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13-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科技)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半导体公司(以下简称开曼晨星)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2年7月6日,商务部收到联发科技吸收合并开曼晨星100%股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9月4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立案审查。9月29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液晶电视主控制芯片(LCD电视芯片的核心部件)设计与销售市场(以下简称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12月28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在上述审查期间,申报方就商务部提出的竞争问题提交了多轮解决方案,经审查均不能有效解决此项集中导致的竞争问题,2013年2月22日,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了商务部同意。3月12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4月9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7月8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截止时间为9月6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通过书面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和下游企业的意见,向相关方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了相关数据,了解了相关商品特点、市场参与者情况、市场结构状况、行业特征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聘请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此项集中的竞争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估。
二、竞争分析
商务部按照《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审查,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交易在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一)相关市场。
本交易所涉相关商品市场为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和手机基带芯片设计与销售市场。鉴于此项集中对手机基带芯片设计与销售市场难以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商务部重点审察了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的情况。
1、相关商品市场。液晶电视主控芯片、机顶盒芯片、液晶监视器芯片均属于多媒体显示器相关芯片,主要用来接收及转换音频及视频讯号。从需求方面看,液晶电视主控芯片、机顶盒芯片、液晶监视器芯片的应用领域、功能和价格差异较大,替代关系不强。从供给方面看,液晶电视主控芯片、液晶监视器芯片、机顶盒芯片之间的供给替代性不明显。液晶电视主控芯片集成度高、设计方案复杂,在实际运营中,为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匹配性,液晶电视主控芯片供应商需要与液晶电视机厂商进行长期合作。液晶监视器芯片设计商与机顶盒芯片设计商转产液晶电视主控芯片,需要长期的技术积累、经验积累和客户积累。因此,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商务部分析了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在关税、运输成本、进出口政策、贸易量、产品研发、设计流程和产业分布等方面的情况,认为其具有全球性特征。同时,电视主控芯片设计商在推出商品时,需满足中国大陆市场对语言文化、地理位置、技术服务、价格期望等方面的要求,中国大陆市场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因此,商务部在考察全球市场的同时,重点评估了中国大陆市场的情况。
(二)集中改变了相关市场结构。
交易前,中国大陆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的集中度指数(HHI)为4533,市场集中度很高;交易后HHI指数为6500,增量值(ΔHHI)为1962。本交易显著改变了中国大陆液晶电视主控芯片的市场结构。
(三)集中消除了主要竞争对手。
联发科技与开曼晨星均是液晶电视主控芯片的主要供应商,两者的产品可比性强,客户重叠度高。交易前,联发科技与开曼晨星在相关市场中处于第一和第二的位置,双方在液晶电视主控芯片的创新、服务和价格等方面具有相互制约的能力。
(四)集中使收购方在相关市场拥有支配地位。
在全球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开曼晨星的市场份额为43.6%,联发科技的市场份额为17.5%,交易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61%左右。在中国大陆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开曼晨星的市场份额为65%,联发科技的市场份额为15%,交易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80%。其他液晶电视主控芯片供应商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竞争制约。
(五)集中使客户对芯片供应商的选择受到限制。
在中国大陆市场,液晶电视主控芯片供应商与电视机厂商相互依存,双方需要密切合作,共同进行产品定位和技术磨合。同时,为分担运营风险,电视机厂商通常会选择至少两家芯片企业作为其芯片供应商。目前中国大陆六大电视机厂商均把双方作为主要芯片供应商,对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均存在一定依赖。本交易完成后,开曼晨星将被吸收合并,电视机厂商对芯片供应商的选择将受到限制。
(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此项集中所涉行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进入该行业需要相应知识产权和设计经验。因产品研发设计的前期投入成本高、时间长,没有相关设计经验和知识产权的企业,难以进入市场。目前除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之外,其他市场参与者市场份额都较小,新进入者不多。
(七)行业特征及发展趋势。
