回升,同比上升 1.8 个百分点,但与 2017 年的份额相比仍低近 10 个百分点。 3.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及库存占产量比重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期末库存 变化幅度 库存占产量比例 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231 - 1.82% - 2018 年 532 130.62% 4.36% 2.54 2019 年 391 -26.57% 3.98% -0.38 2020 年 393 0.65% 3.93% -0.05 2020 年 1-6 月 693 - 14.31% - 2021 年 1-6 月 368 -46.89% 6.62% -7.69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库存占比=期末库存/产量。 单位 : 万 芯 公里 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及占产量比例变化图 800 16% 700 14% 600 12% 500 10% 400 8% 300 6% 200 4% 100 2% 0 0% 2020年 2021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1-6月 1-6月 库存 231 532 391 393 693 368 库存占 比 1.82% 4.36% 3.98% 3.93% 14.31% 6.62%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呈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期末库存分别上升 131%、下降 27%和增长 1%,2020 年比 2017 年增长 70%。2021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下降 47%,但与2017 年相比仍增长了 60%。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也呈先升后降、总 体呈上升趋势。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增加 2.54 个百分点,2019 年、2020 年有所下降。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下降近 8 个百分点,但与2017 年相比仍增加近 5 个百 分点。 3.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变化情况 单位:元/芯公里 期间 内销价格 变化幅度 2017 年 47.43 - 2018 年 48.65 2.58% 2019 年 33.13 -31.91% 2020 年 23.01 -30.55% 2020 年 1-6 月 24.47 - 2021 年 1-6 月 17.88 -26.96%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内销价格 = 内销收入 / 内销数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呈先升后下降趋势,总体呈大幅下降趋 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内销价格分别增长 2.58%、下降近 32%、下降近 31%,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幅下降近 27%,2021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下 降 62%。 3.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内销收入 变化幅度 2017 年 52.92 - 2018 年 51.59 -2.51% 2019 年 27.73 -46.25% 2020 年 19.97 -28.00% 2020 年 1-6 月 10.04 - 2021 年 1-6 月 8.40 -16.37%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 上年相比,内销收入分别下降 2.51%、下降 46.25%、下降 28%,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 期相比继续下降 16.37%。 3.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税前利润 变化幅度 2017 年 13.51 - 2018 年 13.94 3.21% 2019 年 -0.15 -101.10% 2020 年 -2.06 亏损增加 1440.01% 2020 年 1-6 月 -0.87 - 2021 年 1-6 月 -2.43 亏损增加 180.13%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先升后下降趋势,总体呈大幅下降趋 势并由盈利转变为大幅亏损。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增长 3.21%,2019 年相比 2018 年大 幅下降 101.1%并转变为小幅亏损,2020 年的亏损同比增加 1440.01%,亏损额达到 2.06 亿元。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额增加 180.13%,仅上半年的亏损额就超过 了 2020 年全年的亏损额。 3.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亿元 期间 平均投资额 税前利润 投资收益率 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54.14 13.51 24.95% - 2018 年 56.72 13.94 24.58% -0.37 2019 年 62.14 -0.15 -0.25% -24.83 2020 年 63.63 -2.06 -3.24% -2.99 2020 年 1-6 月 47.02 -0.87 -1.84% - 2021 年 1-6 月 70.02 -2.43 -3.47% -1.62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投资收益率 = 税前利润 / 平均投资额。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年与 2017 年相比下降 0.37 个百分点,2019年与 2018 年相比大幅下降近 25 个百分点并为负收益率。 2020 年与 2019 年相比下降近 3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下降 1.62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下降 28 个百分点并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 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仍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以获得恢复和发展。 3.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现金净流量 变化情况 2017 年 -5.45 - 2018 年 -1.74 流出量减少 68.02% 2019 年 -11.87 流出量增加 581.63% 2020 年 1.29 转变为净流入 2020 年 1-6 月 0.43 - 2021 年 1-6 月 3.75 净流入增加 767.82%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波动较大。2018 相比 2017 年净流出量减少 68.02%,2019年相比 2018 年净流出量增加 582%,2020年转变为净流入,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净流入量增加 768%。 3.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和人均工资变化情况 单位:人;元/人 期间 就业人数 变化幅度 人均工资 变化幅度 2017 年 2,210 - 69,295 - 2018 年 2,250 1.81% 77,213 11.43% 2019 年 1,746 -22.38% 88,874 15.10% 2020 年 1,832 4.90% 89,768 1.01% 2020 年 1-6 月 1,682 - 47,112 - 2021 年 1-6 月 1,638 -2.59% 54,385 15.44%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分 别比上年增加 2%%、减少 22.38%、增加近 5%。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2.59%, 2021 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减少 26%。 在人均工资方面,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比上年增长 11.43%、增长 15.10%、增长 1.0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 续增长 15.44%。 3.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变化情况 单位: 万芯公里/人 期间 劳动生产率 变化幅度 2017 年 5.73 - 2018 年 5.42 -5.37%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9 年 5.62 3.66% 2020 年 5.46 -2.91% 2020 年 1-6 月 2.88 - 2021 年 1-6 月 3.40 17.89%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5.37%、增长 3.66 和下降 2.9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 增长近 18%。 4、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继续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 定且较为脆弱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 方面: 第一,受益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 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 第二,2018 年与上年相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和就业人数分别增长近 3% 和 2%。 第三,整个申请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 第四,受益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 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处于较高水平。 尽管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具 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从 2018 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下降了 18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开工率出现回升,但与 2017 年 的开工率相比仍低 10 个百分点;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二,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相 比 2017 年,内销量下降 22%; 第三,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累计下降了 10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市场份额出现回 升,但与 2017 年的份额相比仍低近 10 个百分点; 第四,2017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 均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 年相比 2017 年,期末库存增长 70%,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增 加 2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库存下降 47%,但与 2017 年相比仍 增长了 60%。同时,尽管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同比下降近 8 个百分点,但与 2017 年相 比仍增加近 5 个百分点; 第五,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呈持续大幅下降趋势。2019 年、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近 32%和下降近 3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 幅下降近 27%; 第六,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内销收入分别下降 2.51%、下降近 46.25%、下降 28%,2021 年上半年与 上年同期相比继续下降 16.37%; 第七,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大幅下降趋势,并由之前的盈 利转变为亏损,且亏损额逐渐扩大。2019 年相比 2018 年,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转变为小 幅亏损,2020年的亏损同比大幅增加。2021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额继续增加, 仅上半年的亏损额就超过了 2020 年全年的亏损额; 第八,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呈大幅下降趋势,并由之前的 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 第九,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就业人数分别减少 22.38%、增加近 5%,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减 少 2.59%; 第十,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5.37%、增长 3.66 和下降 2.91%,2020 年相比 2017 年 下降 5%。 综合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 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 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这种背景下,如下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 请调查产品有可能大量低价涌入国内市场,其进口价格可能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同类产 品的价格,届时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状态的国内产业将可能受到严重的冲击。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的进口量 1、申请调查国家存在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合计的过剩产能由 4,840 万芯公里增长至 5,240 万芯公里,增加了 8%,过剩产能占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合计产能的年均比重为 76%,占中国需求量的年均比重为 20%。 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合计的闲置产能由 1,760 万芯公里增长至 2,030 万芯公里,增加了15%,闲置产能占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合计产能的年均比重为 31%,占中国需求量的年均比重为 8%。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国家很可能将其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 能和闲置产能转向中国市场,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2、申请调查国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如上文所述,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高。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两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出口量占其总产量的年均比例高达65%,对外出口是消 化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大量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是两国申请调查产品出 口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 在申请调查国家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严重供过于求,急需依赖海外市场来消化 其大量的过剩产能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对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 市场的出口约束,申请调查国家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其对中国的出 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相对于其它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 高达近 60%。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的容量和吸引力显 然要比其他市场要大得多。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可能将之前销 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在人力、财力和 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第二,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 持续增长。而且,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将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以及 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 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第三,日本、韩国与中国邻近,运距短,运费低,交货期也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 势。而且,日本、韩国厂商熟悉中国市场,更容易融入中国市场。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 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恢复或者扩大对中国出口, 其对华出口数量将大量增加。 4、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对华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一旦终止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 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公司可能通过与其日本、韩国相关关联公司的内部操作和 安排,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和美国光纤产品正在采取 的相关反倾销措施,进而加大了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数量大量增加 的可能性。此外,目前中国正在对日本的光纤预制棒采取反倾销措施,如果取消日本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 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对华出口,从而减 轻和规避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 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市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成 为日本、韩国厂商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必争之地, 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 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 幅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10.04%、下降 9.36%、下 降 10.29%和下降 31.68%。另外,初步证据表明,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 在明显的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 41%。 也就是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尚且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在没有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这将为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提供明显 的降价空间。而且,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 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有可能继续以 更低的价格加大对中国市场的出口。 对于韩国而言,受反倾销措施制约,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 调查产品,这恰恰说明了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的市场份额。而且,如上文所 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如果 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目前,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物化特性、质量、用途、销售渠道、 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区别,产品同质化率极高,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采购选择具有决定 性影响,价格因素将成为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争夺市场份额的唯一或主要手段。鉴 于国内产业已经在中国市场已经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申请调查产品厂商只有继续或 再度通过低价或降价方式才能抢占市场额。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很可能 大幅下降。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根据原审终裁的认定,原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大幅 度压低和抑制作用。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与申请调查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国内产业同类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品的内销价格也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与申请调查产品的价格联动性较强。 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分别增长 2.58%、下降近 32%、下降 近 3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幅下降近 27%。 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 量涌入中国市场。在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 道等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在面对申请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冲击 下,国内产业将不得不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低价格与之进行竞争,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价格很可能继续大幅下降。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在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 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从 2018 年 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市场份额、劳动 生产率总体均呈下降趋势,而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均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持续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盈利转变为亏损,且亏 损额逐渐扩大,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就业人数总 体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 而且,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其进口价格可能大幅下降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可 能进一步大幅下降,国内产业将可能由此受到严重的冲击和影响。 受上述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可能大幅下 降,内销量和市场份额也很可能大幅下降,期末库存可能大幅增长,内销价格很可能会 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进一步大幅下降,亏 损将进一步加剧,就业人数将继续减少。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 企业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削弱。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合以上分析表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国内 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2、 证据显示,申请调查产品厂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 能,且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均在增加,对外出口是申请调查国家消化过剩产能的 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又是申请调查国家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申请调查国家有可能继 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3、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量涌入中 国市场,其进口价格很可能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在进口产 品价格大幅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为了保住一定的市场份额, 将不得不跟随申请调查产品大幅降价; 4、 受上述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可能大幅 下降,内销量和市场份额也很可能大幅下降,期末库存可能大幅增长,内销价格 很可能会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进一 步大幅下降,亏损将进一步加剧,就业人数将继续减少。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 金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企业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削弱。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 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公共利益考量 (一)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依法保护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 实意义 在 2004 年 4 月 5 日《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明确指出:“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 要基础。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 免受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 业能够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 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申请人认为:反倾销正是为了纠正进口倾销产品不公平贸易竞 争的行为,消除倾销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性影响。采取反倾销措 施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不规范低价倾销行为的制约,以维护和规范正 常的贸易秩序,恢复和促进公平竞争。由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 品在中国进行大量低价倾销,严重破坏了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原审 反倾销调查案件及时有效地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以及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 审后措施的继续实施,有助于恢复这种被扭曲的竞争秩序,保障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产业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 上文的大量证据显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产品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两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 产业造成的损害也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 金将无法获得有效回收。因此,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维护公平的竞争秩 序,保障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是符合我国公共利益的。 光纤通信技术是现代信息社会的基石和支柱,是“信息高速公路”或“国家信息基 础设施”的技术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光纤作为光信号的载体,是光通信技术发展的基 本元素和关键材料。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实施“5G”网络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FTTR (光纤到房间)建设”、“一带一路”、“宽带中国”、“提速降费”等战略和政策,光纤通 信网络正是支撑其发展和实施的基石和支柱,而光纤通信网络使用的传输媒介正是光纤。 因此,保障国内光纤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大力发展我国的光通信产业,才能够切实 保障上述国家战略和政策的顺利实施。 光纤以玻璃代替铜作为介质,一根头发般粗细的光纤传输的信息量就相当于一条桌 面般粗细的铜线。光纤的发明和使用,在为信息高速公路奠定基础的同时,也带来了更 低的功耗、更低的污染以及更少的电磁干扰。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相比铜缆,光纤可以 节省 60%的能耗。可以说,光纤先天就具有环保、低碳的特点和优势。也正因为如此, 基于光纤网络建设的“光进铜退”战略,成为过去 10 多年不可动摇的中国宽带发展之路。 2020 年 9 月,中国在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做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 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划时代庄严承诺。在此之后,我国多次在重 要场合和政策文件中提及碳达峰、碳中和。今年全国两会,碳达峰、碳中和更是首次被 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要实现上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节能减排是关键。如上文所述,相比铜缆, 光纤可以节省 60%的能耗。因此,要实现节能减排,基于光纤网络建设的“光进铜退” 战略需要进一步推进。因此,依法保护国内光纤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落实国家碳 达峰、碳中和战略的重要体现。 此外,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和检测、行程大数据等网络 信息服务为我国战胜疫情,减少病毒传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依法保护国内光纤 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当前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 另外,鉴于光纤光缆在光通信和信息产业以及国防建设中的重要和基础性作用,随 着各国对于信息安全以及国家安全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基础网络设施方面,也越来 越强调国内自主创新,大量应用国内厂商的产品和设备,以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在国 内线缆产业的一体化建设上,使用国产光纤、光缆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保障国产光纤 的稳定和有效供应是实现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持国内光纤产业本身的健康持续发展,也 有助于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光纤预制棒作为制作光纤的重要基础材料,被誉为光通信产业“皇冠上的明珠”,是 光纤通信事业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命脉。正因为如此,光纤预制棒始终被我国政府列为 重点鼓励发展和支持的产业。 2015 年 8 月 19 日,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开始采取反倾销措施。2018 年 7 月 10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日本对华出口光纤预制棒将继续受到制约。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尽管目前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的规模全球最大,但由于自主工 艺技术开发和量产时间较短,产业大而不强,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较长时间来逐步 完善提升,技术研发实力和新产品创新开发等方面与国外老牌厂商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据申请人了解,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产能高达近 3620 吨,折算光纤产能约为 1.2 亿芯 公里。如果取消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 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对华出口,从而减轻和规避中国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届时不但会对国内非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且会对国内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 做大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但有利于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产业本身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对国内光纤通信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 安全、“5G”网络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FTTR建设“一带一路”、“宽 带中国”、“提速降费”等战略和政策,以及“双碳”目标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也有利于上游原材料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因此, 申请人认为,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 我国的公共利益。 七、结论和请求 (一)结论 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虽然继 续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和较为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 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干扰。 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 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两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造成 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我国的公共 利益。 (二)请求 为维护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光纤产品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 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 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 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一 、保密申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本申请书中的材料以及附件作保 密处理,即除了本案调查机关及《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部门可以审核及查阅之外,该 部分材料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保密,禁止以任何方式接触、查阅、调卷或了解。 二、非保密性概要 为使本案的利害关系方能了解本申请书以及附件的综合信息,申请人特此制作申请 书以及附件的公开文本,而有关申请保密的材料和信息在申请书及附件的公开文本中作 了有关说明或非保密性概要。 三、保密处理方法说明 对于本申请书公开文本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及能够用于推算出保密信 息的相关数据,申请人按照如下方法进行保密处理: 在表格中列示的保密数据,以指数/数值区间的形式替代原有数字并表示原有数字的 变化情况。涉及的数据包括: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同 类产品合计产量,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的比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附件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附件三: 支持申请企业的支持声明及营业执照 附件四: 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2021 年版 附件六: 日本光纤预制棒价格情况 附件七: 日本株式会社藤仓的毛利润率 附件八: CRU 对于未来几年全球市场光缆需求增幅的预测 附件九: 中国移动启动 2021 年-2022 年普通光缆集采 附件十: CRU 全球光纤光缆指数 附件十一: 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附件十二: 汇率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0 - 公开文本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正文.pdf
附件内容预览
文件总页数:80 页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支持申请企业: 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1、 公司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 光谷大道 9 号 邮政编码: 430070 法定代表人:马杰 案件联系人:刘雪琪 联系电话: 027-67887229 传 真: 027-68789089 2、 公司名称: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馆驿路 18 号 邮政编码: 311400 法定代表人:王建沂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3、 公司名称: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 42 号 邮政编码: 430074 法定代表人:李诗俞 案件联系人:解骁骁 联系电话: 027-87782660 传 真: 027-87453985 4、 公司名称: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亨通路 100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法定代表人:陈伟 案件联系人:于海明、马磊 联系电话: 0512-63912516 传 真: 0512-6343091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5、 公司名称: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南通开发区中天路 6 号 邮政编码: 226009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案件联系人:成康康 联系电话: 0513-83599770 传 真: 0513-83599601 6、 公司名称: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成都高新西区西源大道 56 号 邮政编码: 611731 法定代表人:胡江兵 案件联系人:成健 联系电话: 028-87838170 传 真: 028-87838179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名 称: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政编码: 100120 代理律师: 郭东平、贺京华、蓝雄 联系电话: 010-82230591/92/93/94 传 真: 010-82230598 电子邮箱: gdp@bohenglaw.com 网 址: www.bohenglaw.com 期终复审支持申请企业: 1、 公司名称: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庄丹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公司名称: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3、 公司名称: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创新 5 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4、 公司名称: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榕苑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目 录 前 言 ................................................... 11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 11 二、 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提出的期中复审 ...... 11 三、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提出的更名复审 ............... 12 四、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 12 五、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 13 六、 国内产业提出的期中复审 ........................................ 13 七、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 14 八、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 14 九、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 15 十、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 15 十一、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 16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 17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 17 (一)复审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 17 1、复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 17 2、复审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 18 3、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 ......................................... 19 4、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 20 5、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 22 6、申请提出之前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比例23 (二)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介绍 ................................ 23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 26 1、生产商 ...................................................... 27 2、出口商 ...................................................... 28 3、进口商 ...................................................... 28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 29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 29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比较 .............................. 3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在物理特征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 30 2、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外观和包装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3、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4、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5、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用途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6、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7、 结论 .......................................................... 31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 ................................. 32 (一) 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2 (二)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2 (三)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3 (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3 1、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 33 2、 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变化情况 ........................ 34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 34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 ......................... 36 2.2.1 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 36 2.2.2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量相对于中国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 37 3、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 37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38 (一)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倾销情况 .................................................... 38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 销税并无异议,而韩国厂商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 38 2、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仍然存在倾销39 2.1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 39 2.2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 40 2.3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 41 2.4 估算日本的倾销幅度 ......................................... 