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4-06-06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与调查机关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该协议于2008年6月9日生效,有效期5年。
2010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4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进口丙酮反倾销税税率从8.9%调整为4.3%。
2013年6月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4年6月8日起,按照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和2010年第5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自2014年6月8日起生效,实施期限为5年。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协议或其他终止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则按照上述公司的倾销幅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4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4年6月8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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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
进口丙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3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8年6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与调查机关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该协议于2008年6月9日生效,有效期5年。
2010年9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54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进口丙酮反倾销税税率从8.9%调整为4.3%。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12年12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85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13年4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表示支持本次复审申请。
(三)立案前通知。
2013年5月31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日本、韩国、新加坡驻华使馆,同日,通知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2013年6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新加坡、韩国驻华使馆和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机构,请其通知本国(地区)相关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 “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或在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13年6月7日,调查机关在2013年第35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在规定时间内,韩国(株)LG化学(LG Chem,Ltd.)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台湾地区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倾销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限内,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倾销答卷。台湾地区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倾销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了解并收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在调查过程中,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涉案国(地区)被调查产品出口情况的补充说明材料。
(4)听证会。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关于倾销调查的听证会。
2.产业损害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3年6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278号)。在规定的时间内,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株)LG化学(LG Chem,Ltd)作为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公司的登记申请。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3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309号),成立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7月1日发出《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第310号)、《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第311号)、《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第312号),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6份,分别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分别提交的《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4份;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和韩国(株)LG化学分别提交的《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调查机关未收到《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3年7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递交答卷企业提交的《关于召开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13年7月8日发布《关于召开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331号)。
2013年7月15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意见陈述以及本案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再度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以及其他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的问题向调查机关进行了陈述。会后,递交答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陈述会书面意见。
(5)实地核查。
2013年9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510号)。2013年10-12月,调查机关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补充、修改材料》。
2014年2月24日至28日,调查机关赴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和韩国(株)LG化学进行了实地核查,了解了上述两家公司丙酮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出口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状况等情况,对两家公司提交的《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核实。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两家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资料》。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3年8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关于新加坡和台湾地区丙酮出口情况的补充说明》。
2013年12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意见》。
2014年1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关于损害调查问卷答卷所填报现金流的情况说明》。
