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18-11-20
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2012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69号公告,决定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6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2018年9月20日,商务部收到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2013年第6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65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前述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的外国(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中国大陆生产者和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同时,商务部将在前述网站登载调查问卷。
未参加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前述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利害关系方应在商务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需保密的,其应向商务部提出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并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11月21日起开始, 2019年11月20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四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727 65198474
传真:010-65198172
附件:
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正文.doc
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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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版 □公开版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四处收)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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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
----外国(地区)生产商或贸易商
类别:
□外国(地区)生产商 □外国(地区)贸易商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现提供本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应诉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已委托代理律师,请列出)
指定代理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附授权委托书原件)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代理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出口情况
期间 |
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吨) |
对中国大陆出口金额(美元) |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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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你公司在涉案国(地区)或中国大陆还存在生产被调查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关联公司,请填。
名称 |
国别 |
关联情况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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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在我所知范围内,是完整准确的。
公司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或)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保密版 □公开版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四处收)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727,65198474
传真:86-10-65198172
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
----中国大陆生产商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现提供本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应诉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已委托代理律师,请列出)
指定代理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附授权委托书原件)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代理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生产销售情况
期间 |
产能(吨) |
生产数量(吨) |
销售数量(吨) |
销售金额 (人民币) |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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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你公司在涉案国(地区)或中国大陆还存在生产被调查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关联公司,请填。
名称 |
国别 |
关联情况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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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在我所知范围内,是完整准确的。
公司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或)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保密版 □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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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65198727,65198474
传真:86-10-65198172
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
----中国大陆进口商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现提供本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应诉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已委托代理律师,请列出)
指定代理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附授权委托书原件)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代理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进口情况
期间 |
自涉案国(地区)进口数量(吨) |
自涉案国(地区)进口金额(美元) |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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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你公司在涉案国(地区)或中国大陆还存在生产被调查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关联公司,请填。
名称 |
国别 |
关联情况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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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在我所知范围内,是完整准确的。
公司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或)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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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文件总页数:70页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
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期终复审申请人:
- 公司名称: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胶厂南路1号
邮政编码: 255438
法定代表人:车成聚
案件联系人:王昊
联系电话: 0533-7544873
传 真: 0533-7699090
- 公司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公司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
邮政编码: 730060
负 责 人: 李家民
案件联系人:王晓雷
联系电话: 0931-7930343
传 真: 0931-7934927
- 公司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公司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173号
邮政编码: 150056
负 责 人: 李纯
案件联系人:闫景金
联系电话: 0451-55606090
传 真: 0451-55606813
- 公司名称: 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号
邮政编码: 833600
法定代表人:徐文清
案件联系人:孟建军
联系电话: 0992-3658012
传 真: 0992-3655999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名 称: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北广大厦1205室
邮政编码: 100120
代理律师: 郭东平、贺京华、蓝雄
联系电话: 010-82230591/92/93/94
传 真: 010-82230598
电子邮箱: gdp@bohenglaw.com
网 址: www.bohenglaw.com
确 认 书
作为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人的全权代理人,我们已经全部审阅了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及其附件,并代表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本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信息和资料,我们确认本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的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此正式提起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中国大陆注册律师:
郭东平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402136 (签字)
贺京华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115344 (签字)
蓝 雄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817778 (签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目 录
前 言
一、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第一次期终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四、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五、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一)申请人、中国大陆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2、原审案件到第一次及本次复审的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的变化情况
3、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4、中国大陆其他已知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6、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7、申请提出之日前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二)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介绍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1、生产商
2、出口商
3、进口商
二、申请调查产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比较
1、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基本物化特性的相同或相似性
2、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的相同或相似性
3、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的相同或相似性
4、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用途的相同或相似性
5、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的相同或相似性
6、结论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基本情况
(一)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二)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三)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的出口情况
1、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2、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2.1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2.2.2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3、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倾销情况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厂商对被征收反倾销税并无异议
2、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仍然存在倾销
2.1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2.2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2.3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4估算的倾销幅度
(二)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1、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地区)的倾销行为很有可能继续发生,甚至更加严重
2、中国大陆对两国(地区)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其有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大陆市场
3、两国(地区)甲乙酮的生产、消费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1日本
3.1.1日本甲乙酮的出口能力
3.1.2日本甲乙酮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3.1.3日本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3.1.4日本甲乙酮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3.1.5中国大陆市场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 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日本低价倾销的目标市场
3.1.6日本对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大陆倾销的可能性
3.1.7日本甲乙酮产品在印度被采取反倾销措施
3.2 台湾地区
3.2.1台湾地区甲乙酮的出口能力
3.2.2台湾地区甲乙酮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3.2.3台湾地区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3.2.4台湾地区甲乙酮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3.2.5中国大陆市场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 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台湾地区低价倾销的目标市场
3.2.6 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大陆倾销的可能性
3.2.7台湾地区甲乙酮产品在印度被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地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累积评估
(二)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状况
1、原审案件调查期间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状况
2、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恢复情况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的发展状况
3.1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3.2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3.3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3.4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3.5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3.6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3.7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3.8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3.9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3.10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4、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中国大陆产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三)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1、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情况
2、申请调查国家(地区)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3、中国大陆及中国大陆以外的其它市场的需求情况
4、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及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情况
5、中国大陆市场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 更具吸引力
6、申请调查国家(地区)对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竞争优势
(四)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五)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
(六)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公共利益考量
七、结论和请求
(一)结论
(二)请求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一 、保密申请
二、非保密性概要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前 言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06年10月8日,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向商务部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
2、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3、初步裁定
2007年8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7号公告,初裁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4、最终裁定
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1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 第一次期终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到期公告
2012年5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甲乙酮即将到期的公告》(2012年度第22号公告)。根据该公告的相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11月21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复审申请
2012年9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华岳化工有限公司、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支持企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请求继续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措施。
3、立案调查
2012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9号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4、裁定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没有利害关系方就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请求。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和2013年第65号公告,目前中国大陆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如下:
1、产品范围
目前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141200下的甲乙酮,又称甲基乙基(甲)酮、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简称MEK)、Butanone或2-Butanone。
2、反倾销税税率
(1)日本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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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燃化学株式会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
27.3% |
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 |
9.6% |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
66.4% |
|
|
(2)台湾地区公司 |
25.0% |
四、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2018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关于2018年下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2018年第30号公告)。根据该公告的相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11月2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五、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鉴于本申请书中所述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因此,为维护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并向中国大陆出口的甲乙酮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和2013年第65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一)申请人、中国大陆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1.1 原审案件的申请人
原反倾销调查案件的申请人为: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调查机关认定上述申请人甲乙酮产品的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1.2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的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
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的申请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持申请企业为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华岳化工有限公司、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3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的申请人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的申请人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淄博齐翔”)
公司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胶厂南路1号
邮政编码: 255438
法定代表人:车成聚
案件联系人:王昊
联系电话: 0533-7544873
传 真: 0533-7699090
(2)公司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以下简称“兰州石化”)
公司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
邮政编码: 730060
负 责 人: 李家民
案件联系人:王晓雷
联系电话: 0931-7930343
传 真: 0931-7934927
(3)公司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以下简称“哈尔滨石化”)
公司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173号
邮政编码: 150056
负 责 人: 李纯
案件联系人:闫景金
联系电话: 0451-55606090
传 真: 0451-55606813
(4)公司名称: 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利高新”)
公司地址: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号
邮政编码: 833600
法定代表人:徐文清
案件联系人:孟建军
联系电话: 0992-3658012
传 真: 0992-3655999
(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2、原审案件到第一次及本次复审的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的变化情况
本次复审申请人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系原反倾销调查案件及第一次期终复审案申请人。
本次复审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均系第一次期终复审案申请人。
原反倾销调查案件及第一次期终复审案支持申请企业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资产重组后变更为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本次期终复审案的申请人。
3、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为申请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之目的,申请人授权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全权代理人,代理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申请及调查工作,具体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请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郭东平律师、贺京华律师和蓝雄律师共同处理申请人所委托的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事宜。(请参见附件二:“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郭东平 律师 |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402136 |
贺京华 律师 |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115344 |
蓝 雄 律师 |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817778 |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北广大厦1205室
邮 编:100120
电 话:010-82230591/2/3/4
传 真:010-82230598
电子邮箱:gdp@bohenglaw.com
4、中国大陆其他已知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根据申请人的了解,目前已知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除了申请人之外,还包括如下企业:
(1)公司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凤翔路45号
联系电话: 024-52990358
(2)公司名称: 中海石油华岳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黄骅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联系电话: 0317-5809058
(3)公司名称: 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岳阳云溪区长岭
联系电话: 0730-8477728
(4)公司名称: 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168号
联系电话: 0574-86235005
(5)公司名称: 山东东明梨树化学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东明县菜园集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 0530-7288866
(6)公司名称: 湖南瑞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化工区
联系电话: 0730-8427109
(7)公司名称: 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苏省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泰镇路9号
联系电话: 0523-86558888
6、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目前中国的甲乙酮生产企业之间并没有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甲乙酮行业宏观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
协会名称: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地 址: 北京市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楼中国大陆化工大厦
邮政编码: 100723
联系电话: 010-83268888
传 真: 010-83298855
7、申请提出之日前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数量单位:吨
项目/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四家申请人合计产量 |
306,652 |
330,656 |
345,468 |
372,963 |
181,897 |
199,559 |
中国大陆总产量 |
391,000 |
417,000 |
429,000 |
468,000 |
220,000 |
264,000 |
四家申请人合计产量占 中国大陆总产量比例 |
78% |
79% |
81% |
80% |
83% |
76% |
注:(1)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有关证明材料,请参见附件三:“关于甲乙酮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2)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数据,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上述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淄博齐翔、兰州石化、哈尔滨石化以及天利高新四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在76%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介绍
甲乙酮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和精细化工产品,主要用于胶黏剂、聚氨酯浆料、涂料、油墨、香料、炼油、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等行业。
中国大陆甲乙酮主要消费在涂料和胶黏剂领域,此外在润滑油脱蜡、磁带、油墨、合成革以及化工产品的生产方面也有一定的消费量。近年来,随着建筑、建材、住宅家具、广告装饰、汽车、电子电器等行业的飞速发展,对高档涂料等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而且,作为优良溶剂的甲乙酮,无毒无害,能够很好地替代甲醛、纯苯、甲苯、二甲苯、丙酮,随着人们对环保要求的越来越高,未来甲乙酮的应用领域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展。
中国大陆甲乙酮的生产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6年抚顺石化建成中国大陆第一套生产能力为1700吨/年的甲乙酮生产装置。而中国大陆的甲乙酮产业真正起步于泰州石化和大庆中蓝在20世纪90年代建成的甲乙酮装置。随着本世纪初淄博齐翔、兰州石化、哈尔滨石化、抚顺石化、天利高新等公司的生产装置相继建成投产,中国大陆甲乙酮的生产能力才初具规模。
在2002至2006年1-6月期间,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产品大量涌入中国大陆市场,且大幅压低其出口价格,给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实质损害。被调查国(地区)甲乙酮生产商通过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全面打压尚处于发展中的中国大陆甲乙酮生产企业。
为了遏制境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防止企业亏损进一步扩大,2006年10月8日,抚顺石化、哈尔滨石化、天利高新、泰州石化为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正式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11月22日公告立案,并于2007年11月21日做出了最终裁定,决定对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向中国大陆出口的甲乙酮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三国(地区)大肆低价倾销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其中新加坡已于2008年以来停止了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鉴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11月21日到期,哈尔滨石化、抚顺石化、兰州石化和淄博齐翔作为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产业于2012年9月20日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请求继续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措施,期限为5年。
得益于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低价倾销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为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建立了一个较为健康、有序、稳定的市场,中国大陆产业继续获得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以本案申请人当中的淄博齐翔、兰州石化和哈尔滨石化为代表的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均获得了一定增长。
但是,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比较脆弱。例如: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占产量的比重比呈增长趋势并处于较高水平;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3-10】个百分点;内销价格波动较大,且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8.32%;内销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流也非常不稳定,特别是在2015年和2016年期间均明显恶化且大幅低于其他期间的水平。此外,中国大陆产业还面临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应偏低、新投产企业折旧和摊销压力巨大的挑战,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与此同时,证据显示,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具有大量且呈增长趋势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对外出口是两国(地区)消化甲乙酮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大陆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甲乙酮消费市场,近邻日本和台湾地区,是两国(地区)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特别是在印度也已经对两国(地区)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将存在较大的降价空间并可能转化为实际的降价幅度,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很可能通过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大陆出口。在面对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冲击下,中国大陆产业将不得不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低价格与之进行竞争,中国大陆产业可能由此受到严重的冲击和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以及申请书下文所述的其他相关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两国(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因此,为维护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并向中国大陆出口的甲乙酮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和2013年第65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申请人在合理可获得的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如下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名单:
1、生产商
(1) 公司名称: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Ltd.)
