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16-8-22


  2010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度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补贴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补贴税率。

  2015年8月28日,应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贴和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6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补贴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各公司征收反补贴税税率如附件2。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6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30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2.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列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8月22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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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列表

 

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

反补贴税

税率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

Pilgrim's Pride Corporation

4.1%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

Tyson Foods, Inc

4.2%

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Keystone Foods LLC

4.0%

桑德森农场公司

Sanderson Farms, Inc

4.1%

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

Lamex Foods Inc.

4.1%

蒙太尔农场

Mountaire Farms

4.1%

大威康地

Wayne Farms LLC

4.1%

科氏食品有限公司

Koch Foods,LLC

4.1%

好食品有限公司

O.K. Foods, Inc.

4.1%

英特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Interra International, Inc

4.1%

玛杰克禽肉股份有限公司

MAR-JAC POULTRY,INC.

4.1%

佩科食品有限公司

Peco Foods, Inc.

4.1%

瑞发德农场之家

House of Raeford Farms, Inc.

4.1%

福斯特家禽农场

Foster poultry Farms

4.1%

菲尔代尔农场有限公司

Fieldale Farms Corporation

4.1%

水谷禽肉有限责任公司

WATER VALLEY POULTRY,LLC.

4.1%

克瑞利斯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KRALIS BROTHERS FOODS,LLC.

4.1%

凯斯农场有限公司

CASE FARMS, LLC

4.1%

普渡食品有限公司

Perdue Farms Incorporated

4.1%

巴特菲尔德食品有限公司

Butterfield Foods Company

4.1%

阿米克农场有限公司

Amick Farms, LLC

4.1%

克拉斯顿禽肉农场

CLAXTON POULTRY FARMS.

4.1%

金丰满农场有限合伙企业

Gold'n Plump Farms Limited Partnership, LLP

4.1%

爱伦家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ALLEN FAMILY FOODS,INC.

4.1%

迈特食品有限公司

Metafoods, LLC

4.1%

B&B家禽有限公司 

B&B Poultry Co.,Inc.

4.1%

哈里森家禽有限公司

Harrison Poultry, Inc.

4.1%

西蒙斯准备有限公司

SIMMONS PREPARED FOODS, INC

4.1%

蒂普拓普禽肉有限公司

TIP TOP POULTRY, INC.

4.1%

波士顿阿格雷有限公司

BOSTON AGREX, INC

4.1%

汤德森股份有限公司

TOWNSENDS, INC.

4.1%

乔治股份有限公司

GEORGE'S INC.

4.1%

格柏家禽有限公司

Gerber Poultry, Inc.

4.1%

出口罐头有限责任公司

EXPORT PACKERS CO.,LTD

4.1%

佩塔卢马并购公司

Petaluma Acquisition, LLC

4.1%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4.2%

 

 

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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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列表

 

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

反补贴税

税率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

Pilgrim's Pride Corporation

4.1%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

Tyson Foods, Inc

4.2%

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Keystone Foods LLC

4.0%

桑德森农场公司

Sanderson Farms, Inc

4.1%

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

Lamex Foods Inc.

4.1%

蒙太尔农场

Mountaire Farms

4.1%

大威康地

Wayne Farms LLC

4.1%

科氏食品有限公司

Koch Foods,LLC

4.1%

好食品有限公司

O.K. Foods, Inc.

4.1%

英特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Interra International, Inc

4.1%

玛杰克禽肉股份有限公司

MAR-JAC POULTRY,INC.

4.1%

佩科食品有限公司

Peco Foods, Inc.

4.1%

瑞发德农场之家

House of Raeford Farms, Inc.

4.1%

福斯特家禽农场

Foster poultry Farms

4.1%

菲尔代尔农场有限公司

Fieldale Farms Corporation

4.1%

水谷禽肉有限责任公司

WATER VALLEY POULTRY,LLC.

4.1%

克瑞利斯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KRALIS BROTHERS FOODS,LLC.

4.1%

凯斯农场有限公司

CASE FARMS, LLC

4.1%

普渡食品有限公司

Perdue Farms Incorporated

4.1%

巴特菲尔德食品有限公司

Butterfield Foods Company

4.1%

阿米克农场有限公司

Amick Farms, LLC

4.1%

克拉斯顿禽肉农场

CLAXTON POULTRY FARMS.

4.1%

金丰满农场有限合伙企业

Gold'n Plump Farms Limited Partnership, LLP

4.1%

爱伦家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ALLEN FAMILY FOODS,INC.

4.1%

迈特食品有限公司

Metafoods, LLC

4.1%

B&B家禽有限公司 

B&B Poultry Co.,Inc.

4.1%

哈里森家禽有限公司

Harrison Poultry, Inc.

4.1%

西蒙斯准备有限公司

SIMMONS PREPARED FOODS, INC

4.1%

蒂普拓普禽肉有限公司

TIP TOP POULTRY, INC.

4.1%

波士顿阿格雷有限公司

BOSTON AGREX, INC

4.1%

汤德森股份有限公司

TOWNSENDS, INC.

4.1%

乔治股份有限公司

GEORGE'S INC.

4.1%

格柏家禽有限公司

Gerber Poultry, Inc.

4.1%

出口罐头有限责任公司

EXPORT PACKERS CO.,LTD

4.1%

佩塔卢马并购公司

Petaluma Acquisition, LLC

4.1%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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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补贴措施

2010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补贴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补贴税率。

二、            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5年6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补贴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5年8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          立案通知。

2015年8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立案公告,向美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

(二)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政府、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中国畜牧业协会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

(三)        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5年10月8日,调查机关分别将《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出口国政府调查问卷》、《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出口国政府调查问卷》,向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等美国企业发放了《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向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生产企业发放了《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在规定期间内,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

在规定期间内,中国畜牧业协会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中国畜牧业协会和28家国内生产企业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

在规定期间内,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国内进口商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也没有收到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

2016年1月11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补充调查问卷,在规定期间内,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补充调查问卷答卷。

(四)        其他补充提交资料。

2016年5月30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关于补充提交国内产业相关资料的说明》,调查机关将该材料的公开版本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2016年6月17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白羽肉鸡反补贴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关于上游补贴利益的传递分析》,调查机关将该材料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五)        实地核查。

为核实美国政府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6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对美国农业部进行反补贴期终复审实地核查。核查期间,美国政府相关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部分证明材料。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美国政府进行了披露。经美国驻华使馆确认后,调查机关将上述披露信息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6年3月22日至3月24日,调查机关对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2016年5月9日至5月12日对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调查机关将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公开版本)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六)                         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为方便利害相关方参与本案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制定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参考时间表》,并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提及调查机关应审查公开信息是否被不当保留。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涉及保密信息的保密理由,如企业名称,及相对应的公开材料进行了审查,注意到申请保密有正当理由,所提供公开材料足以令其他方合理了解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

(七)                         信息披露。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2016年7月19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评论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了评论意见。对于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提及损害数据来源和对应文件等,调查机关在披露中已说明只有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及损害数据等基本事实,各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均可自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及时查询公开材料获得这些数据。考虑到案件调查时限及上述信息放置于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的时间,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应美国政府要求给予其额外评论机会。

三、            被调查产品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            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上游补贴项目。

1.               农作物保险项目。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农作物保险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由此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此确定了补贴幅度。

申请人主张,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延续了农作物保险项目,在农作物保险章节中增加了一些新的保险项目,但对已有的农作物保险项目未做出实质性修改。因此,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农作物保险项目继续有效,被调查产品仍然从中受益。

美国政府答卷称,农作物保险项目的性质、目的和对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同期该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014年《农业法案》要求该项目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制定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和政策,提高新农场参与程度和有机产品覆盖率。以上更新以现有农作物保险产品为基础。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2014农事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共签发390,276 份玉米保单和375,129份大豆保单。2014年美国政府关于玉米保单所支付的保险费(补贴)为2,188,075,977美元,关于大豆保单所支付的保险费(补贴)为1,391,965,456美元。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了以下信息:农作物保险项目的运作模式在措施执行期间未发生任何变化,负责农作物保险项目运行的主管机构(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风险管理局(RMA)和私营保险公司)职责和法律关系在2014年《农业法案》实施前后也未发生变化。2014年《农业法案》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做了修订,主要是对补充保障选择(SCO)、农场整体收入保障计划等6个保险计划进行修订,增加了一些选项,扩大了选项和覆盖范围,并新增了一个保险品种,即棉花保险品种(STAS)。2014年《农业法案》对部分农业保险产品增加了一些选择和变更,但政府对农作物保险项目的预算未发生变化。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有关本补贴项目的其他信息和评论意见。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对农作物保险项目进行了部分更新,包括对补充保障选择、农场整体收入保障计划等6个保险计划进行修订,扩大了保险选项和覆盖范围等,但该补贴项目的运作模式和资金来源未发 生变化,受益对象仍限于玉米和大豆等有限作物,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仍从该项目受益。原反补贴调查裁定对农作物保险项目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未发生变化,农作物保险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构成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利益。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农作物保险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发生。