44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情况 44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5 1、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而韩国不以倾销 价格则无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的倾销行为很可 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5 2、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申请调查产品具有极大 的吸引力,其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 45 3、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 销措施,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6 3.1 日本 ....................................................... 46 3.1.1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 46 3.1.2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 47 3.1.3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 48 3.1.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日本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49 3.1.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1 3.2 韩国 ....................................................... 52 3.2.1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 52 3.2.2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 53 3.2.3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 54 3.2.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韩国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4 3.2.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6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56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58 (一) 累积评估 ..................................................... 58 (二)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恢复状况 ...................... 58 1、原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受损害情况 ............................... 59 2、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恢复情况 ..... 59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状况 ........... 59 3.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 60 3.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 61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 62 3.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 63 3.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 64 3.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 65 3.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 66 3.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 67 3.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 68 3.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 68 4、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继续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 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 69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的进口量 ...................... 71 1、申请调查国家存在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 71 2、申请调查国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 71 3、相对于其它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 72 4、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对华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72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 73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 73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 73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 74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74 六、公共利益考量 .................................................... 75 (一)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依法保护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 和现实意义 .................................................... 75 (二)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持国内光纤产业本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也有助于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 77 七、结论和请求 ...................................................... 78 (一)结论 .......................................................... 78 (二)请求 .......................................................... 78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 79 一 、保密申请 ........................................................ 7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非保密性概要 .................................................... 79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 8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前 言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03年5月7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代 表中国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2、立案调查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 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3、初步裁定 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产 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 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4、最终裁定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最终裁定公告,最终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 倾销,并对中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自 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二、 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提出的期中复审 2007 年 1 月 31 日,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向商务部提交 了对原反倾销案中适用于其的反倾销税率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的申请,请求 调整适用于其的反倾销税税率。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07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韩国株式 会社OPTOMAGIC公司的被调查产品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 2008年4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光纤反倾销案期中复审裁定公告(年度第19号公告), 决定将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自2008年4月15日起 执行。 三、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提出的更名复审 2009年3月19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继 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案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 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 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四、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09年10月1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 技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 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作为支持企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 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立案调查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3、裁定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2004 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五、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2011年5月10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向商务部提交 申请,请求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 施中的权利义务。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 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7%的反倾销税率。以韩国LS电线株式 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 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反倾销税税率。 六、 国内产业提出的期中复审 1、提出申请 2012年1月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 限公司、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 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产业向商务部递交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申请书,主张对 适用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之后更 名为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立案调查 2012年3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号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 System 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两家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 期中复审。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裁定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韩国 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 销税税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自7.9%。 七、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2012年4月24日,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申请由更名后的大韩 光通信株式会社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所适用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税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在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2.3%的 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其他 韩国公司”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八、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15年9月30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 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 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商务部提 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 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立案调查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7月1 日至201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3、裁定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 续或再度发生。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 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 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 税,实施期限为5年。 九、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至此,目前中国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征收的反倾销税 税率如下: 1、产品范围 目前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90011000项下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2、反倾销税率 (1)日本公司  所有日本公司 46% (2)韩国公司  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9.1% 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 其他韩国公司 46% 十、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2021年6月25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商救济立案函2021年第64号《关于部分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 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国内的自然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十一、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鉴于本申请书中所述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 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 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 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 因此,为维护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 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 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 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所确 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一)复审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复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 光谷大道 9 号 邮政编码: 430070 法定代表人:马杰 案件联系人:刘雪琪 联系电话: 027-67887229 传 真: 027-68789089 (2)公司名称: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馆驿路 18 号 邮政编码: 311400 法定代表人:王建沂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3)公司名称: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 42 号 邮政编码: 430074 法定代表人:李诗俞 案件联系人:解骁骁 联系电话: 027-87782660 传 真: 027-87453985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4)公司名称: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亨通路 100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法定代表人:陈伟 案件联系人:于海明、马磊 联系电话: 0512-63912516 传 真: 0512-63430919 (5)公司名称: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南通开发区中天路 6 号 邮政编码: 226009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案件联系人:成康康 联系电话: 0513-83599770 传 真: 0513-83599601 (6)公司名称: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成都高新西区西源大道 56 号 邮政编码: 611731 法定代表人:胡江兵 案件联系人:成健 联系电话: 028-87838170 传 真: 028-87838179 (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2、复审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为申请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之目的,申请人授权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作 为其全权代理人,代理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申请及调查工作,具体代理权限见授 权委托书(请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郭东平律师、贺京华律师和蓝 雄律师共同处理申请人所委托的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事宜。(请参见附件二:“律师指派书 和律师执业证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郭东平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402136 贺京华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115344 蓝 雄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81777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 编:100120 电 话:010-82230591/2/3/4 传 真:010-82230598 电子邮箱:gdp@bohenglaw.com 网 址:www.bohenglaw.com 3、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 本次期终复审案件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庄丹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2)公司名称: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3)公司名称: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创新 5 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4)公司名称: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榕苑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请参见附件三:“支持申请企业的支持声明及营业执照”) 4、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根据申请人了解,目前已知的中国其他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深圳特发信息德拉克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郎山一路北 邮政编码:518057 联系电话:0755-26981288 传 真:0755-26981299 (2)公司名称:住友电工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北区 邮政编码:518057 联系电话:0755-26990001 传 真:0755-26990011 (3)公司名称: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西安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 18 号 邮政编码:710075 联系电话:029-8569122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传 真:029-85691225 (4)公司名称:特恩驰(南京)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科四路 2 号 邮政编码:210061 联系电话:025-58844888 传 真:025-58844858 (5)公司名称: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清江路 200 号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电话:021-64852520 传 真: 021-64852532 (6)公司名称: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76 号 邮政编码:210038 联系电话:025-85569598 传 真: 025- 85577136 (7)公司名称:康宁(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 邮政编码:570126 联系电话:0898-66832032 传 真:0898-66832005 (8)公司名称: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海门市北海路 777 号 邮政编码: 226103 联系电话:0513-82105999 传 真: 0513-82105111 (9)公司名称: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凯乐工业城 邮政编码: 43007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联系电话:0716-5209582 传 真: 0716-5209379 (10)公司名称: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吴江市震泽八都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215233 联系电话:0512-63871883 传 真: 0512-63871318 (11)公司名称: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阳谷县光电产业园 1 邮政编码: 252300 联系电话:0635-2512888 传 真: 0635-2511369 (12)公司名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文化东路 1 号 邮政编码:214434 联系电话:0510-86406166 传 真:0510-86406162 (13)公司名称: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 8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联系电话: 0512-63870068 传 真: 0512-63871897 5、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协会名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 6 号华天大厦 邮政编码: 100038 联系电话: 010-63499619 传 真: 010-63499615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6、申请提出之前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比例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1-6 月 申请人合计产量 12,659 12,196 9,813 9,995 5,564 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 【100】 【108】 【101】 【128】 【78】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 【100】 【99】 【83】 【90】 【52】 合计产量 中国总产量 28,000 27,900 26,100 25,200 13,500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 【50-60】% 【50-60】% 【50-60】% 【50-60】% 【50-65】% 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 注:(1)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证据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上表 4 家支持申请企业当中有 3 家企业属于长飞的关联企业,如果披露 4 家支持申 请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则长飞可以推算出另外一家支持申请企业涉同类产品的产 量,故对 4 家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指数的形式 表示,首年度 2017 的指数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年度的实际数据比乘以首年度的 指数。】 【同理,如果披露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数据,则可以推算出支持申请企业 的合计产量,进而长飞可以推算出另外一家支持申请企业涉同类产品的产量,故对申请 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指数的形式表示。】 【如果披露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则可以推算出申请人 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因此对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的 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数值区间的形式表示。】 上述数据显示:2017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均占中 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50%以上,符合《反倾销条例》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二)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介绍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单模光纤或 G.652 光纤,它同时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 1310nm 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 1550nm 窗口。 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 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 波长时损耗最小, 但色散最大。G.652 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在 0.3~0.4dB/km,色散系数在 0~3.5ps/nm.km,1550nm 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色散系数在 15~18ps/nm.km。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 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 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 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 我国从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开始光纤的研究,几乎与国外同时起步,并在 1977 初研 制出第一根石英光纤,1985 年研制出 1300nm 单模光纤。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我 国开始从英国、法国等国家引进光纤制造设备,但由于布点分散,规模小,又未能引进 系统生产技术,引进后又缺乏资金继续投入,未能形成配套发展。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 我国以合资形式引进技术、开放市场的政策,相继建立了长飞、朗讯等几个大型光纤(光 缆)生产企业,它们都采用了世界著名光纤厂商的先进技术,从而基本建立了我国光纤 产业。但是在 1997 年以前,我国所用的光纤中,80%以上依靠进口,国内整体市场仍依 赖进口光纤。到了 2001 年,国内光纤企业已经达到了 10 家,光纤的实际生产能力也达 到 1600 万芯公里/年以上,已能满足国内光纤的需求。同时国产光纤质量已达到国际水 平并且国产光纤已能替代进口。国产光纤逐渐开始取代进口光纤的市场地位。 但是自 2000 年底开始,随着网络泡沫的破灭以及全球经济不景气等诸多原因的影响, 全球宽带网络的应用骤然降温,随之而来的世界性经济滞胀使国际市场上光纤需求在 2001 年逐渐出现过剩。与此同时,经济发展“一枝独秀”的中国市场成为了海外光纤生 产企业努力消化产能的重要选择场所和拼力争夺的阵地。国外光纤的生产厂商为了继续 扩大或占领中国市场,消化其过剩的产能,不断采取各种手段以及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其产品。 为了遏制国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2003 年 5 月 7 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 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光纤产业正式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 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 2003 年 7 月 1 日公告立案,并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发布最终裁定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 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三国大肆低价倾销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为国内光 纤产业建立了一个较为健康、有序、稳定的市场。国内光纤生产企业充分利用这来之不 易的机会,顺应市场需求的发展,逐步扩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规模。 同时,在需求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2005 年-2009 年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都在总体上保持增长趋势。但是,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盈利状况仍然不稳定,国内产业 2005 年亏损,2006 年开始扭亏为盈,但 2008 年效益再次出现下滑,多家企业陷于亏损的边缘,部分企业出现亏损,国内产业的投资 收益率也出现下降。这些情况表明,尽管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 步恢复和发展,但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与此同时,上述期间内,日本、韩国产能过剩,拥有较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 的依赖度较高,将中国视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市场需求旺盛、发展前景极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 出口数量很可能大幅增加,出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大幅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很有可能再 度遭受损害。 为此,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 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期终 复审调查申请,请求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对 于申请人的申请,商务部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立案,并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做出第一 次《期终复审裁定》,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并决定继续维持对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继续得以恢复和发展,但 仍然较为脆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冲击和影响。为此,2015 年 9 月 30 日,长飞光纤光缆 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作为申请人, 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商务部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并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做出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裁定如果终止原反 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并决定继续维持对日本和韩 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 5 年。 2017 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以来,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2018 年与上年相 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和就业人数分别增长近 3%和 2%。而且,受益反倾销措 施的继续实施,2017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于较高水平。 但是,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 率从 2018 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市 场份额、劳动生产率总体均呈下降趋势,而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均总体 呈上升趋势。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9 年以来,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持续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盈利转变为 亏损,且亏损额逐渐扩大,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 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 与此同时,证据表明,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 产能,且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均在增加,对外出口是申请调查国家消化过剩产能的重要 渠道,而中国市场又是申请调查国家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申请调查国家有可能继 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申请调查产品,其价格很可能会大幅下降并压低 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根据以上情况以及下文申请书所论述的其他相关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 续或再度发生,其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以低价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从而对目前仍不 稳定和较为脆弱的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继续或再度造成严重的冲击和影响,国 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很有可能进一步恶化,企业投入的大量资金也可能无法得到及时 和有效的回收,国内产业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遭受损害。 为此,为维护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请求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 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并向中国出口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2008 年第 19 号公告、2009 年第 36 号公告、2010 年第 92 号公告、2011 年第 44 号公告、2012 年第 37 号公告、2013 年第 9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78 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 施期限为 5 年。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申请人在合理可获得的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如下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主要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名单: 1、 生产商 1.1 日本 (1)公司名称: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5-33, Kitahama 4-chome, Chuo-ku, Osaka, Japan 联系电话:+81-6-6220-4141 传 真:+81-6-6220-3380 网 址:https://sumitomoelectric.com/ (2)公司名称:Fujikura Ltd.(株式会社藤仓) 地 址:5-1,kiba 1-chome,koto-ku,Tokyo 135-8512,Japan 联系电话:+81-3-5606-1112 传 真:+81-3-5606-1501 网 址:https://www.fujikura.co.jp/ (3)公司名称:Furukawa Electric Co., Ltd.(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二丁目2-3 丸之内中通大厦 联系电话:+81-3-3286-3001 传 真:0081-3-3286-3112 网 址:https://www.furukawa.co.jp/en/ 1.2 韩国 (1)公司名称:LS Cable & System Ltd.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 公司地址:12nd-17th Fl. LS Tower, 127 LS-ro, Dongan-gu, Anyang-si, Gyeonggi-do 14119 Korea 联系电话:+82-2-2189-9114 传 真:+82-2-2189-9114 网 址:http://www.lscns.com/en/main.asp (2)公司名称: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公司地址:603-4, Seonggok-dong, Danwon-gu, Ansan-si, Gyeonggi-do, Korea 联系电话:+82-31-450-3968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传 真:+82-31-450-3968 网 址:https://www.tfo.co.kr/#main_view02 (3)公司名称: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 公司地址:30, Manjeondang-gil, Tangjeong-myeon, Asan-si, CHUNGCHEONGNAM-DO, Korea 联系电话:+82-41-520-2239 传 真:+82-41-520-2239 网 址:https://www.corning.com/ 2、出口商 根据申请人的了解,上述主要生产商本身从事出口业务,即亦为出口商。 3、进口商 申请人已知的中国进口商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名称: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 电 话:0512-63272292 传 真:0512-63271384 (2) 公司名称:江苏通光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海门市 电 话:0513-2671671 传 真:0513-2671666 (3)公司名称:住友电工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北区 联系电话:0755-26990001 传 真:0755-26990011 (4)公司名称: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 18 号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联系电话:029-85691220 传 真:029-85691225 (5)公司名称:固特电子 (深圳) 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松岗镇东方村大田洋工业区 联系电话:0755-27082803 传 真:0755-27082803 (6)公司名称:南京韩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81 号 02 幢 607B 室 联系电话:025-83719672 传 真:025-83719672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中文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光纤或 G.652 单模光纤,它同时 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 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 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 小,但色散最大。G.652 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 在 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 色散系数在 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它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 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 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 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申请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90011000。本次申请调查 进口产品为税则号 90011000 项下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进口关税税率:2017 年至 2021 年,日本适用 5%的最惠国税率;2017 年至 2021 年, 韩国分别适用 4.7%、4.6%、4.5%、4.5%和 4.5%的协定税率。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2021 年版) 增值税税率:2018 年 5 月 1 日前,增值税率为 17%,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为 16%,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为 13%。 监管条件:根据商务部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2008 年第 19 号公告、2009 年 第 36 号公告、2010 年第 92 号公告、2011 年第 44 号公告、2012 年第 37 号公告、2013 年第 9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78 号公告,中国目前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征收 7.9%-46%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比较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的最终裁定和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的裁定,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 相同或相似,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 人认为,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此次申请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与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在物理特征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国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申请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上基本相同。两者均同时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 窗口附近,最小衰减位于1550nm 窗 口。其特点为波长在 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 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在 0.3 ~ 0.4dB/km,色散系数在 0~3.5ps/nm.km;1550nm 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色散 系数在 15~18ps/nm.km。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外观和包装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外观情况基本相同,光纤的颜色为白色带微黄,长度按 标准盘划分为 50.4 公里、25.2 公里、12.6 公里等,光纤盘尺寸也基本相同,如法蓝直 径:235 毫米,圆筒直径:152 毫米。 3、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的原材料基本相同(均为光纤预制棒),其传光芯层的材料 为 SiO2-GeO2 的锗硅系玻璃,包层为 SiO2 玻璃,所使用原材料都是高纯 SiCl4。拉制光 纤使用的涂料为 UV 光固化材料。 4、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生产流程基本相同,均是将光纤预制棒在拉丝塔上 拉丝制成光纤,并经过张力筛选以及一定的试验和检验合格后即可包装入库。 