公司地址:东京都中央区八丁堀二丁目25番10号
联系电话:+81-3-3552-9361
网 址:http://www.chemiway.co.jp/
(2) 公司名称: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JXTG Nippon Oil & Energy Corporation)[1]
公司地址:东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一丁目1番2号
联系电话:+81-3-6257-7150
网 址:https://www.noe.jxtg-group.co.jp/
(3) 公司名称:出光兴产株式会社(Idemitsu Kosan Co.,Ltd.)
公司地址: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3-1-1,100-8321
联系电话:+81-3-3213-3171
网 址:http://www.idemitsu.co.jp/
1.2 台湾地区
(1) 公司名称:台湾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区仁爱路四段25号11楼
联系电话:+886-02-27415577-232
网 址:http://www.tasco.com.tw/
(2) 公司名称:李长荣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区八德路四段83号4楼长德大楼
联系电话:+886-2-2763-1611
网 址:https://www.lcygroup.com
2、出口商
根据申请人的了解,上述主要生产商本身从事出口业务,即亦为出口商。
3、进口商
中国大陆进口商的名单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名称:南宝树脂(东莞)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黄江镇裕元工业区裕元2路4号
电 话:0769-83364815
传 真:0769-83364221
(2) 公司名称:北海科红制革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合浦县城南郊禁山
电 话:0779-7285511
传 真:0779-7292885
(3) 公司名称:上海东盐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90号胜康斯米克大厦507室
电 话:021-50810808
传 真:021-50818686
(4) 公司名称:上海亿科精细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23E座
电 话:021-68406133
传 真:021-68406137
(5) 公司名称:理光深圳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蚝业路理光工业园
电 话:0755-27534938
传 真:0755-83481280
二、申请调查产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此次申请调查产品的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具体描述与原反倾销调查和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案件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甲乙酮,又称甲基乙基(甲)酮、丁酮或2-丁酮
英文名称:Methyl Ethyl Ketone(简称MEK)、Butanone或2-Butanone
分子式:C4H8O
化学结构式:O
‖
CH3-C-CH2-CH3
物理化学特性:
主要用途:甲乙酮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和精细化工产品,主要用于胶黏剂、聚氨酯浆料、涂料、油墨、香料、炼油、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等行业。
申请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200。
进口关税税率:2014-2018年税则号29141200项下的最惠国税率均为5.5%。
增值税税率:17%[2]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4年-2018年版)
监管条件: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和2013年第65号公告,中国大陆目前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征收9.6%-66.4%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至2018年11月20日。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比较
根据原审案件和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案件的裁定,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甲乙酮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和销售渠道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甲乙酮与申请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甲乙酮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人认为,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甲乙酮与此次申请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甲乙酮与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基本物化特性的相同或相似性
此次申请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甲乙酮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相同,基本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纯度、色度、水分等主要技术指标方面也基本相同,可以相互替代。
2、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甲乙酮产品在外观和包装上基本相同,外观均为无色液体,产品包装均主要采用镀锌桶,净重一般为每桶200升。
3、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企业甲乙酮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和采用的生产原理相同,都主要是以液化石油气中的碳四为原材料,提取丁烯、合成仲丁醇后脱氢生成甲乙酮。
合成仲丁醇主要有两种生产工艺,即硫酸法间接水合法和树脂法直接水合法。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企业有的采用硫酸法间接水合法,有的采用树脂法直接水合法;中国大陆的生产企业主要采用树脂法直接水合法。
4、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用途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甲乙酮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均主要用于生产胶黏剂、聚氨酯浆料、涂料、油墨、香料、炼油、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等。
5、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甲乙酮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或代理等形式,而且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南和华北等地。
申请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甲乙酮产品的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如【客户名称1】、【客户名称2】等,这些厂家既购买或使用申请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用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产品。
【上述括号内的信息为申请调查产品与申请人同类产品共同的下游客户名称,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其披露会对申请人和下游客户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予列出。上文括号内内容为申请人以文字概要方式提供的非保密概要。以下涉及到此类信息的保密方式与此相同,不再赘述。】
6、结论
综上分析,此次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甲乙酮产品在基本的物化特性、主要技术指标、外观、包装、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上均是基本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因此,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基本情况
(一)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原反倾销调查期间(2002-2006年上半年),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分别为61105.25吨、94724.18吨、70429.28吨、80844.37吨、28019.67吨,同比分别增长55.02%、下降25.65%、增长14.79%、下降9.16%。2002-2005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上半年有所下降。
此外,调查期内(2002-2005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36.94%、42.68%、28.52%、29.49%,同比分别增长5.74个百分点、下降14.15个百分点、增长0.97个百分点。2005年上半年为24.98%,2006年上半年为19.70%,2006年上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5.28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被调查国家(地区)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每吨545.70美元、617.82美元、880.13美元、906.44美元、788.46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3.22%、42.46%、2.99%和下降28.27%。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年以来,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2005年上半年加权平均价格为每吨1099.27美元,2005年下半年为787.49美元。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28.36%。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受到了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压低和抑制。
(二)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根据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复审调查期内(2007-2012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48715吨、21805吨、13490吨、15071吨、6327和879吨。2008年比2007年下降55.24%,2009年比2008年下降38.13%,2010年比2009年上升11.72%,2011年比2010年下降58.02%,2012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81.55%。
调查期内(2007-2012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15.32%、7.39%、4.17%、4.51%、2.17%和0.67%。2008年比2007年下降7.93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下降3.22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上升0.34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下降2.34个百分点,2012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56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2007-2012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甲乙酮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55.61%、43.73%、31.10%、50.59%、28.56%和22.58%。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甲乙酮总进口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日本和台湾地区是中国大陆进口甲乙酮的主要来源国(地区)。
根据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调查产品价格分别为7978.40元/吨、8456.97元/吨、6462.97元/吨、7735.39元/吨和10126.92元/吨。2008年比2007年上升6.00%,2009年比2008年下降23.58%,2010年比2009年上升19.69%,2011年比2010年上升30.92%,2012年1-6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为9055.00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1.82%。
(三)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的出口情况
1、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2014年至2018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统计表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期 间 |
国别(地区) |
进口数量 |
进口金额 |
进口价格 |
数量占比 |
2014年 |
中国大陆总进口 |
1,993 |
3,200,216 |
1,605 |
100.00% |
日 本 |
962 |
1,614,004 |
1,678 |
48.25% |
|
台湾地区 |
1,023 |
1,479,955 |
1,446 |
51.33% |
|
两国(地区)合计 |
1,985 |
3,093,959 |
1,559 |
99.58% |
|
2015年 |
中国大陆总进口 |
1,781 |
2,634,958 |
1,480 |
100.00% |
日 本 |
937 |
1,304,882 |
1,393 |
52.59% |
|
台湾地区 |
826 |
1,187,273 |
1,438 |
46.37% |
|
两国(地区)合计 |
1,763 |
2,492,155 |
1,414 |
98.97% |
|
2016年 |
中国大陆总进口 |
1,319 |
1,500,168 |
1,138 |
100.00% |
日 本 |
507 |
539,619 |
1,065 |
38.42% |
|
台湾地区 |
805 |
864,893 |
1,074 |
61.07% |
|
两国(地区)合计 |
1,312 |
1,404,512 |
1,071 |
99.49% |
|
2017年 |
中国大陆总进口 |
1,546 |
2,066,754 |
1,336 |
100.00% |
日 本 |
428 |
544,783 |
1,273 |
27.68% |
|
台湾地区 |
1,109 |
1,390,647 |
1,254 |
71.72% |
|
两国(地区)合计 |
1,537 |
1,935,430 |
1,259 |
99.40% |
|
2017年 上半年 |
中国大陆总进口 |
815 |
1,016,485 |
1,247 |
100.00% |
日 本 |
250 |
303,450 |
1,212 |
30.70% |
|
台湾地区 |
561 |
654,334 |
1,167 |
68.76% |
|
两国(地区)合计 |
811 |
957,784 |
1,181 |
99.45% |
|
2018年 上半年 |
中国大陆总进口 |
468 |
776,144 |
1,659 |
100.00% |
日 本 |
0.70 |
2,990 |
4,271 |
0.15% |
|
台湾地区 |
464 |
703,144 |
1,515 |
99.16% |
|
两国(地区)合计 |
465 |
706,134 |
1,520 |
99.31% |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酮进口数据统计”。
2、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014年至2018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量统计表
单位:吨
国别(地区) |
期间 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日本 |
进口数量 |
962 |
937 |
507 |
428 |
250 |
0.70 |
变化幅度 |
- |
-2.61% |
-45.92% |
-15.49% |
- |
-99.72% |
|
台湾地区 |
进口数量 |
1,023 |
826 |
805 |
1,109 |
561 |
464 |
变化幅度 |
- |
-19.29% |
-2.49% |
37.72% |
- |
-17.24% |
|
两国(地区)合计 |
进口数量 |
1,985 |
1,763 |
1,312 |
811 |
465 |
|
变化幅度 |
- |
-11.21% |
-25.57% |
17.18% |
- |
-42.70% |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酮进口数据统计”。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7年分别为1,985吨、1,763吨、1,312吨和1,537吨,2015年相比2014年下降11.21%,2016年相比2015年下降25.57%,2017年相比2016年增长17.18%,201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42.70%。
同期,申请调查产品仍构成中国大陆总进口的主要部分,2014年至2017年以及2018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甲乙酮总进口量的比重分别为99.58%、98.97%、99.49%、99.40%和99.31%。
分国别(地区)来看,日本甲乙酮进口量持续下降,由2014年的962吨下降至2017年的428吨,累计下降了55.49%,2018年上半年仅为0.70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99.72%。台湾地区甲乙酮进口量呈先降后升再降的趋势,2015年、2016年持续下降,2017年有所反弹,201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7.24%。