2.               直接支付项目。

在原反补贴调查终裁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直接支付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被调查产品由此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此确定补贴幅度。

申请人称,2014年美国政府新颁布的2014年《农业法案》(Agricultural Act of 2014)取消了《2008年食品、保育和能源法案》(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即2008年《农业法案》)第1103和1303节涉及的直接支付项目。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2008年《农业法案》授权实施直接支付项目,期限四年,2012年《美国纳税人减税法》将该项目延长至2013年9月30日,2014年《农业法案》(2014年2月7日成为公法,即公法113-79)废止直接支付项目。2014财年直接支付项目的总支出为4,725,955,000美元,其中用于玉米的补贴支出是1,914,392,000美元,用于大豆的补贴支出是532,813,000美元。

美国政府补充答卷称,直接支付项目的最后一批款项在2014财年支出,2015财年没有款项支出,以后这个项目也不会有付款发生。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了解到: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终止了直接支付项目。该法案由国会农业委员会制定,2014年1月29日由国会投票表决通过(251票支持、166票反对和14票弃权),2014年2月7日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直接支付项目申请截止期限是2013年9月25日,2014年财年直接支付项目支出为约47亿美元,2015财年仍有少量支出。

在核查中,调查机关要求美方解释设立直接支付项目的立法程序,美方回应称该项目设立和终止取决于国会立法,而国会立法需要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投票表决通过后,由美国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因此是否重新设立这个项目是由国会投票决定的。美方称,目前确定没有关于重新设立直接支付项目提案在国会等待表决,2014年《农业法案》有效期截至2018年9月30日。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有关本补贴项目的其他信息和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在调查期内美国政府在直接支付项目下的补贴支出约47亿美元,2015年仍有少量补贴支出,但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第1101节明确规定:“废除《2008年食品、保育和能源法》第1103和1303节”。现有证据表明,该补贴项目在调查期内已不接收新的补贴申请,其项下补贴利益支出在2015年以后终止,目前美国国会没有重新设立直接支付项目的提案。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直接支付项目的补贴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3.               价格损失保障计划。

申请人主张,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取消了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新设立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Price Loss Coverage),被调查产品将由此获益。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主要针对玉米、大豆、小麦、水稻、油籽、花生等有限产品。该补贴设定一个基准价格,其中玉米的基准价格为3.70美元/蒲式耳,大豆8.40美元/蒲式耳。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美国政府将向生产者提供补贴,补贴率是年度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

美国政府答卷称,2014年《农业法案》设立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根据美国2014年9月26日《联邦公报》(79 FR 57703-577212),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受保障商品与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相同;在几乎所有情况下,符合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条件的生产者,也都符合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入选条件。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在受保障商品的有效价格低于2014年《农业法案》中规定的基准价格时,向生产商提供补助。根据2014年《农业法案》第1111节,大豆和玉米的基准价格分别为每蒲式耳8.40美元和3.70美元。有效价格指市场价格或国家平均贷款利率,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大豆和玉米的贷款利率也在2014年的《农业法案》中设定,分别为每蒲式耳5.00美元和1.95美元。

在实地核查中,美国农业部官员表示2014年《农业法案》设立了新的安全网来取代原有项目,新的安全网是指设立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和农业风险保障计划,被取代的项目包括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直接支付项目和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受益对象都是包括玉米和大豆在内的22种农作物。

(1)                        财政资助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在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下,当条件触发时,美国政府无偿向农作物生产者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称,在受保障商品的有效价格低于2014年《农业法案》中规定的基准价格时,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向生产商提供补助,玉米和大豆属于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合格的受保障商品。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由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局负责管理,农场服务局组织结构由国会设置,受农业部长监督。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到:价格损失保障计划项目由2014年《农业法案》设立,目标是当农作物有效价格低于法案设定的基准价格时,该项目向有基础面积的农场直接支付补助。2014农事年共有12.2万个申请玉米基础面积补贴农场(以下简称玉米农场)和4.2万个申请大豆基础面积补贴农场(以下简称大豆农场)申请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只要申请符合项目设定的补贴发放条件,农业部将直接向农场支付补助。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政资助包括“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美国政府通过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包括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直接提供资金补助,属于《反补贴条例》规定的财政资助。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通过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对玉米农场和大豆农场提供的补贴,属于《反补贴条例》规定的财政资助。

(2)                  专向性认定。

申请人主张,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具有专向性。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明确针对部分农作物,并对不同农作物设定不同的基准价格。

美国政府答卷称,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包括:小麦、玉米、高粱、大麦、燕麦、长粒米和中粒米(包括短粒米)、卡诺拉、油菜籽、海甘蓝、亚麻仁、芥菜籽、油菜籽、红花、芝麻籽和向日葵籽(包括油料和非油料)、美国农业部长指定的任何含油种子、花生、干豌豆、小扁豆、小鹰嘴豆、大鹰嘴豆。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第1114节第5款(1114.e)规定,任何收成年度内,某个农场的基础面积上种植了水果、蔬菜或野生稻,该农场补贴面积应按照本分节所规定的方式予以减少。因此只有上述有限种类的农作物可以申请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并不是所有的农作物都可以从该计划受益。

据美国政府答卷,为获得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申请资格,生产商需要满足条例中规定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在该农场种植上述作物的记录、遵守环境要求,并准确报告面积和种植情况等。这项规定明确将部分农作物种植户排除在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之外。

美国政府答卷称,为获得价格损失保障计划补贴资格,所有者、经营者、地主、租户或佃农必须在农场上有基础面积的耕地,分担生产作物的风险,每年报告耕地用途,提交生产报告;在耕地上遵守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种植灵活性要求,将基础面积耕地用于农业相关活动,防止水土流失和控制杂草等。这些条件对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申请人资格进行进一步限制。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了上述情况。

《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调查机关认为,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只限于玉米和大豆在内的22种农作物,申请价格损失保障计划需要符合多个条件,包括有合格受保障商品的历史种植记录等,该补贴项目符合《反补贴条例》的专向性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具有专向性。

(3)                        补贴利益认定。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可能从价格损失保障计划获益,补贴率是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方法如下:补贴=(基准价格-年度全国平均市场价格)×补贴单位产量×85%×基础面积。

美国政府答卷称,当受保障商品有效价格低于2014年《农业法案》设定的基准价格时,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向生产商提供补助。根据2014年《农业法案》第1111节,大豆和玉米的基准价格分别为每蒲式耳8.40美元和3.70美元。有效价格指市场价格或国家平均贷款利率,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大豆和玉米的贷款利率也在2014年《农业法案》中设定,分别为每蒲式耳5.00美元和1.95美元。价格损失保障计划补贴额等于受保障商品基础面积的85%,乘以有效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再乘以受保障商品的计划补助产量。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2014年9月26日《联邦公报》(79 FR 57703-577212)称,几乎所有生产者都会参加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或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预计2014作物年补贴8亿美元,2015至2018年补贴分别为101亿美元、109亿美元、39亿美元和29亿美元。

美国政府补充答卷称,2014年《农业法案》制定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所有生产商都有一次机会选择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或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做出的选择在2014年《农业法案》生效期间持续有效。大约9%的玉米农场基础面积的和4%的大豆农场基础面积选择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该计划自2014农事年开始实施,2015年市场价格高于或等于基准价格,所以没有实际补贴支出。

在实地核查中,美国农业部官员表示,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是四年申请一次,因此虽然今年申请者不能获得补贴,但只要后续年度大豆和玉米的有效价格低于法案设定的基准价格,申请者就能获得补贴。

在实地核查中,美国农业部官员表示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补贴是根据农场历史呈报的种植面积和作物来支付的,并不要求申请补贴的农场必须种植申请补贴的作物,农场可以种植其他作物或者不种植任何作物。为获得调查期内玉米和大豆实际补贴额,调查机关要求美国农业部提供申报大豆和玉米补贴但实际未种植这两种作物的统计数据,以及未申报玉米和大豆补贴但实际种植玉米和大豆的统计数据。调查机关将这部分资料作为实地核查提取材料要求美国农业部提供,美国政府未提供这部分信息,并声称,这个补贴项目的结构设计不要求提供此类信息,对申请这个项目的基础面积上种植何种作物,美国政府并不征集或编制数据,因此,美方没有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的具体信息。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农业部在实地核查时表示有这些数据,因为农场在申请补贴时,要证明其在积极地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必须填报农场实际种植什么作物。另据美国政府答卷,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申请者需要每年报告农场耕地面积的用途,并提交生产报告,因此美国政府能够提供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的数据。由于美方拒绝提供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的信息,调查机关无法确定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下玉米和大豆的实际补贴面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裁定。根据美方提供的信息,可能有少量申请玉米或大豆补贴的农场实际未种植玉米或大豆,但也有可能实际种植玉米和大豆的农场未申请玉米或大豆的补贴。美国2014年9月26日《联邦公报》(79 FR 57703-577212)提到,当前农场主有一次重新分配基础面积的机会,以反映2009至2012年的实际种植历史。按照2014年《农业法案》规定,农场服务局将为有基础面积提供一次性更新种植记录的机会,包括产量记录。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美国农业部提供的玉米和大豆农场申请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种植记录,能反映美国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面积,给玉米农场和大豆农场的补贴均为给玉米和大豆的补贴。