5、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用途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用途完全相同,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 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 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6、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均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区域代理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 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客户既购买或使用申请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 用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之间具有明显的竞 争和替代性。 7、 结论 综上分析,申请调查产品与国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 观、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 (一) 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 1 季度, 美国、日本和韩国合计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分别 3015604 芯公里、 7136822 芯公里、6117113 芯公里和 1952961 芯公里。2001 年和 2003 年 1-3 月分别比上 年同期增长 136.66%、159.10%,2002 年比上年减少 14.29%;2000 年至 2002 年年平均增 长率为 42.42%。 此外,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市 场份额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总体呈先增后减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 1-3 月,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在所占中国国内市 场份额分别为 57.14%、66.95%、50.80%和 46.82%。从趋势上看,2001 年三国产品占中国 国内市场份额比上年增加了近 10 个百分点,2002 年和 2003 年 1-3 月有所减少,但一直 高达 46%以上。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加权 平均价格在原审调查期后期呈明显下降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一季 度,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 28.88 美元/芯 公里、37.89 美元/芯公里、15.83 美元/芯公里和 13.63 美元/芯公里。2001 年比上年增 长 31.19%;2002 年和 2003 年一季度则出现大幅下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 58.23%、 36.52%,2003 年一季度降至了调查期内最低点。在同期中国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增 长的情况下,三国产品价格的大幅下降迫使国内产业不断调低产品销售价格以维持有限的 开工率和市场份额。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形成了严重的压制和抑制。 (二)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2005 年至 2008 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 量分别为 592.00 万芯公里、748.00 万芯公里、772.00 万芯公里和 875.00 万芯公里, 年均增长幅度为 13.91%;2009 年1-9 月,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为 1523.00 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上升 105.26%。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05 年至 2008 年,来自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 139.20 万 芯公里、174.86 万芯公里、147.55 万芯公里和 123.66 万芯公里,年均降幅为 3.87%; 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为260.31 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增长149.40%。 2005 年至 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所占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 的比例分别为 23.51%、23.38%、19.11%、14.13%和 17.09%。 2005 年至 2008 年,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66.38 元/芯公里、65.78 元 /芯公里、62.00 元/芯公里和 58.22 元/芯公里,2006 年至 2008 年分别比上年下降 0.90%、5.75%和 6.09%。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为 60.40 元/芯公 里,比上年同期增长 2.44%。 (三)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2010年至 2015 年上半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被调 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 407.15 万芯公里、671.20万芯公里、956.93万芯公里、620.29 万芯公里、363.23 万芯公里和 204.30 万芯公里,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 4.82%、6.85%、 8.06%、4.59%、2.35%和 2.27%。 2010 年至 2014 年,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 8.18 美元/芯公里、8.05 美元/芯公里、7.98 美元/芯公里、7.24 美元/芯公里和 6.28 美元/芯公里;年均价格变 化幅度分别为-1.63%、-0.87%、-9.19%和-13.35%。2015 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为 6.03 美元/芯公里,比上年同期的 6.21 美元/芯公里下降了 2.98%。 (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1、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在我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即G.652 光纤)通过海关税则号90011000 进口报关, 该税则号项下除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之外,还包括其他型号的单模光纤(如 G.654、 G.655、G.657)、多模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光缆等产品。为了合理分析日本、韩国对 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和价格变化情况,申请人通过权威第三方机构获得 了 2017 年-2021 年上半年我国从日本、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据,具体如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2021 年上半年日本和韩国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表 单位:芯公里;美元;美元/芯公里 期间 国别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进口价格 日本 1,265,500 11,048,645 8.73 2017 年 韩国 2,111,515 15,742,688 7.46 两国合计(平均) 3,377,015 26,791,333 7.93 日本 2,767,882 24,356,391 8.80 2018 年 韩国 447,735 3,715,737 8.30 两国合计(平均) 3,215,618 28,072,128 8.73 日本 719,868 5,697,294 7.91 2019 年 韩国 221 672 3.05 两国合计(平均) 720,088 5,697,966 7.91 日本 385,500 2,736,613 7.10 2020 年 韩国 - - - 两国合计(平均) 385,500 2,736,613 7.10 日本 141,118 965,149 6.84 2020 年 韩国 - - - 上半年 两国合计(平均) 141,118 965,149 6.84 日本 462,103 2,159,313 4.67 2021 年 韩国 - - - 上半年 两国合计(平均) 462,103 2,159,313 4.67 注:(1)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进口价格=进口金额/进口数量。金额不含中国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 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变化情况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量统计表 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20 年 2021 年 国别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项目 1-6 月 1-6 月 进口数量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日本 变化幅度 - 118.72% -73.99% -46.45% - 227.46% 进口数量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韩国 变化幅度 - -78.80% -99.95% -100.00% - - 进口数量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两国合计 变化幅度 - -4.78% -77.61% -46.46% - 227.46%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单位:万芯公里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图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0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日本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韩国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申请调查产品合计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进口数量总 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 4.78%、下降 77.61%、下降 46.46%和增长 227.46%。 分国别来看:(1)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来自日本的申请调查产 品进口数量分别增长 118.72%、下降 73.99%、下降 46.45%和增长 227.46%;(2)来自韩 国的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2018 年相比 2017 年下降 78.80%。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 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综合上述,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尽管来自日本的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 呈下降趋势,但是,2021 年上半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 明显反弹,增幅达到 227.46%,仅半年的出口量就超过了其 2020 年全年的对华出口量。 上述情况表明,中国市场依然是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厂商重要或不容放弃的目标市场。 对于韩国而言,虽然其暂时退出了中国市场,但是如下文所述,鉴于韩国国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属于典型的出口导向型产业,且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较大以及中国市场所 具有的吸引力等事实,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可能会重新寻求国外尤其是近邻且具 有巨大吸引力的中国市场,再次实施对中国的大量低价出口。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 2.2.1 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变化幅度 - -0.76% -3.85% -0.80% - 8.33% 注:需求量来源请参见附件四。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变化图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 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 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 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 2017 至 2020 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分别为26,200 万芯公里、26,000 万 芯 公 里 、 25,000 万 芯 公 里 和 24,800 万 芯 公 里 , 需 求 略 有 波 动 但 总 体 保 持 在 25,000-26,000 万芯公里每年的水平。2021 年上半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 量为 13,000 万芯公里,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为 8.33%。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2.2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量相对于中国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2020 年 2021 年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1-6 月 1-6 月 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量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 1.29% 1.24% 0.29% 0.16% 0.12% 0.36% 增减百分点 - -0.05 -0.95 -0.13 - 0.24 注: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 申请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变化图 1% 1% 1% 1% 1% 0% 0% 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市场份额 1.29% 1.24% 0.29% 0.16% 0.12% 0.36%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总 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 1.29%、1.24%、0.29%、0.16%和 0.36%,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 0.05 个百分点、下降 0.95 个百分点、下降 0.13 个百分点和增 加 0.24 个百分点。 3、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变化情况 单位:美元/芯公里 期间 2020 年 2021 年 国别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项目 1-6 月 1-6 月 日本 进口价格 8.73 8.80 7.91 7.10 6.84 4.67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变化幅度 - 0.79% -10.06% -10.30% - -31.68% 进口价格 7.46 8.30 3.05 - - - 韩国 变化幅度 - 11.31% -63.29% - - - 两国加权 进口价格 7.93 8.73 7.91 7.10 6.84 4.67 平均 变化幅度 - 10.04% -9.36% -10.29% - -31.68% 单位:美元/芯公里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图 10 9 8 7 6 5 4 3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进口价格 7.93 8.73 7.91 7.10 6.84 4.67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 格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10.04%、下降 9.36%、下降 10.29%和下降 31.68%。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 销情况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并无异议, 而韩国厂商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中国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 措施以来,日本生产商及或出口商没有就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 审的请求,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 要性并无异议。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根据商务部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日本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在第一次 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对华出口仍然存在倾销。此外,根据 2013 年 3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的期 中复审裁定公告,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厂商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 OPTOMAGIC(后更名为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对华出口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而且,根据商务部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日本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在第二 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对华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申请人目前掌握的初步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的2020年下半年至2021 年上半年期间,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仍然继续存在明显的倾销行 为。以下,申请人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和数据,初步估算上述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 2.1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1)申请人申请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即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人无法详细了解到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在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对中国出口的具体交易价格,但是申请人通过权威第 三方机构获得上述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数量和金额计算出的 CIF 价格。 申请人以此为基础,并对上述了解到的相关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作为计算其出口价格的 基础。 (2)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人暂时无法了解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厂商在 其本土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价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产品的 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 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 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 值”,因此申请人暂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式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 价值。 (3)基于上述调整前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申请人将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出厂 价的水平上估算原产于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的倾销幅度。 (4)申请人根据进一步的资料和信息收集,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计算保留进一步变动和主张的权利。 2.2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1)调整前的出口价格 单位:芯公里;美元;美元/芯公里 期 间 国别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价格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日本 706,485 3,930,777 5.56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出口价格 = 出口金额 / 出口数量。金额不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价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 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 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 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A、进口关税、增值税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价格是 CIF 出口价格,并不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此项调 整不应适用。 B、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价格是 CIF 出口价格,为了和正常价值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 比较,应该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扣除日本从出厂到中国的各种环节费用,包括国际运费、 国际保险费、港口杂费、日本境内运费、日本境内保费、包装费、折扣、佣金、信用成 本、仓储、商检费和其它费用等等。 总体而言,上述环节费用大致可以分为日本到中国的境外环节费用和日本的境内环 节费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关于境外环节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了解,日本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 通过空运的方式运输。日本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空运费为 0.30 美元/ 芯公里。保险费率均为 0.45%,根据国际惯例,保险费是根据货物 CIF 价值的 110%进行 计算,所以保险费等于 CIF×110%×0.45%。关于其他费用,根据稳健原则,暂不予以扣 除(以上相关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 关于境内环节费用,目前申请人没有合理渠道了解具体费用或者比率,为提请本次 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之目的,申请人参照申请人企业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 年的销售费用占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3.3%,暂认为日本境内环节费用占其销售 价格的比例为 3.3%。 由此,本项调整如下: 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 国别 调整前的出口 本项调整后 减:境内环节 价格(CIF) 减:空运费单价 减:保险费单价 的出口价格 费用 3.3% 日本 5.56 0.30 0.028 0.184 5.05 C、销售数量和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由于日本在其国内销售以及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均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而且在 物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3)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经过上述调整,调整后基本的出口价格为: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 别 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日本 5.05 2.3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3.1 结构正常价值 2.3.1.1 生产成本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由于商业秘密的原因,申请人无法掌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实际生产成本数 据。但是,考虑到光纤预制棒是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原材料,申请人暂以了 解到的光纤预制棒的单耗以及光纤预制棒的成本占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的比例为 基础来估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根据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 的说明”),通常情况下,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生产1 芯公里的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大约需要耗用 27-33 克光纤预制棒(申请人取其平均值为30),光纤预制棒的成本占 其单模光纤总生产成本的比重为 68%-72%左右(申请人取其平均值为 70%)。关于主要原 材料光纤预制棒的价格,申请人了解到的日本市场光纤预制棒的价格如下: (1)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价格 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价格 单位:美元/克 国别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日本 0.145 注:光纤预制棒价格来源请参见附件六:“日本光纤预制棒价格情况”。 (2)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在主要原材料光纤预制棒价格的基础上,申请人进一步推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的生产成本如下: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光纤预制棒成本占非色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光纤预制棒价格 单耗 国别 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 纤生产成本 (美元/克) (克/芯公里) 本的比重 (美元/芯公里) 日本 0.145 30 70% 6.21 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 =(光纤预制棒价格 * 单耗)/光纤预制棒成本占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生产成本的比重。 2.3.1.2 费用和利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目前申请人暂没有合理渠道能够获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费用和利润。但是, 申请人获得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 Fujikura Ltd.(株式会社藤仓)披露的 2020 年财政年度(2020.4-2021.3 月)公司的毛利润为 15%(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七”)。鉴 于株式会社藤仓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主要生产厂商之一,申请人暂以上述毛利润 率作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毛利润率。鉴于毛利润率当中已经包含了产品的相关 费用在内。因此,申请人以上述毛利润率来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价值。 2.3.1.3 结构价格 基于以上生产成本以及毛利润率,申请人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价值 如下: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别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 毛利润率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结构价格 日本 6.21 15% 7.31 注:结构价格=生产成本/(1-毛利润率)。 2.3.2 价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 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 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 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2.3.2.1 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 为了计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由于申请人估算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正常价值已是出厂价水平。销售条件和 贸易环节的调整,包括境内运费、境内保费、包装费、折扣、佣金、信用成本、仓储和 其它费用等的调整或者扣减不应考虑。 2.3.2.2 税收的调整 由于申请人估算的结构正常价值不含增值税,此项调整不应考虑。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3.2.3 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了解,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在物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2.3.3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单位:美元/芯公里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日本 7.31 2.4 估算日本的倾销幅度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日本的倾销幅度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别 日本 项目 出口价格(CIF) 5.56 出口价格(调整后) 5.05 正常价值(调整后) 7.31 倾销绝对额* 2.26 倾销幅度** 41% 注:(1)倾销绝对额*=正常价值(调整后)-出口价格(调整后); (2)倾销幅度**=倾销绝对额 / 出口价格(CIF)。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情况 对于韩国的倾销情况,由于 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申请的倾销调查期内(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韩国未向中国出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故申请人无法测算其倾销幅度。 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2019 年以来韩国逐渐退出了中国市场,说明韩国 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但是,通过下文对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 能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后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 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1、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而韩国不以倾销价格则无 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生 如上文所述,日本对中国出口的申请调查产品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的 2020 年下半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期间仍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估算,上述期间日本 的倾销幅度为 41%。 对于韩国而言,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2019 年以来韩国申请调查产品逐 渐退出了中国市场,说明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场份额。 上述情况表明: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仍 然继续存在倾销行为,而韩国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场份额。可以预见,一旦 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申请调查产品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其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全球主要消费市场单模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地区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全球 需求量 44,680 45,780 44,530 43,920 46,760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26,500 中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59% 57% 56% 56% 57% 需求量 5,120 5,500 5,900 6,500 7,000 美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11% 12% 13% 15% 15% 需求量 3,600 3,700 4,000 3,700 3,900 欧盟 27 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8% 8% 9% 8% 8% 需求量 1,000 1,000 1,030 1,060 1,080 日本 占全球需求比重 2% 2% 2% 2% 2% 需求量 560 580 600 560 580 韩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1% 1% 1% 1% 1%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其他国家 需求量 8,200 9,000 8,000 7,300 7,700 (地区) 占全球需求比重 18% 20% 18% 17% 16%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占全球需求比重为各国(地区)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重。 从上述表格数据可以看出: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消费市场主要包括中国、美 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其中: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中国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高达 57%,美国、欧盟 27 国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分别为 13%和 8%,日本、韩国则只有 2%和 1%,其他国家(地区)的年均比重为 18%。 对比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 消费量的年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 (地区)的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 因此,市场容量巨大的中国市场对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具有巨大的 吸引力,是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出口的必争之地,其他国家(地区)市 场无法为其提供同样足够大的市场空间,以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3、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1 日本 3.1.1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产能 4,600 5,100 5,100 5,100 5,100 产量 3,500 3,600 3,600 3,600 3,800 开工率 76% 71% 71% 71% 75% 闲置产能 1,100 1,500 1,500 1,500 1,300 闲置产能占 24% 29% 29% 29% 25% 总产能的比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需求量 1,000 1,000 1,030 1,060 1,080 过剩产能 3,600 4,100 4,070 4,040 4,020 过剩产能占总 78% 80% 80% 79% 79% 产能的比例 注:(1)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和产量 总体均有所增长,开工率维持在71%-76%左右的较低水平。由于开工率始终维持在较低水 平且总体呈下降趋势,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闲置产能从 2017 年的 1100 万芯公里 增加到 2021 年预计的 1300 万芯公里的较高水平,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为25%。 如果日本将其大量的闲置产能予以充分释放,其出口能力将大大增强。 在消费市场上,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总体保持在 10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 平。 与其较大的产能相比,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明显不足,使得日本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的过剩产能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过剩产能始终维持在 3600-41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且过剩产能总体呈 增长趋势,2021 年预计相比 2017 年增加了 12%。与此同时,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 剩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始终维持在 80%左右的较高水平,出口能力很大。 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很可能更多地转向市场规模巨大且邻近的中国市场,其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能力将会大大增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发生。 3.1.2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日本净出口量 2,500 2,580 2,560 2,520 日本总产量 3,500 3,600 3,600 3,600 净出口量占总产量比例 71% 72% 71% 7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 总体保持在 25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与此同时,日本净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也 总体保持在 70%左右的高水平。这说明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 高, 对外出口是日本消化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产量的主要渠道。 如果终止对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日 本很可能加大对市场规模最大的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1.3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美元/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上半年 2021 年上半年 对华出口数量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变化幅度 - 118.72% -73.99% -46.45% - 227.46% 对华出口价格 8.73 8.80 7.91 7.10 6.84 4.67 变化幅度 - 0.79% -10.06% -10.30% - -31.68%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日本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增长 118.72%、下降 73.99%、下降 46.45%。但是,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 口数量出现明显反弹,增幅达到 227.46%,仅半年的出口量就超过了其 2020 年全年的对 华出口量。上述情况说明,即便有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厂商仍积极在试图增加对中 国的出口,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其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倾销出口的力度。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0.79%、下降 10.06%、下降 10.30%和下降 31.68%。而且,如上文所述,尽管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对华出口价格仍属于倾 销价格。 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对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起到了较为明显的遏制作用。 但如上所述,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大幅下降,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且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21 年上半年对华出口数量出现大幅反弹。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甚至可能会更加严重。 3.1.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日本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如上文所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 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 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消费市场,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 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 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2)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 长 2020 年以来,中国政府多次部署“新基建”,强调加快5G 网络建设等新型基础建设 的进度,《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建 设。各省市也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近年来,电信运营商在持续加大5G 网络的建设力度, 中国计划 2021 年安装超过 60 万个 5G 基站。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21 年第 2 季度,中 国共建有 96.1 万个 5G 基站。此外,截至 2021 年 6 月份,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 通累计报告了 4.53 亿的 5G 用户。根据根据 ABI Research 的预测,到 2025 年,中国的 5G 用户将达到 7.39 亿,占全球 5G 细分市场份额的近 40%。 2021 年 03 月 2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 年)》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城市地区和 有条件乡镇的“双千兆”(以千兆光网和5G 为代表)网络基础设施,实现固定和移动网 络普遍具备“千兆到户”能力。 2021 年 4 月 6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 提 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开展光纤到房间(FTTR)、光纤到桌面建设,着力提 升住宅户内网络质量。在政策的支撑下,FTTR 的建设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而进一步 带动光纤光缆需求的增长。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随着我国 5G 网络的加速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FTTR 建设 的加速以及由此带来的数据流量的持续增长对通信网络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无疑将 促进未来我国光纤光缆需求的持续大幅增长。根据 CRU(英国商品研究所)的预测,2020 年至 2025 年,中国市场对于光缆的需求量的年均增幅将高达 5%(相关证据请参加附件 八:“CRU 对于未来几年全球市场光缆需求增幅的预测”)。 2021 年 9 月 8 日,光纤光缆行业翘首以盼的中国移动 2021 年-2022 年光缆集中采购 项目正式开启(相关证据请参加附件九:“中国移动启动 2021 年-2022 年普通光缆集采”)。 本次光缆集采规模预估为 1.432 亿芯公里,相比 2020 年的 1.192 亿芯公里提升 20%,比 2019 年的 1.05 亿芯公里提升 36%。中国移动本次集采量的大幅增长,反映了中国 5G 规 模建设/流量高增扩容驱动光纤光缆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未来趋势有望持续。 由此可见,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 一步持续增长,未来中国市场对于日本厂商仍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3)未来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 尽管 2019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 格呈下降趋势,但是,从申请人了解到的情况来看,2021 年 1 月份以来,中国市场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触底反弹,价格环比逐步走高。而且,此次中国移动光缆集采项 目光缆的最终成交均价超过 60 元/芯公里,比 2020 年大幅增长 50%,无疑为中国光纤光 缆产业注入了一剂“强心剂”,确认了中国光纤光缆价格在成功探底后已经企稳回升,后 世价格有望进一步走高。 事实上,中国光纤市场的强劲复苏也得到了 CRU 统计的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验证。 一方面,2021年 7 月,中国光纤光缆指数为138.1,全球其它区域光纤光缆指数为132.3, 中国光纤光缆指数明显比其它区域的光纤光缆指数要高①;另一方面,2021年 7 月与 2021 年 3 月相比,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增幅高达13.4%,明显高于同期全球其它区域光纤光缆 指数 6.1%的增幅(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十:“CRU全球光纤光缆指数”)。预计未来中国光 纤光缆指数仍将继续上涨(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 随着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对于日本厂商的 ① 指数>100 表示市场扩张;<100 表示市场收缩。离 100 越远,市场扩张程度越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价格吸引力也将越来越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 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4)日本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① 日本邻近中国市场,运距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风险 在全球经济仍不景气的背景下,如何有效的节约成本将更加成为出口商需要面对的 共同问题。运输距离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外出口的运费成本。此外,运距短,也意味着 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稳 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采取空运的方式运输,相 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运费高昂的较远距离市场,与日本邻近的中国市场对日本厂商无疑 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在此情况下,日本厂商极有可能重新调整对国外市场的销售策略和布局。