综上所述,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得到了明显的遏制,进口数量总体下降,但是,如下文所述,中国大陆市场仍是申请调查产品厂商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2.1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需求量变化情况
单位:吨
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预计 |
需求量 |
300,000 |
328,000 |
338,000 |
355,000 |
375,000 |
变化幅度 |
- |
9.33% |
3.05% |
5.03% |
5.63% |
项目 |
2017年上半年 |
2018年上半年 |
需求量 |
184,000 |
198,000 |
变化幅度 |
- |
7.61% |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三:“关于甲乙酮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甲乙酮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和精细化工产品,主要用于胶黏剂、聚氨酯浆料、涂料、油墨、香料、炼油、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等行业。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中国大陆甲乙酮的需求量呈持续、稳定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分别为30.0万吨、32.8万吨、33.8万吨、35.5万吨和37.5万吨,累计增长了18.33%,2018年上半年为19.8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进一步增长了7.61%,2018年全年将延续增长趋势,需求量预计为37.5万吨。
作为优良溶剂的甲乙酮,无毒无害,能够很好地替代甲醛、纯苯、甲苯、二甲苯、丙酮,随着人们对环保要求的越来越高,未来甲乙酮的应用领域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展。
2.2.2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情况
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量 |
1,985 |
1,763 |
1,312 |
1,537 |
811 |
465 |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需求量 |
300,000 |
328,000 |
338,000 |
355,000 |
184,000 |
198,000 |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 |
0.66% |
0.54% |
0.39% |
0.43% |
0.44% |
0.23% |
增减百分点 |
- |
-0.12 |
-0.15 |
0.04 |
- |
-0.21 |
注: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需求量。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受反倾销措施的有效制约,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处于较低水平,份额不足1%,且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7年分别为0.66%、0.54%、0.39%和0.43%,2015年至2017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0.12个百分点、下降0.15个百分点和上升0.04个百分点,2018年上半年为0.23%,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0.21个百分点。
虽然目前申请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被遏制在较低水平,但是,如下文所述,中国大陆甲乙酮市场拥有全球最大的市场容量,且需求量呈持续、稳定的增长趋势,对申请调查国家(地区)极具吸引力,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其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大陆市场。
3、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2014年至2018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单位:美元/吨
国别(地区) |
期间 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日本 |
进口价格 |
1,678 |
1,393 |
1,065 |
1,273 |
变化幅度 |
- |
-16.98% |
-23.53% |
19.46% |
|
台湾地区 |
进口价格 |
1,446 |
1,438 |
1,074 |
1,254 |
变化幅度 |
- |
-0.60% |
-25.29% |
16.75% |
|
两国(地区) 加权平均 |
进口价格 |
1,559 |
1,414 |
1,071 |
1,259 |
变化幅度 |
- |
-9.28% |
-24.28% |
17.60% |
国别 |
期间 项目 |
2017年上半年 |
2018年上半年 |
日本 |
进口价格 |
1,212 |
4,271 |
变化幅度 |
- |
252.34% |
|
台湾地区 |
进口价格 |
1,167 |
1,515 |
变化幅度 |
- |
29.85% |
|
两国(地区) 加权平均 |
进口价格 |
1,181 |
1,520 |
变化幅度 |
- |
28.67% |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酮进口数据统计”;
(2)进口价格=进口金额/进口数量。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至2017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9.28%、24.28%和增长17.60%,201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8.67%,但与2014年相比仍累计下降了2.51%。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倾销情况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并无异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9条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同时,原审《最终裁定》也规定,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另外,《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间内,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的复审。
2007年11月22日起,中国大陆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及或出口商没有就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的请求,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并无异议。
根据商务部2013年11月20日发布的《期终复审裁定》,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在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申请人目前掌握的初步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甲乙酮继续存在倾销行为。以下,申请人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和数据,以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为申请的倾销调查期间,初步估算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幅度。
2.1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1)受限于资料,申请人无法详细了解到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在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具体交易价格,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数据计算出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算其出口价格的基础。
(2)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日本和台湾地区厂商在其本土市场的销售是在非正常条件下(如低于成本销售)进行的,申请人暂认为其价格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因此,申请人暂以了解到的甲乙酮产品在其本土市场上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调整前的正常价值。
(3)基于上述调整前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申请人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出厂价的水平上估算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倾销幅度。
(4)申请人根据进一步的资料和信息收集,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的计算保留进一步变动和主张的权利。
2.2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1)调整前的出口价格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期 间 |
国别(地区) |
出口数量 |
出口金额 |
出口平均价格 |
2017年7月 至2018年6月 |
日 本 |
179 |
244,323 |
1,369 |
台湾地区 |
1,012 |
1,439,457 |
1,422 |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酮进口数据统计”;
(2)出口平均价格 = 出口金额 / 出口数量。
(2)价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A、进口关税、增值税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价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数量和金额计算所得,是加权平均CIF出口价格,并不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此项调整不应适用。
B、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出口价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的数量和金额计算所得,是加权平均CIF出口价格,为了和正常价值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比较,应该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扣除从日本和台湾地区出厂到中国大陆的各种环节费用,包括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港口杂费、各国境内运费、各国境内保费、包装费、折扣、佣金、信用成本、仓储、商检费和其它费用等等。
总体而言,上述环节费用大致可以分为日本和台湾地区到中国大陆的境外环节费用以及两国(地区)的境内环节费用。
关于境外环节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了解,日本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甲乙酮主要通过海运的方式运输,根据权威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报告(请参见附件六:“甲乙酮市场调查报告”),日本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甲乙酮的海运费分别为17美元/吨和12美元/吨;对中国大陆出口甲乙酮的海运保险费率(一切险)均为0.25%。根据惯例,保险费=CIF价格* 110%*保险费率。
关于境内环节费用,申请人暂无法获得申请调查产品在日本和台湾地区实际发生的境内环节费用。但是,为了对境内环节费用进行合理调整,申请人暂以从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了解到的日本和台湾地区出口贸易境内环节费用(包括准备文件、清关费用、装卸费、内陆运输费等)作为基础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根据世界银行集团的报告,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境内环节费用合计分别为618美元和719美元,参照世界银行集团关于贸易环节每柜装载15吨货物计算,每吨申请调查产品的境内环节费用分别约为41.20美元和47.93美元。(请参见附件七:“世界银行集团关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贸易环节费用报告”)
由此,本项调整如下:
国别(地区) |
出口价格调整 |
日 本 |
1,369×(1- 0.25%×110%)-17 -41.20 |
台湾地区 |
1,422×(1- 0.25%×110%)-12 -47.93 |
C、销售数量和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由于日本和台湾地区在其境内销售以及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数量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比性,而且在物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3)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经过上述调整,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为:
单位:美元/吨
国别(地区) |
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
日 本 |
1,307 |
台湾地区 |
1,358 |
2.3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3.1 调整前的正常价值
根据申请人获得的证据显示,2017年3季度至2018年2季度,日本和台湾地区本土市场上甲乙酮的季度平均销售价格如下表所示:
单位:美元/吨
期间 |
日本 |
台湾地区 |
2017年3季度 |
1,606 |
1,638 |
2017年4季度 |
1,665 |
1,707 |
2018年1季度 |
1,735 |
1,742 |
2018年2季度 |
1,833 |
1,875 |
四个季度算数平均 |
1,710 |
1,741 |
注:(1)数据来源:附件六:“甲乙酮市场调查报告”;
(2)以上价格为出厂价。
2.3.2 价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A、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
为了计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由于申请人估算的台湾地区甲乙酮正常价值已是出厂价水平。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包括境内运费、境内保费、包装费、折扣、佣金、信用成本、仓储和其它费用等的调整或者扣减不应考虑。
B、税收的调整
申请人了解的上述日本和台湾市场上的甲乙酮销售价格已是出厂价水平,不含相关税费,此项调整不应考虑。
C、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了解,日本和台湾地区生产的甲乙酮与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甲乙酮在物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2.3.3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单位:美元/吨
2017年7月-2018年6月 |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
日 本 |
1,710 |
台湾地区 |
1,741 |
2.4估算的倾销幅度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倾销幅度
单位:美元/吨
国别(地区) 项目 |
日本 |
台湾地区 |
出口价格(CIF) |
1,369 |
1,422 |
出口价格(调整后) |
1,307 |
1,358 |
正常价值(调整后) |
1,710 |
1,741 |
倾销绝对额* |
403 |
382 |
倾销幅度** |
29.44% |
26.90% |
注:(1)倾销绝对额*=正常价值(调整后)-出口价格(调整后);
(2)倾销幅度**=倾销绝对额 / 出口价格(CIF)。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1、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地区)的倾销行为很有可能继续发生,甚至更加严重
如上文所述,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从未对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期中复审的请求,说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并无异议。
而且,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申请调查产品仍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估算,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日本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甲乙酮的倾销幅度分别为29.44%和26.90%。
上述情况表明: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日本和台湾地区出口商对中国大陆出口甲乙酮仍然继续进行倾销,可以预见,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地区)出口商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甚至更加严重。
2、中国大陆对两国(地区)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其有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大陆市场