调查机关认为,由于大豆和玉米的有效价格不低于基准价格,2014农事年没有大豆和玉米申请者获得补贴。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有效期至2018年,在本案调查期内共有12.2万个玉米农场和4.2万个大豆农场申请该项目。该项目规定玉米和大豆的有效价格低于法案设定的基准价格,申请者就能获得该项目补贴。美国2014年9月26日《联邦公报》(79 FR 57703-577212)预计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和农业风险保障计划2015至2018年的补贴为101亿美元、109亿美元、39亿美元和29亿美元,而且2014农事年玉米有效价格与基准价格相等。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有可能在将来年度内对申请该项目农场种植的玉米和大豆提供补贴利益。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可能在未来年度对玉米和大豆提供补贴利益,构成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4.               农业风险保障计划。

申请人主张,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取消了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收入保障直接补贴项目,新设立了农业风险保障计划(Agriculture Risk Coverage),被调查产品将由此获益。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包括县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和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生产者可以在这两种计划中选择其中一种,被调查产品将由此获益。

美国政府答卷称,2014年《农业法案》设立农业风险保障计划。根据美国2014年9月26日《联邦公报》(79 FR 57703-577212),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受保障商品与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相同;在几乎所有情况下,符合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条件的生产者,也都符合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入选条件。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采用两种方法计算补贴,即县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和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县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保障标准是农作物基准收入的86%。基准收入是该农作物前5年的奥林匹克平均[1]市场价格,乘以该县前5年的奥林匹克平均产量。当某种作物的实际收入低于农作物基准收入的86%时,申请者就可获得该项目补贴。补贴额为受保障商品的农场基础面积85%,乘以受保障商品的保障标准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但以县农作物基准收入的10%为上限。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保障标准是农场基准收入的86%。基准收入是所有受保障商品前5年的奥林匹克平均收入总和。当农场实际收入(农场所有受保障商品实际收入的总和)低于农场基准收入的86%时,申请者就可获得该项目补贴。补贴额为农场所有受保障商品基础面积的65%,乘以保障标准与农场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但以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保障标准的10%为上限。玉米和大豆属于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到,与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一样,美国2014年《农场法案》设立了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项目,2014年9月正式生效,农场可以选择参加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或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与直接支付项目和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一样,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受益对象都是包括玉米和大豆在内的22种农作物。

没有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交有关本补贴项目的信息和评论意见。

(1)                        财政资助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在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下,当条件触发时,美国政府无偿向农作物生产者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称,在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下,如果申请者的实际收入低于农业风险保障计划设定的保障标准,美国政府就向合格申请者提供补助。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玉米和大豆属于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由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局负责管理,农场服务局组织结构由国会设置,受农业部长监督。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由农场服务局的各州、县和地区的现场办公室负责实施。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到,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由2014年《农业法案》设立,与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一样,如果申请符合项目设定的补贴发放条件,农业部将直接向农场支付补助资金。

《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政资助包括“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美国政府通过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包括玉米和大豆农场直接提供资金补助,属于《反补贴条例》规定的财政资助。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通过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对玉米和大豆农场直接提供的资金补助,属于《反补贴条例》规定的财政资助。

(2)                        专向性认定。

申请人主张,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具有明显的专向性。农业风险保障计划明确针对部分农作物,并对不同农作物设定不同的基准价格。

美国政府答卷称,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包括:小麦、玉米、高粱、大麦、燕麦、长粒米和中粒米(包括短粒米)、卡诺拉、油菜籽、海甘蓝、亚麻仁、芥菜籽、油菜籽、红花、芝麻籽和向日葵籽(包括油料和非油料)、美国农业部长指定的任何含油种子、花生、干豌豆、小扁豆、小鹰嘴豆、大鹰嘴豆。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第1114节第5款(1114.e)规定,任何收成年度内,某个农场的基础面积上种植了水果、蔬菜或野生稻,该农场补贴面积应按照本分节所规定的方式予以减少。只有上述种类有限的农作物可以申请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并不是所有的农作物都可以从该计划受益。

据美国政府答卷,为获得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申请资格,生产商需要满足条例中规定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在该农场种植上述有限品种作物的记录、遵守环境要求,并准确报告面积和种植情况。这项规定明确将部分农作物种植户排除在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之外。

美国政府答卷称,为获得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补贴资格,所有者、经营者、地主、租户或佃农必须在农场上有基础面积的耕地,分担生产作物的风险,每年报告耕地用途,提交生产报告;在耕地上遵守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种植灵活性要求,将基础面积耕地用于农业相关活动,防止水土流失和控制杂草等。这些条件对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申请人资格进行进一步限制。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了上述情况。

《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调查机关认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只限于玉米和大豆在内的22种农作物,申请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需要符合多个条件,包括有合格受保障商品的历史种植记录等,该补贴项目符合《反补贴条例》的专向性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具有专向性。

(3)                        补贴利益认定。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可能从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受益,补贴率为农作物实际收入与县农业风险保障基准收入的差,或农场实际收入与农场农业风险保障基准收入的差。

美国政府答卷称,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采用两种方法计算补贴,即县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和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在县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中,当某种作物的实际收入低于农作物基准收入的86%时,申请者就可获得政府补贴。补贴额为受保障商品的农场基础面积85%,乘以受保障商品的保障标准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在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中,当农场实际收入低于农场基准收入的86%时,申请者就可获得政府补贴。补贴额为农场所有受保障商品基础面积的65%,乘以保障标准与农场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

美国政府补充答卷称,2014年《农业法案》制定了农业风险保障计划,所有生产商都有一次机会选择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或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选择期在2015年3月31日结束,做出的选择在2014年《农业法案》生效期间持续有效。大约91%的玉米农场基础面积和96%大豆农场基础面积选择了农业风险保障计划。该计划自2014农事年开始实施,2015年未发生实际财务支出。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到: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四年申请一次,2014到2015年有120万个玉米农场和100万个大豆农场申请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县基准保障收入计划,有2800个玉米农场和2000个大豆农场申请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农场基准保障收入计划。2014到2015年作物年,美国农业部初步预估在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下发放补助的金额是:玉米农场约37亿美元,大豆农场约3亿美元。核查中美国农业部官员表示,上述金额不是最终的金额,但对玉米和大豆而言,这个金额应该很接近于最终的实际金额。

根据实地核查后美国政府提交的补充资料,2014农事年,美国农业部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向玉米农场支付的补贴是3,688,302,296美元,向大豆农场支付的补助是315,807,211美元,并将由美国农业部直接支付给玉米和大豆农场。如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中调查机关所认定,支付给玉米农场和大豆农场的补贴即为给玉米和大豆的补贴。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向玉米、大豆种植户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构成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二)                         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分析。

在原反补贴措施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裁定各抽样公司是高度纵向一体化的生产企业,玉米和豆粕是被调查产品生产的直接投入物,抽样公司采购的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所需的玉米和豆粕是被补贴的产品。调查机关将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价格作为基准价格,经比较抽样公司采购被补贴产品的平均价格均低于基准价格。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各抽样公司在采购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中获得的竞争利益是来自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利益已传导给被调查产品。

申请人主张,美国白羽肉鸡产业是集饲料、肉鸡养殖和屠宰加工的高度工业化和纵向一体化的产业,生产企业自行购买玉米和豆粕等原材料来加工白羽肉鸡产品饲料。因此被调查产品从其上游补贴项目,即玉米和大豆的补贴项目中获得了利益。

申请人还主张,美国市场玉米和大豆的价格低于美国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玉米和大豆的平均价格,因此补贴对美国玉米和大豆市场造成了扭曲,降低了美国玉米和大豆的价格,导致其低于正常条件的市场价格,因此玉米和大豆获得的补贴利益传递给下游被调查产品。