而中国作 为规模最大以及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并且距离日本较近,很可能继续成为日本不容放 弃的重点销售市场。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毗邻日本的中国市场很可能成为其以 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 ② 日本熟悉中国市场,对华出口更具便利条件 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大量倾销,日本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中国的销售 渠道已非常健全。因此,日本厂商随时可以在中国市场加以发展和扩张。事实上,反倾 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仍然保持一定的数量,对华出口价格 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 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3.1.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2014 年 8 月 14 日,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开始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根据 该案的期终复审裁定,从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是中国对印度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同类产品生产商, 该公司是由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光纤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与印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Universal Cables Limited 共同组建的合资企业。因此,一旦终止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很可能通过与其日本关联公司的相关内 部操作和安排(如换货等行为)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 单模光纤②的反倾销措施,从而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此外,商务部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发布最终裁定公告,裁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 光纤预制棒实施两年的反倾销措施。2018 年 7 月 10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据申请人了解,日本 光纤预制棒的产能高达近 3620 吨,折算光纤产能约为 1.2 亿芯公里。如果取消日本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能 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从而减轻和 规避中国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 倾销的可能性。 3.2 韩国 3.2.1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芯公里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期 间 产能 1,800 1,800 1,800 1,800 1,800 产量 1,140 1,100 1,100 1,060 1,070 开工率 63% 61% 61% 59% 59% 闲置产能 660 700 700 740 730 闲置产能占 37% 39% 39% 41% 41% 总产能的比例 需求量 560 580 600 560 580 过剩产能 1,240 1,220 1,200 1,240 1,220 过剩产能占总 69% 68% 67% 69% 68% 产能的比例 注:(1)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②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占单模光纤总量的 90%左右。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保持稳 定,但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导致开工率由 2017 年的 63%下降至 2021 年预计 59%的极低 水平。由于开工率下降且处于极低水平,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闲置产能呈增长趋 势,2021 年预计比 2017 年增长 11%,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从 37%上升至 41%,年 平均比例高达 38%。如果韩国将其较大的闲置产能予以充分释放,其出口能力将大大增强。 在消费市场上,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总体保持在 6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 平。 与其较大的产能相比,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明显不足,使得韩国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的过剩产能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韩国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过剩产能始终维持在 12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与此同时,韩国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始终维持在 70%左右的较高水平,出口能力较 大。 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很可能更多地转向市场规模巨大且邻近的中国市场,其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能力将会大大增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2.2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净出口量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韩国净出口量 580 540 480 500 韩国总产量 1,140 1,100 1,100 1,060 净出口量占总产量比例 51% 49% 44% 47%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 总体保持在 5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平。与此同时,韩国净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也总体 保持在 50%左右的较高水平。这说明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产量的主要渠道。 如果终止对韩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韩 国很可能加大对市场规模最大的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2.3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美元/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上半年 2021 年上半年 对华出口数量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变化幅度 - -78.80% -99.95% -100.00% - - 对华出口价格 7.46 8.30 3.05 - - - 变化幅度 - 11.31% -63.29% - - -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 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2018年相比 2017 年,来自韩国的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下降 了 78.80%,价格上涨了11.31%。2019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说明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的市场份额。 但是,如上文所述,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有限而存在较大的过剩产能和 闲置产能,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韩国大量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有可能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有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2.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韩国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韩国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如上文所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 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 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消费市场,对韩国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厂 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 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 长,且未来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 如上文相关部分所述,随着我国 5G 网络的加速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 计划的实施、FTTR 建设的加速以及由此带来的数据流量的持续增长对通信网络建设提出 了新的要求,这无疑将促进未来我国光纤光缆需求的持续大幅增长。根据 CRU 的预测, 2020 年至 2025 年,中国市场对于光缆的需求量的年均增幅将高达 5%。中国移动 2021 年-2022 年光缆集采量的大幅增长,更是预示着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 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长,未来中国市场对于韩国厂商仍具有极大的 吸引力。 而且,如上文相关部分所述,随着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 处于较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中国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市场对于韩国厂商的价格吸引力也将越来越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厂 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 润。 (3)韩国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可能性 ① 韩国邻近中国市场,运距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风险 在全球经济仍不景气的背景下,如何有效的节约成本将更加成为出口商需要面对的 共同问题。运输距离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外出口的运费成本。此外,运距短,也意味着 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稳 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采取空运的方式运输,相 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运费高昂的较远距离市场,与韩国邻近的中国市场对韩国厂商无疑 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在此情况下,韩国厂商极有可能重新调整对国外市场的销售策略和布局。而中国作 为规模最大以及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并且距离韩国较近,很可能再度成为韩国不容放 弃的重点销售市场。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毗邻韩国的中国市场很可能再度成为 其以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 ② 韩国熟悉中国市场,对华出口更具便利条件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由于长期在中国大量倾销,韩国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中国的销售渠道仍 然非常健全。因此,韩国厂商随时可以在中国市场加以发展和扩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恢复对中国出口,加大对中 国倾销的可能性。 3.2.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2014 年 8 月 14 日,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开始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根据 该案的期终复审裁定,从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2011 年 4 月 21 日,商务部发布最终裁定公告,裁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2017 年 4 月 21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继续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康宁印度公司(其母公司是美国康宁公司)是印度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同类 产品生产商,美国康宁公司本身也是欧盟、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 同类产品生产商。 因此,一旦终止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 公 司 很 可 能 通 过 与 其 在 韩 国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光 纤 生 产 企 业 ( 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的相关内部操作和安排(如换货等行为),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单模光纤以及对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 施,从而加大了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上文的分析表明: 1、 原审案件以及第一次、第二次期终复审调查期间日本和韩国对中国出口存在大 量、低价倾销的历史;2017 年以来,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大幅 下降,且仍然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而韩国则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 场份额。上述事实表明,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韩国对中国的倾销行为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与产能相比,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相对较小,明显供过于求,均存 在较大的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且过剩产能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的比 例处于 70%-80%左右的较高水平。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大量的 闲置产能将得到充分释放,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得到增强,其大量的闲置产能和 过剩可能大量地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 日本、韩国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两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出口量占其总 产量的年均比例高达 65%,对外出口是消化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大量过剩产 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是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 标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厂商很有可能将其大量的闲置产 能和过剩可能以倾销方式转向中国市场; 4、 相对于其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 力: 第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 比重高达近 60%。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的 容量和吸引力显然要比其他市场要大得多。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 韩国厂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 国市场,以减小其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第二,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 一步持续增长。而且,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将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 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 将不断增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 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第三,日本、韩国与中国邻近,运距短,运费低,交货期也短,具有明显的竞 争优势。而且,日本、韩国厂商熟悉中国市场,更容易融入中国市场。一旦终 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 恢复或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其继续或再度倾销的可能性。 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一旦终止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 公司可能通过与其日本、韩国的相关关联公司的内部操作和安排,将非色散位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和美国光纤产品正在采取的相关反 倾销措施,进而加大了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此外,目前中国正在对日本的光纤预制棒采取反倾销措施。如果取消日本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 很有可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对 华出口,从而减轻和规避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情形,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 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累积评估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的认定,应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 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人认为,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与国内同类产 品之间目前的及或将来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 调查产品之间以及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下游用途、产品质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 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二者之间直接竞争并且可以相互替代。 此外,如上文所述,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因此,申请人认为,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调查案中,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 及其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目前及可合理预见的期间内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 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对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二)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恢复状况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原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受损害情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原审调查期内,随着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及中 国国内产业产能、产量的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相应增长,但开工率总体 呈下降趋势,开工严重不足;期末库存先增后减,市场份额有所增长,但一直处于较低 水平;就业人数增长回落,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但工资总额增速回落,人均工资不断 下降且处于较低水平;在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冲击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大 幅降低,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现金净流量减少,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税前利润 下降,产业亏损严重,筹措资金和投资能力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2、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恢复情况 根据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第一次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在中国需求量总体增 长的情况下,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 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都在总体上保 持了增长趋势。但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状况仍然不稳定,国内产业2005 年亏损, 2006 年开始扭亏为盈,但 2008 年效益再次出现下滑,多家企业陷于亏损的边缘,部分 企业出现亏损,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也出现下降。 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不公平竞 争行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中国国内产业处在成 长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根据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第二次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员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呈增长趋势,但是,由 于价格随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幅明显小于销量 的增幅。税前利润出现先增后降的态势,利润总额大幅降低,进而带动投资收益率迅速回 落。现金净流量为持续大额流出,且流出额不断扩大。期末库存也持续增加。 上述因素和指标说明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仍然不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 务状况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仍然较为脆弱。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状况 本案的六家申请人企业是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生产企业,其同类产品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相关数据可以合理反映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状况和变化趋势。如无特殊说明, 以下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相关经济指标均为六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或加权平 均数据。 申请人申请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通过以 下对六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生产经营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在申请的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仍然处于不 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具体分析和说明如下: 3.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生产能力 产量 开工率 开工率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13,294 12,659 95.22% - 2018 年 13,451 12,196 90.67% -4.55 2019 年 12,919 9,813 75.96% -14.72 2020 年 12,611 9,995 79.25% 3.29 2020 年 1-6 月 6,306 4,845 76.84% - 2021 年 1-6 月 6,547 5,564 84.99% 8.15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开工率=产量 / 生产能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比 2017, 产能、产量分别下降 5%和 21%。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产能、产量均有所回升, 分别增长 4%和 15%。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也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下降了 18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开工率出现回升,同比上升 8 个百分 点,但与 2017 年的开工率相比仍低 10 个百分点。 3.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内销量 内销+自用量 市场份额 份额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11,158 12,752 48.67% - 2018 年 10,604 11,791 45.35% -3.32 2019 年 8,371 9,355 37.42% -7.93 2020 年 8,678 9,596 38.69% 1.27 2020 年 1-6 月 4,103 4,429 36.91% - 2021 年 1-6 月 4,698 5,032 38.71% 1.80 注:(1)内销量、自用量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市场份额=(内销量+自用量)/总需求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相比 2017, 内销量下降 22%。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内销量有所回升,增长 15%。 与内销量的变化趋势类似,2017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总体 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累计下降了 10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市 场份额出现回升,同比上升 1.8 个百分点,但与 2017 年的份额相比仍低近 10 个百分点。 3.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及库存占产量比重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期末库存 变化幅度 库存占产量比例 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231 - 1.82% - 2018 年 532 130.62% 4.36% 2.54 2019 年 391 -26.57% 3.98% -0.38 2020 年 393 0.65% 3.93% -0.05 2020 年 1-6 月 693 - 14.31% - 2021 年 1-6 月 368 -46.89% 6.62% -7.69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库存占比=期末库存/产量。 单位 : 万 芯 公里 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及占产量比例变化图 800 16% 700 14% 600 12% 500 10% 400 8% 300 6% 200 4% 100 2% 0 0% 2020年 2021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1-6月 1-6月 库存 231 532 391 393 693 368 库存占 比 1.82% 4.36% 3.98% 3.93% 14.31% 6.62%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呈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期末库存分别上升 131%、下降 27%和增长 1%,2020 年比 2017 年增长 70%。2021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下降 47%,但与2017 年相比仍增长了 60%。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也呈先升后降、总 体呈上升趋势。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增加 2.54 个百分点,2019 年、2020 年有所下降。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下降近 8 个百分点,但与2017 年相比仍增加近 5 个百 分点。 3.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变化情况 单位:元/芯公里 期间 内销价格 变化幅度 2017 年 47.43 - 2018 年 48.65 2.58% 2019 年 33.13 -31.91% 2020 年 23.01 -30.55% 2020 年 1-6 月 24.47 - 2021 年 1-6 月 17.88 -26.96%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内销价格 = 内销收入 / 内销数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呈先升后下降趋势,总体呈大幅下降趋 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内销价格分别增长 2.58%、下降近 32%、下降近 31%,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幅下降近 27%,2021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下 降 62%。 3.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内销收入 变化幅度 2017 年 52.92 - 2018 年 51.59 -2.51% 2019 年 27.73 -46.25% 2020 年 19.97 -28.00% 2020 年 1-6 月 10.04 - 2021 年 1-6 月 8.40 -16.37%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 上年相比,内销收入分别下降 2.51%、下降 46.25%、下降 28%,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 期相比继续下降 16.37%。 3.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税前利润 变化幅度 2017 年 13.51 - 2018 年 13.94 3.21% 2019 年 -0.15 -101.10% 2020 年 -2.06 亏损增加 1440.01% 2020 年 1-6 月 -0.87 - 2021 年 1-6 月 -2.43 亏损增加 180.13%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先升后下降趋势,总体呈大幅下降趋 势并由盈利转变为大幅亏损。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增长 3.21%,2019 年相比 2018 年大 幅下降 101.1%并转变为小幅亏损,2020 年的亏损同比增加 1440.01%,亏损额达到 2.06 亿元。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额增加 180.13%,仅上半年的亏损额就超过 了 2020 年全年的亏损额。 3.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亿元 期间 平均投资额 税前利润 投资收益率 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54.14 13.51 24.95% - 2018 年 56.72 13.94 24.58% -0.37 2019 年 62.14 -0.15 -0.25% -24.83 2020 年 63.63 -2.06 -3.24% -2.99 2020 年 1-6 月 47.02 -0.87 -1.84% - 2021 年 1-6 月 70.02 -2.43 -3.47% -1.62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投资收益率 = 税前利润 / 平均投资额。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年与 2017 年相比下降 0.37 个百分点,2019年与 2018 年相比大幅下降近 25 个百分点并为负收益率。 2020 年与 2019 年相比下降近 3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下降 1.62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下降 28 个百分点并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 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仍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以获得恢复和发展。 3.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现金净流量 变化情况 2017 年 -5.45 - 2018 年 -1.74 流出量减少 68.02% 2019 年 -11.87 流出量增加 581.63% 2020 年 1.29 转变为净流入 2020 年 1-6 月 0.43 - 2021 年 1-6 月 3.75 净流入增加 767.82%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波动较大。2018 相比 2017 年净流出量减少 68.02%,2019年相比 2018 年净流出量增加 582%,2020年转变为净流入,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净流入量增加 768%。 3.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和人均工资变化情况 单位:人;元/人 期间 就业人数 变化幅度 人均工资 变化幅度 2017 年 2,210 - 69,295 - 2018 年 2,250 1.81% 77,213 11.43% 2019 年 1,746 -22.38% 88,874 15.10% 2020 年 1,832 4.90% 89,768 1.01% 2020 年 1-6 月 1,682 - 47,112 - 2021 年 1-6 月 1,638 -2.59% 54,385 15.44%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分 别比上年增加 2%%、减少 22.38%、增加近 5%。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2.59%, 2021 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减少 26%。 在人均工资方面,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比上年增长 11.43%、增长 15.10%、增长 1.0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 续增长 15.44%。 3.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变化情况 单位: 万芯公里/人 期间 劳动生产率 变化幅度 2017 年 5.73 - 2018 年 5.42 -5.37%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9 年 5.62 3.66% 2020 年 5.46 -2.91% 2020 年 1-6 月 2.88 - 2021 年 1-6 月 3.40 17.89%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5.37%、增长 3.66 和下降 2.9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 增长近 18%。 4、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继续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 定且较为脆弱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 方面: 第一,受益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 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 第二,2018 年与上年相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和就业人数分别增长近 3% 和 2%。 第三,整个申请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 第四,受益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 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处于较高水平。 尽管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具 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从 2018 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下降了 18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开工率出现回升,但与 2017 年 的开工率相比仍低 10 个百分点;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二,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相 比 2017 年,内销量下降 22%; 第三,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累计下降了 10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市场份额出现回 升,但与 2017 年的份额相比仍低近 10 个百分点; 第四,2017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 均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 年相比 2017 年,期末库存增长 70%,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增 加 2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库存下降 47%,但与 2017 年相比仍 增长了 60%。同时,尽管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同比下降近 8 个百分点,但与 2017 年相 比仍增加近 5 个百分点; 第五,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呈持续大幅下降趋势。2019 年、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近 32%和下降近 3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 幅下降近 27%; 第六,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内销收入分别下降 2.51%、下降近 46.25%、下降 28%,2021 年上半年与 上年同期相比继续下降 16.37%; 第七,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大幅下降趋势,并由之前的盈 利转变为亏损,且亏损额逐渐扩大。2019 年相比 2018 年,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转变为小 幅亏损,2020年的亏损同比大幅增加。2021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额继续增加, 仅上半年的亏损额就超过了 2020 年全年的亏损额; 第八,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呈大幅下降趋势,并由之前的 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 第九,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就业人数分别减少 22.38%、增加近 5%,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减 少 2.59%; 第十,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5.37%、增长 3.66 和下降 2.91%,2020 年相比 2017 年 下降 5%。 综合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 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 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这种背景下,如下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 请调查产品有可能大量低价涌入国内市场,其进口价格可能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同类产 品的价格,届时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状态的国内产业将可能受到严重的冲击。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的进口量 1、申请调查国家存在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合计的过剩产能由 4,840 万芯公里增长至 5,240 万芯公里,增加了 8%,过剩产能占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合计产能的年均比重为 76%,占中国需求量的年均比重为 20%。 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合计的闲置产能由 1,760 万芯公里增长至 2,030 万芯公里,增加了15%,闲置产能占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合计产能的年均比重为 31%,占中国需求量的年均比重为 8%。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国家很可能将其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 能和闲置产能转向中国市场,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2、申请调查国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如上文所述,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高。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两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出口量占其总产量的年均比例高达65%,对外出口是消 化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大量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是两国申请调查产品出 口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 在申请调查国家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严重供过于求,急需依赖海外市场来消化 其大量的过剩产能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对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 市场的出口约束,申请调查国家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其对中国的出 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相对于其它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 高达近 60%。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的容量和吸引力显 然要比其他市场要大得多。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可能将之前销 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在人力、财力和 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第二,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 持续增长。而且,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将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以及 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 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第三,日本、韩国与中国邻近,运距短,运费低,交货期也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 势。而且,日本、韩国厂商熟悉中国市场,更容易融入中国市场。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 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恢复或者扩大对中国出口, 其对华出口数量将大量增加。 4、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对华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一旦终止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 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公司可能通过与其日本、韩国相关关联公司的内部操作和 安排,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和美国光纤产品正在采取 的相关反倾销措施,进而加大了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数量大量增加 的可能性。此外,目前中国正在对日本的光纤预制棒采取反倾销措施,如果取消日本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 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对华出口,从而减 轻和规避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 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市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成 为日本、韩国厂商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必争之地, 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 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 幅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10.04%、下降 9.36%、下 降 10.29%和下降 31.68%。另外,初步证据表明,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 在明显的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 41%。 也就是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尚且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在没有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这将为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提供明显 的降价空间。而且,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 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有可能继续以 更低的价格加大对中国市场的出口。 对于韩国而言,受反倾销措施制约,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 调查产品,这恰恰说明了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的市场份额。