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天净新 武 年1月27日 2021 海 福 ¥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84号 当事人:陕西斯克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汉诚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南路12号红专里联合办公三层D3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03885Q 2021年9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 物,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329262,申报共计两项货物,第一项货物浴巾申报 税则号列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数量43800条,申报总价 118260.00美元;第二项货物毛巾申报税则号列为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 13%,申报数量27720条,申报总价19404.00美元。经查验发现,浴巾实际数量为 7300条,实际价格19710.00美元;毛巾实际数量为3600条,实际价格2520.00 美元,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210000329262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7万元。 国天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jpg
附件内容预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清利 202 海 送 海 关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组查/违字(2021)0083号 当事人:陕西斯克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汉诚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南路12号红专里联合办公三层D3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03885Q 2021年9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 物,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329254,申报共计两项货物,第一项货物为浴巾, 申报税则号列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数量39000条,申报价格 105300.00美元;第二项货物为毛巾,申报税则号列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 13%,申报数量34650条,申报价格24255.00美元。经查验发现,浴巾实际数量为 3900条,实际价格10530.00美元;毛巾实际数量为4500条,实际价格3150.00 美元,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21000032925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和国天津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华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绳查/违字(2021)0082号 当事人:陕西斯克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汉诚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南路12号红专里联合办公三层D3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03885Q 2021年9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 物,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329241,申报共计两项货物,第一项货物为浴巾, 申报税则号列为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数量40800条,申报价格 110160美元;第二项货物为毛巾,申报税则号列为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 13%,申报数量30030条,申报价格21021美元。经查验发现,浴巾实际数量为 6528条,实际价格为17625.60美元;毛巾实际数量为3900条,实际价格为 2730.00美元,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210000329241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共和国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办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限乐院 20210年12 海 关 东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2、0083、0084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杨汉诚 | 申报不实 | 罚款 | 7.4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 杨汉诚 | 申报不实 | 罚款 | 7.7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 杨汉诚 | 申报不实 | 罚款 | 7.7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