美国政府答卷称,美国家禽行业的结构与美国首次提交材料[2]描述大致相同。美国白羽肉鸡产品行业继续显示出纵向加工一体化和加工商(集成商)与白羽肉鸡产品养殖户之间签订生产合同的特点。家禽企业拥有孵化场、饲料粉碎场、加工厂和卡车,他们和独立养殖户签订合同养殖肉用和孵化用蛋家禽。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到:从原反补贴调查到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行业的生产方式未发生变化,几乎所有白羽肉鸡产品都是通过1.6万个独立养殖户签订合同来生产。根据生产合同,养殖户提供养鸡厂地和饲养肉鸡相关体系,加工商提供种鸡和饲料,并按肉鸡重量给付养殖户费用。过去5年采用这种模式生产白羽肉鸡产品的比例未发生变化。白羽肉鸡产品行业的一些主要指标,包括大豆到豆粕的转化率、白羽肉鸡产品饲料中玉米和豆粕的比重、饲料到活鸡转化率等未发生变化。

在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无法获得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采购玉米和大豆的交易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裁定。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政府每年公布玉米和大豆价格,该价格是采购商(或中间商)直接从农场采购玉米和大豆时支付的价格。该价格与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玉米和大豆价格均未包含美国国内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处于同一贸易环节水平。

根据美国农业部和美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玉米平均价格是4.11美元/蒲式耳,美国从阿根廷进口的玉米加权平均价格是5.81美元/蒲式耳,从全球进口的玉米加权平均价格是6.50美元/蒲式耳[3]。调查期内大豆平均价格是10.20美元/蒲式耳,美国从阿根廷进口的大豆加权平均价格为23.23美元/蒲式耳,从全球进口大豆加权平均价格是15.13美元/蒲式耳[4]。经比较,美国国内玉米和大豆的平均价格,均低于美国从阿根廷或全球进口的玉米和大豆加权平均价格。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家禽行业的结构未发生显著变化,美国白羽肉鸡产业是高度纵向一体化产业,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直接购买玉米和豆粕来加工饲养白羽肉鸡产品活鸡所需的饲料。“从玉米和大豆农场到肉鸡加工商这一生产链”只经过一个交易环节。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可以直接从玉米和豆粕生产商处购买玉米和豆粕,而豆粕生产商是用自产大豆生产的豆粕。在美国白羽肉鸡产品这种高度纵向一体化的产业中,玉米和豆粕是被调查产品生产的直接投入物。由于上游补贴的存在,美国国内玉米和大豆的平均价格低于美国从阿根廷或全球进口的玉米和大豆加权平均价格,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因此获得竞争利益。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利益将传导给被调查产品。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上游补贴利益传导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没有改变,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利益将继续或再度传导给被调查产品。

(三)                         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的五项鼓励措施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构成《反补贴条例》项下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利益。

申请人主张,根据原反补贴调查裁定,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包括五个项目,分别是提升阿肯色州鼓励计划(Advantage Arkansas)、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Invest Ark)、创造退税鼓励措施(Create Rebate)、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Ark Plus)和退税鼓励措施(Tax Back)。根据阿肯色州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该项目继续有效,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仍可从该项目受益。

美国政府答卷称,从原反补贴调查的调查期结束之日起,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被其他计划所取代。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提出评论意见主张该补贴项目不具有专向性。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有关本补贴项目的信息和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关于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的专向性问题,原反补贴调查裁定已有明确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美国政府未提交该情况发生变化的证据,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美国政府提出的主张。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反补贴调查裁定对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所认定的事实在措施执行期间未发生变化,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发生。

(四)                         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但抽样公司均未从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下获得补贴利益,因此该补贴项目不构成《反补贴条例》项下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美国政府答卷称,在反补贴措施执行期间,阿拉巴马州政府在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也没有被其他计划所取代。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提出评论意见主张该补贴项目不具有专向性,并声称该计划已于2016年1月2日结束,目前已不提供任何利益。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有关本补贴项目的信息和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关于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专向性问题,原反补贴调查裁定已有明确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美国政府未提交该情况发生变化的证据,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美国政府提出的主张。关于美国政府主张该计划已于2016年1月2日结束的问题,美国政府在答卷中声称该项目未发生变化,后在补充答卷中主张该项目已结束,即便该项目在2016年初终止,被调查产品仍可能从该项目中继续或再度受益。由于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没有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判断该项目具体受益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对该项目不作认定。

(五)                         其他补贴项目。

对于下列补贴项目,调查机关在原反补贴调查中未获得充足证据材料证明抽样公司从项目中获得利益,因此调查机关在原反补贴调查终裁中认定这些项目不构成《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1.           反周期支付项目;
  2.           收入保障直接补贴项目;
  3.           出口增强计划;
  4.           无追索的营销支援贷款和贷款差额项目;
  5.           出口信贷担保项目;
  6.           市场进入计划;
  7.           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
  8.           农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

美国政府答卷称反周期支付项目、收入保障直接补贴项和出口增强计划已经终止,并提供了证据。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反周期支付项目、收入保障直接补贴项目和出口增强计划项目已经终止,被调查产品可能不会从这些项目中继续受益。

在本案期终复审调查中,调查机关没有收到无追索的营销支援贷款和贷款差额项目、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市场进入计划、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和农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的项目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证据。由于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没有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从判断被调查产品的可能受益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对这些补贴项目不作认定。

(六)                         调查结论。

综上,美国2014 年《农业法案》取消了直接支付项目,设立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和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直接支付项目、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和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项目的受保障商品都是包括玉米和大豆在内的22种农作物。2014农事年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对玉米和大豆的预计补贴支出高于 2014财年直接支付项目对玉米和大豆的补贴。此外,农作物保险项目、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将会继续发生。

上文分析表明,虽然美国对具体补贴项目进行调整和更新,包括设立、修改或取销部分补贴项目,但美国对玉米和大豆等农产品仍继续进行补贴,对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的补贴继续发生,被调查产品由此而获益。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            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白羽肉鸡产业

(一)                         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33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在产品质量、品种、饲养、加工生产流程、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

(二)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是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中国畜牧业协会为期终复审的申请人,其主张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孝义市大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中红三融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唐山中红三融畜禽有限公司、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临沂市太合食品有限公司、河北荣达畜禽有限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荣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森宝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南洋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汾西县朝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德大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江苏益客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和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硕昌农牧有限公司、潍坊美城食品有限公司(潍坊中基)以及某企业(注:该企业申请名称保密)等43家企业构成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并提交了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的总产量以及这43家企业的合计产量。这43家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2014年的合计产量占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总产量的40.2%。

申请人主张,上述43家企业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其生产和财务数据可以反映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这些企业能够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其一,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较为分散,除山东、山西、河南、河北等主产区之外,四川、江苏、福建、北京、辽宁、黑龙江和吉林等也有不同规模的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这43家企业基本覆盖了上述产区,在各省市基本上是龙头企业,在全国或当地市场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反映全国以及国内不同产区白羽肉鸡产品的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其二,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较多。这43家生产企业既包括了最大规模的生产企业,也包括了中小规模的生产企业,而且合计产量已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可以反映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其三,这43家企业绝大部分是农业部关于肉鸡产业体系的重点监测对象,其生产经营数据对于政府监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印证了其能够反映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发展状况。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就此提交信息或提出不同意见。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是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组织。申请人提交的43家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2014年的合计产量占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总产量的40.2%,构成中国同类产品的主要部分。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差异大、地域分散,申请人提交的43家企业具有代表性,其生产经营情况可以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情况。

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43家企业构成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并依据这43家企业数据来分析国内产业情况。

六、            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状况。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      表观消费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15.82万吨、986.66万吨、969.49万吨和986.79万吨;年增长率分别为7.74%、-1.74%和1.78%;2014年比2011年增长7.75%。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

2.      产能。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产能分别为390.46万吨、459.32万吨、511.02万吨和534.30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7.64%、11.25%和4.56%;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产能持续增长。

3.      产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产量分别为288.19万吨、334.89万吨、351.85万吨和385.51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6.20%、5.06%和9.57%。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产量持续增长。

4.      内销销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内销销量分别为259.28万吨、300.74万吨、318.43万吨和353.83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5.99%、5.88%和11.12%;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内销销量持续增长。

5.      市场份额。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占中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30.47%、32.77%、35.39%和38.24%,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2.3%、2.62%和2.84%。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占中国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

6.      内销价格。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1381.37元/吨、9927.37元/吨、9988.81元/吨和10157.84元/吨。2012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比2011年下降12.78%,2013至2014年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年增长率分别0.62%和1.69%。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比2011年累计下降10.75%。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销售价格先大幅下降后小幅回升,总体呈下降趋势。

7.      内销收入。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内销收入分别为295.10亿元、298.56亿元、318.07亿元和359.41亿元。2012年至2014年内销收入年增长率分别为1.17%、6.53%和13.00%;2012年内销数量增长15.99%,内销收入仅增长1.17%。2013年和2014年内销收入增长速度略高于销售数量的增长速度。2014年内销数量比2011年累计增长36.46%,加权平均内销价格累计下降10.75%,但同期累计内销收入仅增长21.79%。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加权平均内销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受此影响,销售收入没有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 