而且,如上文所 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如果 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目前,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物化特性、质量、用途、销售渠道、 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区别,产品同质化率极高,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采购选择具有决定 性影响,价格因素将成为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争夺市场份额的唯一或主要手段。鉴 于国内产业已经在中国市场已经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申请调查产品厂商只有继续或 再度通过低价或降价方式才能抢占市场额。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很可能 大幅下降。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根据原审终裁的认定,原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大幅 度压低和抑制作用。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与申请调查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国内产业同类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品的内销价格也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与申请调查产品的价格联动性较强。 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分别增长 2.58%、下降近 32%、下降 近 3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幅下降近 27%。 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 量涌入中国市场。在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 道等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在面对申请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冲击 下,国内产业将不得不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低价格与之进行竞争,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价格很可能继续大幅下降。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在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 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从 2018 年 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市场份额、劳动 生产率总体均呈下降趋势,而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均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持续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盈利转变为亏损,且亏 损额逐渐扩大,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就业人数总 体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 而且,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其进口价格可能大幅下降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可 能进一步大幅下降,国内产业将可能由此受到严重的冲击和影响。 受上述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可能大幅下 降,内销量和市场份额也很可能大幅下降,期末库存可能大幅增长,内销价格很可能会 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进一步大幅下降,亏 损将进一步加剧,就业人数将继续减少。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 企业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削弱。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合以上分析表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国内 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2、 证据显示,申请调查产品厂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 能,且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均在增加,对外出口是申请调查国家消化过剩产能的 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又是申请调查国家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申请调查国家有可能继 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3、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量涌入中 国市场,其进口价格很可能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在进口产 品价格大幅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为了保住一定的市场份额, 将不得不跟随申请调查产品大幅降价; 4、 受上述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可能大幅 下降,内销量和市场份额也很可能大幅下降,期末库存可能大幅增长,内销价格 很可能会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进一 步大幅下降,亏损将进一步加剧,就业人数将继续减少。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 金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企业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削弱。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 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公共利益考量 (一)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依法保护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 实意义 在 2004 年 4 月 5 日《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明确指出:“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 要基础。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 免受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 业能够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 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申请人认为:反倾销正是为了纠正进口倾销产品不公平贸易竞 争的行为,消除倾销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性影响。采取反倾销措 施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不规范低价倾销行为的制约,以维护和规范正 常的贸易秩序,恢复和促进公平竞争。由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 品在中国进行大量低价倾销,严重破坏了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原审 反倾销调查案件及时有效地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以及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 审后措施的继续实施,有助于恢复这种被扭曲的竞争秩序,保障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产业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 上文的大量证据显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产品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两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 产业造成的损害也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 金将无法获得有效回收。因此,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维护公平的竞争秩 序,保障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是符合我国公共利益的。 光纤通信技术是现代信息社会的基石和支柱,是“信息高速公路”或“国家信息基 础设施”的技术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光纤作为光信号的载体,是光通信技术发展的基 本元素和关键材料。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实施“5G”网络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FTTR (光纤到房间)建设”、“一带一路”、“宽带中国”、“提速降费”等战略和政策,光纤通 信网络正是支撑其发展和实施的基石和支柱,而光纤通信网络使用的传输媒介正是光纤。 因此,保障国内光纤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大力发展我国的光通信产业,才能够切实 保障上述国家战略和政策的顺利实施。 光纤以玻璃代替铜作为介质,一根头发般粗细的光纤传输的信息量就相当于一条桌 面般粗细的铜线。光纤的发明和使用,在为信息高速公路奠定基础的同时,也带来了更 低的功耗、更低的污染以及更少的电磁干扰。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相比铜缆,光纤可以 节省 60%的能耗。可以说,光纤先天就具有环保、低碳的特点和优势。也正因为如此, 基于光纤网络建设的“光进铜退”战略,成为过去 10 多年不可动摇的中国宽带发展之路。 2020 年 9 月,中国在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做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 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划时代庄严承诺。在此之后,我国多次在重 要场合和政策文件中提及碳达峰、碳中和。今年全国两会,碳达峰、碳中和更是首次被 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要实现上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节能减排是关键。如上文所述,相比铜缆, 光纤可以节省 60%的能耗。因此,要实现节能减排,基于光纤网络建设的“光进铜退” 战略需要进一步推进。因此,依法保护国内光纤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落实国家碳 达峰、碳中和战略的重要体现。 此外,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和检测、行程大数据等网络 信息服务为我国战胜疫情,减少病毒传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依法保护国内光纤 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当前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 另外,鉴于光纤光缆在光通信和信息产业以及国防建设中的重要和基础性作用,随 着各国对于信息安全以及国家安全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基础网络设施方面,也越来 越强调国内自主创新,大量应用国内厂商的产品和设备,以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在国 内线缆产业的一体化建设上,使用国产光纤、光缆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保障国产光纤 的稳定和有效供应是实现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持国内光纤产业本身的健康持续发展,也 有助于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光纤预制棒作为制作光纤的重要基础材料,被誉为光通信产业“皇冠上的明珠”,是 光纤通信事业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命脉。正因为如此,光纤预制棒始终被我国政府列为 重点鼓励发展和支持的产业。 2015 年 8 月 19 日,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开始采取反倾销措施。2018 年 7 月 10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日本对华出口光纤预制棒将继续受到制约。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尽管目前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的规模全球最大,但由于自主工 艺技术开发和量产时间较短,产业大而不强,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较长时间来逐步 完善提升,技术研发实力和新产品创新开发等方面与国外老牌厂商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据申请人了解,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产能高达近 3620 吨,折算光纤产能约为 1.2 亿芯 公里。如果取消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 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对华出口,从而减轻和规避中国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届时不但会对国内非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且会对国内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 做大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但有利于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产业本身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对国内光纤通信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 安全、“5G”网络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FTTR建设“一带一路”、“宽 带中国”、“提速降费”等战略和政策,以及“双碳”目标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也有利于上游原材料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因此, 申请人认为,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 我国的公共利益。 七、结论和请求 (一)结论 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虽然继 续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和较为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 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干扰。 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 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两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造成 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我国的公共 利益。 (二)请求 为维护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光纤产品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 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 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 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一 、保密申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本申请书中的材料以及附件作保 密处理,即除了本案调查机关及《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部门可以审核及查阅之外,该 部分材料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保密,禁止以任何方式接触、查阅、调卷或了解。 二、非保密性概要 为使本案的利害关系方能了解本申请书以及附件的综合信息,申请人特此制作申请 书以及附件的公开文本,而有关申请保密的材料和信息在申请书及附件的公开文本中作 了有关说明或非保密性概要。 三、保密处理方法说明 对于本申请书公开文本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及能够用于推算出保密信 息的相关数据,申请人按照如下方法进行保密处理: 在表格中列示的保密数据,以指数/数值区间的形式替代原有数字并表示原有数字的 变化情况。涉及的数据包括: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同 类产品合计产量,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的比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附件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附件三: 支持申请企业的支持声明及营业执照 附件四: 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2021 年版 附件六: 日本光纤预制棒价格情况 附件七: 日本株式会社藤仓的毛利润率 附件八: CRU 对于未来几年全球市场光缆需求增幅的预测 附件九: 中国移动启动 2021 年-2022 年普通光缆集采 附件十: CRU 全球光纤光缆指数 附件十一: 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附件十二: 汇率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0 - 公开文本
.pdf
附件内容预览
文件总页数:80 页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支持申请企业: 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1、 公司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 光谷大道 9 号 邮政编码: 430070 法定代表人:马杰 案件联系人:刘雪琪 联系电话: 027-67887229 传 真: 027-68789089 2、 公司名称: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馆驿路 18 号 邮政编码: 311400 法定代表人:王建沂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3、 公司名称: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 42 号 邮政编码: 430074 法定代表人:李诗俞 案件联系人:解骁骁 联系电话: 027-87782660 传 真: 027-87453985 4、 公司名称: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亨通路 100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法定代表人:陈伟 案件联系人:于海明、马磊 联系电话: 0512-63912516 传 真: 0512-6343091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5、 公司名称: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南通开发区中天路 6 号 邮政编码: 226009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案件联系人:成康康 联系电话: 0513-83599770 传 真: 0513-83599601 6、 公司名称: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成都高新西区西源大道 56 号 邮政编码: 611731 法定代表人:胡江兵 案件联系人:成健 联系电话: 028-87838170 传 真: 028-87838179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名 称: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政编码: 100120 代理律师: 郭东平、贺京华、蓝雄 联系电话: 010-82230591/92/93/94 传 真: 010-82230598 电子邮箱: gdp@bohenglaw.com 网 址: www.bohenglaw.com 期终复审支持申请企业: 1、 公司名称: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庄丹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公司名称: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3、 公司名称: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创新 5 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4、 公司名称: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榕苑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目 录 前 言 ................................................... 11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 11 二、 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提出的期中复审 ...... 11 三、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提出的更名复审 ............... 12 四、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 12 五、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 13 六、 国内产业提出的期中复审 ........................................ 13 七、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 14 八、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 14 九、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 15 十、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 15 十一、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 16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 17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 17 (一)复审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 17 1、复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 17 2、复审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 18 3、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 ......................................... 19 4、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 20 5、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 22 6、申请提出之前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比例23 (二)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介绍 ................................ 23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 26 1、生产商 ...................................................... 27 2、出口商 ...................................................... 28 3、进口商 ...................................................... 28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 29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 29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比较 .............................. 3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在物理特征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 30 2、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外观和包装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3、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4、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5、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用途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6、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的相同或相似性 ...... 31 7、 结论 .......................................................... 31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 ................................. 32 (一) 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2 (二)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2 (三)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3 (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 33 1、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 33 2、 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变化情况 ........................ 34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 34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 ......................... 36 2.2.1 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 36 2.2.2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量相对于中国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 37 3、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 37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38 (一)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倾销情况 .................................................... 38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 销税并无异议,而韩国厂商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 38 2、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仍然存在倾销39 2.1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 39 2.2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 40 2.3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 41 2.4 估算日本的倾销幅度 ......................................... 44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情况 44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5 1、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而韩国不以倾销 价格则无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的倾销行为很可 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5 2、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申请调查产品具有极大 的吸引力,其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 45 3、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 销措施,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6 3.1 日本 ....................................................... 46 3.1.1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 46 3.1.2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 47 3.1.3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 48 3.1.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日本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49 3.1.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1 3.2 韩国 ....................................................... 52 3.2.1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 52 3.2.2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 53 3.2.3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 54 3.2.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韩国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4 3.2.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 56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56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58 (一) 累积评估 ..................................................... 58 (二)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恢复状况 ...................... 58 1、原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受损害情况 ............................... 59 2、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恢复情况 ..... 59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状况 ........... 59 3.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 60 3.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 61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 62 3.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 63 3.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 64 3.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 65 3.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 66 3.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 67 3.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 68 3.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 68 4、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继续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 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 69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的进口量 ...................... 71 1、申请调查国家存在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 71 2、申请调查国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 71 3、相对于其它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 72 4、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对华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72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 73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 73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 73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 74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74 六、公共利益考量 .................................................... 75 (一)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依法保护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 和现实意义 .................................................... 75 (二)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持国内光纤产业本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也有助于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 77 七、结论和请求 ...................................................... 78 (一)结论 .......................................................... 78 (二)请求 .......................................................... 78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 79 一 、保密申请 ........................................................ 7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非保密性概要 .................................................... 79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 8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前 言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03年5月7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代 表中国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2、立案调查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 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3、初步裁定 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产 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 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4、最终裁定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最终裁定公告,最终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 倾销,并对中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自 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二、 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提出的期中复审 2007 年 1 月 31 日,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向商务部提交 了对原反倾销案中适用于其的反倾销税率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的申请,请求 调整适用于其的反倾销税税率。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07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韩国株式 会社OPTOMAGIC公司的被调查产品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 2008年4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光纤反倾销案期中复审裁定公告(年度第19号公告), 决定将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自2008年4月15日起 执行。 三、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提出的更名复审 2009年3月19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继 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案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 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 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四、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09年10月1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 技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 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作为支持企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 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立案调查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3、裁定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2004 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五、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2011年5月10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向商务部提交 申请,请求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 施中的权利义务。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 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7%的反倾销税率。以韩国LS电线株式 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 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反倾销税税率。 六、 国内产业提出的期中复审 1、提出申请 2012年1月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 限公司、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 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产业向商务部递交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申请书,主张对 适用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之后更 名为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立案调查 2012年3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号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 System 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两家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 期中复审。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裁定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韩国 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 销税税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自7.9%。 七、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提出的更名申请 2012年4月24日,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申请由更名后的大韩 光通信株式会社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所适用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税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在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2.3%的 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其他 韩国公司”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八、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15年9月30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 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 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商务部提 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 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立案调查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7月1 日至201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3、裁定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 续或再度发生。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 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 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 税,实施期限为5年。 九、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至此,目前中国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征收的反倾销税 税率如下: 1、产品范围 目前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90011000项下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2、反倾销税率 (1)日本公司  所有日本公司 46% (2)韩国公司  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9.1% 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 其他韩国公司 46% 十、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2021年6月25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商救济立案函2021年第64号《关于部分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 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国内的自然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十一、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鉴于本申请书中所述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 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 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 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 因此,为维护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 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 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 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所确 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一)复审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复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 光谷大道 9 号 邮政编码: 430070 法定代表人:马杰 案件联系人:刘雪琪 联系电话: 027-67887229 传 真: 027-68789089 (2)公司名称: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馆驿路 18 号 邮政编码: 311400 法定代表人:王建沂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3)公司名称: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 42 号 邮政编码: 430074 法定代表人:李诗俞 案件联系人:解骁骁 联系电话: 027-87782660 传 真: 027-87453985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4)公司名称: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亨通路 100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法定代表人:陈伟 案件联系人:于海明、马磊 联系电话: 0512-63912516 传 真: 0512-63430919 (5)公司名称: 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南通开发区中天路 6 号 邮政编码: 226009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案件联系人:成康康 联系电话: 0513-83599770 传 真: 0513-83599601 (6)公司名称: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成都高新西区西源大道 56 号 邮政编码: 611731 法定代表人:胡江兵 案件联系人:成健 联系电话: 028-87838170 传 真: 028-87838179 (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2、复审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为申请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之目的,申请人授权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作 为其全权代理人,代理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申请及调查工作,具体代理权限见授 权委托书(请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郭东平律师、贺京华律师和蓝 雄律师共同处理申请人所委托的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事宜。