2014年2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关于韩国锦湖损害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7)召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2014年3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4]99号),拟于2014年3月25日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上下游企业报名参加本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2014年3月24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取消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4]105号),决定取消本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
(九)信息公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同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三家企业为关联公司,与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互为竞争对手。上述企业分别申请了对已提交资料进行保密处理,调查机关如果披露相关指标的合计数据,将造成各企业通过推算可以知悉竞争对手的经营数据,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上述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另据调查,韩国仅有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和韩国(株)LG化学2家丙酮生产企业,两家企业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供相关数据,并分别申请对已提交资料进行保密处理。由于上述2家企业互为竞争对手,调查机关如果披露相关指标的合计数据,将造成各企业通过推算可以知悉竞争对手的经营数据,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韩国丙酮产业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
调查机关对需保密的数据采用区间与百分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区间所代表数据的实际值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十)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014年5月20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丙酮。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
四、同类产品及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一)同类产品的认定。
商务部2008年6月8日第40号公告发布的丙酮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商务部2013年6月7日第35号公告发布的本次复审调查立案公告中认定,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被调查产品一致。
在丙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丙酮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与本次复审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告知《参加丙酮反倾销措施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下载。本案调查中,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外,没有其他中国大陆生产者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或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提交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业生产的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2008年到2012年均在60%到80%之间,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中国大陆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提交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中国大陆生产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构成本案调查的中国大陆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中国大陆生产者。
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 31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不能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相关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新加坡
由于没有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不能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相关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新加坡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新加坡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新加坡的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在规定时限内,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申请书和上述两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显示,(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是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韩国全部的丙酮生产商和出口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根据(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情况作出韩国在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的裁决。
(株)LG化学
1.正常价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答卷报告的公司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答卷报告的公司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价格、公司与位于中国大陆之外的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与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
经比较,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株)LG化学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关联和非关联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关联销售的价格与非关联销售的价格相比存在明显差异,关联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答卷报告的公司与国内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答卷报告的公司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价格、公司与位于中国大陆之外的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与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
关于公司就正常价值主张的售前仓储费和工厂至仓库运费调整,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司答卷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费用会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决定不予接受。