8.      税前利润。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税前利润分别为3.73亿元、-16.95亿元、-24.75亿元和-22.23亿元,2011至2014年税前利润累计亏损达60.21亿元。2012年到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税前利润持续亏损。

9.      投资收益率。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40%、-8.03%、-9.32%和-7.47%,2012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整个产业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10. 开工率。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开工率分别为73.81%、72.91%、68.85%和72.15%,2014年较2011年累计下降2.24%。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11. 就业人数。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72171、80957、84345和86183人,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12.17%、4.18%和2.18%,2014年就业人数比2011年累计增长19.42%。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数呈增长趋势。

12. 劳动生产率。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9.93吨/年/人、41.37吨/年/人、41.72吨/年/人和44.73吨/年/人,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3.59%、0.84%和7.23%,2014年比2011累计增长12.02%。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劳动生产率持续提升。

13. 人均工资。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2.43万元、2.79万元、2.92万元和3.28万元,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4.98%、4.43%和12.53%,2014年比2011年累计增长35.12%。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持续提升。

14. 期末库存。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期末库存分别为11.96万吨、13.84万吨、17.57万吨和17.10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5.70%、26.93%和-2.70%,2014年期末库存比2011年累计增加42.89%。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期末库存大幅增加。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41.53亿元、-56.57亿元、-37.63亿元和-26.59亿元。2011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累计为净流出162.31亿元。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市场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产能、产量、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持续上升,产业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劳动生产相关指标也逐年提升。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部分经济指标有了初步改善,整个产业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同时,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后略有回升,总体呈下降趋势。受此影响,产业销售收入未能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现金流量在2011年至2014年均为净流出,2012年到2014年中国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处于负值状态,期末库存不断增加,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整个行业仍处于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

(二)                            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可能影响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提出,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将大幅增加。

(1)                       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市场状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和消费国。2014年白羽肉鸡产品产量达1821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21%。美国市场严重供过于求,须依赖出口的产量由2011年的391万吨增至2014年的418万吨,占总产量的比例维持在23%左右。鸡爪及其他鸡杂碎等可供出口的产量高达91万吨,这部分产品在美国基本上没有市场,只能依靠海外市场吸收消化。

(2)                       中国以外的其他市场需求情况。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市场需求量分别为6700.18万吨、6823.34万吨、6991.51万吨、7176.21万吨,需求持续增长,但2012年到2014年的平均增幅仅有2.31%,已经趋于饱和。

(3)                       中国市场需求情况。

反补贴措施实施后,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增长。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15.82万吨、986.66万吨、969.49万吨和986.79万吨,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白羽肉鸡产品消费国,2014年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12.09%。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消费量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此外,中国市场对鸡爪及其他鸡杂碎等需求较大,而美国市场对这部分产品基本没有需求,中国市场对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4)                       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4年,美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5.33万吨、17.69万吨、31.45万吨和18.02万吨,占中国同期白羽肉鸡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3.81%、37.34%、57.39%和40.69%,占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的份额分别为0.58%、1.79%、3.24%和1.83%。反补贴措施实施以后,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较大,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市场份额总体均呈上升趋势。美国政府评论认为,“2014年美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对中国的出口小于其总产量的1%,说明对中国出口的减少已经由增加对美国国内和第三国市场客户的出货量所弥补。”调查机关认为,正是由于征税措施的存在,美国对中国的出口量才有所减少,才会寻求其他销售途径;而且,在实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情况下,美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仍然总体呈上升趋势。一旦取消措施,美国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5)                       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提出,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是一个透明且充分竞争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质量不存在实质差异,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基本相同,且部分群体客户完全重合,两者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产品的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采购决定具有重大影响。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厂商熟悉中国市场,在中国销售渠道较为健全。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厂商可以迅速通过低价或降价进一步保持价格优势,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扩大中国的市场份额,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存在大量的剩余产量,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其他白羽肉鸡产品市场的需求则趋于饱和。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巨大,需求持续增长,需求偏好和美国市场存在差异,是美国出口商的重要目标市场,反补贴措施实施的2011年到2014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均总体呈上升趋势,美国厂商仍保有中国市场销售渠道,美国被调查产品仍占中国市场的一定份额。中国市场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如果取消反补贴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通过低价竞争获得中国市场,消化其过剩的产量。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进一步增长。

2.            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补贴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作用,同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水平下降。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主张,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在不考虑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情况下,其进口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取消反补贴措施,被调查产品将会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被调查产品不分型号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099.53美元/吨、1084.37美元/吨、1116.63美元/吨和938.63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006.21元/吨、7850.85元/吨、8091.80元/吨和7159.51元/吨。反补贴措施实施后,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提出,2011年至2014年,中国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1381.37元/吨、9927.37元/吨、9988.81元/吨和10157.84元/吨,均高于被调查产品在此期间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还提出,2011年到2014年,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可分为鸡爪、鸡腿、鸡翅、鸡肫(胗)和其他鸡杂碎五种类型,除个别型号的个别时期外,这些型号的平均出口价格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爪的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255.06美元/吨、1132.26美元/吨、1162.73美元/吨和990.84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997.31元/吨、8165.90元/吨、8372.16元/吨和7708.43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爪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3757.67元/吨、13790.70元/吨、13732.93元/吨和13389.93元/吨。进口鸡爪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爪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腿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395.63美元/吨、1419.66美元/吨、1200.90美元/吨和1035.71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10049.03元/吨、10211.73元/吨、8730.62元/吨和7612.20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腿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4542.29元/吨、12685.86元/吨、12047.98元/吨和12447.81元/吨。进口鸡腿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腿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翅对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100.37美元/吨、1455.45美元/吨、1314.02美元/吨和1100.50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249.99元/吨、10654.02元/吨、9696.48元/吨和8250.85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翅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20192.17元/吨、20551.17元/吨、19018.15元/吨和20062.19元/吨。进口鸡翅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翅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肫对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018.23美元/吨、1048.68美元/吨、988.20美元/吨和917.70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193.85元/吨、8400.00元/吨、7990.52元/吨和7513.20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肫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7988.59元/吨、15584.31元/吨、15261.77元/吨和17405.73元/吨。进口鸡肫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肫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其他鸡杂碎对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738.82美元/吨、872.71美元/吨、896.09美元/吨和740.64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5502.10元/吨、6408.60元/吨、6566.94元/吨和5514.47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其他鸡杂碎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7569.98元/吨、5809.24元/吨、5865.67元/吨和5891.16元/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的价格差别不大,2011年和2014年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国内产业价格,而2012年和2013年进口产品价格高于国内价格。

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没有提交该部分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认为,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在产品质量、品种、饲养、加工生产流程、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互相替代,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调查期间(2011年至2014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价格变化趋势一致,总体呈下降趋势。不分型号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同类型产品。被调查产品可以分成5个型号,其中4个型号平均价格大幅低于国内同类型产品价格,1个型号价格在2011年和2014年低于国内同类型产品价格,4年平均价格(5998元/吨)也低于国内同类型平均价格(6284元/吨)。如前述分析所论,美国存在大量的剩余产量,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利用低价来获得中国市场,消化其大量的剩余产量,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称,中国国内产业未因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而获益,因此没有必要维持措施。调查机关注意到,首先,从2011年到2014年,美国一直没有停止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并仍然存在倾销和补贴,进口数量和中国国内产业亏损情况呈反向变化;其次,原审调查结论显示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损害,而国内产业目前仍处于整体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上述调查表明,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通过低价获得中国市场,进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目前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虽有所发展,但仍处于整体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如果取消反补贴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将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并由此损害仍处于脆弱状态的国内产业。

七、            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的补贴进口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表一

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表观消费量(吨)

       9,158,163

       9,866,637

       9,694,922

       9,867,888

变化率

-

7.74%

-1.74%

1.78%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53,347

         176,937

         314,509

         180,154

变化率

-

231.67%

77.75%

-42.72%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1,100

           1,084

           1,117

             939

变化率

-

-1.38%

2.97%

-15.94%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0.58%

1.79%

3.24%

1.83%

变化率

-

1.21%

1.45%

-1.42%

产能(吨)

       3,904,612

       4,593,228

       5,110,186

       5,342,975

变化率

-

17.64%

11.25%

4.56%

产量(吨)

       2,881,888

       3,348,891

       3,518,457

       3,855,149

变化率

-

16.20%

5.06%

9.57%

开工率(%)

73.81%

72.91%

68.85%

72.15%

变化率

-

-0.90%

-4.06%

3.30%

销售数量(吨)

       2,592,809

       3,007,430

       3,184,252

       3,538,257

变化率

-

15.99%

5.88%

11.12%

自用量(吨)