(请参见附件二:“律师指派书 和律师执业证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郭东平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402136 贺京华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115344 蓝 雄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81777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 编:100120 电 话:010-82230591/2/3/4 传 真:010-82230598 电子邮箱:gdp@bohenglaw.com 网 址:www.bohenglaw.com 3、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 本次期终复审案件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庄丹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2)公司名称:浙江联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3)公司名称:长飞光纤光缆(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创新 5 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案件联系人:连邦琳 联系电话: 027-68789196 传 真: 027-68789196 (4)公司名称: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榕苑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 案件联系人:刘绯云 联系电话: 0573-89109000-55285 传 真: 0571-87794509 (请参见附件三:“支持申请企业的支持声明及营业执照”) 4、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根据申请人了解,目前已知的中国其他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深圳特发信息德拉克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郎山一路北 邮政编码:518057 联系电话:0755-26981288 传 真:0755-26981299 (2)公司名称:住友电工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北区 邮政编码:518057 联系电话:0755-26990001 传 真:0755-26990011 (3)公司名称: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西安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 18 号 邮政编码:710075 联系电话:029-8569122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传 真:029-85691225 (4)公司名称:特恩驰(南京)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科四路 2 号 邮政编码:210061 联系电话:025-58844888 传 真:025-58844858 (5)公司名称: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清江路 200 号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电话:021-64852520 传 真: 021-64852532 (6)公司名称: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76 号 邮政编码:210038 联系电话:025-85569598 传 真: 025- 85577136 (7)公司名称:康宁(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 邮政编码:570126 联系电话:0898-66832032 传 真:0898-66832005 (8)公司名称: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海门市北海路 777 号 邮政编码: 226103 联系电话:0513-82105999 传 真: 0513-82105111 (9)公司名称: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凯乐工业城 邮政编码: 43007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联系电话:0716-5209582 传 真: 0716-5209379 (10)公司名称: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吴江市震泽八都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215233 联系电话:0512-63871883 传 真: 0512-63871318 (11)公司名称: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阳谷县光电产业园 1 邮政编码: 252300 联系电话:0635-2512888 传 真: 0635-2511369 (12)公司名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文化东路 1 号 邮政编码:214434 联系电话:0510-86406166 传 真:0510-86406162 (13)公司名称: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 8 号 邮政编码: 215200 联系电话: 0512-63870068 传 真: 0512-63871897 5、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协会名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 6 号华天大厦 邮政编码: 100038 联系电话: 010-63499619 传 真: 010-63499615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6、申请提出之前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比例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1-6 月 申请人合计产量 12,659 12,196 9,813 9,995 5,564 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 【100】 【108】 【101】 【128】 【78】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 【100】 【99】 【83】 【90】 【52】 合计产量 中国总产量 28,000 27,900 26,100 25,200 13,500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 【50-60】% 【50-60】% 【50-60】% 【50-60】% 【50-65】% 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 注:(1)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证据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上表 4 家支持申请企业当中有 3 家企业属于长飞的关联企业,如果披露 4 家支持申 请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则长飞可以推算出另外一家支持申请企业涉同类产品的产 量,故对 4 家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指数的形式 表示,首年度 2017 的指数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年度的实际数据比乘以首年度的 指数。】 【同理,如果披露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数据,则可以推算出支持申请企业 的合计产量,进而长飞可以推算出另外一家支持申请企业涉同类产品的产量,故对申请 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指数的形式表示。】 【如果披露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则可以推算出申请人 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因此对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的 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数值区间的形式表示。】 上述数据显示:2017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均占中 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50%以上,符合《反倾销条例》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二)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介绍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单模光纤或 G.652 光纤,它同时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 1310nm 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 1550nm 窗口。 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 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 波长时损耗最小, 但色散最大。G.652 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在 0.3~0.4dB/km,色散系数在 0~3.5ps/nm.km,1550nm 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色散系数在 15~18ps/nm.km。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 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 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 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 我国从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开始光纤的研究,几乎与国外同时起步,并在 1977 初研 制出第一根石英光纤,1985 年研制出 1300nm 单模光纤。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我 国开始从英国、法国等国家引进光纤制造设备,但由于布点分散,规模小,又未能引进 系统生产技术,引进后又缺乏资金继续投入,未能形成配套发展。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 我国以合资形式引进技术、开放市场的政策,相继建立了长飞、朗讯等几个大型光纤(光 缆)生产企业,它们都采用了世界著名光纤厂商的先进技术,从而基本建立了我国光纤 产业。但是在 1997 年以前,我国所用的光纤中,80%以上依靠进口,国内整体市场仍依 赖进口光纤。到了 2001 年,国内光纤企业已经达到了 10 家,光纤的实际生产能力也达 到 1600 万芯公里/年以上,已能满足国内光纤的需求。同时国产光纤质量已达到国际水 平并且国产光纤已能替代进口。国产光纤逐渐开始取代进口光纤的市场地位。 但是自 2000 年底开始,随着网络泡沫的破灭以及全球经济不景气等诸多原因的影响, 全球宽带网络的应用骤然降温,随之而来的世界性经济滞胀使国际市场上光纤需求在 2001 年逐渐出现过剩。与此同时,经济发展“一枝独秀”的中国市场成为了海外光纤生 产企业努力消化产能的重要选择场所和拼力争夺的阵地。国外光纤的生产厂商为了继续 扩大或占领中国市场,消化其过剩的产能,不断采取各种手段以及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其产品。 为了遏制国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2003 年 5 月 7 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 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光纤产业正式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 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 2003 年 7 月 1 日公告立案,并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发布最终裁定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 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三国大肆低价倾销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为国内光 纤产业建立了一个较为健康、有序、稳定的市场。国内光纤生产企业充分利用这来之不 易的机会,顺应市场需求的发展,逐步扩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规模。 同时,在需求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2005 年-2009 年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都在总体上保持增长趋势。但是,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盈利状况仍然不稳定,国内产业 2005 年亏损,2006 年开始扭亏为盈,但 2008 年效益再次出现下滑,多家企业陷于亏损的边缘,部分企业出现亏损,国内产业的投资 收益率也出现下降。这些情况表明,尽管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 步恢复和发展,但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与此同时,上述期间内,日本、韩国产能过剩,拥有较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 的依赖度较高,将中国视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市场需求旺盛、发展前景极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 出口数量很可能大幅增加,出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大幅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很有可能再 度遭受损害。 为此,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 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期终 复审调查申请,请求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对 于申请人的申请,商务部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立案,并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做出第一 次《期终复审裁定》,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并决定继续维持对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继续得以恢复和发展,但 仍然较为脆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冲击和影响。为此,2015 年 9 月 30 日,长飞光纤光缆 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作为申请人, 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商务部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并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做出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裁定如果终止原反 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并决定继续维持对日本和韩 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 5 年。 2017 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以来,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2018 年与上年相 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和就业人数分别增长近 3%和 2%。而且,受益反倾销措 施的继续实施,2017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于较高水平。 但是,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 率从 2018 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市 场份额、劳动生产率总体均呈下降趋势,而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均总体 呈上升趋势。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9 年以来,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持续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盈利转变为 亏损,且亏损额逐渐扩大,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 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 与此同时,证据表明,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 产能,且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均在增加,对外出口是申请调查国家消化过剩产能的重要 渠道,而中国市场又是申请调查国家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申请调查国家有可能继 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申请调查产品,其价格很可能会大幅下降并压低 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根据以上情况以及下文申请书所论述的其他相关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 续或再度发生,其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以低价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从而对目前仍不 稳定和较为脆弱的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继续或再度造成严重的冲击和影响,国 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很有可能进一步恶化,企业投入的大量资金也可能无法得到及时 和有效的回收,国内产业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遭受损害。 为此,为维护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请求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 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并向中国出口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2008 年第 19 号公告、2009 年第 36 号公告、2010 年第 92 号公告、2011 年第 44 号公告、2012 年第 37 号公告、2013 年第 9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78 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 施期限为 5 年。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申请人在合理可获得的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如下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主要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名单: 1、 生产商 1.1 日本 (1)公司名称: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5-33, Kitahama 4-chome, Chuo-ku, Osaka, Japan 联系电话:+81-6-6220-4141 传 真:+81-6-6220-3380 网 址:https://sumitomoelectric.com/ (2)公司名称:Fujikura Ltd.(株式会社藤仓) 地 址:5-1,kiba 1-chome,koto-ku,Tokyo 135-8512,Japan 联系电话:+81-3-5606-1112 传 真:+81-3-5606-1501 网 址:https://www.fujikura.co.jp/ (3)公司名称:Furukawa Electric Co., Ltd.(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二丁目2-3 丸之内中通大厦 联系电话:+81-3-3286-3001 传 真:0081-3-3286-3112 网 址:https://www.furukawa.co.jp/en/ 1.2 韩国 (1)公司名称:LS Cable & System Ltd.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 公司地址:12nd-17th Fl. LS Tower, 127 LS-ro, Dongan-gu, Anyang-si, Gyeonggi-do 14119 Korea 联系电话:+82-2-2189-9114 传 真:+82-2-2189-9114 网 址:http://www.lscns.com/en/main.asp (2)公司名称: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公司地址:603-4, Seonggok-dong, Danwon-gu, Ansan-si, Gyeonggi-do, Korea 联系电话:+82-31-450-3968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传 真:+82-31-450-3968 网 址:https://www.tfo.co.kr/#main_view02 (3)公司名称: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 公司地址:30, Manjeondang-gil, Tangjeong-myeon, Asan-si, CHUNGCHEONGNAM-DO, Korea 联系电话:+82-41-520-2239 传 真:+82-41-520-2239 网 址:https://www.corning.com/ 2、出口商 根据申请人的了解,上述主要生产商本身从事出口业务,即亦为出口商。 3、进口商 申请人已知的中国进口商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名称: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 电 话:0512-63272292 传 真:0512-63271384 (2) 公司名称:江苏通光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海门市 电 话:0513-2671671 传 真:0513-2671666 (3)公司名称:住友电工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北区 联系电话:0755-26990001 传 真:0755-26990011 (4)公司名称: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 18 号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联系电话:029-85691220 传 真:029-85691225 (5)公司名称:固特电子 (深圳) 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松岗镇东方村大田洋工业区 联系电话:0755-27082803 传 真:0755-27082803 (6)公司名称:南京韩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81 号 02 幢 607B 室 联系电话:025-83719672 传 真:025-83719672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中文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光纤或 G.652 单模光纤,它同时 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 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 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 小,但色散最大。G.652 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 在 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 色散系数在 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它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 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 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 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申请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90011000。本次申请调查 进口产品为税则号 90011000 项下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进口关税税率:2017 年至 2021 年,日本适用 5%的最惠国税率;2017 年至 2021 年, 韩国分别适用 4.7%、4.6%、4.5%、4.5%和 4.5%的协定税率。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2021 年版) 增值税税率:2018 年 5 月 1 日前,增值税率为 17%,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为 16%,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为 13%。 监管条件:根据商务部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2008 年第 19 号公告、2009 年 第 36 号公告、2010 年第 92 号公告、2011 年第 44 号公告、2012 年第 37 号公告、2013 年第 9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78 号公告,中国目前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征收 7.9%-46%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比较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的最终裁定和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的裁定,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 相同或相似,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 人认为,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此次申请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与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在物理特征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国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申请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上基本相同。两者均同时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 窗口附近,最小衰减位于1550nm 窗 口。其特点为波长在 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 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 窗口的衰减在 0.3 ~ 0.4dB/km,色散系数在 0~3.5ps/nm.km;1550nm 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色散 系数在 15~18ps/nm.km。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外观和包装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外观情况基本相同,光纤的颜色为白色带微黄,长度按 标准盘划分为 50.4 公里、25.2 公里、12.6 公里等,光纤盘尺寸也基本相同,如法蓝直 径:235 毫米,圆筒直径:152 毫米。 3、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的原材料基本相同(均为光纤预制棒),其传光芯层的材料 为 SiO2-GeO2 的锗硅系玻璃,包层为 SiO2 玻璃,所使用原材料都是高纯 SiCl4。拉制光 纤使用的涂料为 UV 光固化材料。 4、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生产流程基本相同,均是将光纤预制棒在拉丝塔上 拉丝制成光纤,并经过张力筛选以及一定的试验和检验合格后即可包装入库。 5、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用途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用途完全相同,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 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 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6、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均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区域代理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 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客户既购买或使用申请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 用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之间具有明显的竞 争和替代性。 7、 结论 综上分析,申请调查产品与国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 观、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 (一) 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 1 季度, 美国、日本和韩国合计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分别 3015604 芯公里、 7136822 芯公里、6117113 芯公里和 1952961 芯公里。2001 年和 2003 年 1-3 月分别比上 年同期增长 136.66%、159.10%,2002 年比上年减少 14.29%;2000 年至 2002 年年平均增 长率为 42.42%。 此外,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市 场份额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总体呈先增后减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 1-3 月,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在所占中国国内市 场份额分别为 57.14%、66.95%、50.80%和 46.82%。从趋势上看,2001 年三国产品占中国 国内市场份额比上年增加了近 10 个百分点,2002 年和 2003 年 1-3 月有所减少,但一直 高达 46%以上。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美国、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加权 平均价格在原审调查期后期呈明显下降趋势。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 2003 年一季 度,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 28.88 美元/芯 公里、37.89 美元/芯公里、15.83 美元/芯公里和 13.63 美元/芯公里。2001 年比上年增 长 31.19%;2002 年和 2003 年一季度则出现大幅下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 58.23%、 36.52%,2003 年一季度降至了调查期内最低点。在同期中国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增 长的情况下,三国产品价格的大幅下降迫使国内产业不断调低产品销售价格以维持有限的 开工率和市场份额。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形成了严重的压制和抑制。 (二)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2005 年至 2008 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 量分别为 592.00 万芯公里、748.00 万芯公里、772.00 万芯公里和 875.00 万芯公里, 年均增长幅度为 13.91%;2009 年1-9 月,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为 1523.00 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上升 105.26%。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05 年至 2008 年,来自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 139.20 万 芯公里、174.86 万芯公里、147.55 万芯公里和 123.66 万芯公里,年均降幅为 3.87%; 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为260.31 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增长149.40%。 2005 年至 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所占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 的比例分别为 23.51%、23.38%、19.11%、14.13%和 17.09%。 2005 年至 2008 年,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66.38 元/芯公里、65.78 元 /芯公里、62.00 元/芯公里和 58.22 元/芯公里,2006 年至 2008 年分别比上年下降 0.90%、5.75%和 6.09%。2009 年 1-9 月,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为 60.40 元/芯公 里,比上年同期增长 2.44%。 (三) 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2010年至 2015 年上半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被调 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 407.15 万芯公里、671.20万芯公里、956.93万芯公里、620.29 万芯公里、363.23 万芯公里和 204.30 万芯公里,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 4.82%、6.85%、 8.06%、4.59%、2.35%和 2.27%。 2010 年至 2014 年,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 8.18 美元/芯公里、8.05 美元/芯公里、7.98 美元/芯公里、7.24 美元/芯公里和 6.28 美元/芯公里;年均价格变 化幅度分别为-1.63%、-0.87%、-9.19%和-13.35%。2015 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为 6.03 美元/芯公里,比上年同期的 6.21 美元/芯公里下降了 2.98%。 (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1、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在我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即G.652 光纤)通过海关税则号90011000 进口报关, 该税则号项下除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之外,还包括其他型号的单模光纤(如 G.654、 G.655、G.657)、多模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光缆等产品。为了合理分析日本、韩国对 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和价格变化情况,申请人通过权威第三方机构获得 了 2017 年-2021 年上半年我国从日本、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据,具体如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2021 年上半年日本和韩国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表 单位:芯公里;美元;美元/芯公里 期间 国别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进口价格 日本 1,265,500 11,048,645 8.73 2017 年 韩国 2,111,515 15,742,688 7.46 两国合计(平均) 3,377,015 26,791,333 7.93 日本 2,767,882 24,356,391 8.80 2018 年 韩国 447,735 3,715,737 8.30 两国合计(平均) 3,215,618 28,072,128 8.73 日本 719,868 5,697,294 7.91 2019 年 韩国 221 672 3.05 两国合计(平均) 720,088 5,697,966 7.91 日本 385,500 2,736,613 7.10 2020 年 韩国 - - - 两国合计(平均) 385,500 2,736,613 7.10 日本 141,118 965,149 6.84 2020 年 韩国 - - - 上半年 两国合计(平均) 141,118 965,149 6.84 日本 462,103 2,159,313 4.67 2021 年 韩国 - - - 上半年 两国合计(平均) 462,103 2,159,313 4.67 注:(1)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进口价格=进口金额/进口数量。金额不含中国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 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变化情况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量统计表 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20 年 2021 年 国别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项目 1-6 月 1-6 月 进口数量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日本 变化幅度 - 118.72% -73.99% -46.45% - 227.46% 进口数量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韩国 变化幅度 - -78.80% -99.95% -100.00% - - 进口数量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两国合计 变化幅度 - -4.78% -77.61% -46.46% - 227.46%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单位:万芯公里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图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0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日本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韩国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申请调查产品合计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进口数量总 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 4.78%、下降 77.61%、下降 46.46%和增长 227.46%。 分国别来看:(1)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来自日本的申请调查产 品进口数量分别增长 118.72%、下降 73.99%、下降 46.45%和增长 227.46%;(2)来自韩 国的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2018 年相比 2017 年下降 78.80%。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 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综合上述,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尽管来自日本的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 呈下降趋势,但是,2021 年上半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 明显反弹,增幅达到 227.46%,仅半年的出口量就超过了其 2020 年全年的对华出口量。 上述情况表明,中国市场依然是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厂商重要或不容放弃的目标市场。 对于韩国而言,虽然其暂时退出了中国市场,但是如下文所述,鉴于韩国国非色散 位移单模光纤属于典型的出口导向型产业,且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较大以及中国市场所 具有的吸引力等事实,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可能会重新寻求国外尤其是近邻且具 有巨大吸引力的中国市场,再次实施对中国的大量低价出口。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 2.2.1 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变化幅度 - -0.76% -3.85% -0.80% - 8.33% 注:需求量来源请参见附件四。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变化图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 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 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 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 2017 至 2020 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分别为26,200 万芯公里、26,000 万 芯 公 里 、 25,000 万 芯 公 里 和 24,800 万 芯 公 里 , 需 求 略 有 波 动 但 总 体 保 持 在 25,000-26,000 万芯公里每年的水平。2021 年上半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 量为 13,000 万芯公里,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为 8.33%。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2.2 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量相对于中国需求量的变化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2020 年 2021 年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1-6 月 1-6 月 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量 337.70 321.56 72.01 38.55 14.11 46.21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12,000 13,000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 1.29% 1.24% 0.29% 0.16% 0.12% 0.36% 增减百分点 - -0.05 -0.95 -0.13 - 0.24 注: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 申请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变化图 1% 1% 1% 1% 1% 0% 0% 0%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市场份额 1.29% 1.24% 0.29% 0.16% 0.12% 0.36%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总 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 1.29%、1.24%、0.29%、0.16%和 0.36%,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 0.05 个百分点、下降 0.95 个百分点、下降 0.13 个百分点和增 加 0.24 个百分点。 3、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变化情况 单位:美元/芯公里 期间 2020 年 2021 年 国别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项目 1-6 月 1-6 月 日本 进口价格 8.73 8.80 7.91 7.10 6.84 4.67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变化幅度 - 0.79% -10.06% -10.30% - -31.68% 进口价格 7.46 8.30 3.05 - - - 韩国 变化幅度 - 11.31% -63.29% - - - 两国加权 进口价格 7.93 8.73 7.91 7.10 6.84 4.67 平均 变化幅度 - 10.04% -9.36% -10.29% - -31.68% 单位:美元/芯公里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图 10 9 8 7 6 5 4 3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0年1-6月 2021年1-6月 进口价格 7.93 8.73 7.91 7.10 6.84 4.67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 格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10.04%、下降 9.36%、下降 10.29%和下降 31.68%。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 销情况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并无异议, 而韩国厂商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中国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 措施以来,日本生产商及或出口商没有就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 审的请求,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 要性并无异议。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根据商务部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日本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在第一次 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对华出口仍然存在倾销。此外,根据 2013 年 3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的期 中复审裁定公告,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厂商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 OPTOMAGIC(后更名为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对华出口的倾销幅度甚至还有所加大。 而且,根据商务部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日本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在第二 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对华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申请人目前掌握的初步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的2020年下半年至2021 年上半年期间,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仍然继续存在明显的倾销行 为。以下,申请人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和数据,初步估算上述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 2.1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1)申请人申请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即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人无法详细了解到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在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对中国出口的具体交易价格,但是申请人通过权威第 三方机构获得上述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数量和金额计算出的 CIF 价格。 申请人以此为基础,并对上述了解到的相关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作为计算其出口价格的 基础。 (2)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人暂时无法了解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厂商在 其本土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价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产品的 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 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 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 值”,因此申请人暂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式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 价值。 (3)基于上述调整前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申请人将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出厂 价的水平上估算原产于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的倾销幅度。 (4)申请人根据进一步的资料和信息收集,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计算保留进一步变动和主张的权利。 2.2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1)调整前的出口价格 单位:芯公里;美元;美元/芯公里 期 间 国别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价格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日本 706,485 3,930,777 5.56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出口价格 = 出口金额 / 出口数量。金额不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价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 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 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 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A、进口关税、增值税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价格是 CIF 出口价格,并不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此项调 整不应适用。 B、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价格是 CIF 出口价格,为了和正常价值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 比较,应该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扣除日本从出厂到中国的各种环节费用,包括国际运费、 国际保险费、港口杂费、日本境内运费、日本境内保费、包装费、折扣、佣金、信用成 本、仓储、商检费和其它费用等等。 总体而言,上述环节费用大致可以分为日本到中国的境外环节费用和日本的境内环 节费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关于境外环节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了解,日本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 通过空运的方式运输。日本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空运费为 0.30 美元/ 芯公里。保险费率均为 0.45%,根据国际惯例,保险费是根据货物 CIF 价值的 110%进行 计算,所以保险费等于 CIF×110%×0.45%。关于其他费用,根据稳健原则,暂不予以扣 除(以上相关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 关于境内环节费用,目前申请人没有合理渠道了解具体费用或者比率,为提请本次 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之目的,申请人参照申请人企业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 年的销售费用占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3.3%,暂认为日本境内环节费用占其销售 价格的比例为 3.3%。 由此,本项调整如下: 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 国别 调整前的出口 本项调整后 减:境内环节 价格(CIF) 减:空运费单价 减:保险费单价 的出口价格 费用 3.3% 日本 5.56 0.30 0.028 0.184 5.05 C、销售数量和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由于日本在其国内销售以及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均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而且在 物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3)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经过上述调整,调整后基本的出口价格为: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 别 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日本 5.05 2.3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3.1 结构正常价值 2.3.1.1 生产成本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由于商业秘密的原因,申请人无法掌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实际生产成本数 据。但是,考虑到光纤预制棒是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原材料,申请人暂以了 解到的光纤预制棒的单耗以及光纤预制棒的成本占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的比例为 基础来估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根据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 的说明”),通常情况下,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生产1 芯公里的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大约需要耗用 27-33 克光纤预制棒(申请人取其平均值为30),光纤预制棒的成本占 其单模光纤总生产成本的比重为 68%-72%左右(申请人取其平均值为 70%)。关于主要原 材料光纤预制棒的价格,申请人了解到的日本市场光纤预制棒的价格如下: (1)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价格 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价格 单位:美元/克 国别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日本 0.145 注:光纤预制棒价格来源请参见附件六:“日本光纤预制棒价格情况”。 (2)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在主要原材料光纤预制棒价格的基础上,申请人进一步推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的生产成本如下: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成本 光纤预制棒成本占非色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光纤预制棒价格 单耗 国别 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 纤生产成本 (美元/克) (克/芯公里) 本的比重 (美元/芯公里) 日本 0.145 30 70% 6.21 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 =(光纤预制棒价格 * 单耗)/光纤预制棒成本占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生产成本的比重。 2.3.1.2 费用和利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目前申请人暂没有合理渠道能够获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费用和利润。但是, 申请人获得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 Fujikura Ltd.(株式会社藤仓)披露的 2020 年财政年度(2020.4-2021.3 月)公司的毛利润为 15%(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七”)。鉴 于株式会社藤仓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主要生产厂商之一,申请人暂以上述毛利润 率作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毛利润率。鉴于毛利润率当中已经包含了产品的相关 费用在内。因此,申请人以上述毛利润率来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价值。 2.3.1.3 结构价格 基于以上生产成本以及毛利润率,申请人结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正常价值 如下: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别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成本 毛利润率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结构价格 日本 6.21 15% 7.31 注:结构价格=生产成本/(1-毛利润率)。 2.3.2 价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 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 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 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2.3.2.1 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 为了计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由于申请人估算的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正常价值已是出厂价水平。销售条件和 贸易环节的调整,包括境内运费、境内保费、包装费、折扣、佣金、信用成本、仓储和 其它费用等的调整或者扣减不应考虑。 2.3.2.2 税收的调整 由于申请人估算的结构正常价值不含增值税,此项调整不应考虑。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3.2.3 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了解,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在物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2.3.3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单位:美元/芯公里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日本 7.31 2.4 估算日本的倾销幅度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日本的倾销幅度 单位:美元/芯公里 国别 日本 项目 出口价格(CIF) 5.56 出口价格(调整后) 5.05 正常价值(调整后) 7.31 倾销绝对额* 2.26 倾销幅度** 41% 注:(1)倾销绝对额*=正常价值(调整后)-出口价格(调整后); (2)倾销幅度**=倾销绝对额 / 出口价格(CIF)。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情况 对于韩国的倾销情况,由于 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申请的倾销调查期内(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上半年)韩国未向中国出口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故申请人无法测算其倾销幅度。 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2019 年以来韩国逐渐退出了中国市场,说明韩国 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但是,通过下文对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 能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后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 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1、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而韩国不以倾销价格则无 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生 如上文所述,日本对中国出口的申请调查产品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的 2020 年下半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期间仍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估算,上述期间日本 的倾销幅度为 41%。 对于韩国而言,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2019 年以来韩国申请调查产品逐 渐退出了中国市场,说明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场份额。 上述情况表明: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仍 然继续存在倾销行为,而韩国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场份额。可以预见,一旦 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申请调查产品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其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全球主要消费市场单模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地区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全球 需求量 44,680 45,780 44,530 43,920 46,760 需求量 26,200 26,000 25,000 24,800 26,500 中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59% 57% 56% 56% 57% 需求量 5,120 5,500 5,900 6,500 7,000 美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11% 12% 13% 15% 15% 需求量 3,600 3,700 4,000 3,700 3,900 欧盟 27 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8% 8% 9% 8% 8% 需求量 1,000 1,000 1,030 1,060 1,080 日本 占全球需求比重 2% 2% 2% 2% 2% 需求量 560 580 600 560 580 韩国 占全球需求比重 1% 1% 1% 1% 1%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其他国家 需求量 8,200 9,000 8,000 7,300 7,700 (地区) 占全球需求比重 18% 20% 18% 17% 16%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占全球需求比重为各国(地区)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重。 从上述表格数据可以看出: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消费市场主要包括中国、美 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其中: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中国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高达 57%,美国、欧盟 27 国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分别为 13%和 8%,日本、韩国则只有 2%和 1%,其他国家(地区)的年均比重为 18%。 对比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 消费量的年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 (地区)的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 因此,市场容量巨大的中国市场对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具有巨大的 吸引力,是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厂商出口的必争之地,其他国家(地区)市 场无法为其提供同样足够大的市场空间,以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3、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1 日本 3.1.1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产能 4,600 5,100 5,100 5,100 5,100 产量 3,500 3,600 3,600 3,600 3,800 开工率 76% 71% 71% 71% 75% 闲置产能 1,100 1,500 1,500 1,500 1,300 闲置产能占 24% 29% 29% 29% 25% 总产能的比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需求量 1,000 1,000 1,030 1,060 1,080 过剩产能 3,600 4,100 4,070 4,040 4,020 过剩产能占总 78% 80% 80% 79% 79% 产能的比例 注:(1)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和产量 总体均有所增长,开工率维持在71%-76%左右的较低水平。由于开工率始终维持在较低水 平且总体呈下降趋势,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闲置产能从 2017 年的 1100 万芯公里 增加到 2021 年预计的 1300 万芯公里的较高水平,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为25%。 如果日本将其大量的闲置产能予以充分释放,其出口能力将大大增强。 在消费市场上,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总体保持在 10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 平。 与其较大的产能相比,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明显不足,使得日本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的过剩产能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日本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过剩产能始终维持在 3600-41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且过剩产能总体呈 增长趋势,2021 年预计相比 2017 年增加了 12%。与此同时,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 剩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始终维持在 80%左右的较高水平,出口能力很大。 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很可能更多地转向市场规模巨大且邻近的中国市场,其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能力将会大大增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发生。 3.1.2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日本净出口量 2,500 2,580 2,560 2,520 日本总产量 3,500 3,600 3,600 3,600 净出口量占总产量比例 71% 72% 71% 7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 总体保持在 25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与此同时,日本净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也 总体保持在 70%左右的高水平。这说明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 高, 对外出口是日本消化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产量的主要渠道。 如果终止对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日 本很可能加大对市场规模最大的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1.3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美元/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上半年 2021 年上半年 对华出口数量 126.55 276.79 71.99 38.55 14.11 46.21 变化幅度 - 118.72% -73.99% -46.45% - 227.46% 对华出口价格 8.73 8.80 7.91 7.10 6.84 4.67 变化幅度 - 0.79% -10.06% -10.30% - -31.68%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日本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增长 118.72%、下降 73.99%、下降 46.45%。但是,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 口数量出现明显反弹,增幅达到 227.46%,仅半年的出口量就超过了其 2020 年全年的对 华出口量。上述情况说明,即便有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厂商仍积极在试图增加对中 国的出口,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其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倾销出口的力度。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0.79%、下降 10.06%、下降 10.30%和下降 31.68%。而且,如上文所述,尽管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对华出口价格仍属于倾 销价格。 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对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起到了较为明显的遏制作用。 但如上所述,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大幅下降,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且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21 年上半年对华出口数量出现大幅反弹。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甚至可能会更加严重。 3.1.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日本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如上文所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 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 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消费市场,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 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 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2)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 长 2020 年以来,中国政府多次部署“新基建”,强调加快5G 网络建设等新型基础建设 的进度,《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建 设。各省市也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近年来,电信运营商在持续加大5G 网络的建设力度, 中国计划 2021 年安装超过 60 万个 5G 基站。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21 年第 2 季度,中 国共建有 96.1 万个 5G 基站。此外,截至 2021 年 6 月份,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 通累计报告了 4.53 亿的 5G 用户。根据根据 ABI Research 的预测,到 2025 年,中国的 5G 用户将达到 7.39 亿,占全球 5G 细分市场份额的近 40%。 2021 年 03 月 2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 年)》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城市地区和 有条件乡镇的“双千兆”(以千兆光网和5G 为代表)网络基础设施,实现固定和移动网 络普遍具备“千兆到户”能力。 2021 年 4 月 6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 提 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开展光纤到房间(FTTR)、光纤到桌面建设,着力提 升住宅户内网络质量。在政策的支撑下,FTTR 的建设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而进一步 带动光纤光缆需求的增长。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随着我国 5G 网络的加速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FTTR 建设 的加速以及由此带来的数据流量的持续增长对通信网络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无疑将 促进未来我国光纤光缆需求的持续大幅增长。根据 CRU(英国商品研究所)的预测,2020 年至 2025 年,中国市场对于光缆的需求量的年均增幅将高达 5%(相关证据请参加附件 八:“CRU 对于未来几年全球市场光缆需求增幅的预测”)。 2021 年 9 月 8 日,光纤光缆行业翘首以盼的中国移动 2021 年-2022 年光缆集中采购 项目正式开启(相关证据请参加附件九:“中国移动启动 2021 年-2022 年普通光缆集采”)。 本次光缆集采规模预估为 1.432 亿芯公里,相比 2020 年的 1.192 亿芯公里提升 20%,比 2019 年的 1.05 亿芯公里提升 36%。中国移动本次集采量的大幅增长,反映了中国 5G 规 模建设/流量高增扩容驱动光纤光缆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未来趋势有望持续。 由此可见,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 一步持续增长,未来中国市场对于日本厂商仍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3)未来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 尽管 2019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 格呈下降趋势,但是,从申请人了解到的情况来看,2021 年 1 月份以来,中国市场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触底反弹,价格环比逐步走高。而且,此次中国移动光缆集采项 目光缆的最终成交均价超过 60 元/芯公里,比 2020 年大幅增长 50%,无疑为中国光纤光 缆产业注入了一剂“强心剂”,确认了中国光纤光缆价格在成功探底后已经企稳回升,后 世价格有望进一步走高。 事实上,中国光纤市场的强劲复苏也得到了 CRU 统计的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验证。 一方面,2021年 7 月,中国光纤光缆指数为138.1,全球其它区域光纤光缆指数为132.3, 中国光纤光缆指数明显比其它区域的光纤光缆指数要高①;另一方面,2021年 7 月与 2021 年 3 月相比,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增幅高达13.4%,明显高于同期全球其它区域光纤光缆 指数 6.1%的增幅(相关证据请参见附件十:“CRU全球光纤光缆指数”)。预计未来中国光 纤光缆指数仍将继续上涨(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 随着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对于日本厂商的 ① 指数>100 表示市场扩张;<100 表示市场收缩。离 100 越远,市场扩张程度越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价格吸引力也将越来越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 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4)日本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① 日本邻近中国市场,运距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风险 在全球经济仍不景气的背景下,如何有效的节约成本将更加成为出口商需要面对的 共同问题。运输距离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外出口的运费成本。此外,运距短,也意味着 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稳 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采取空运的方式运输,相 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运费高昂的较远距离市场,与日本邻近的中国市场对日本厂商无疑 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在此情况下,日本厂商极有可能重新调整对国外市场的销售策略和布局。而中国作 为规模最大以及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并且距离日本较近,很可能继续成为日本不容放 弃的重点销售市场。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毗邻日本的中国市场很可能成为其以 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 ② 日本熟悉中国市场,对华出口更具便利条件 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大量倾销,日本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中国的销售 渠道已非常健全。因此,日本厂商随时可以在中国市场加以发展和扩张。事实上,反倾 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仍然保持一定的数量,对华出口价格 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 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3.1.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2014 年 8 月 14 日,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开始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根据 该案的期终复审裁定,从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是中国对印度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同类产品生产商, 该公司是由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光纤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与印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Universal Cables Limited 共同组建的合资企业。因此,一旦终止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很可能通过与其日本关联公司的相关内 部操作和安排(如换货等行为)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 单模光纤②的反倾销措施,从而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此外,商务部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发布最终裁定公告,裁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 光纤预制棒实施两年的反倾销措施。2018 年 7 月 10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据申请人了解,日本 光纤预制棒的产能高达近 3620 吨,折算光纤产能约为 1.2 亿芯公里。如果取消日本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能 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从而减轻和 规避中国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 倾销的可能性。 3.2 韩国 3.2.1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能力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芯公里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期 间 产能 1,800 1,800 1,800 1,800 1,800 产量 1,140 1,100 1,100 1,060 1,070 开工率 63% 61% 61% 59% 59% 闲置产能 660 700 700 740 730 闲置产能占 37% 39% 39% 41% 41% 总产能的比例 需求量 560 580 600 560 580 过剩产能 1,240 1,220 1,200 1,240 1,220 过剩产能占总 69% 68% 67% 69% 68% 产能的比例 注:(1)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②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占单模光纤总量的 90%左右。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保持稳 定,但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导致开工率由 2017 年的 63%下降至 2021 年预计 59%的极低 水平。由于开工率下降且处于极低水平,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闲置产能呈增长趋 势,2021 年预计比 2017 年增长 11%,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从 37%上升至 41%,年 平均比例高达 38%。如果韩国将其较大的闲置产能予以充分释放,其出口能力将大大增强。 在消费市场上,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总体保持在 6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 平。 与其较大的产能相比,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明显不足,使得韩国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的过剩产能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2017年至 2021 年预计,韩国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过剩产能始终维持在 1200 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与此同时,韩国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年均比例始终维持在 70%左右的较高水平,出口能力较 大。 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很可能更多地转向市场规模巨大且邻近的中国市场,其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的能力将会大大增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2.2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净出口量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韩国净出口量 580 540 480 500 韩国总产量 1,140 1,100 1,100 1,060 净出口量占总产量比例 51% 49% 44% 47%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 总体保持在 500 万芯公里左右的水平。与此同时,韩国净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也总体 保持在 50%左右的较高水平。这说明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产量的主要渠道。 如果终止对韩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韩 国很可能加大对市场规模最大的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2.3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美元/芯公里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上半年 2021 年上半年 对华出口数量 211.15 44.77 0.02 0.00 0.00 0.00 变化幅度 - -78.80% -99.95% -100.00% - - 对华出口价格 7.46 8.30 3.05 - - - 变化幅度 - 11.31% -63.29% - - -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附件四。 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2018年相比 2017 年,来自韩国的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下降 了 78.80%,价格上涨了11.31%。2019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说明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的市场份额。 但是,如上文所述,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有限而存在较大的过剩产能和 闲置产能,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韩国大量的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有可能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有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2.4 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加大了韩国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韩国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如上文所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 均比重高达近 60%。相比之下,美国、欧盟 27 国、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 需求量以及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均要明显小很多。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消费市场,对韩国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厂 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 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 长,且未来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 如上文相关部分所述,随着我国 5G 网络的加速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 计划的实施、FTTR 建设的加速以及由此带来的数据流量的持续增长对通信网络建设提出 了新的要求,这无疑将促进未来我国光纤光缆需求的持续大幅增长。根据 CRU 的预测, 2020 年至 2025 年,中国市场对于光缆的需求量的年均增幅将高达 5%。中国移动 2021 年-2022 年光缆集采量的大幅增长,更是预示着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 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长,未来中国市场对于韩国厂商仍具有极大的 吸引力。 而且,如上文相关部分所述,随着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的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 处于较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中国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市场对于韩国厂商的价格吸引力也将越来越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厂 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 润。 (3)韩国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可能性 ① 韩国邻近中国市场,运距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风险 在全球经济仍不景气的背景下,如何有效的节约成本将更加成为出口商需要面对的 共同问题。运输距离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外出口的运费成本。此外,运距短,也意味着 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稳 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采取空运的方式运输,相 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运费高昂的较远距离市场,与韩国邻近的中国市场对韩国厂商无疑 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在此情况下,韩国厂商极有可能重新调整对国外市场的销售策略和布局。而中国作 为规模最大以及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并且距离韩国较近,很可能再度成为韩国不容放 弃的重点销售市场。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毗邻韩国的中国市场很可能再度成为 其以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 ② 韩国熟悉中国市场,对华出口更具便利条件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由于长期在中国大量倾销,韩国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中国的销售渠道仍 然非常健全。因此,韩国厂商随时可以在中国市场加以发展和扩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恢复对中国出口,加大对中 国倾销的可能性。 3.2.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2014 年 8 月 14 日,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开始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根据 该案的期终复审裁定,从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2011 年 4 月 21 日,商务部发布最终裁定公告,裁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2017 年 4 月 21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继续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 康宁印度公司(其母公司是美国康宁公司)是印度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同类 产品生产商,美国康宁公司本身也是欧盟、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的国外 同类产品生产商。 因此,一旦终止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 公 司 很 可 能 通 过 与 其 在 韩 国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光 纤 生 产 企 业 ( 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的相关内部操作和安排(如换货等行为),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单模光纤以及对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 施,从而加大了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上文的分析表明: 1、 原审案件以及第一次、第二次期终复审调查期间日本和韩国对中国出口存在大 量、低价倾销的历史;2017 年以来,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总体大幅 下降,且仍然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而韩国则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在华的市 场份额。上述事实表明,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韩国对中国的倾销行为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 与产能相比,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相对较小,明显供过于求,均存 在较大的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且过剩产能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的比 例处于 70%-80%左右的较高水平。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大量的 闲置产能将得到充分释放,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得到增强,其大量的闲置产能和 过剩可能大量地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 日本、韩国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两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出口量占其总 产量的年均比例高达 65%,对外出口是消化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大量过剩产 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是两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 标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厂商很有可能将其大量的闲置产 能和过剩可能以倾销方式转向中国市场; 4、 相对于其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 力: 第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 比重高达近 60%。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的 容量和吸引力显然要比其他市场要大得多。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 韩国厂商可能将之前销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 国市场,以减小其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第二,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 一步持续增长。而且,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将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 高水平),以及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 将不断增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 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第三,日本、韩国与中国邻近,运距短,运费低,交货期也短,具有明显的竞 争优势。而且,日本、韩国厂商熟悉中国市场,更容易融入中国市场。一旦终 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 恢复或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其继续或再度倾销的可能性。 5、 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一旦终止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 公司可能通过与其日本、韩国的相关关联公司的内部操作和安排,将非色散位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和美国光纤产品正在采取的相关反 倾销措施,进而加大了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此外,目前中国正在对日本的光纤预制棒采取反倾销措施。如果取消日本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 很有可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对 华出口,从而减轻和规避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情形,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 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累积评估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的认定,应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 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人认为,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与国内同类产 品之间目前的及或将来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 调查产品之间以及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下游用途、产品质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 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二者之间直接竞争并且可以相互替代。 