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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违字[2021]1179号 当事人:天津德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0969ARF 法定代表人:董栓桩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津贸公寓7号楼-2、3-311 2021年10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702453号 报关单项下两项商品,其中:第一项品名毛巾,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数 量89040条,FOB价格80136美元;第二项品名浴巾,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 13%),数量27216条,FOB价格95256美元。经查验,实货毛巾数量为5472条,价值4924.8美元 ;浴巾实际数量540条,价值1890美元;另有90个玩偶和5280个坐垫未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2021年10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702479号报 关单项下两项商品,其中:第一项品名毛巾,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数量 92400条,FOB价格83160美元;第二项品名浴巾,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数 量25920条,FOB价格90720美元。经查验,实货毛巾数量为5472条,价值4924.8美元;浴巾实际 数量540条,价值1890美元;另有90个玩偶和5280个坐垫未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702453和02022021000070247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 验记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地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73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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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1]1173号 当事人:天津美日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69611N6 法定代表人:王义顺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环保产业园子发道3号 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11000167933号报 关单号项下“铝块(大块)”154417千克,C&F总价27022975日本元,商品编号7602000020。经 查验并鉴定,实货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21年10月20日,天津新港海关对当事人制发并送达责令退运决定书(津新关责退字 [2021]A44号),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 020220210000794061。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167933、02022021000079406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 定结论、查问笔录、货物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来 港 海 12月20日 去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75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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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75号 当事人:郑州强劲科贸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4101961525 法定代表人:李芳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17号14层1410号 2021年4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279910号报 关单项下塑料瓶80750套,商品编号8424891000(出口退税率:13%),CIF总价136046.75美元 。经当事人自查,实货CIF总价应为13646.75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27991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查问笔 录、查验记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和国无进 新 港 12月20日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71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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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1]1171号 当事人:凯士(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46099E 法定代表人:张良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30号 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585115号报 关单项下三种棉布袋,商品编号均为4202220000(出口退税率13%),其中:申报第一项单价 0.97美元,FOB总价13968.00美元;第二项单价1.4美元,FOB总价107049.60美元;第三项单价 2.69美元,FOB总价188063.28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实货第一项单价应为0.68美元,FOB总价 9792美元;第二项单价应为0.8美元,FOB总价61171.2美元;第三项单价应为0.76美元,FOB总 价53133.12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8511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查问笔 录、查验记录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奖 新 12月20日 X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69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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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69号 当事人:天津泰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4609J6 法定代表人:史永喜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40号鑫宝丰1号楼5-5136 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11000145944号报 送报话0006061期售盟全2.300000027100 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监管条件无)。经查验并鉴定,实货为铅含量超标的聚氯乙烯回 收造粒,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21年9月7日,天津新港海关对当事人制发并送达责令退运决定书(津新关责退字 [2021]A42号),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6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 020220210000706144。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145944、02022021000070614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 别报告、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烧 12月20日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69、1171、1173、1175、1179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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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120118MA074XQT8C | 史永喜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69号 | 罚款 | 6 | 12/20/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201186005410971 | 张良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71号 | 罚款 | 0.8 | 12/20/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202237413651899 | 王义顺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73号 | 罚款 | 20 | 12/20/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410105783440511C | 李芳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75号 | 罚款 | 0.5 | 12/20/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20118MA07D7C42M | 董栓桩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79号 | 罚款 | 28.1 | 12/21/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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