         198,006

         225,731

         246,942

         234,884

变化率

-

14.00%

9.40%

-4.88%

中国市场份额(%)

30.47%

32.77%

35.39%

38.24%

变化率

-

2.30%

2.62%

2.84%

中国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2,950,972

       2,985,587

       3,180,688

       3,594,104

变化率

-

1.17%

6.53%

13.00%

中国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11,381.37

        9,927.37

        9,988.81

       10,157.84

变化率

-

-12.78%

0.62%

1.69%

税前利润(万元)

          37,302

        -169,534

        -247,537

        -222,334

变化率

-

-554.49%

46.01%

-10.18%

投资收益率(%)

2.40%

-8.03%

-9.32%

-7.47%

变化率

-

-10.43%

-1.29%

1.85%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415,279

        -565,673

        -376,298

        -265,879

变化率

-

36.22%

-33.48%

-29.34%

期末库存(吨)

         119,649

         138,437

         175,723

         170,970

变化率

-

15.70%

26.93%

-2.70%

就业人数(人)

          72,171

          80,957

          84,345

          86,183

变化率

-

12.17%

4.18%

2.18%

人均工资(元/年/人)

          24,300

          27,940

          29,179

          32,835

变化率

-

14.98%

4.43%

12.53%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39.93

           41.37

           41.72

           44.73

变化率

-

3.59%

0.84%

7.23%

 

1

 


[1]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的内容,奥林匹克平均是指用最近五年去掉最高和最低产量或价格后,根据其余三年的产量或价格计算的平均值。

[2] 指美国政府于2009年11月提交的原反补贴措施调查问卷的答卷。

[3]根据美国海关统计的HTS税号为10059020的进口数据折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4]根据美国海关统计的HTS税号为12019000的进口数据折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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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补贴措施

2010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补贴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补贴税率。

二、            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5年6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补贴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5年8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          立案通知。

2015年8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立案公告,向美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

(二)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政府、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中国畜牧业协会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

(三)        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5年10月8日,调查机关分别将《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出口国政府调查问卷》、《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出口国政府调查问卷》,向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等美国企业发放了《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向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生产企业发放了《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在规定期间内,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

在规定期间内,中国畜牧业协会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中国畜牧业协会和28家国内生产企业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

在规定期间内,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国内进口商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也没有收到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

2016年1月11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补充调查问卷,在规定期间内,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补充调查问卷答卷。

(四)        其他补充提交资料。

2016年5月30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关于补充提交国内产业相关资料的说明》,调查机关将该材料的公开版本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2016年6月17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白羽肉鸡反补贴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关于上游补贴利益的传递分析》,调查机关将该材料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五)        实地核查。

为核实美国政府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6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对美国农业部进行反补贴期终复审实地核查。核查期间,美国政府相关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部分证明材料。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美国政府进行了披露。经美国驻华使馆确认后,调查机关将上述披露信息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6年3月22日至3月24日,调查机关对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2016年5月9日至5月12日对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调查机关将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公开版本)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六)                         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为方便利害相关方参与本案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制定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参考时间表》,并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提及调查机关应审查公开信息是否被不当保留。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涉及保密信息的保密理由,如企业名称,及相对应的公开材料进行了审查,注意到申请保密有正当理由,所提供公开材料足以令其他方合理了解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

(七)                         信息披露。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2016年7月19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评论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了评论意见。对于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提及损害数据来源和对应文件等,调查机关在披露中已说明只有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及损害数据等基本事实,各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均可自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及时查询公开材料获得这些数据。考虑到案件调查时限及上述信息放置于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的时间,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应美国政府要求给予其额外评论机会。

三、            被调查产品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            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上游补贴项目。

1.               农作物保险项目。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农作物保险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由此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此确定了补贴幅度。

申请人主张,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延续了农作物保险项目,在农作物保险章节中增加了一些新的保险项目,但对已有的农作物保险项目未做出实质性修改。因此,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农作物保险项目继续有效,被调查产品仍然从中受益。

美国政府答卷称,农作物保险项目的性质、目的和对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同期该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014年《农业法案》要求该项目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制定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和政策,提高新农场参与程度和有机产品覆盖率。以上更新以现有农作物保险产品为基础。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2014农事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共签发390,276 份玉米保单和375,129份大豆保单。2014年美国政府关于玉米保单所支付的保险费(补贴)为2,188,075,977美元,关于大豆保单所支付的保险费(补贴)为1,391,965,456美元。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了以下信息:农作物保险项目的运作模式在措施执行期间未发生任何变化,负责农作物保险项目运行的主管机构(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风险管理局(RMA)和私营保险公司)职责和法律关系在2014年《农业法案》实施前后也未发生变化。2014年《农业法案》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做了修订,主要是对补充保障选择(SCO)、农场整体收入保障计划等6个保险计划进行修订,增加了一些选项,扩大了选项和覆盖范围,并新增了一个保险品种,即棉花保险品种(STAS)。2014年《农业法案》对部分农业保险产品增加了一些选择和变更,但政府对农作物保险项目的预算未发生变化。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有关本补贴项目的其他信息和评论意见。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对农作物保险项目进行了部分更新,包括对补充保障选择、农场整体收入保障计划等6个保险计划进行修订,扩大了保险选项和覆盖范围等,但该补贴项目的运作模式和资金来源未发 生变化,受益对象仍限于玉米和大豆等有限作物,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仍从该项目受益。原反补贴调查裁定对农作物保险项目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未发生变化,农作物保险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构成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利益。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农作物保险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发生。

2.               直接支付项目。

在原反补贴调查终裁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直接支付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被调查产品由此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此确定补贴幅度。

申请人称,2014年美国政府新颁布的2014年《农业法案》(Agricultural Act of 2014)取消了《2008年食品、保育和能源法案》(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即2008年《农业法案》)第1103和1303节涉及的直接支付项目。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2008年《农业法案》授权实施直接支付项目,期限四年,2012年《美国纳税人减税法》将该项目延长至2013年9月30日,2014年《农业法案》(2014年2月7日成为公法,即公法113-79)废止直接支付项目。2014财年直接支付项目的总支出为4,725,955,000美元,其中用于玉米的补贴支出是1,914,392,000美元,用于大豆的补贴支出是532,813,000美元。

美国政府补充答卷称,直接支付项目的最后一批款项在2014财年支出,2015财年没有款项支出,以后这个项目也不会有付款发生。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了解到: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终止了直接支付项目。该法案由国会农业委员会制定,2014年1月29日由国会投票表决通过(251票支持、166票反对和14票弃权),2014年2月7日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直接支付项目申请截止期限是2013年9月25日,2014年财年直接支付项目支出为约47亿美元,2015财年仍有少量支出。

在核查中,调查机关要求美方解释设立直接支付项目的立法程序,美方回应称该项目设立和终止取决于国会立法,而国会立法需要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投票表决通过后,由美国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因此是否重新设立这个项目是由国会投票决定的。美方称,目前确定没有关于重新设立直接支付项目提案在国会等待表决,2014年《农业法案》有效期截至2018年9月30日。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有关本补贴项目的其他信息和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在调查期内美国政府在直接支付项目下的补贴支出约47亿美元,2015年仍有少量补贴支出,但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第1101节明确规定:“废除《2008年食品、保育和能源法》第1103和1303节”。现有证据表明,该补贴项目在调查期内已不接收新的补贴申请,其项下补贴利益支出在2015年以后终止,目前美国国会没有重新设立直接支付项目的提案。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直接支付项目的补贴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3.               价格损失保障计划。

申请人主张,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取消了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新设立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Price Loss Coverage),被调查产品将由此获益。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主要针对玉米、大豆、小麦、水稻、油籽、花生等有限产品。该补贴设定一个基准价格,其中玉米的基准价格为3.70美元/蒲式耳,大豆8.40美元/蒲式耳。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美国政府将向生产者提供补贴,补贴率是年度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

美国政府答卷称,2014年《农业法案》设立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根据美国2014年9月26日《联邦公报》(79 FR 57703-577212),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受保障商品与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相同;在几乎所有情况下,符合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条件的生产者,也都符合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入选条件。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在受保障商品的有效价格低于2014年《农业法案》中规定的基准价格时,向生产商提供补助。根据2014年《农业法案》第1111节,大豆和玉米的基准价格分别为每蒲式耳8.40美元和3.70美元。有效价格指市场价格或国家平均贷款利率,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大豆和玉米的贷款利率也在2014年的《农业法案》中设定,分别为每蒲式耳5.00美元和1.95美元。

在实地核查中,美国农业部官员表示2014年《农业法案》设立了新的安全网来取代原有项目,新的安全网是指设立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和农业风险保障计划,被取代的项目包括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直接支付项目和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受益对象都是包括玉米和大豆在内的22种农作物。