表一:全球及主要相关国家(地区)甲乙酮产能情况表
单位:万吨
区域 \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预计 |
美洲地区 |
5.2 |
5.2 |
5.2 |
5.2 |
5.2 |
欧洲地区 |
28.5 |
28.5 |
28.5 |
28.5 |
28.5 |
非洲地区 |
6.5 |
6.5 |
6.5 |
6.5 |
6.5 |
亚洲地区 |
93.2 |
93.6 |
97.3 |
102.1 |
104.3 |
其中: 日 本 |
30.5 |
30.5 |
30.5 |
30.5 |
30.5 |
台湾地区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印 度 |
0.7 |
1.1 |
1.2 |
1.2 |
1.2 |
中国大陆 |
47.0 |
47.0 |
50.6 |
55.4 |
57.6 |
全球合计 |
133.4 |
133.8 |
137.5 |
142.3 |
144.5 |
表二:全球及主要相关国家(地区)甲乙酮产量情况表
单位:万吨
区域 \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预计 |
美洲地区 |
3.0 |
2.9 |
3.1 |
3.2 |
3.2 |
欧洲地区 |
18.6 |
17.2 |
17.0 |
16.5 |
16.7 |
非洲地区 |
5.6 |
3.7 |
6.0 |
6.0 |
6.2 |
亚洲地区 |
72.5 |
76.4 |
76.6 |
81.7 |
82.4 |
其中: 日 本 |
22.5 |
24.9 |
23.5 |
25.0 |
22.0 |
台湾地区 |
10.6 |
9.3 |
9.6 |
9.3 |
9.4 |
印 度 |
0.3 |
0.5 |
0.6 |
0.6 |
0.6 |
中国大陆 |
39.1 |
41.7 |
42.9 |
46.8 |
50.4 |
全球合计 |
99.7 |
100.2 |
102.7 |
107.4 |
108.5 |
表三:全球及相关国家(地区)甲乙酮需求量情况表
单位:万吨
区域 \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预计 |
美洲地区 |
13.0 |
14.4 |
12.3 |
13.4 |
14.4 |
欧洲地区 |
15.4 |
15.1 |
14.3 |
14.9 |
14.8 |
非洲地区 |
0.8 |
0.7 |
0.7 |
0.9 |
0.8 |
亚洲地区 |
65.3 |
66.2 |
67.7 |
70.3 |
71.7 |
其中: 日 本 |
12.7 |
11.3 |
10.8 |
10.2 |
10.4 |
台湾地区 |
6.2 |
6.1 |
5.5 |
5.4 |
4.9 |
印 度 |
3.5 |
4.2 |
4.0 |
4.5 |
4.4 |
韩 国 |
8.9 |
8.8 |
9.6 |
9.7 |
9.5 |
中国大陆 |
30.0 |
32.8 |
33.8 |
35.5 |
37.5 |
亚洲其他 |
4.0 |
3.0 |
4.0 |
5.0 |
5.0 |
其 他 |
1.5 |
1.4 |
1.1 |
1.5 |
1.4 |
全球合计 |
96.0 |
97.8 |
96.1 |
101.0 |
103.1 |
注:(1)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三:“关于甲乙酮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2)所占比例为各国甲乙酮产能、产量、消费量数据占全球相应合计数据的比例。
从产能分布来看:全球甲乙酮的生产主要集中在中国大陆、日本、欧洲、台湾地区、非洲以及美洲地区。2014年-2018年预计期间,中国大陆甲乙酮产能由2014年的47万吨增长至2018年预计的57.6万吨,占全球产能比例年平均在37%左右。其余国家(地区)的甲乙酮产能均基本保持稳定,日本产能保持在30.5万吨/年,占全球产能比例年平均在22%左右;台湾地区产能保持在15万吨/年,占全球产能比例年平均在11%左右;欧洲产能保持在28.5万吨/年,占全球产能比例年平均为21%左右;非洲产能保持在6.5万吨/年,占全球产能比例年平均为5%左右;美洲甲乙酮产能保持在5.2万吨/年,占全球产能比例年平均为4%左右。
从需求状况来看:全球甲乙酮的消费主要集中在中国大陆、欧洲、美洲、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中国大陆甲乙酮需求量由2014年的30.0万吨上升至2018年预计的37.5万吨,累计增长了25%,占全球需求量由2014年的31%上升至2018年预计的36%,年平均为34%;欧洲和美洲需求量均在14万吨左右的水平,各占全球需求量的15%左右;日本甲乙酮需求量由2014年的12.7万吨下降至2018年预计的10.4万吨,累计下降了18.11%,且仅占全球需求总量的11%左右;韩国甲乙酮需求量基本保持在9万吨左右的水平,占全球需求量的9%左右;台湾地区甲乙酮需求量由2014年的6.2万吨下降至2018年预计的4.9万吨,累计下降了20.97%,且仅占全球需求总量的6%左右。除了上述国家(地区)外,亚洲其他国家(如印度、新加坡等)、非洲和中东也有部分需求量,但需求量都很小。
从供需状况来看,2014年至2018年预计期间,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的产能和产量明显大于其需求量,存在较大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产品大量依赖出口;欧洲的产能、产量除满足其国内需求外,主要向美洲出口;美国甲乙酮停止生产后,美洲地区除南美生产外主要依赖进口,其中绝大部分来源于欧洲和南非,兼有亚洲进口的补充;除日本、台湾地区、欧洲和美洲以外,其它国家地区尽管存在一定的需求,但是单个国家需求量较小且相对分散,且需求总体呈疲软态势。
反观中国大陆市场,中国大陆甲乙酮的需求量呈持续、稳定增长趋势,年均增幅接近6%,且占全球甲乙酮需求量年平均高达34%,是全球最大的甲乙酮消费市场。在如此大市场容量的背景下,如下文所述,拥有价格吸引力且近邻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大陆市场将成为两国(地区)甲乙酮厂商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甚至更加严重。
3、两国(地区)甲乙酮的生产、消费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1日本
3.1.1日本甲乙酮的出口能力
日本甲乙酮的产能、产量、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吨
期 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预计 |
产 能 |
30.5 |
30.5 |
30.5 |
30.5 |
30.5 |
产 量 |
22.5 |
24.9 |
23.5 |
25.0 |
22.0 |
开工率 |
74% |
82% |
77% |
82% |
72% |
闲置产能 |
8.0 |
5.6 |
7.0 |
5.5 |
8.5 |
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 |
26% |
18% |
23% |
18% |
28% |
需求量 |
12.7 |
11.3 |
10.8 |
10.2 |
10.4 |
过剩产能 |
17.80 |
19.20 |
19.70 |
20.30 |
20.10 |
过剩产能 占总产能的比例 |
58% |
63% |
65% |
67% |
66% |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三:“关于甲乙酮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2018年预计,日本的甲乙酮生产基本保持稳定,产能保持在30.5万吨的水平,产量基本稳定在22-25万吨左右,年平均开工率仅有77%。
由于日本甲乙酮的开工率处于较低水平,导致2014年-2018年预计期间,日本甲乙酮的年平均闲置产能达到6.9万吨,闲置产能占日本总产能的年平均比例高达23%。如果闲置产能被释放,日本仍有继续扩大生产,增加产量和出口的能力。
在消费市场上,日本甲乙酮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由2014年的12.7万吨下降至2018年预计的1.4万吨,累计下降了18.11%。
与其较大的产能相比,日本甲乙酮需求明显不足,导致其产能过剩较为严重,2014年-2018年预计期间,日本甲乙酮平均过剩产能平均高达19万吨,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也呈增长趋势,且年平均比例高达64%。
在上述背景下,市场容量较大、价格具有吸引力且近邻的中国大陆市场有可能再次成为日本重点出口的对象。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较大的甲乙酮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有可能转向中国大陆市场,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1.2日本甲乙酮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日本甲乙酮的对外出口情况
数量单位:万吨
期 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预计 |
日本甲乙酮总出口量 |
10.0 |
13.6 |
12.7 |
14.8 |
11.6 |
日本甲乙酮产量 |
22.5 |
24.9 |
23.5 |
25.0 |
22.0 |
总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44% |
55% |
54% |
59% |
53% |
注:总出口量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八:“日本甲乙酮对外出口统计数据”;产量数据来源参见附件三。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日本甲乙酮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2014年-2018年预计期间,日本甲乙酮的出口量总体呈增长趋势,由2014年的10万吨增长至2017年的14.8万吨,2018年预计的出口量也将达到近12万吨,同期,其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也由2014年的44%大幅增长至2018年预计的53%。这表明,日本甲乙酮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高,有一半左右的产量需依赖对外出口,且依赖程度不断加剧,对外出口是其消化甲乙酮大量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
在全球除中国大陆外的其它消费市场需求疲软且十分分散的背景下,需求规模全球最大且持续、稳定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仍是日本厂商难以放弃的重点出口的对象。加之中国大陆为日本的近邻市场,相较其他国家(地区)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负担和成本,中国大陆市场的吸引力显然要大得多。
考虑到日本甲乙酮市场严重供过于求,需依赖境外市场消化其较大的过剩产能产量。如果终止对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约束,日本可能加大对中国大陆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1.3日本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日本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单位:吨;美元/吨
期 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对华出口数量 |
962 |
937 |
507 |
428 |
250 |
0.70 |
变化幅度 |
- |
-2.61% |
-45.92% |
-15.49% |
- |
-99.72% |
对华出口价格 |
1,678 |
1,393 |
1,065 |
1,273 |
1,212 |
4,271 |
变化幅度 |
- |
-16.98% |
-23.53% |
19.46% |
- |
252.34% |
注:数量来源参见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酮进口数据统计”。
2014年以来,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甲乙酮进口量持续下降,由2014年的962吨下降至2016年的428吨,累计下降了55.49%,2018年上半年仅为0.70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99.72%。
但是,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由2014年的1,678美元/吨下降至2017年的1,273美元/吨,累计下降了12.02%(2018年上半年日本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量仅为0.70吨,该价格不具有可比性)。而且如上文所述,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仍属于倾销价格。
上述情况表明,即使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日本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且仍然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3.1.4日本甲乙酮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本案申请的倾销调查期间,日本甲乙酮的正常价值为1,710美元/吨。根据申请人获得的日本海关统计的甲乙酮出口数据,在不考虑调整因素的情况下,日本甲乙酮生产商、出口商同时对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低价出口甲乙酮。
日本甲乙酮对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日本甲乙酮 正常价值 |
出口国家(地区) |
出口数量 |
出口金额 |
出口价格 |
价格差额 |
1710 |
比利时 |
57 |
76,400 |
1,348 |
-362 |
德国 |
38 |
56,102 |
1,483 |
-227 |
|
印度 |
5,600 |
6,569,377 |
1,173 |
-537 |
|
印度尼西亚 |
15,986 |
18,836,303 |
1,178 |
-531 |
|
伊朗 |
51 |
81,680 |
1,597 |
-113 |
|
马来西亚 |
5,281 |
6,648,017 |
1,259 |
-451 |
|
菲律宾 |
2,293 |
2,762,708 |
1,205 |
-505 |
|
韩国 |
75,445 |
81,834,235 |
1,085 |
-625 |
|
新加坡 |
413 |
538,499 |
1,303 |
-406 |
|
泰国 |
10,196 |
12,802,287 |
1,256 |
-454 |
|
美国 |
108 |
169,368 |
1,569 |
-141 |
|
越南 |
13,359 |
16,604,437 |
1,243 |
-467 |
|
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量 |
128,827 |
||||
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占其 对第三国(地区)总出口量比例 |
100% |
||||
注:(1)上表的出口数据为日本海关统计的出口数据,请参见附件八:“日本甲乙酮对外出口统计数据”;
(2)价格差额为日本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与日本甲乙酮正常价值的差价。
从上表可以看出,与日本国内市场甲乙酮产品的出厂价格相比,申请的倾销调查期内,日本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甲乙酮产品数量合计为128,827吨,占同期其甲乙酮对第三国(地区)总出口量的比例约为100%。这表明,日本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需求非常强烈,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该情形可能发生在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中,这些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的数量很可能转移到中国大陆市场。
3.1.5中国大陆市场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 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日本低价倾销的目标市场
日本甲乙酮对中国大陆以及第三国家(地区)的出口FOB价格比较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期间 |
价格类型 |
出口数量 |
出口金额 |
出口价格 |
数量占比 |
2017年7月 - 2018年6月 |
总出口 |
128,827 |
146,981,345 |
1,141 |
100.00% |
对中国大陆出口 |
175 |
225,996 |
1,293 |
0.14% |
|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
128,827 |
146,981,345 |
1,141 |
99.86% |
|
其中:价格低于中国 |
128,160 |
146,057,363 |
1,140 |
99.35% |
|
其中:价格高于中国 |
667 |
923,981 |
1,385 |
0.52% |
注:(1)上表的出口FOB价格为日本海关统计的出口数据,请参见附件八:“日本甲乙酮对外出口统计数据”;
(2)数量占比=对中国或第三国(地区)的出口量/总出口量。
根据日本海关统计数据,申请的倾销调查期内,日本甲乙酮出口总量为129,002吨,其中以低于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量为128,160,占其出口总量的99.35%,也就是说,日本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高于其总出口中99.35%的国家(地区)。
因此,中国大陆市场甲乙酮的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的价格显然更具吸引力。由于对中国大陆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口甲乙酮,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可能转移到中国大陆市场。
3.1.6日本对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大陆倾销的可能性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节约成本将更加成为出口商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运输距离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外出口的运费成本。此外,运距短,也意味着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稳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因此,相对于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运费高昂的较远距离市场,与日本邻近的中国大陆市场对日本甲乙酮厂商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而且,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大陆的大量倾销,日本甲乙酮厂商对中国大陆市场非常熟悉。其在中国大陆销售渠道仍较为健全,随时可以加以发展和扩张。此外,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甲乙酮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仍然属于倾销价格。由此可见,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甲乙酮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其继续倾销的可能性。