在评估此项集中在液晶电视主芯片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同时,商务部还深入考察了相关产品所处的行业状况,认为液晶电视主控芯片所处行业的特征和供求变化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1、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竞争格局不稳定。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生命周期较短。智能电视芯片的推广进程日益加快,电视芯片与手机芯片、电脑芯片的边界趋于模糊。具有综合研发实力的芯片设计企业未来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
2、本交易为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成长机会。中国大陆六大电视机厂商通常从两家或两家以上供货商采购芯片。本交易完成后,以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为供货商的电视机厂商,可能会寻求其他竞争者作为供货商,客户选择范围的扩大为规模较小的竞争者成长为实力较强的竞争者提供了机会。
综合以上分析,商务部认为,尽管行业特征和发展趋势可以相对弱化此项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但此项集中在短期内对中国大陆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可能表现为提高芯片价格、减少研发投入或延缓新产品的推出速度、降低客户服务水平等。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期间,商务部向申报方指出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就如何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多轮商谈。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先后提出多个解决方案。经评估,商务部认为,双方于2013年8月15日向商务部提交的《联发科技收购开曼晨星100%股权交易的救济承诺方案》(以下简称《最终救济方案》)能够有效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审查决定
鉴于联发科技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将会对中国大陆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基于交易双方提交的《最终救济方案》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一)保持晨星台湾作为独立竞争者的法人地位。本交易完成后,开曼晨星退市,其手机芯片及其他无线通信业务并入联发科技,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及其他业务由其既存子公司晨星台湾拥有和运营。晨星台湾作为独立竞争者的法人地位不变。
(二)联发科技行使有限股东权利。在保持独立期间,联发科技作为晨星台湾的股东,除取得晨星台湾的分红、上市公司合并财报信息以及有条件委任董事外,暂不行使其他股东权利。联发科技在确有必要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时,应事先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证明不会损害双方的相互独立和有效竞争。商务部在听取监督受托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三)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未经商务部批准不得进行业务合作。双方应制订保障措施,防止信息交换并保障晨星台湾高管和员工的独立性。同时,双方应以可核查的方式,保持交易前双方在LCD电视芯片产品供应、售后服务及在原始程序代码开放等方面的一贯做法,确保交易后的市场竞争不因此项经营者集中受到不利影响。
(四)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在LCD电视芯片市场并购其他竞争者,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每三个月向商务部书面汇报履行义务的进展情况,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沟通。三年期满后,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保持晨星台湾作为独立竞争者的法人地位”相关义务的申请。
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应制订履行上述义务的详细方案提交商务部审查,并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取得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批准详细方案后,本项交易才能进行交割。
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提交的《最终救济方案》是本决定的组成部分,对联发科技、开曼晨星和晨星台湾具有同等约束力。联发科技应当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联发科技、开曼晨星和晨星台湾履行上述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联发科技、开曼晨星和晨星台湾应确保所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若因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责任由联发科技、开曼晨星及台湾晨星自行承担,并不得影响上述全部义务的履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最终救济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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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救济方案
一、 保持晨星台湾作为独立竞争者的法人地位
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承诺,本交易完成后,开曼晨星退市,其手机芯片及其他无线通信业务将移转并入联发科技,晨星台湾作为独立竞争者的法人地位不变,独立于联发科技,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作为市场中的两个独立竞争者,以各自独立品牌在市场上进行有效竞争。
(一) 晨星台湾和联发科技的相互独立与竞争。
1、 晨星台湾和联发科技的业务范围:
集中完成前,联发科技的主要业务包括:1) 手机芯片及其它无线通信芯片业务;2)光储存芯片业务;3)LCD电视芯片业务;4)平板计算机芯片业务;和 5)数字消费型产品如蓝光播放器芯片等业务。
集中完成前开曼晨星及晨星台湾的主要业务包括:1)手机芯片及其它无线通信芯片业务;2) LCD电视芯片业务;3)机顶盒芯片业务;4)监视器芯片业务;和5)车载电子装置芯片业务。
集中完成后联发科技的主要业务包括:1) 手机芯片及其它无线通信芯片业务;2)光储存芯片业务;3)LCD电视芯片业务;4)平板计算机芯片业务;和 5)数字消费型产品如蓝光播放器芯片等业务。
集中完成后,晨星台湾的主要业务包括:1)LCD电视芯片业务;2)机顶盒芯片业务;3)监视器芯片业务;和4)车载电子装置芯片业务。集中完成前,晨星台湾的业务还包括手机芯片和其他无线通信芯片业务。