(1)                        财政资助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在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下,当条件触发时,美国政府无偿向农作物生产者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称,在受保障商品的有效价格低于2014年《农业法案》中规定的基准价格时,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向生产商提供补助,玉米和大豆属于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合格的受保障商品。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由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局负责管理,农场服务局组织结构由国会设置,受农业部长监督。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到:价格损失保障计划项目由2014年《农业法案》设立,目标是当农作物有效价格低于法案设定的基准价格时,该项目向有基础面积的农场直接支付补助。2014农事年共有12.2万个申请玉米基础面积补贴农场(以下简称玉米农场)和4.2万个申请大豆基础面积补贴农场(以下简称大豆农场)申请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只要申请符合项目设定的补贴发放条件,农业部将直接向农场支付补助。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政资助包括“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美国政府通过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包括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直接提供资金补助,属于《反补贴条例》规定的财政资助。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通过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对玉米农场和大豆农场提供的补贴,属于《反补贴条例》规定的财政资助。

(2)                  专向性认定。

申请人主张,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具有专向性。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明确针对部分农作物,并对不同农作物设定不同的基准价格。

美国政府答卷称,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包括:小麦、玉米、高粱、大麦、燕麦、长粒米和中粒米(包括短粒米)、卡诺拉、油菜籽、海甘蓝、亚麻仁、芥菜籽、油菜籽、红花、芝麻籽和向日葵籽(包括油料和非油料)、美国农业部长指定的任何含油种子、花生、干豌豆、小扁豆、小鹰嘴豆、大鹰嘴豆。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第1114节第5款(1114.e)规定,任何收成年度内,某个农场的基础面积上种植了水果、蔬菜或野生稻,该农场补贴面积应按照本分节所规定的方式予以减少。因此只有上述有限种类的农作物可以申请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并不是所有的农作物都可以从该计划受益。

据美国政府答卷,为获得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申请资格,生产商需要满足条例中规定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在该农场种植上述作物的记录、遵守环境要求,并准确报告面积和种植情况等。这项规定明确将部分农作物种植户排除在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之外。

美国政府答卷称,为获得价格损失保障计划补贴资格,所有者、经营者、地主、租户或佃农必须在农场上有基础面积的耕地,分担生产作物的风险,每年报告耕地用途,提交生产报告;在耕地上遵守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种植灵活性要求,将基础面积耕地用于农业相关活动,防止水土流失和控制杂草等。这些条件对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申请人资格进行进一步限制。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了上述情况。

《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调查机关认为,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只限于玉米和大豆在内的22种农作物,申请价格损失保障计划需要符合多个条件,包括有合格受保障商品的历史种植记录等,该补贴项目符合《反补贴条例》的专向性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具有专向性。

(3)                        补贴利益认定。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可能从价格损失保障计划获益,补贴率是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方法如下:补贴=(基准价格-年度全国平均市场价格)×补贴单位产量×85%×基础面积。

美国政府答卷称,当受保障商品有效价格低于2014年《农业法案》设定的基准价格时,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向生产商提供补助。根据2014年《农业法案》第1111节,大豆和玉米的基准价格分别为每蒲式耳8.40美元和3.70美元。有效价格指市场价格或国家平均贷款利率,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大豆和玉米的贷款利率也在2014年《农业法案》中设定,分别为每蒲式耳5.00美元和1.95美元。价格损失保障计划补贴额等于受保障商品基础面积的85%,乘以有效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再乘以受保障商品的计划补助产量。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2014年9月26日《联邦公报》(79 FR 57703-577212)称,几乎所有生产者都会参加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或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预计2014作物年补贴8亿美元,2015至2018年补贴分别为101亿美元、109亿美元、39亿美元和29亿美元。

美国政府补充答卷称,2014年《农业法案》制定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所有生产商都有一次机会选择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或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做出的选择在2014年《农业法案》生效期间持续有效。大约9%的玉米农场基础面积的和4%的大豆农场基础面积选择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该计划自2014农事年开始实施,2015年市场价格高于或等于基准价格,所以没有实际补贴支出。

在实地核查中,美国农业部官员表示,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是四年申请一次,因此虽然今年申请者不能获得补贴,但只要后续年度大豆和玉米的有效价格低于法案设定的基准价格,申请者就能获得补贴。

在实地核查中,美国农业部官员表示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补贴是根据农场历史呈报的种植面积和作物来支付的,并不要求申请补贴的农场必须种植申请补贴的作物,农场可以种植其他作物或者不种植任何作物。为获得调查期内玉米和大豆实际补贴额,调查机关要求美国农业部提供申报大豆和玉米补贴但实际未种植这两种作物的统计数据,以及未申报玉米和大豆补贴但实际种植玉米和大豆的统计数据。调查机关将这部分资料作为实地核查提取材料要求美国农业部提供,美国政府未提供这部分信息,并声称,这个补贴项目的结构设计不要求提供此类信息,对申请这个项目的基础面积上种植何种作物,美国政府并不征集或编制数据,因此,美方没有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的具体信息。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农业部在实地核查时表示有这些数据,因为农场在申请补贴时,要证明其在积极地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必须填报农场实际种植什么作物。另据美国政府答卷,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申请者需要每年报告农场耕地面积的用途,并提交生产报告,因此美国政府能够提供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的数据。由于美方拒绝提供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的信息,调查机关无法确定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下玉米和大豆的实际补贴面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裁定。根据美方提供的信息,可能有少量申请玉米或大豆补贴的农场实际未种植玉米或大豆,但也有可能实际种植玉米和大豆的农场未申请玉米或大豆的补贴。美国2014年9月26日《联邦公报》(79 FR 57703-577212)提到,当前农场主有一次重新分配基础面积的机会,以反映2009至2012年的实际种植历史。按照2014年《农业法案》规定,农场服务局将为有基础面积提供一次性更新种植记录的机会,包括产量记录。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美国农业部提供的玉米和大豆农场申请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种植记录,能反映美国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面积,给玉米农场和大豆农场的补贴均为给玉米和大豆的补贴。

调查机关认为,由于大豆和玉米的有效价格不低于基准价格,2014农事年没有大豆和玉米申请者获得补贴。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有效期至2018年,在本案调查期内共有12.2万个玉米农场和4.2万个大豆农场申请该项目。该项目规定玉米和大豆的有效价格低于法案设定的基准价格,申请者就能获得该项目补贴。美国2014年9月26日《联邦公报》(79 FR 57703-577212)预计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和农业风险保障计划2015至2018年的补贴为101亿美元、109亿美元、39亿美元和29亿美元,而且2014农事年玉米有效价格与基准价格相等。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有可能在将来年度内对申请该项目农场种植的玉米和大豆提供补贴利益。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可能在未来年度对玉米和大豆提供补贴利益,构成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4.               农业风险保障计划。

申请人主张,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取消了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收入保障直接补贴项目,新设立了农业风险保障计划(Agriculture Risk Coverage),被调查产品将由此获益。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包括县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和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生产者可以在这两种计划中选择其中一种,被调查产品将由此获益。

美国政府答卷称,2014年《农业法案》设立农业风险保障计划。根据美国2014年9月26日《联邦公报》(79 FR 57703-577212),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受保障商品与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相同;在几乎所有情况下,符合直接支付项目、反周期支付项目和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条件的生产者,也都符合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入选条件。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采用两种方法计算补贴,即县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和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县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保障标准是农作物基准收入的86%。基准收入是该农作物前5年的奥林匹克平均[1]市场价格,乘以该县前5年的奥林匹克平均产量。当某种作物的实际收入低于农作物基准收入的86%时,申请者就可获得该项目补贴。补贴额为受保障商品的农场基础面积85%,乘以受保障商品的保障标准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但以县农作物基准收入的10%为上限。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保障标准是农场基准收入的86%。基准收入是所有受保障商品前5年的奥林匹克平均收入总和。当农场实际收入(农场所有受保障商品实际收入的总和)低于农场基准收入的86%时,申请者就可获得该项目补贴。补贴额为农场所有受保障商品基础面积的65%,乘以保障标准与农场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但以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保障标准的10%为上限。玉米和大豆属于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到,与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一样,美国2014年《农场法案》设立了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项目,2014年9月正式生效,农场可以选择参加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或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与直接支付项目和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一样,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受益对象都是包括玉米和大豆在内的22种农作物。

没有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交有关本补贴项目的信息和评论意见。

(1)                        财政资助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在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下,当条件触发时,美国政府无偿向农作物生产者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称,在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下,如果申请者的实际收入低于农业风险保障计划设定的保障标准,美国政府就向合格申请者提供补助。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玉米和大豆属于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由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局负责管理,农场服务局组织结构由国会设置,受农业部长监督。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由农场服务局的各州、县和地区的现场办公室负责实施。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到,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由2014年《农业法案》设立,与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一样,如果申请符合项目设定的补贴发放条件,农业部将直接向农场支付补助资金。