关于公司就出口价格主张的出口退税调整,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司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决定不予接受。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综上,在本复审倾销调查期内,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仍然存在倾销。因此,复审倾销调查期内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存在倾销。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不能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相关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丙酮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对日本丙酮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7.2%-51.6%。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日本丙酮产能保持稳定,均为55.7万吨;产量分别为47.7万吨、52.1万吨、47.1万吨和47万吨,基本保持稳定,总体略有下降;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5.64%、93.54%、84.56%和84.38%,平均为87.03%;闲置产能分别为8万吨、3.6万吨、8.6万吨和8.7万吨,总体保持较高水平。
(2)日本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日本国内丙酮市场需求量分别为36.1万吨、43.7万吨、44.1万吨和40.4万吨,未出现明显的持续性增长;日本国内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7.05%、7.74%、7.51%和6.66%,总体呈下降趋势。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日本丙酮出口量分别为12.4万吨、9.1万吨、5.3万吨和7.5万吨,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6%、17.47%、11.25%和15.96%,平均占比为17.67%。这表明日本丙酮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日本消化国内丙酮剩余产能的重要渠道。
上述调查表明,从2009年到2012年,日本丙酮产能较大,且保持稳定,闲置产能处于高位,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无持续明显增长,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出口能力较强。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日本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分别为8.7万吨、7.7万吨、3.9万吨和5.1万吨,虽总体绝对数量有所下降,但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70.16%、84.62%、73.58%和68%,平均占比为74.09%。可见,从2009年到2012年,中国大陆始终是日本丙酮最大的出口市场。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日本丙酮2012年向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大幅低于日本国内市场价格。日本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占向第三国(地区)总出口的比例高达99.94%。这说明低价出口是日本丙酮对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上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从2009年到2012年,日本丙酮闲置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依赖度较高,出口能力较强;中国大陆是其最大出口市场,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绝对比例。因此,如果终止对日本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新加坡
由于没有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新加坡丙酮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对新加坡丙酮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6.7%-51.6%。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新加坡的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新加坡丙酮产能保持稳定,均为18万吨;产量分别为15.4万吨、16.1万吨、16.2万吨和17万吨,总体呈上升趋势;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5.56%、89.44%、90%和94.44%,平均为89.86%;闲置产能分别为2.6万吨、1.9万吨、1.8万吨和1万吨。
(2)新加坡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新加坡国内丙酮市场需求量分别为6.1万吨、5.8万吨、4.4万吨和3.6万吨,呈逐年下降趋势,与2009年相比,2012年需求量降幅达40.98%;需求量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9.61%、36.02%、27.16%和21.18%,与2009年相比,2012年下降了约18个百分点。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新加坡丙酮出口量分别为10.9万吨、13.8万吨、12.9万吨和14.3万吨,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71.03%、85.66%、79.54%和83.93%,平均占比为80.06%。这表明新加坡丙酮产业严重依赖国际市场,对外出口是新加坡消化国内丙酮剩余产能的主要方式。
上述调查表明,从2009年到2012年,新加坡丙酮产能保持稳定,产量持续增加,开工率保持较高水平,新加坡国内市场需求大幅下降,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增强,约80%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消化,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新加坡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分别为2.8万吨、2.4万吨、0.9万吨和1.5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5.69%、17.39%、6.98%和10.49%。2012年,中国大陆是新加坡丙酮的第四大出口市场。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新加坡丙酮2012年向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大幅低于新加坡国内市场价格。新加坡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占向第三国(地区)总出口的比例高达99.67%。这说明低价出口是新加坡丙酮对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上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新加坡的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从2009年到2012年,新加坡丙酮产量不断增加,严重依赖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中国大陆是其重要的出口市场。因此,如果终止对新加坡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韩国
如前所述,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是韩国仅有的丙酮生产商和出口商。调查机关决定根据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数据与信息,就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供的材料和数据,韩国丙酮产能2009年为30万-40万吨,2010年比2009年增加5.06%,2011年、2012年产能保持不变。韩国丙酮产量2009年为30万-40万吨,2010年比2009年增加3.12%,2011年比2010年增加7.55%,2012年比2011年增加2.88%。调查期内,韩国丙酮基本没有闲置产能。
(2)韩国市场消费情况。
在确定韩国丙酮市场需求量时,调查机关使用以下计算方法:
市场需求量=答卷企业产量总和+进口量-出口量+(答卷企业期初库存-答卷企业期末库存)
其中,产量数据来源于(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产量数据汇总;进、出口量均采用韩国海关数据;库存数据来源于上述两家公司提交的库存数据汇总。
经上述方法计算,韩国丙酮市场需求量2009年为25万-30万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14.00%,2011年比2010年增长6.90%,2012年比2011年增长8.13%。韩国丙酮可供出口能力呈下降趋势,2009年为10万-15万吨,2010年比2009年下降16.32%,2011年比2010年下降22.48%,2012年比2011年下降36.56%,其所占同期韩国丙酮生产能力的比例2009年到2012年分别为29.47%,23.47%,18.19%和11.54%。上述数据表明,韩国丙酮需求量在调查期内有所增长,但是,韩国丙酮生产能力在调查期内始终大于国内需求,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韩国海关数据,调查期内,韩国丙酮出口量呈总体下降趋势,2009年到2012年分别为10.69万吨,8.53万吨,10.07万吨和8.22万吨,占同期丙酮产量的比例2009年为25%-35%, 2010年比2009年下降6.23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上升2.09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4.84个百分点。这表明虽然对外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韩国丙酮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丙酮剩余产能的重要渠道。