3.1.7日本甲乙酮产品在印度被采取反倾销措施
2017年2月9日,印度商工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等进口甲乙酮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2月1日,印度商工部裁定日本甲乙酮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印度进行倾销,倾销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决定对来自日本的甲乙酮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三年。(详见附件九:“印度对日本和台湾地区等进口甲乙酮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
在日本甲乙酮市场需求持续低迷、产品严重供过于求,且印度对来自日本的进口甲乙酮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市场容量大、近邻日本,且价格相较其他国家(地区)更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对日本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约束,受印度反倾销措施制约的日本甲乙酮可能转向没有约束的中国大陆市场,其有可能加大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力度,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进一步加剧。
3.2 台湾地区
3.2.1台湾地区甲乙酮的出口能力
台湾地区甲乙酮的产能、产量、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吨
期 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预计 |
产 能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产 量 |
10.6 |
9.3 |
9.6 |
9.3 |
9.4 |
开工率 |
71% |
62% |
64% |
62% |
63% |
闲置产能 |
4.4 |
5.7 |
5.4 |
5.7 |
5.6 |
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 |
29% |
38% |
36% |
38% |
37% |
需求量 |
6.2 |
6.1 |
5.5 |
5.4 |
4.9 |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过剩产能) |
8.80 |
8.90 |
9.50 |
9.60 |
10.10 |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占总产能的比例 |
59% |
59% |
63% |
64% |
67% |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三:“关于甲乙酮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须依赖出口的产能(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2018年预计期间,台湾地区甲乙酮的产能保持在15万吨,年均产量在9.6万吨左右,年均开工率仅为64%,存在年平均5万吨以上较大的闲置产能,其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从2014年的29%上升至2018年预计的37%,年平均比例高达36%。如果台湾地区将其闲置产能予以充分利用,其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而在消费市场上,2014年-2018年预计期间,台湾地区甲乙酮的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6.2万吨、6.1万吨、5.5万吨、5.4万吨和4.9万吨,累计下降了21%。相对于其较大的生产能力,台湾地区甲乙酮的消费需求十分有限,产能严重过剩、市场供过于求,须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2014年-2018年预计期间,台湾地区甲乙酮的过剩产能从2014年的8.8万吨增加至2018年预计的10.1万吨,年平均过剩产能高达9.4万吨,过剩占其总产能的比例从2014年的59%上升至2018年预计的67%,年平均高达63%的极高水平。也就是说,台湾地区60%以上的甲乙酮产能需要寻求境外市场来消化,出口能力很大。
因此,在台湾地区甲乙酮市场需求持续低迷且严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市场容量最大且近邻的中国大陆市场将成为其重点出口的对象。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闲置产能将得到充分释放,强大的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得到增强,其严重过剩的产能可能更多地转向中国大陆市场,对中国大陆出口甲乙酮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3.2.2台湾地区甲乙酮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台湾地区甲乙酮的对外出口情况
数量单位:万吨
期 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预计 |
台湾地区甲乙酮总出口量 |
5.2 |
4.0 |
4.8 |
4.5 |
5.0 |
台湾地区甲乙酮产量 |
10.6 |
9.3 |
9.6 |
9.3 |
9.4 |
总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49% |
43% |
50% |
48% |
53% |
注:总出口量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台湾地区甲乙酮对外出口统计数据”;产量数据来源参见附件三”。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甲乙酮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2014年-2018年预计期间,台湾地区甲乙酮的出口量总体维持在5万吨左右的水平,同期,其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也处于较高水平且呈增长趋势,由2014年的49%增长至2018年预计的53%,年平均高达50%。这表明,台湾地区甲乙酮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也非常高,将近一半左右的产量需依赖出口,且依赖程度总体在加剧,对外出口是其消化甲乙酮大量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
在全球除中国大陆外的其它消费市场需求疲软且较为分散的背景下,需求最大且持续、稳定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是台湾地区厂商难以放弃的重点出口的对象。加之中国大陆为台湾地区的近邻市场,相较其他国家(地区)在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负担和成本,中国大陆市场的吸引力显然要大得多。
考虑到台湾地区甲乙酮市场严重供过于求,需依赖境外市场消化其较大的过剩产能产量。如果终止对台湾地区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约束,台湾地区可能加大对中国大陆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2.3台湾地区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台湾地区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单位:吨;美元/吨
期 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对大陆出口数量 |
1,023 |
826 |
805 |
1,109 |
561 |
464 |
变化幅度 |
- |
-19.29% |
-2.49% |
37.72% |
- |
-17.24% |
对大陆出口价格 |
1,446 |
1,438 |
1,074 |
1,254 |
1,167 |
1,515 |
变化幅度 |
- |
-0.60% |
-25.29% |
16.75% |
- |
29.85% |
注:数量来源参见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酮进口数据统计”。
2014年以来,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台湾地区甲乙酮进口量呈先降后升再降的趋势,2015年、2016年持续下降,2017年有所反弹,201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7.24%。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台湾地区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先降后升,2015年和2016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0.60%和25.29%,2017年相比2016年增长16.75%,2018年上半年相比上年同期增长29.85%。但是,如上文所述,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台湾地区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仍属于倾销价格。
3.2.4台湾地区甲乙酮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本案申请的倾销调查期间,台湾地区甲乙酮的正常价值为1,741美元/吨。根据申请人获得的台湾地区海关统计的甲乙酮出口数据,在不考虑调整因素的情况下,台湾地区甲乙酮生产商、出口商同时对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低价出口甲乙酮。
台湾地区甲乙酮对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台湾地区甲乙酮 正常价值 |
出口国家(地区) |
出口数量 |
出口金额 |
出口价格 |
价格差额 |
1,741 |
泰国 |
5,894 |
7,403,000 |
1,256 |
-485 |
马来西亚 |
1,846 |
2,704,000 |
1,465 |
-276 |
|
澳大利亚 |
2,690 |
3,270,000 |
1,216 |
-525 |
|
越南 |
8,088 |
10,803,000 |
1,336 |
-405 |
|
印度 |
15,983 |
19,491,000 |
1,219 |
-522 |
|
巴基斯坦 |
198 |
314,000 |
1,586 |
-155 |
|
香港地区 |
409 |
572,000 |
1,398 |
-343 |
|
沙特阿拉伯 |
146 |
207,000 |
1,415 |
-326 |
|
斯里兰卡 |
53 |
87,000 |
1,648 |
-93 |
|
科尼亚 |
66 |
110,000 |
1,667 |
-74 |
|
缅甸 |
40 |
63,000 |
1,570 |
-171 |
|
印度尼西亚 |
154 |
241,000 |
1,564 |
-177 |
|
伊朗 |
230 |
356,000 |
1,551 |
-190 |
|
意大利 |
26 |
42,000 |
1,591 |
-150 |
|
科特迪瓦 |
26 |
33,000 |
1,250 |
-491 |
|
韩国 |
2,003 |
3,003,000 |
1,499 |
-242 |
|
立陶宛 |
91 |
100,000 |
1,094 |
-647 |
|
菲律宾 |
524 |
863,000 |
1,647 |
-94 |
|
俄罗斯 |
911 |
1,231,000 |
1,352 |
-389 |
|
荷兰 |
329 |
516,000 |
1,568 |
-173 |
|
新西兰 |
13 |
20,000 |
1,515 |
-226 |
|
尼日利亚 |
66 |
114,000 |
1,727 |
-14 |
|
新加坡 |
319 |
512,000 |
1,606 |
-135 |
|
埃及 |
106 |
183,000 |
1,733 |
-8 |
|
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量 |
40,529 |
||||
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占其 对第三国(地区)总出口量比例 |
99.93% |
||||
注:(1)上表的出口数据为台湾地区海关统计的出口数据,请参见附件十:“台湾地区甲乙酮对外出口统计数据”;
(2)价格差额为台湾地区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与台湾地区甲乙酮正常价值的差价。
从上表可以看出,与台湾地区内市场甲乙酮产品的出厂价格相比,申请的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甲乙酮产品数量合计为40,529万吨,占同期其甲乙酮对第三国(地区)总出口量的比例为99.93%。这表明,台湾地区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需求非常强烈,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该情形可能发生在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中,这些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的数量很可能转移到中国大陆市场。
3.2.5中国大陆市场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 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台湾地区低价倾销的目标市场
台湾地区甲乙酮对中国大陆以及第三国家(地区)的出口FOB价格比较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期间 |
价格类型 |
出口数量 |
出口金额 |
出口价格 |
数量占比 |
2017年7月 - 2018年6月 |
总出口 |
41,600 |
54,199,000 |
1,303 |
100.00% |
对中国大陆出口 |
1,044 |
1,477,000 |
1,415 |
2.51% |
|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
40,557 |
52,722,000 |
1,300 |
97.49% |
|
其中:价格低于中国 |
34,411 |
43,339,000 |
1,259 |
82.72% |
|
其中:价格高于中国 |
6,145 |
9,383,000 |
1,527 |
14.77% |
注:(1)上表的出口FOB价格为台湾地区海关统计的出口数据,请参见附件十:“台湾地区甲乙酮对外出口统计数据”;
(2)数量占比=对中国或第三国(地区)的出口量/总出口量。
根据台湾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申请的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甲乙酮出口总量为41,600吨,其中,以低于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量为34,411,占其出口总量的82.72%,也就是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高于其总出口中82.72%的国家(地区)。
因此,中国大陆市场甲乙酮的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的价格显然更具吸引力。由于对中国大陆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口甲乙酮,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可能转移到中国大陆市场。
3.2.6 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大陆倾销的可能性
与日本相似,台湾地区邻近中国大陆,相对于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运费高昂的较远距离市场,与台湾地区邻近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台湾地区甲乙酮厂商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在此情况下,中国大陆市场将继续成为台湾地区不容放弃的重点销售市场。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毗邻台湾地区的中国大陆市场可能继续成为其以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
而且,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大陆的大量倾销,台湾地区甲乙酮厂商对中国大陆市场非常熟悉。加上同根同源的背景,使其更易于融入中国大陆市场,对销售渠道和客户特点更易于把握,其对中国大陆出口更具便利条件。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保持一定的数量和规模,说明其在中国大陆销售渠道仍较为健全,随时可以加以发展和扩张。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甲乙酮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加大对大陆继续倾销的可能性。
3.2.7台湾地区甲乙酮产品在印度被采取反倾销措施
2017年2月9日,印度商工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等进口甲乙酮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2月1日,印度商工部裁定台湾地区甲乙酮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印度进行倾销,倾销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决定对来自台湾地区的甲乙酮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三年。(详见附件九:“印度对日本和台湾地区等进口甲乙酮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情况”)
在台湾地区甲乙酮市场需求持续低迷、产品严重供过于求,且印度对来自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市场容量最大、近邻台湾本土,且价格相较其他国家(地区)更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对台湾地区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约束,受印度反倾销措施制约的台湾地区甲乙酮可能转向没有约束的中国大陆市场,其有可能加大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力度,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进一步加剧。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地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合上述分析表明:
(1) 原审案件和第一次期终复审案件中,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大量、低价倾销的历史;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两国(地区)甲乙酮对大陆的出口仍存在倾销。上述事实表明,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地区)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发生,甚至更加严重;
(2) 全球范围内,在其他国家(地区)甲乙酮需求呈疲软态势的背景下,中国大陆市场呈持续、稳定增长趋势,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年均比重高达34%,是全球规模最大的消费市场。如此巨大且呈增长趋势的市场,是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厂商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须依赖出口的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厂商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3) 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的产能较大。与其较大的产能相比,两国(地区)的需求均较小,产品明显供过于求,存在较大且呈增长趋势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两国(地区)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平均高达50%左右且呈增长趋势,对外出口是两国(地区)消化甲乙酮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大陆市场又是两国甲乙酮重要且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很有可能将其较大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以倾销方式转向中国市场;
(4) 日本和台湾大量以低价的方式向第三国家(地区)出口甲乙酮,说明两国(地区)低价寻求海外市场的需求非常强烈。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该情况很可能发生在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中。加之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相对其他国家(地区)更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地区)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可能转移到中国大陆市场;
(5) 日本和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邻近,运距短,运费低,交货期也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而且,两国(地区)甲乙酮生产厂商熟悉中国大陆市场,也更容易融入中国大陆市场。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保持一定的数量,其对中国大陆销售渠道仍保留较为健全。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地区)可迅速扩展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业务,加大其继续倾销的可能性;
(6) 在印度对来自日本和台湾地区等进口甲乙酮采取了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市场规模和容量最大、邻近且价格更具吸引力的中国大陆甲乙酮市场对两国(地区)厂商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甲乙酮存在对中国大陆进行大规模贸易转移的可能性,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有可能进一步加剧。
鉴于上述情形,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累积评估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的认定,应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调查案中,申请人认为,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目前的及或将来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及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和销售渠道方面基本相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如上海嘉荣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厂家既购买或使用申请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用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二者之间直接竞争并且可以相互替代。
此外,如上文所述,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因此,申请人认为,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调查案中,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目前的及或将来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对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二) 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状况
1、原审案件调查期间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状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2002年至2005年,被调查产品主导了中国大陆甲乙酮市场价格,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上升趋势,年均上升了18.43%。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也呈上升趋势,年均上升了15.36%。中国大陆产业处于成长期,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就业人数以及劳动生产率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利润水平也呈现上升趋势,中国大陆产业规模效益初步显现。
但2005年以来,被调查产品采取低价倾销的手段,扰乱了中国大陆市场正常的市场秩序。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以来,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明显,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28.36%,2006年上半年与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8.27%。
受被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在主要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不但没有上涨,反而不得不降价销售。2005年下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21.76%,2006年上半年与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1.89%。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空间大幅缩小并在调查期末出现价格与成本倒挂,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生了价格压低和抑制。
受价格下降影响,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多项经济指标恶化,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呈大幅度下降趋势,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抑制并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出现巨额亏损,投资收益率不断下降并出现负值,现金流量状况恶化。因此,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实质损害。”
2、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恢复情况
根据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由于实施甲乙酮反倾销措施,使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遏制。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投资,陆续新建和扩建了一批生产装置,生产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比2007年上升了 30.44个百分点,且2012年上半年市场份额继续增长。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好转。
但是,2012年上半年以来,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下降,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出现大幅下降,呈现亏损状态。2011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净流出状态。此外,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大幅增加,2011年比2007年增加了 54.98%。中国大陆产业新建和扩建的生产装置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企业效益下降导致企业偿贷压力增加。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仍然很脆弱,中国大陆产业容易受到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的发展状况
本案申请人当中的淄博齐翔、兰州石化和哈尔滨石化是中国大陆甲乙酮的主要生产企业,其甲乙酮的合计产量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70%以上,其同类产品的相关数据可以合理反映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总体情况。因此,本申请书在分析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的发展状况时,有关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各项经济因素和指标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上述三家企业的相关数据。
但是,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比较脆弱。例如: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占产量的比重总体呈增长趋势并处于较高水平;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3-10】个百分点;内销价格波动较大,且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8.32%;内销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流也非常不稳定,特别是在2015年和2016年期间均明显恶化且大幅低于其他期间的水平。此外,中国大陆产业还面临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应偏低、新投产企业折旧和摊销压力巨大的挑战,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以下,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3.1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变化情况
单位:吨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产 能 |
【100】 |
【100】 |
【113】 |
【113】 |
【56】 |
【56】 |
变化幅度 |
- |
0.00% |
12.86% |
0.00% |
- |
0.00% |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变化情况
单位:吨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产 量 |
【100】 |
【109】 |
【116】 |
【124】 |
【61】 |
【65】 |
变化幅度 |
- |
8.91% |
6.94% |
6.45% |
- |
8.04% |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变化情况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开工率 |
【100】 |
【109】 |
【103】 |
【110】 |
【107】 |
【116】 |
增减百分点 |
- |
【5-10】 |
【-3至-8】 |
【5-10】 |
- |
【5-10】 |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2)开工率=产量 / 生产能力。

【上述括号内的信息为淄博齐翔、兰州石化和哈尔滨石化3家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合计产能、产量和开工率数据。由于兰州石化和哈尔滨石化均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3家申请人的合计数据实际上是2家独立法人的数据,对外披露将导致某一家企业可以通过推算知悉另外一家企业的数据,进而会对另外一家企业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予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示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和开工率数据变化情况,首期间2014年的指数设定为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期间的实际数据比乘以首期间的指数计算。同时,如对外披露开工率的增减百分点变化幅度,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及开工率可以由此推算得出,故对开工率的变化幅度也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数值区间的形式进行表示。以下相关数据的保密处理方式于此相同,不再赘述。以数值区间进行保密处理的除外】
说明: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与中国大陆甲乙酮持续、稳定增长的需求相适应,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由2014年的【100】吨增长至2016年的【113】吨,增幅为12.86%。自2016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产能基本保持稳定。
同期,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呈稳定增长趋势,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8.91%、6.94%和6.45%,201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进一步增长8.04%。随着产量的增长,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也总体呈增长趋势。
3.2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单位:吨
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内销数量 |
【100】 |
【114】 |
【120】 |
【126】 |
【61】 |
【61】 |
自用量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总需求量 |
300,000 |
328,000 |
338,000 |
355,000 |
184,000 |
198,000 |
市场份额 |
【100】 |
【105】 |
【106】 |
【107】 |
【99】 |
【92】 |
增减百分点 |
- |
【2-8】 |
【0-6】 |
【0-6】 |
- |
【-8至-2】 |
注:(1)内销量、自用量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2)市场份额=(申请人内销量+自用量)/总需求量。

说明: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与中国大陆甲乙酮持续、稳定增长的需求相适应,中国大陆产业的内销数量也呈增长趋势,由2014年的【100】吨增长至2017年的【126】吨,累计增长了26.16%,2018年上半年为【61】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
虽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有所增长,但是市场份额却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2-8】个百分点、【0-6】个百分点和【0-6】个百分点,2018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8】个百分点,整个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3-10】个百分点。
而且,如下文所述,2015年和2016年期间,由于内销价格大幅下降,内销数量的增长并未给中国大陆产业带来相应的内销收入的增长,导致该期间中国大陆产业税前利润大幅下降且处于极低水平。
3.3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及库存占比变化情况
单位:吨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期末库存 |
【100】 |
【116】 |
【131】 |
【93】 |
【125】 |
【91】 |
变化幅度 |
- |
16.33% |
12.68% |
-29.21% |
- |
-27.23% |
库存占产量比重 |
【100】 |
【107】 |
【113】 |
【75】 |
【206】 |