2、 晨星台湾手机芯片及其他无线通信业务转出方案:双方应制定开曼晨星手机芯片及其他无线通信业务的转出方案(下称“转出方案”),转出方案应事前报告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并不得损害晨星台湾集中完成后业务的存活性、独立性和竞争力,不得损害联发科技与晨星台湾的相互独立和有效竞争。商务部有权对转出方案的实施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采取修改转出方案等必要措施以维持晨星台湾集中完成后业务的存活性、独立性和竞争力,确保联发科技与晨星台湾的相互独立和有效竞争。
3、 研发、创新和保持竞争力承诺: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在保持独立期间,双方的LCD电视芯片业务应以可核查的方式保持持续研发投入、创新速度和竞争力,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各自在LCD电视芯片市场的研发投入和创新速度应保持不低于交易前的水平,持续不断提高各自产品的竞争力。
在保持独立期间的每日历年,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各自在LCD电视芯片市场的研发投入的金额(包含第三方技术授权金及人事等相关费用),不低于商务部决定作出前两日历年(2011年和2012年)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各自在LCD电视芯片市场的研发投入的年平均金额。其中,联发科技2011年和2012年在LCD电视芯片市场的研发投入年均约为1.06亿美元;晨星台湾2011年和2012年在LCD电视芯片市场的研发投入年均约为1.03亿美元。
保持独立期间,研发投入要保持联发科技与晨星台湾的LCD电视芯片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和竞争性。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各自按季度提交研发计划执行情况,研发投入实际去向情况详表,研发投入在具体产品上的落实情况。
4、 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双方的LCD电视芯片及相关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应至少遵循交易前的降价周期和幅度,双方同类型产品的价格应形成竞争性价格。
在本决定生效之日后双方各自新上市的LCD电视芯片,价格6美元以上的,与初始价格相比,每隔三个月,所有新产品的全季平均价格降幅不低于[此处为保密信息,商务部将根据交易双方作出的承诺监督交易双方相关义务的执行],上市后12个月,平均的年价格降幅不低于[此处为保密信息,商务部将根据交易双方作出的承诺监督交易双方相关义务的执行],并且此后价格不得反弹。价格6美元以下的,与初始价格相比,每隔三个月,所有新产品的全季平均价格降幅不低于[此处为保密信息,商务部将根据交易双方作出的承诺监督交易双方相关义务的执行],上市后12个月,平均的年价格降幅不低于[此处为保密信息,商务部将根据交易双方作出的承诺监督交易双方相关义务的执行],并且此后价格不得反弹。在本决定生效之日前双方各自已经上市但上市未满12个月的LCD电视芯片,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亦适用本段规定的原则。
初始价格应为市场竞争性价格,并不得高于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各自在境外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价格。
(二) 联发科技股东权利、义务的处理。
1、 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在保持独立期间,联发科技作为晨星台湾的股东,其股东权利义务在保持独立期间处于冻结状态,仅可取得晨星台湾的分红、上市公司合并财报信息以及有条件委任董事。联发科技在确有必要行使其他股东权利、义务时,应事先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证明不会损害双方的相互独立和有效竞争。商务部在听取监督受托人意见后做出决定。
2、 晨星台湾所有董事和监事人选应报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审查同意后任命和解任,董事会中应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1/3以上)。未经商务部同意,联发科技不得撤换晨星台湾的董事和监事。
(三) 保障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独立竞争者地位的措施。
为确保联发科技与晨星台湾之间的相互独立和竞争,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应事先制定保障措施,报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1、 防止信息交换和业务合作。
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之间不得交换商业信息和其他可能影响双方相互独立和竞争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双方相互独立和竞争的商业合作。
第一,联发科技应委托独立第三方取得晨星台湾的合并财报信息,该等信息仅用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报,联发科技不得借此获得晨星台湾的竞争性信息。联发科技委托的独立第三方应事先经商务部批准,联发科技取得晨星台湾的合并财报信息及其对该等信息的使用不得损害其与晨星台湾之间的相互独立和竞争,并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二,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不得通过客户沟通商业信息和其他可能影响双方相互独立和竞争的信息,并制定防范政策以及对于违反该政策的有效惩罚措施。
第三,未经商务部同意,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不得进行商业合作。如要进行商业合作,应当事先向监督受托人提出申请并证明不影响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的相互独立,经商务部同意后执行。
2、 保障晨星台湾高管和员工的独立性。
第一,晨星台湾独立行使聘任、管理和解除所有高管和员工的权利,联发科技不得干预晨星台湾的日常经营和高管任命,晨星台湾的高管和员工也不得寻求或接受联发科技的任何指令和指导。
第二,晨星台湾独立做出分红决定,联发科技依晨星台湾的决定取得股东分红,不得对此施加任何干预和影响。
第三,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应签署书面承诺,确认完整了解并遵守本公告的内容,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解职。
第四,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员工不得在对方兼职,双方员工辞职后不得到对方工作。在商务部做出批准决定前的1年内,如果双方员工曾在对方任职,应在监督受托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受托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不会影响双方的独立性或限制、消除双方的竞争。