上述调查表明,2009年到2012年,韩国丙酮产量持续增加,国内需求虽有所增长,但国内产能一直超过国内需求量,韩国丙酮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9年到2012年,韩国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分别为5.81万吨,3.67万吨,6.68万吨和6.90吨,出口数量占中国大陆丙酮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0.54%,4.88%,8.96%和10.00%。
根据韩国海关统计,韩国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呈总体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2年分别为53.98%,41.62%,66.04%,82.72%。上述数据表明,中国大陆是韩国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韩国海关统计,2009年到2012年,韩国丙酮对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出口量分别为4.92万吨、4.98万吨、3.42万吨和1.42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6.02%、58.38%、33.96%和17.27%,总体呈下降趋势。
上述调查表明,2009年到2012年,韩国丙酮产量持续增加,而其国内产能、产量一直超过国内需求,因此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与此同时,第三国(地区)对韩国丙酮的需求量逐渐减少,中国大陆是韩国出口其过剩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且自2010年开始,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在其总出口量中占比增长明显。因此,如果终止对韩国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台湾地区丙酮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对台湾地区丙酮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6.2%-51.6%。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丙酮产能保持稳定,均为66.1万吨;产量分别为57.6万吨、60.2万吨、61.8万吨和62.9万吨,呈逐年上升趋势;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7.14%、91.07%、93.49%和95.16%,平均为91.72%;闲置产能分别为8.5万吨、5.9万吨、4.3万吨和3.2万吨。
(2)台湾地区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内丙酮市场需求量分别为38.1万吨、35.0万吨、35.1万吨和38.4万吨,未出现明显的持续性增长;台湾地区内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7.44%、6.20%、5.98%和6.33%,总体呈下降趋势。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丙酮出口量分别为20.1万吨、25.2万吨、26.7万吨和24.9万吨,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4.90%、41.86%、43.20%和39.59%,平均占比为39.89%。这表明台湾地区丙酮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消化其丙酮剩余产能的重要渠道。
上述调查表明,从2009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丙酮产能较大,且一直保持稳定,产量逐年增长,台湾地区内市场需求无持续明显增长,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出口能力较强。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从2009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分别为14.2万吨、17.3万吨、18.9万吨和16.3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70.65%、68.65%、70.79%和65.46%,平均占比为68.89%。可见,从2009年到2012年,中国大陆始终是台湾地区丙酮最大的出口市场。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台湾地区丙酮2012年向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大幅低于台湾地区内市场价格。台湾地区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占向第三国(地区)总出口的比例高达98.53%。这说明低价出口是台湾地区丙酮对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上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从2009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丙酮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依赖度较高,出口能力较强;中国大陆是其最大出口市场。因此,如果终止对台湾地区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三)倾销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
七、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七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丙酮的表观消费量呈持续上升趋势。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中国大陆丙酮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72.95万吨、91.07万吨、124.14万吨、132.98万吨和135.95万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24.84%,2010年比2009年增长36.31%,2011年比2010年增长7.13%,2012年比2011年增长2.23%。
2.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产能为25万-35万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5.25%,2010年比2009年增长33.84%,2011年比2010年增长8.43%,2012年与2011年持平。
3.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产量25万-35万吨,2009年比2008年下降8.43%,2010年比2009年增长58.50%,2011年比2010年增长13.12%,2012年比2011年下降5.43%。
4.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开工率为90%-100%,2009年比2008年下降12.28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上升15.15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上升4.21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5.52个百分点。
5.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销售量为25万-35万吨,2009年比2008年下降8.30%,2010年比2009年增长57.59%,2011年比2010年增长14.75%,2012年比2011年下降5.53%。
6.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总体下降趋势。2008年市场份额为30%-40%,2009年比2008年下降9.77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上升4.22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上升2.22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2.54个百分点。
7.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波动趋势。2008年为7000-8000元/吨,2009年比2008年下降30.24%,2010年比2009年增长16.21%,2011年比2010年增长19.60%,2012年比2011年下降7.36%。
8.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呈波动趋势。2008年为15-25亿元,2009年比2008年下降36.03%,2010年比2009年增长83.13%,2011年比2010年增长37.24%,2012年比2011年下降12.48%。
9.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总体下降趋势。2008年为1.5-2亿元,2009年比2008年下降54.82%,2010年税前利润转为负值,2011年税前利润转为正值,2012年比2011年下降81.12%。