此外,如上文所述,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因此,申请人认为,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调查案中,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 及其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目前及可合理预见的期间内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 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对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二)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恢复状况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原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受损害情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原审调查期内,随着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及中 国国内产业产能、产量的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相应增长,但开工率总体 呈下降趋势,开工严重不足;期末库存先增后减,市场份额有所增长,但一直处于较低 水平;就业人数增长回落,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但工资总额增速回落,人均工资不断 下降且处于较低水平;在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冲击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大 幅降低,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现金净流量减少,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税前利润 下降,产业亏损严重,筹措资金和投资能力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2、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恢复情况 根据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第一次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在中国需求量总体增 长的情况下,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 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都在总体上保 持了增长趋势。但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状况仍然不稳定,国内产业2005 年亏损, 2006 年开始扭亏为盈,但 2008 年效益再次出现下滑,多家企业陷于亏损的边缘,部分 企业出现亏损,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也出现下降。 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不公平竞 争行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中国国内产业处在成 长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根据第二次《期终复审裁定》:第二次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员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呈增长趋势,但是,由 于价格随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幅明显小于销量 的增幅。税前利润出现先增后降的态势,利润总额大幅降低,进而带动投资收益率迅速回 落。现金净流量为持续大额流出,且流出额不断扩大。期末库存也持续增加。 上述因素和指标说明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仍然不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 务状况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仍然较为脆弱。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状况 本案的六家申请人企业是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生产企业,其同类产品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相关数据可以合理反映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状况和变化趋势。如无特殊说明, 以下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相关经济指标均为六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或加权平 均数据。 申请人申请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通过以 下对六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生产经营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在申请的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仍然处于不 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具体分析和说明如下: 3.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生产能力 产量 开工率 开工率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13,294 12,659 95.22% - 2018 年 13,451 12,196 90.67% -4.55 2019 年 12,919 9,813 75.96% -14.72 2020 年 12,611 9,995 79.25% 3.29 2020 年 1-6 月 6,306 4,845 76.84% - 2021 年 1-6 月 6,547 5,564 84.99% 8.15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开工率=产量 / 生产能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比 2017, 产能、产量分别下降 5%和 21%。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产能、产量均有所回升, 分别增长 4%和 15%。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也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下降了 18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开工率出现回升,同比上升 8 个百分 点,但与 2017 年的开工率相比仍低 10 个百分点。 3.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 间 内销量 内销+自用量 市场份额 份额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11,158 12,752 48.67% - 2018 年 10,604 11,791 45.35% -3.32 2019 年 8,371 9,355 37.42% -7.93 2020 年 8,678 9,596 38.69% 1.27 2020 年 1-6 月 4,103 4,429 36.91% - 2021 年 1-6 月 4,698 5,032 38.71% 1.80 注:(1)内销量、自用量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市场份额=(内销量+自用量)/总需求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相比 2017, 内销量下降 22%。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内销量有所回升,增长 15%。 与内销量的变化趋势类似,2017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总体 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累计下降了 10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市 场份额出现回升,同比上升 1.8 个百分点,但与 2017 年的份额相比仍低近 10 个百分点。 3.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及库存占产量比重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芯公里 期间 期末库存 变化幅度 库存占产量比例 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231 - 1.82% - 2018 年 532 130.62% 4.36% 2.54 2019 年 391 -26.57% 3.98% -0.38 2020 年 393 0.65% 3.93% -0.05 2020 年 1-6 月 693 - 14.31% - 2021 年 1-6 月 368 -46.89% 6.62% -7.69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库存占比=期末库存/产量。 单位 : 万 芯 公里 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及占产量比例变化图 800 16% 700 14% 600 12% 500 10% 400 8% 300 6% 200 4% 100 2% 0 0% 2020年 2021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1-6月 1-6月 库存 231 532 391 393 693 368 库存占 比 1.82% 4.36% 3.98% 3.93% 14.31% 6.62%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呈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期末库存分别上升 131%、下降 27%和增长 1%,2020 年比 2017 年增长 70%。2021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下降 47%,但与2017 年相比仍增长了 60%。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也呈先升后降、总 体呈上升趋势。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增加 2.54 个百分点,2019 年、2020 年有所下降。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下降近 8 个百分点,但与2017 年相比仍增加近 5 个百 分点。 3.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变化情况 单位:元/芯公里 期间 内销价格 变化幅度 2017 年 47.43 - 2018 年 48.65 2.58% 2019 年 33.13 -31.91% 2020 年 23.01 -30.55% 2020 年 1-6 月 24.47 - 2021 年 1-6 月 17.88 -26.96%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内销价格 = 内销收入 / 内销数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呈先升后下降趋势,总体呈大幅下降趋 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内销价格分别增长 2.58%、下降近 32%、下降近 31%,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幅下降近 27%,2021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下 降 62%。 3.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内销收入 变化幅度 2017 年 52.92 - 2018 年 51.59 -2.51% 2019 年 27.73 -46.25% 2020 年 19.97 -28.00% 2020 年 1-6 月 10.04 - 2021 年 1-6 月 8.40 -16.37%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 上年相比,内销收入分别下降 2.51%、下降 46.25%、下降 28%,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 期相比继续下降 16.37%。 3.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税前利润 变化幅度 2017 年 13.51 - 2018 年 13.94 3.21% 2019 年 -0.15 -101.10% 2020 年 -2.06 亏损增加 1440.01% 2020 年 1-6 月 -0.87 - 2021 年 1-6 月 -2.43 亏损增加 180.13%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先升后下降趋势,总体呈大幅下降趋 势并由盈利转变为大幅亏损。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增长 3.21%,2019 年相比 2018 年大 幅下降 101.1%并转变为小幅亏损,2020 年的亏损同比增加 1440.01%,亏损额达到 2.06 亿元。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额增加 180.13%,仅上半年的亏损额就超过 了 2020 年全年的亏损额。 3.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亿元 期间 平均投资额 税前利润 投资收益率 增减百分点 2017 年 54.14 13.51 24.95% - 2018 年 56.72 13.94 24.58% -0.37 2019 年 62.14 -0.15 -0.25% -24.83 2020 年 63.63 -2.06 -3.24% -2.99 2020 年 1-6 月 47.02 -0.87 -1.84% - 2021 年 1-6 月 70.02 -2.43 -3.47% -1.62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投资收益率 = 税前利润 / 平均投资额。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年与 2017 年相比下降 0.37 个百分点,2019年与 2018 年相比大幅下降近 25 个百分点并为负收益率。 2020 年与 2019 年相比下降近 3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下降 1.62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下降 28 个百分点并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 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仍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以获得恢复和发展。 3.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现金净流量 变化情况 2017 年 -5.45 - 2018 年 -1.74 流出量减少 68.02% 2019 年 -11.87 流出量增加 581.63% 2020 年 1.29 转变为净流入 2020 年 1-6 月 0.43 - 2021 年 1-6 月 3.75 净流入增加 767.82%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波动较大。2018 相比 2017 年净流出量减少 68.02%,2019年相比 2018 年净流出量增加 582%,2020年转变为净流入,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净流入量增加 768%。 3.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和人均工资变化情况 单位:人;元/人 期间 就业人数 变化幅度 人均工资 变化幅度 2017 年 2,210 - 69,295 - 2018 年 2,250 1.81% 77,213 11.43% 2019 年 1,746 -22.38% 88,874 15.10% 2020 年 1,832 4.90% 89,768 1.01% 2020 年 1-6 月 1,682 - 47,112 - 2021 年 1-6 月 1,638 -2.59% 54,385 15.44%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2017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分 别比上年增加 2%%、减少 22.38%、增加近 5%。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2.59%, 2021 年上半年与 2017 年相比累计减少 26%。 在人均工资方面,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比上年增长 11.43%、增长 15.10%、增长 1.0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 续增长 15.44%。 3.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变化情况 单位: 万芯公里/人 期间 劳动生产率 变化幅度 2017 年 5.73 - 2018 年 5.42 -5.37%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9 年 5.62 3.66% 2020 年 5.46 -2.91% 2020 年 1-6 月 2.88 - 2021 年 1-6 月 3.40 17.89%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5.37%、增长 3.66 和下降 2.9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 增长近 18%。 4、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继续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 定且较为脆弱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 方面: 第一,受益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 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 第二,2018 年与上年相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和就业人数分别增长近 3% 和 2%。 第三,整个申请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 第四,受益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 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处于较高水平。 尽管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具 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从 2018 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下降了 18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开工率出现回升,但与 2017 年 的开工率相比仍低 10 个百分点;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二,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相 比 2017 年,内销量下降 22%; 第三,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7 累计下降了 10 个百分点。2021 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市场份额出现回 升,但与 2017 年的份额相比仍低近 10 个百分点; 第四,2017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 均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 年相比 2017 年,期末库存增长 70%,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增 加 2 个百分点。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尽管库存下降 47%,但与 2017 年相比仍 增长了 60%。同时,尽管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同比下降近 8 个百分点,但与 2017 年相 比仍增加近 5 个百分点; 第五,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呈持续大幅下降趋势。2019 年、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近 32%和下降近 3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 幅下降近 27%; 第六,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内销收入分别下降 2.51%、下降近 46.25%、下降 28%,2021 年上半年与 上年同期相比继续下降 16.37%; 第七,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大幅下降趋势,并由之前的盈 利转变为亏损,且亏损额逐渐扩大。2019 年相比 2018 年,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转变为小 幅亏损,2020年的亏损同比大幅增加。2021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额继续增加, 仅上半年的亏损额就超过了 2020 年全年的亏损额; 第八,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呈大幅下降趋势,并由之前的 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 第九,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就业人数分别减少 22.38%、增加近 5%,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减 少 2.59%; 第十,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0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5.37%、增长 3.66 和下降 2.91%,2020 年相比 2017 年 下降 5%。 综合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 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 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这种背景下,如下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 请调查产品有可能大量低价涌入国内市场,其进口价格可能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同类产 品的价格,届时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状态的国内产业将可能受到严重的冲击。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的进口量 1、申请调查国家存在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 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合计的过剩产能由 4,840 万芯公里增长至 5,240 万芯公里,增加了 8%,过剩产能占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合计产能的年均比重为 76%,占中国需求量的年均比重为 20%。 2017 年至 2021 年预计,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合计的闲置产能由 1,760 万芯公里增长至 2,030 万芯公里,增加了15%,闲置产能占申请调查国家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合计产能的年均比重为 31%,占中国需求量的年均比重为 8%。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国家很可能将其大量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过剩产 能和闲置产能转向中国市场,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2、申请调查国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 如上文所述,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高。2017年至 2020 年期间,两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出口量占其总产量的年均比例高达65%,对外出口是消 化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大量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是两国申请调查产品出 口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 在申请调查国家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严重供过于求,急需依赖海外市场来消化 其大量的过剩产能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对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 市场的出口约束,申请调查国家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其对中国的出 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1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相对于其它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占全球消费量的年均比重 高达近 60%。作为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中国市场的容量和吸引力显 然要比其他市场要大得多。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可能将之前销 往其他分散市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集中出口到中国市场,以减小其在人力、财力和 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第二,未来中国对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将在目前庞大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 持续增长。而且,未来中国光纤光缆指数将进一步走高(或者继续处于较高水平),以及 中国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价格将逐步走高,价格吸引力将不断增强。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将之前销往其它国家/地区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转向 到中国市场,以增加其利润; 第三,日本、韩国与中国邻近,运距短,运费低,交货期也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 势。而且,日本、韩国厂商熟悉中国市场,更容易融入中国市场。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 日本、韩国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恢复或者扩大对中国出口, 其对华出口数量将大量增加。 4、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和规避,加大对华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一旦终止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印度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 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印度公司可能通过与其日本、韩国相关关联公司的内部操作和 安排,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至中国,以规避中国对印度和美国光纤产品正在采取 的相关反倾销措施,进而加大了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数量大量增加 的可能性。此外,目前中国正在对日本的光纤预制棒采取反倾销措施,如果取消日本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 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对华出口,从而减 轻和规避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进而也加大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 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市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成 为日本、韩国厂商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必争之地, 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 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2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 幅下降趋势。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 10.04%、下降 9.36%、下 降 10.29%和下降 31.68%。另外,初步证据表明,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 在明显的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 41%。 也就是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尚且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在没有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这将为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提供明显 的降价空间。而且,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 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有可能继续以 更低的价格加大对中国市场的出口。 对于韩国而言,受反倾销措施制约,2019 年以来,韩国基本上停止了对华出口申请 调查产品,这恰恰说明了其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华的市场份额。而且,如上文所 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如果 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目前,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物化特性、质量、用途、销售渠道、 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区别,产品同质化率极高,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采购选择具有决定 性影响,价格因素将成为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争夺市场份额的唯一或主要手段。鉴 于国内产业已经在中国市场已经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申请调查产品厂商只有继续或 再度通过低价或降价方式才能抢占市场额。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很可能 大幅下降。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根据原审终裁的认定,原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大幅 度压低和抑制作用。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与申请调查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国内产业同类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3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品的内销价格也呈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与申请调查产品的价格联动性较强。 2018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分别增长 2.58%、下降近 32%、下降 近 31%,2021 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大幅下降近 27%。 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 量涌入中国市场。在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 道等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在面对申请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冲击 下,国内产业将不得不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低价格与之进行竞争,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价格很可能继续大幅下降。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在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 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从 2018 年 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市场份额、劳动 生产率总体均呈下降趋势,而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均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8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持续下降趋势。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持续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盈利转变为亏损,且亏 损额逐渐扩大,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并由之前的正收益率转变为负收益率,就业人数总 体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 而且,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其进口价格可能大幅下降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可 能进一步大幅下降,国内产业将可能由此受到严重的冲击和影响。 受上述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可能大幅下 降,内销量和市场份额也很可能大幅下降,期末库存可能大幅增长,内销价格很可能会 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进一步大幅下降,亏 损将进一步加剧,就业人数将继续减少。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 企业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削弱。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合以上分析表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4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继续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国内 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2、 证据显示,申请调查产品厂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 能,且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均在增加,对外出口是申请调查国家消化过剩产能的 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又是申请调查国家重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申请调查国家有可能继 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3、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量涌入中 国市场,其进口价格很可能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在进口产 品价格大幅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为了保住一定的市场份额, 将不得不跟随申请调查产品大幅降价; 4、 受上述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可能大幅 下降,内销量和市场份额也很可能大幅下降,期末库存可能大幅增长,内销价格 很可能会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进一 步大幅下降,亏损将进一步加剧,就业人数将继续减少。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 金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企业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削弱。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 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公共利益考量 (一)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依法保护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 实意义 在 2004 年 4 月 5 日《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明确指出:“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 要基础。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 免受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 业能够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 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5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申请人认为:反倾销正是为了纠正进口倾销产品不公平贸易竞 争的行为,消除倾销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性影响。采取反倾销措 施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不规范低价倾销行为的制约,以维护和规范正 常的贸易秩序,恢复和促进公平竞争。由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 品在中国进行大量低价倾销,严重破坏了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原审 反倾销调查案件及时有效地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以及第一次、第二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 审后措施的继续实施,有助于恢复这种被扭曲的竞争秩序,保障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产业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 上文的大量证据显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产品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两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 产业造成的损害也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 金将无法获得有效回收。因此,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维护公平的竞争秩 序,保障国内光纤产业的健康发展,是符合我国公共利益的。 光纤通信技术是现代信息社会的基石和支柱,是“信息高速公路”或“国家信息基 础设施”的技术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光纤作为光信号的载体,是光通信技术发展的基 本元素和关键材料。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实施“5G”网络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FTTR (光纤到房间)建设”、“一带一路”、“宽带中国”、“提速降费”等战略和政策,光纤通 信网络正是支撑其发展和实施的基石和支柱,而光纤通信网络使用的传输媒介正是光纤。 因此,保障国内光纤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大力发展我国的光通信产业,才能够切实 保障上述国家战略和政策的顺利实施。 光纤以玻璃代替铜作为介质,一根头发般粗细的光纤传输的信息量就相当于一条桌 面般粗细的铜线。光纤的发明和使用,在为信息高速公路奠定基础的同时,也带来了更 低的功耗、更低的污染以及更少的电磁干扰。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相比铜缆,光纤可以 节省 60%的能耗。可以说,光纤先天就具有环保、低碳的特点和优势。也正因为如此, 基于光纤网络建设的“光进铜退”战略,成为过去 10 多年不可动摇的中国宽带发展之路。 2020 年 9 月,中国在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做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 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划时代庄严承诺。在此之后,我国多次在重 要场合和政策文件中提及碳达峰、碳中和。今年全国两会,碳达峰、碳中和更是首次被 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6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要实现上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节能减排是关键。如上文所述,相比铜缆, 光纤可以节省 60%的能耗。因此,要实现节能减排,基于光纤网络建设的“光进铜退” 战略需要进一步推进。因此,依法保护国内光纤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落实国家碳 达峰、碳中和战略的重要体现。 此外,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和检测、行程大数据等网络 信息服务为我国战胜疫情,减少病毒传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依法保护国内光纤 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当前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 另外,鉴于光纤光缆在光通信和信息产业以及国防建设中的重要和基础性作用,随 着各国对于信息安全以及国家安全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基础网络设施方面,也越来 越强调国内自主创新,大量应用国内厂商的产品和设备,以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在国 内线缆产业的一体化建设上,使用国产光纤、光缆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保障国产光纤 的稳定和有效供应是实现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持国内光纤产业本身的健康持续发展,也 有助于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光纤预制棒作为制作光纤的重要基础材料,被誉为光通信产业“皇冠上的明珠”,是 光纤通信事业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命脉。正因为如此,光纤预制棒始终被我国政府列为 重点鼓励发展和支持的产业。 2015 年 8 月 19 日,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开始采取反倾销措施。2018 年 7 月 10 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定公告,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 征收 5 年的反倾销税,日本对华出口光纤预制棒将继续受到制约。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尽管目前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的规模全球最大,但由于自主工 艺技术开发和量产时间较短,产业大而不强,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较长时间来逐步 完善提升,技术研发实力和新产品创新开发等方面与国外老牌厂商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据申请人了解,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产能高达近 3620 吨,折算光纤产能约为 1.2 亿芯 公里。如果取消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光纤预制棒 过剩产能,日本很有可能通过加大下游光纤产品的生产,大量增加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对华出口,从而减轻和规避中国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届时不但会对国内非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7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且会对国内上游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 做大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但有利于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产业本身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对国内光纤通信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 安全、“5G”网络建设、“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FTTR建设“一带一路”、“宽 带中国”、“提速降费”等战略和政策,以及“双碳”目标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也有利于上游原材料光纤预制棒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因此, 申请人认为,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 我国的公共利益。 七、结论和请求 (一)结论 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虽然继 续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和较为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 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干扰。 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 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两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造成 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我国的公共 利益。 (二)请求 为维护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光纤产品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 并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 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 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8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一 、保密申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本申请书中的材料以及附件作保 密处理,即除了本案调查机关及《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部门可以审核及查阅之外,该 部分材料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保密,禁止以任何方式接触、查阅、调卷或了解。 二、非保密性概要 为使本案的利害关系方能了解本申请书以及附件的综合信息,申请人特此制作申请 书以及附件的公开文本,而有关申请保密的材料和信息在申请书及附件的公开文本中作 了有关说明或非保密性概要。 三、保密处理方法说明 对于本申请书公开文本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及能够用于推算出保密信 息的相关数据,申请人按照如下方法进行保密处理: 在表格中列示的保密数据,以指数/数值区间的形式替代原有数字并表示原有数字的 变化情况。涉及的数据包括: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同 类产品合计产量,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总产量的比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9 - 公开文本 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附件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附件三: 支持申请企业的支持声明及营业执照 附件四: 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2021 年版 附件六: 日本光纤预制棒价格情况 附件七: 日本株式会社藤仓的毛利润率 附件八: CRU 对于未来几年全球市场光缆需求增幅的预测 附件九: 中国移动启动 2021 年-2022 年普通光缆集采 附件十: CRU 全球光纤光缆指数 附件十一: 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附件十二: 汇率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0 - 公开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