第五,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应独立制定各自的员工工资待遇、现金奖励措施,晨星台湾员工的工资和奖金不得与联发科技的经营业绩相挂钩,反之亦然。联发科技不得将其股票作为激励措施给予晨星台湾员工。若晨星台湾高管人员持有联发科技的股票,应当按月度报告监督受托人,并接受商务部审查。如该等持股行为影响到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的相互独立和竞争,晨星台湾高管人员应限期出售其持有的联发科技股票。
二、 客户服务与开放源代码承诺
- 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应以可核查的方式,保持交易前双方在LCD电视芯片产品与中国客户的售后服务方面一贯的商业实践,继续高质、有效地满足中国市场下游客户的售后服务需求,以确保交易后双方各自提供的服务不因此项经营者集中而对客户造成不利影响。
一贯的商业实践应参照交易前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在2011年和2012年各自向其LCD电视芯片产品中国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做法:即交易双方根据每一个中国客户的商业模式投入相关的售后服务资源,参照各客户不同的需求与标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售后服务:
(1) 保持稳定的产品质量与良率。
(2) 产品暇疵的维修、支持及换货服务。
(3) 产品生产终止的相关通知与后续服务程序等。
- 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应在中国市场保持交易前双方在LCD电视芯片产品在原始程序代码开放方面一贯的商业实践,以确保交易后的市场竞争状态不因此项经营者集中而受到不利影响。根据交易前双方LCD电视芯片产品在原始程序代码开放方面在2011年和2012年一贯的商业实践,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根据各自客户具体需求可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的原始程序代码:[此处为保密信息,商务部将根据交易双方作出的承诺监督交易双方相关义务的执行]
三、 并购申报承诺
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在LCD电视芯片市场并购其他竞争者,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四、 监督方案和配合义务
1、 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应根据《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委托监督受托人,对其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2、 监督受托人有权通过访谈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的任何员工,列席晨星台湾以及与晨星台湾集中完成后业务有关的联发科技董事会会议,审阅晨星台湾董事会议程、会议纪要、材料和文件以及与晨星台湾集中完成后业务有关的联发科技董事会议程、会议纪要、材料和文件,访谈或征求其他企业、行业协会和个人的意见等方式,监督双方履行相关义务。双方应在董事会召开前10日内将董事会召开日期及议程通知监督受托人,并在董事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督受托人提供有关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副本。
3、 监督受托人将按照商务部要求制定监督方案,在商务部批准后执行。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应配合监督受托人执行监督方案,并将尽其最大努力及时满足监督受托人的要求。如果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出现与监督受托人或就监督方案拒绝合作或缺乏合作的情形,商务部有权进行处罚。
4、 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将本着诚信、善意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实现双方保持独立和竞争的效果;在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商务部有权对双方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联发科技与晨星台湾切实履行其全部义务;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公告义务的情形,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愿意接受商务部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
五、 承诺期限和汇报义务
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应分别每3个月向商务部书面汇报履行义务的进展情况,并分别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进行沟通。3年期满后,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保持晨星台湾作为独立竞争者的法人地位”的相关义务的申请(具体包括一、(一)第1、2、3,(二)和(三)所规定的内容)。申请应说明解除上述义务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做出是否解除的决定。在商务部审查申请期间,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应继续履行其全部义务。本决定生效后,如果市场竞争状况发生实质改变,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其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申请。商务部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有关义务的决定。
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应制定履行上述义务的详细方案(但转出方案应根据一、(一)第2项的规定另行提交,不包含于详细方案中)提交商务部审查,并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取得商务部批准。待商务部批准详细方案后,本项交易即可进行交割。
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保证本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公司章程等规定;若因执行本承诺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问题,其责任由联发科技、开曼晨星及晨星台湾自行承担,并不得影响承诺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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