10.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波动趋势。2008年为30%-40%,2009年比2008年下降14.55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28.21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上升29.29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17.83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持续下降趋势。2008年为700-800人,2009年比2008年下降13.61%, 2010年比2009年下降2.75%,2011年比2010年下降4.72%,2012年比2011年下降6.77%。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持续上升趋势。2008年为300-400吨/人,2009年比2008年上升5.99%,2010年比2009年上升62.99%,2011年比2010年上升18.72%,2012年比2011年上升1.43%。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波动趋势。2008年为4.5万-5.0万元/人,2009年比2008年增长0.41%,2010年比2009年增长18.10%,2011年比2010年增长31.98%,2012年比2011年增长7.34%。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波动趋势。2008年为1000-1500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112.12%,2010年比2009年增长180.15%,2011年比2010年下降25.50%,2012年比2011年下降27.27%。
1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呈波动趋势。2008年为6000万-7000万元,2009年比2008年下降83.93%,2010年、2011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呈净流出状态,201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转为净流入状态。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被调查产品进口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活动产生影响。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丙酮市场需求旺盛,中国大陆丙酮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随着中国大陆丙酮市场需求的增长,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陆续新建和扩建了一批生产装置,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销量、开工率、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经济指标均呈总体上升趋势。另外,2010年和2011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大幅增长,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度增长16.21%和19.6%,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度增长83.13%和37.24%。2011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大幅上升,分别比2010年上升379.68%和29.29个百分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在调查期内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但是,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出现过下降的情况。200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分别比2008年下降30.24%和36.03%。201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又大幅下降,分别比2011年下降7.36%和12.48%。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也在调查期内出现过下降的情况,200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分别比上年度下降54.82%和14.55个百分点。2010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转为负值。201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再次下降,分别比上年度下降81.12%和17.83个百分点。此外,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期末库存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也呈现波动趋势。以上证据表明,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仍然较为脆弱。
因此,调查期内,由于实施丙酮反倾销措施,使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的倾销行为受到一定的遏制。中国大陆丙酮市场环境有所改善,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中国大陆丙酮市场状况。
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开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陆丙酮产品市场需求稳步增长。丙酮原审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处于成长期,市场需求呈上升趋势,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产品大量涌入中国大陆市场,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给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实质损害。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使得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中国大陆丙酮市场环境得到改善。本案调查期内,丙酮作为重要的化工原料,需求逐步增长,调查期末表观消费量达到135.95万吨,比调查期初增长86.35%,年均增长幅度达到21.59%,中国大陆成为全球丙酮需求量最大的国家(地区)之一。
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陆丙酮下游等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预计未来几年内,中国大陆丙酮产品市场需求将进一步增长,到 2015年,中国大陆丙酮表观消费量将达到175万吨/年。随着中国大陆丙酮市场需求的增长,中国大陆丙酮的产能也将相应地稳步增长,到2015年,中国大陆丙酮产能将达到190万吨/年。届时,中国大陆丙酮的供应将完全能够满足中国大陆市场需求,生产装置的运营也将更加稳定和成熟,从而满足下游用户的要求。
2.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对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3.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21.75万吨、31.95万吨、30.78万吨、30.41万吨和29.62万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46.90%,2010年比2009年下降3.66%,2011年比2010年下降1.20%,2012年比2011年下降2.60%。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30.09%、35.08%、24.80%、22.87%和21.79%。2009年比2008年上升5.07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10.28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下降1.93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1.08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丙酮总进口量的比例保持较高水平,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59.59%、57.96%、40.92%、40.83%和42.91%。2009年比2008年下降1.63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17.04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下降0.09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上升2.08个百分点。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调查期前期上升后,在调查期后期小幅回落,但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保持在20%至40%之间,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丙酮总进口量的比例保持在40%至60%之间,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是中国大陆进口丙酮的主要来源国(地区)。