【139】 |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2)库存占产量比重=期末库存/产量。

说明: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处于较高水平,申请调查期内始终在【0.5-1.5】万吨以上,且在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处于高达【1.5-3】万吨左右的水平。
同时,中国大陆产业期末库存占产量的比例也先升后降再升,且处于较高水平。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100】、【107】、【113】和【206】,累计增长了【106】个百分点,虽然2017年全年下降至【75】,但2018年上半年又反弹至【139】,整个申请调查期内累计增长了【39】个百分点。
3.4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变化情况
单位:元/吨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内销价格 |
【100】 |
【63】 |
【57】 |
【85】 |
【75】 |
【92】 |
变化幅度 |
- |
-36.50% |
-9.95% |
48.48% |
- |
21.64% |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2)内销价格 = 内销收入 / 内销数量。

说明: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波动较大,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的趋势,2015年和2016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大幅下降36.50%和9.95%,2017年相比2016年增长48.48%,201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1.64%,整个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8.32%。
3.5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内销收入 |
【100】 |
【73】 |
【68】 |
【107】 |
【46】 |
【56】 |
变化幅度 |
- |
-27.43% |
-5.73% |
56.58% |
- |
22.05% |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总体增长,但是仍然波动较大。而且,2015年和2016年期间,受内销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内销收入也出现明显的下降,2015年相比2014年大幅下降了27.43%,2016年相比2015年进一步下降了5.73%,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同比又出现增长,这表明中国大陆产业的收入状况仍然不稳定,容易受到申请调查产品的不利影响。
3.6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税前利润 |
【100】 |
【16】 |
【23】 |
【151】 |
【48】 |
【113】 |
变化幅度 |
- |
-83.68% |
41.34% |
555.64% |
- |
134.07% |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虽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2015年相比2014年大幅下降了83.68%,而且2015年和2016年的利润状况明显大幅低于其他期间,税前利润率均处于较低水平。由此可见,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仍然非常不稳定。
3.7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元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投资额 |
【100】 |
【110】 |
【101】 |
【88】 |
【84】 |
【98】 |
投资收益率 |
【100】 |
【15】 |
【23】 |
【171】 |
【57】 |
【116】 |
增减百分点 |
- |
【-18至-12】 |
【0-6】 |
【21-27】 |
- |
【6-12】 |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2)投资收益率 = 税前利润 / 平均投资额。

说明:
与税前利润相对应,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也波动较大,其中2015年相比2014年大幅下降了【12至18】个百分点,而且2015年和2016年的投资收益率仅为的【15】和【23】,处于较低水平,中国大陆产业仍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以获得巨额投资的有效回收。
3.8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现金净流量 |
【100】 |
【12】 |
【-35】 |
【188】 |
【73】 |
【110】 |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现金净流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也呈现出非常不稳定的态势,其中2015年的现金流入相比2014年下降了87.56%,2016年相比2015年进一步大幅下降了379.84%,而且由现金净流入转为净流出状态,2017年及之后又转变为现金净流入。
3.9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和人均工资变化情况
单位:人;元/人
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就业人数 |
【100】 |
【98】 |
【100】 |
【101】 |
【100】 |
【102】 |
变化幅度 |
- |
-2.19% |
2.24% |
1.10% |
- |
2.86% |
人均工资 |
【100】 |
【90】 |
【103】 |
【119】 |
【55】 |
【68】 |
变化幅度 |
- |
-9.60% |
13.59% |
16.21% |
- |
24.88% |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但基本稳定在【400-500】人的水平。人均工资方面,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除了2015年相比上年下降了9.60%外,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13.59%、16.21%和24.88%。
3.10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变化情况
单位:吨/人
期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上半年 |
2018年 上半年 |
劳动生产率 |
【100】 |
【111】 |
【116】 |
【123】 |
【61】 |
【64】 |
变化幅度 |
- |
11.35% |
4.59% |
5.30% |
- |
5.03% |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呈持续增长趋势,2015年至2017年与上年相比,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分别增长11.35%、4.59%和5.30%,201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进一步增长了5.03%。
4、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中国大陆产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在反倾销措施以及需求持续增长的共同作用下,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以本案三家申请人为代表的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均获得了一定增长。
但是,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部分经营指标仍然波动较大甚至下降,这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申请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占产量的比重总体呈增长趋势并处于较高水平。
第二,申请调查期内,虽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数量持续增长,但是市场份额却总体呈下降趋势,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3-10】个百分点。
第三,申请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波动较大,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整个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8.32%。
第四,受内销价格波动的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虽然总体增长,但是仍然波动较大,且在2015年和2016年期间出现明显的下降。
第五,受内销价格波动的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虽然总体增长,但是也非常不稳定,2015年相比2014年大幅下降了83.68%,而且2015年和2016年的利润状况明显大幅低于其他期间,税前利润率均处于较低水平。
第六,与税前利润相对应,申请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也波动较大,其中2015年相比2014年大幅下降了【12至18】个百分点,而且2015年和2016年的投资收益率均处于较低水平,中国大陆产业仍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以获得巨额投资的有效回收。
第七,申请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现金净流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也呈现出不稳定的态势,其中2015年的现金流入相比2014年下降了87.56%,2016年相比2015年进一步大幅下降了379.84%,而且由现金净流入转为净流出状态。
第八,在反倾销措施以及需求持续增长的共同作用下,尽管中国大陆产业总体规模持续增长,但相对于申请调查产品的厂商而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分布仍然十分分散,生产企业多达十余家,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应明显偏低,成本相对较高,导致竞争力也相对偏弱。
第九,中国大陆绝大部分甲乙酮企业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新投产的企业,多家企业(如湖南中创化工、宁波海越、山东东明梨树以及湖南瑞源石化等)是在2014年以来甚至2017新投产的企业,设备折旧等费用较高,整个产业还面临着折旧和摊销的巨大压力,与进口产品相比不具有成本竞争优势。
综合上述情况表明,在反倾销措施以及需求持续增长的作用下,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仍然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这种背景下,如下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有可能大量低价涌入中国大陆市场,其进口价格可能进一步大幅下滑,届时处于不稳定状态的中国大陆产业将可能受到严重的冲击。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1、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情况
如上文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部分的证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预计期间,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合计的过剩产能由26.6万吨增长至30.2万吨,过剩产能占两国(地区)总产能的比例也由58%大幅增长至66%,年均比例高达63%,占同期中国大陆需求量的年均比例高达85%,两国(地区)拥有相当大规模的过剩产能。
而且,两国(地区)的闲置产能较大,2014年至2018年预计期间,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合计的闲置产能由12.4万吨增长至14.1万吨,闲置产能占两国(地区)总产能的比例由27%增长至31%,年均比例为27%,占同期中国大陆需求量的年均比例为36%,其随时可以释放闲置产能来扩大生产,增加产量。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地区)可能将其巨大的甲乙酮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转向中国大陆市场,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将大量增加,并对中国大陆市场供需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2、申请调查国家(地区)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均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如上文所述,2014年至2018年预计期间,日本甲乙酮总出口量由10.0增长至11.6万吨,而台湾地区甲乙酮总出口量也维持在5万吨左右的较高水平。同期,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也非常高,两国(地区)合计出口量占合计其总产量的比重由46%增长至53%,年均比例高达52%,对外出口是两国(地区)消化甲乙酮大量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
3、中国大陆及中国大陆以外的其它市场的需求情况
如上文所述,中国大陆甲乙酮的需求量呈持续、稳定增长趋势,年均增幅接近6%,且占全球甲乙酮需求量年平均高达34%,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甲乙酮消费市场。
对于中国大陆以外的其它市场,各国(地区)需求相对较小且较为分散,且需求总体呈疲软态势。欧洲和美洲需求量均在14万吨左右的水平,基本保持稳定或略有下降,各占全球需求量的15%左右;日本甲乙酮需求量由2014年的12.7万吨下降至2018年预计的10.4万吨,累计下降了18.11%,且仅占全球需求总量的11%左右;韩国甲乙酮需求量基本保持在9万吨左右的水平,占全球需求量的9%左右;台湾地区甲乙酮需求量由2014年的6.2万吨下降至2018年预计的4.9万吨,累计下降了20.97%,且仅占全球需求总量的6%左右。除了上述国家(地区)外,亚洲其他国家(如印度、新加坡等)、非洲和中东也有部分消费,但需求量都很小。
在上述背景下,考虑到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市场严重供过于求,需依赖境外市场消化其较大的过剩产能产量,一旦终止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4、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及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情况
申请的倾销调查期间,日本和台湾地区对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甲乙酮的合计数量占同期其甲乙酮对第三国(地区)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00%和99.93%,说明两国(地区)低价寻求海外市场的需求非常强烈。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该情形可能发生在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中,日本和台湾地区这些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的数量有可能转移到中国大陆市场。
而且,如上文所述,在印度对来自日本和台湾地区等的进口甲乙酮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对两国(地区)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约束,受印度反倾销措施制约的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很可能转向没有约束的中国大陆市场,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5、中国大陆市场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 更具吸引力
如前文相关部分所述,日本和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高于其总出口中99.35%的国家(地区),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高于其总出口中82.72%的国家(地区)。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其他国家(地区)明显更具吸引力。由于对中国大陆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口甲乙酮,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台湾地区很可能将其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可能转移到中国大陆市场,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6、申请调查国家(地区)对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竞争优势
中国大陆临近申请调查国家(地区),运距短,也意味着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稳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因此,相对于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运费高昂的较远距离市场,与日本和台湾地区邻近的中国大陆市场对两国(地区)厂商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而且,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大陆的倾销,日本台湾地区甲乙酮厂商对中国大陆市场非常熟悉。此外,台湾地区同根同源的背景也使其更易于融入中国大陆市场,对销售渠道和客户特点更易于把握,其对中国大陆出口更具便利条件。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毗邻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大陆市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成为其以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必争之地, 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至2017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9.28%、24.28%和增长17.60%,201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8.67%,但与2014年相比仍累计下降了2.51%。