(1)日本丙酮市场状况。
日本无生产者/出口商参加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也没有向调查机关递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未收到日本利害关系方的任何评论意见。申请书提供了调查期内日本丙酮产能、产量、需求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情况等数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进口情况及进口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8年到2012年,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分别为4.8万吨,8.79万吨,7.59万吨,3.86万吨,5.07万吨。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从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22.21%,27.53%,24.67%,12.71%,12.80%。
根据本案申请书提供的数据,调查期内,日本丙酮产能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为53.70万吨,2009年之后其产能一直保持在55.70万吨。日本丙酮产量呈总体下降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49.10万吨,47.70万吨,52.10万吨,47.10万吨和47.00万吨。调查期内,日本丙酮闲置产能呈总体上升趋势,从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4.60万吨,8.00万吨,3.60万吨,8.60万吨,8.70万吨。闲置产能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8.57%,14.36%,6.46%,15.44%和15.62%。上述数据表明,日本丙酮闲置产能较大,且呈快速增长趋势。
调查期内,日本丙酮需求量呈总体下降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44.90万吨,36.10万吨,43.70万吨,44.10万吨和40.4万吨。日本丙酮可供出口能力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8.80万吨,19.60万吨,12.00万吨,11.60万吨和15.30万吨,2008年到2012年其占同期日本丙酮生产能力的比例分别为16.39%,35.19%,21.54%,20.83%和27.47%。上述数据表明,日本丙酮具有较强出口能力。
调查期内,日本丙酮出口量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7.40万吨,12.40万吨,9.10万吨,5.30万吨和7.50万吨,占同期丙酮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5.07%,26.00%,17.47%,11.25%和15.96%。上述数据表明,日本丙酮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日本丙酮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调查期内,日本对中国大陆丙酮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一直保持较高水平,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62.16%,70.16%,84.62%,73.58%,68.00%。上述数据表明,中国大陆是日本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丙酮产业具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及较强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是其重要出口市场。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2)新加坡丙酮市场状况。
新加坡没有生产者/出口商参加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也没有向调查机关递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未收到新加坡利害关系方的任何评论意见。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交的《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关于新加坡和台湾地区丙酮产品出口情况的补充说明》中提供了调查期内新加坡丙酮产能、产量、需求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情况等数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进口情况及进口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8年到2012年,原产于新加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2.21万吨,2.99万吨,2.44万吨,1.00万吨,1.51万吨,2009年比2008年增加了35.35%,2010年比2009年减少了18.37%,2011年比2010年减少了59.15%,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51.40%。原产于新加坡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从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6.85%,5.08%,3.19%,1.21%,2.17%。
根据本案申请书提供的数据,调查期内,新加坡丙酮的总产能保持平稳,一直为18万吨。新加坡丙酮产量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16.10万吨,15.40万吨,16.10万吨,16.20万吨,17.00万吨。调查期内,新加坡丙酮闲置产能呈总体下降趋势,从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1.90万吨,2.60万吨,1.90万吨,1.80万吨和1.00万吨。闲置产能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0.56%,14.44%,10.56%,10.00%和5.56%。上述数据表明,新加坡丙酮存在闲置产能。
调查期内,新加坡丙酮需求量呈总体下降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6.00万吨,6.10万吨,5.80万吨,4.40万吨,3.60万吨。新加坡丙酮可供出口能力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12.00万吨,11.90万吨,12.20万吨,13.60万吨和14.40万吨,2008年到2012年占同期丙酮生产能力的比例分别为66.67%,66.11%,67.78%,75.56%和80.00%。上述数据表明,新加坡丙酮具有较强出口能力。
调查期内,新加坡丙酮出口量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12.40万吨,10.90万吨,13.80万吨,12.90万吨和14.3万吨,占同期丙酮产量的比例分别为77.02%,70.78%,85.71%,79.63%,84.12%。上述数据表明,新加坡丙酮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新加坡丙酮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调查期内,新加坡对中国大陆丙酮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呈总体下降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20.16%,25.69%,17.39%,6.98%,10.49%。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新加坡对中国大陆丙酮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在调查期内部分年份有所减少,但也曾出现过大幅增加的情况,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是新加坡丙酮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新加坡丙酮存在闲置产能,可供出口的产能呈总体上升趋势,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也不断提高,中国大陆是其主要出口市场之一。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3)韩国丙酮市场状况。
韩国有2家生产者/出口商,即(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参加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并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两家企业提交的数据进行了实地核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韩国只有此2家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因此,上述2家企业可以代表韩国丙酮产业情况,以其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确定韩国丙酮产能、产量、期末库存的依据。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评论意见,对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进口情况和进口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8年到2012年,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5.77万吨,5.81万吨,3.67万吨,6.68万吨和6.90吨,2009年比2008年增加了0.71%,2010年比2009年减少了36.80%,2011年比2010年增加了81.90%,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3.32%。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15.80%,10.54%,4.88%,8.96%和10.00%。
调查期内,韩国丙酮产能2008年为30万-40万吨,2009年比2008年增加14.49%,2010年比2009年增加5.06%,2011年、2012年产能保持不变。韩国丙酮产量2008年为30万-40万吨,2009年比2008年增加18.72%,2010年比2009年增加3.12%,2011年比2010年增加7.55%,2012年比2011年增加2.88%。调查期内,韩国丙酮基本没有闲置产能。
在确定韩国丙酮市场需求量时,调查机关使用以下计算方法:
市场需求量=答卷企业产量总和+进口量-出口量+(答卷企业期初库存-答卷企业期末库存)
其中,产量数据来源于(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产量数据汇总;进、出口量均采用韩国海关数据;库存数据来源于上述两家公司提交的库存数据汇总。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得出韩国丙酮市场需求量2008年为25万-30万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22.60%,2010年比2009年增长14.00%,2011年比2010年增长6.90%,2012年比2011年增长8.13%。韩国丙酮可供出口能力呈总体下降趋势,2008年为10万-15万吨,2009年比2008年下降1.10%,2010年比2009年下降16.32%,2011年比2010年下降22.48%,2012年比2011年下降36.56%,其所占同期韩国丙酮生产能力的比例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34.12%,29.47%,23.47%,18.19%和11.54%。上述数据表明,韩国丙酮需求量在调查期内有所增长,但是,韩国丙酮生产能力在调查期内始终大于国内需求,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根据韩国海关数据,调查期内,韩国丙酮出口量呈总体下降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11.48万吨,10.69万吨,8.53万吨,10.07万吨和8.22万吨,占同期丙酮产量的比例2008年为30%-40%,2009年比2008年下降7.58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6.23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上升2.09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4.84个百分点。上述数据表明,韩国丙酮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韩国丙酮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调查期内,韩国对中国大陆丙酮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49.22%,53.98%,41.62%,66.04%,82.72%。上述数据表明,中国大陆是韩国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韩国丙酮产能增加,具有较强出口能力,其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保持在较高水平,中国大陆是其重要出口市场。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4)台湾地区丙酮市场状况。
台湾地区有2家生产者/出口商参加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分别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和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但其未向调查机关递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未收到台湾地区利害关系方的任何评论意见。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交的《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关于新加坡和台湾地区丙酮产品出口情况的补充说明》中提供了调查期内台湾地区丙酮产能、产量、需求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情况等数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进口情况及进口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8年到2012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8.30万吨,14.20万吨,17.30万吨,18.90万吨和16.30万吨,2009年比2008年增加了71.08%,2010年比2009年增加了21.83%,2011年比2010年增加了9.25%,2012年比2011年减少了13.76%。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从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22.74%,25.76%,23.00%,25.38%,和23.62%。
根据本案申请书提供的数据,调查期内,台湾地区丙酮的产能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为56.7万吨,2009年以后一直保持在66.10万吨。台湾地区丙酮产量呈持续上升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49.30万吨,57.60万吨,60.20万吨,61.80万吨,62.90万吨。调查期内,台湾地区闲置产能呈总体下降趋势,从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7.40万吨,8.50万吨,5.90万吨,4.30万吨和3.20万吨。上述数据表明,台湾地区丙酮存在闲置产能。
调查期内,台湾地区丙酮需求量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35.70万吨,38.10万吨,35.00万吨,35.10万吨,38.40万吨。台湾地区可供出口能力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21.00万吨,28.00万吨,31.10万吨,31.00万吨和27.70万吨。2008年到2012年占同期丙酮生产能力比例分别为37.04%,42.36%,47.05%,46.90%和41.91%。上述数据表明,台湾地区丙酮具有较强出口能力。
调查期内,台湾地区丙酮出口量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15.00万吨,20.10万吨,25.20万吨,26.70万吨和24.90万吨,占同期丙酮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0.43%,34.90%,41.86%,43.20%和39.59%。上述证据表明,台湾地区丙酮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丙酮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丙酮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55.33%,70.65%,68.65%,70.79%,63.46%。上述数据表明,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的重要出口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台湾地区丙酮存在闲置产能,具有较强出口能力,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保持在较高水平,中国大陆是其重要出口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总体呈增长趋势,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生产能力保持增长趋势,闲置产能较高,拥有较强出口能力,对国外(地区外)市场的依赖度高。近年来,中国大陆丙酮市场需求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中国大陆是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对外出口的重要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丙酮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4.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的可能性。
中国大陆产业提交的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实地核查补充材料等资料显示,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二者在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