鉴于即使在受到反倾销措施制约的情况下,日本和台湾地区厂商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依然可以降价对中国大陆出口的事实,如果终止目前适用的9.6%-66.4%的反倾销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申请调查产品有可能继续以更低的价格加大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
而且,如上文所述,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具有大量且呈增长趋势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对外出口是两国(地区)消化甲乙酮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大陆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甲乙酮消费市场,近邻日本和台湾地区,特别是在印度也已经对两国(地区)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如果解除了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约束,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日本和台湾地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加大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由于日本和台湾地区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相比,其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道并无明显优势,价格因素将成为日本和台湾地区申请调查产品同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争夺市场的唯一或主要手段。鉴于中国大陆产业已经在中国大陆市场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和地位, 日本和台湾地区申请调查产品只有通过低价或继续降价的方式才能重新抢回和扩大在中国大陆市场的份额。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和台湾地区厂商可能会通过降价策略来抢占市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的价格可能会进一步下降并处于较低水平。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至2017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9.28%、24.28%和增长17.60%,201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8.67%,但与2014年相比仍累计下降了2.51%。
同期,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也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而且价格波动较大。2015年至2017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大幅下降36.50%、9.95%和增长48.48%,201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1.64%,整个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8.32%。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仍比较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将存在较大的降价空间并有可能转化为实际的降价幅度,很可能通过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大陆出口,以恢复其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而在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道等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在面对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冲击下,中国大陆产业将不得不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低价格与之进行竞争。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
在反倾销措施以及需求持续增长的共同作用下,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以三家申请人为代表的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均获得了一定增长。
但是,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比较脆弱。例如: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占产量的比重总体呈增长趋势并处于较高水平;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3-10】个百分点;内销价格波动较大,且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8.32%;内销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流也非常不稳定,特别是在2015年和2016年期间均明显恶化且大幅低于其他期间的水平。此外,中国大陆产业还面临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应偏低、新投产企业折旧和摊销压力巨大的挑战,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而且,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大量涌入中国大陆市场,其进口价格可能进一步大幅下降,在中国大陆产业仍处于较为脆弱状况的背景下,将难以抵挡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并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低价格与之进行竞争,中国大陆产业将可能由此受到严重的冲击和影响。
届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库存积压情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市场份额可能进一步下降,内销价格可能会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下降,进而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大幅下降,甚至再度出现亏损。而且,由于整体竞争能力相对偏弱,中国大陆产业的经营状况将可能会再度恶化,巨额投资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甚至付诸东流。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合以上分析表明:
1、 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以三家申请人为代表的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均获得了一定增长。
2、 但是,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比较脆弱。例如: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占产量的比重总体呈增长趋势并处于较高水平;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3-10】个百分点;内销价格波动较大,且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了8.32%;内销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流也非常不稳定,特别是在2015年和2016年期间均明显恶化且大幅低于其他期间的水平。此外,中国大陆产业还面临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应偏低、新投产企业折旧和摊销压力巨大的挑战,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3、 证据显示,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具有大量且呈增长趋势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对外出口是两国(地区)消化甲乙酮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大陆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甲乙酮消费市场,近邻日本和台湾地区,特别是在印度也已经对两国(地区)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如果解除了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约束,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日本和台湾地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加大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4、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将存在较大的降价空间并可能转化为实际的降价幅度,很可能通过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以恢复其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而在申请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道等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在面对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冲击下,中国大陆产业将不得不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低价格与之进行竞争;
5、 受上述影响,如果反倾销措施取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库存积压情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市场份额可能进一步下降,内销价格可能会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下降,进而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大幅下降,甚至再度出现亏损,现金净流量可能再度转变为净流出。而且,由于整体竞争能力相对偏弱,中国大陆产业的经营状况将会再度恶化,巨额投资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甚至付诸东流。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公共利益考量
在2004年4月5日《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明确指出:“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免受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业能够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申请人认为:反倾销正是为了纠正进口倾销产品不公平贸易竞争的行为,消除倾销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性影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不规范低价倾销行为的制约,以维护和规范正常的贸易秩序,恢复和促进公平竞争。由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产品在中国大陆进行大量低价倾销,不惜手段抢占市场,严重破坏了中国大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原审反倾销调查案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后措施的继续实施,及时有效保护了中国大陆产业,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恢复这种被扭曲的竞争秩序,保障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共利益。
甲乙酮作为一种性能优良、用途广泛的有机溶剂,具有优异的溶解性和干燥特性,并具有沸点较高、蒸汽压力较低的优点。甲乙酮可与多种烃类溶剂互溶,在涂料、胶带、胶粘剂、合成革、油墨、磁带等行业部门具有广泛的用途。
同时,作为一种优良环保型溶剂,甲乙酮是甲醛、纯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等溶剂的最佳替代产品。与丙酮相比,甲乙酮挥发性适中、溶解性能更强,不会致使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增高,单位溶剂的甲乙酮用量也少于丙酮。与苯类溶剂相比,甲乙酮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小,环保性能突出,国家环保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和准则的实施,为甲乙酮对苯类溶剂的逐步替代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根据上文的大量证据显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近年来中国大陆产业为甲乙酮所投入的巨额资金将会付诸东流,无法获得及时和有效的回收,中国大陆产业也无法获得健康和持续的发展。因此,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维护有效的竞争秩序,保障中国大陆产业的健康发展,符合公共利益。
而且,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装置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产业规模也有所扩大,在产品质量和数量上均能够满足下游企业的需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不但不会对下游产业造成不利影响,相反有利于下游产业正常生产经营,合理预测和控制原材料成本并合理规划今后发展规模等。反倾销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中国大陆甲乙酮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只有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甲乙酮下游产业才能基于甲乙酮市场的正常竞争获得根本利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但有利于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而且也有利于下游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良性发展,符合公共利益。
七、结论和请求
(一)结论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不稳定且比较脆弱。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两国(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公共利益。
(二)请求
为维护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并向中国大陆出口的甲乙酮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和2013年第65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一 、保密申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本申请书中的材料以及附件作保密处理,即除了本案调查机关及《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部门可以审核及查阅之外,该部分材料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保密,禁止以任何方式接触、查阅、调卷或了解。
二、非保密性概要
为使本案的利害关系方能了解本申请书以及附件的综合信息,申请人特此制作申请书以及附件的公开文本,而有关申请保密的材料和信息在申请书及附件的公开文本中作了有关说明或非保密性概要。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附件一: |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
附件二: |
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
附件三: |
关于甲乙酮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
附件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4年-2018年版 |
附件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酮进口数据统计 |
附件六: |
甲乙酮市场调查报告 |
附件七: |
世界银行集团关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贸易环节费用报告 |
附件八: |
日本甲乙酮对外出口统计数据 |
附件九: |
印度对日本和台湾地区等进口甲乙酮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 |
附件十: |
台湾地区甲乙酮对外出口统计数据 |
附件十一: |
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报表 |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 - 公开文本
[1] 据申请人了解,日本东燃化学株式会社于2017年被合并吸收为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
[2] 2018年5月1日起,甲乙酮增值税税率变更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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