在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调查机关得出被调查产品进口加权平均价格(CIF价格),调查机关进一步考虑了年度平均汇率和关税税率等因素,对被调查产品进口加权平均价格进行了调整。年度平均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数平均得出。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总体下降趋势。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被调查产品价格分别为6858.89元/吨,4526.45元/吨,5925.00元/吨,6908.80元/吨和6298.57元/吨。2009年比2008年下降34.00%,2010年比2009年上升30.90%,2011年比2010年上升16.60%,2012年比2011年下降8.83%。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总体下降趋势。2008年为7000-8000元/吨,2009年比2008年下降30.24%,2010年比2009年上升16.21%,2011年比2010年上升19.60%,2012年比2011年下降7.36%。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2008年到2009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呈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了34.01%,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了30.24%。2009年到2010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呈上升趋势,被调查产品价格上升了32.07%,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上升了16.21%。2010年到2011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呈上升趋势,被调查产品价格上升了22.18%,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上升了19.60%。2011年到2012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呈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了8.83%,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了7.36%。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动敏感,容易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的影响。
上述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用途、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产品价格成为企业营销的决定因素,对下游用户选择产品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将存在较大的降价空间并可能转化为实际的降价幅度,很可能通过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大陆出口,以恢复和扩大其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
5.对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的认定情况。
(1)关于美国、比利时及泰国进口丙酮影响问题的认定。
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意见》中提出,原产于美国、比利时和泰国的进口丙酮是调查期后期影响中国大陆市场的主要原因。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比利时和泰国的进口丙酮情况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08年到2012年,原产于美国、比利时和泰国的进口丙酮数量分别为10.04万吨、18.76万吨、39.20万吨、35.76万吨和28.70万吨,占中国大陆总进口比例分别为27.94%、34.03%、52.11%、48.01%和41.58%,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13.76%、20.60%、31.58%、26.89%和21.11%。
调查机关以原产于美国、比利时和泰国的丙酮进口CIF价格为基础上,在考虑了关税和汇率的影响后计算得出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2008年到2012年分别为7499.27元/吨,4537.78元/吨,5923.77元/吨,6830.40元/吨和6523.45元/吨。在考虑到被调查进口需承担的5%-51.6%的反倾销税后,2009年到2012年,原产于美国、比利时和泰国的进口丙酮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实际售价低于被调查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认为,原产于美国、比利时和泰国的进口丙酮数量在调查期后期增加,且价格低于被调查产品。不能排除原产于美国、比利时和泰国的进口丙酮在调查期后期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大陆产业产生影响。由于调查期内,被调查国家(地区)的进口丙酮一直被征收反倾销税,价格高于来自美国、比利时和泰国的进口丙酮。但这并不能否定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未来被调查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影响的可能性。
(2)对欧债危机影响问题的认定。
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意见》中提出受2011年受欧债危机蔓延的影响,丙酮下游市场需求疲软,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产生了负面影响,调查机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审查。
关于2011年欧债危机的影响,调查机关注意到,2011年到2012年,中国大陆丙酮表观消费量从132.98万吨上涨至135.95万吨,上涨2.23%。在需求上涨的情况下,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从2011年的40.83%上涨到2012年的57.40%,上涨了19.11个百分点。这一时期,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从2011年的33.47%下降到2012年的30.93%,下降2.54个百分点。调查机关认为,在欧债危机发生的情况下,中国大陆市场需求保持了增长态势,现有证据无法说明欧债危机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下游市场需求产生影响。
6.未来产业状况。
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丙酮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丙酮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开工率、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经济指标都保持了增长趋势。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销售收入、销售价格、税前利润以及投资收益率等指标的情况也表明,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盈利状况不稳定,对市场环境敏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大幅增长,市场竞争会日益加剧。届时,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将受到打压,同类产品产销情况有可能恶化,市场份额下降,企业盈利空间可能出现缩减,再次出现严重亏损。
目前,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会持续波动,从而减弱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对中国大陆部分企业造成严重冲击。
(三)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1.中国大陆实施丙酮反倾销措施之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得到一定遏制,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到初步恢复和发展。
2.中国大陆丙酮产业仍然很脆弱。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变化反应敏感,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3.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闲置产能较大,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丙酮市场需求旺盛,对被调查国家(地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4.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可能大幅下降,同类产品的价格有可能进一步下降,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八、复审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论,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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