《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政资助包括“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美国政府通过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包括玉米和大豆农场直接提供资金补助,属于《反补贴条例》规定的财政资助。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通过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对玉米和大豆农场直接提供的资金补助,属于《反补贴条例》规定的财政资助。

(2)                        专向性认定。

申请人主张,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具有明显的专向性。农业风险保障计划明确针对部分农作物,并对不同农作物设定不同的基准价格。

美国政府答卷称,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包括:小麦、玉米、高粱、大麦、燕麦、长粒米和中粒米(包括短粒米)、卡诺拉、油菜籽、海甘蓝、亚麻仁、芥菜籽、油菜籽、红花、芝麻籽和向日葵籽(包括油料和非油料)、美国农业部长指定的任何含油种子、花生、干豌豆、小扁豆、小鹰嘴豆、大鹰嘴豆。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第1114节第5款(1114.e)规定,任何收成年度内,某个农场的基础面积上种植了水果、蔬菜或野生稻,该农场补贴面积应按照本分节所规定的方式予以减少。只有上述种类有限的农作物可以申请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并不是所有的农作物都可以从该计划受益。

据美国政府答卷,为获得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申请资格,生产商需要满足条例中规定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在该农场种植上述有限品种作物的记录、遵守环境要求,并准确报告面积和种植情况。这项规定明确将部分农作物种植户排除在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之外。

美国政府答卷称,为获得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补贴资格,所有者、经营者、地主、租户或佃农必须在农场上有基础面积的耕地,分担生产作物的风险,每年报告耕地用途,提交生产报告;在耕地上遵守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种植灵活性要求,将基础面积耕地用于农业相关活动,防止水土流失和控制杂草等。这些条件对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申请人资格进行进一步限制。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了上述情况。

《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调查机关认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合格受保障商品只限于玉米和大豆在内的22种农作物,申请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需要符合多个条件,包括有合格受保障商品的历史种植记录等,该补贴项目符合《反补贴条例》的专向性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具有专向性。

(3)                        补贴利益认定。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可能从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受益,补贴率为农作物实际收入与县农业风险保障基准收入的差,或农场实际收入与农场农业风险保障基准收入的差。

美国政府答卷称,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采用两种方法计算补贴,即县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和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在县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中,当某种作物的实际收入低于农作物基准收入的86%时,申请者就可获得政府补贴。补贴额为受保障商品的农场基础面积85%,乘以受保障商品的保障标准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在农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中,当农场实际收入低于农场基准收入的86%时,申请者就可获得政府补贴。补贴额为农场所有受保障商品基础面积的65%,乘以保障标准与农场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

美国政府补充答卷称,2014年《农业法案》制定了农业风险保障计划,所有生产商都有一次机会选择价格损失保障计划或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选择期在2015年3月31日结束,做出的选择在2014年《农业法案》生效期间持续有效。大约91%的玉米农场基础面积和96%大豆农场基础面积选择了农业风险保障计划。该计划自2014农事年开始实施,2015年未发生实际财务支出。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到: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四年申请一次,2014到2015年有120万个玉米农场和100万个大豆农场申请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县基准保障收入计划,有2800个玉米农场和2000个大豆农场申请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的农场基准保障收入计划。2014到2015年作物年,美国农业部初步预估在农业风险保障计划下发放补助的金额是:玉米农场约37亿美元,大豆农场约3亿美元。核查中美国农业部官员表示,上述金额不是最终的金额,但对玉米和大豆而言,这个金额应该很接近于最终的实际金额。

根据实地核查后美国政府提交的补充资料,2014农事年,美国农业部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向玉米农场支付的补贴是3,688,302,296美元,向大豆农场支付的补助是315,807,211美元,并将由美国农业部直接支付给玉米和大豆农场。如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中调查机关所认定,支付给玉米农场和大豆农场的补贴即为给玉米和大豆的补贴。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向玉米、大豆种植户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构成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二)                         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分析。

在原反补贴措施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裁定各抽样公司是高度纵向一体化的生产企业,玉米和豆粕是被调查产品生产的直接投入物,抽样公司采购的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所需的玉米和豆粕是被补贴的产品。调查机关将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价格作为基准价格,经比较抽样公司采购被补贴产品的平均价格均低于基准价格。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各抽样公司在采购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中获得的竞争利益是来自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利益已传导给被调查产品。

申请人主张,美国白羽肉鸡产业是集饲料、肉鸡养殖和屠宰加工的高度工业化和纵向一体化的产业,生产企业自行购买玉米和豆粕等原材料来加工白羽肉鸡产品饲料。因此被调查产品从其上游补贴项目,即玉米和大豆的补贴项目中获得了利益。

申请人还主张,美国市场玉米和大豆的价格低于美国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玉米和大豆的平均价格,因此补贴对美国玉米和大豆市场造成了扭曲,降低了美国玉米和大豆的价格,导致其低于正常条件的市场价格,因此玉米和大豆获得的补贴利益传递给下游被调查产品。

美国政府答卷称,美国家禽行业的结构与美国首次提交材料[2]描述大致相同。美国白羽肉鸡产品行业继续显示出纵向加工一体化和加工商(集成商)与白羽肉鸡产品养殖户之间签订生产合同的特点。家禽企业拥有孵化场、饲料粉碎场、加工厂和卡车,他们和独立养殖户签订合同养殖肉用和孵化用蛋家禽。

在对美国农业部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到:从原反补贴调查到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行业的生产方式未发生变化,几乎所有白羽肉鸡产品都是通过1.6万个独立养殖户签订合同来生产。根据生产合同,养殖户提供养鸡厂地和饲养肉鸡相关体系,加工商提供种鸡和饲料,并按肉鸡重量给付养殖户费用。过去5年采用这种模式生产白羽肉鸡产品的比例未发生变化。白羽肉鸡产品行业的一些主要指标,包括大豆到豆粕的转化率、白羽肉鸡产品饲料中玉米和豆粕的比重、饲料到活鸡转化率等未发生变化。

在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交的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无法获得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采购玉米和大豆的交易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裁定。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政府每年公布玉米和大豆价格,该价格是采购商(或中间商)直接从农场采购玉米和大豆时支付的价格。该价格与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玉米和大豆价格均未包含美国国内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处于同一贸易环节水平。

根据美国农业部和美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玉米平均价格是4.11美元/蒲式耳,美国从阿根廷进口的玉米加权平均价格是5.81美元/蒲式耳,从全球进口的玉米加权平均价格是6.50美元/蒲式耳[3]。调查期内大豆平均价格是10.20美元/蒲式耳,美国从阿根廷进口的大豆加权平均价格为23.23美元/蒲式耳,从全球进口大豆加权平均价格是15.13美元/蒲式耳[4]。经比较,美国国内玉米和大豆的平均价格,均低于美国从阿根廷或全球进口的玉米和大豆加权平均价格。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家禽行业的结构未发生显著变化,美国白羽肉鸡产业是高度纵向一体化产业,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直接购买玉米和豆粕来加工饲养白羽肉鸡产品活鸡所需的饲料。“从玉米和大豆农场到肉鸡加工商这一生产链”只经过一个交易环节。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可以直接从玉米和豆粕生产商处购买玉米和豆粕,而豆粕生产商是用自产大豆生产的豆粕。在美国白羽肉鸡产品这种高度纵向一体化的产业中,玉米和豆粕是被调查产品生产的直接投入物。由于上游补贴的存在,美国国内玉米和大豆的平均价格低于美国从阿根廷或全球进口的玉米和大豆加权平均价格,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因此获得竞争利益。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利益将传导给被调查产品。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上游补贴利益传导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没有改变,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利益将继续或再度传导给被调查产品。

(三)                         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的五项鼓励措施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构成《反补贴条例》项下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利益。

申请人主张,根据原反补贴调查裁定,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包括五个项目,分别是提升阿肯色州鼓励计划(Advantage Arkansas)、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Invest Ark)、创造退税鼓励措施(Create Rebate)、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Ark Plus)和退税鼓励措施(Tax Back)。根据阿肯色州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该项目继续有效,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仍可从该项目受益。

美国政府答卷称,从原反补贴调查的调查期结束之日起,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被其他计划所取代。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提出评论意见主张该补贴项目不具有专向性。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有关本补贴项目的信息和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关于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的专向性问题,原反补贴调查裁定已有明确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美国政府未提交该情况发生变化的证据,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美国政府提出的主张。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反补贴调查裁定对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所认定的事实在措施执行期间未发生变化,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发生。

(四)                         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但抽样公司均未从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下获得补贴利益,因此该补贴项目不构成《反补贴条例》项下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美国政府答卷称,在反补贴措施执行期间,阿拉巴马州政府在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也没有被其他计划所取代。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提出评论意见主张该补贴项目不具有专向性,并声称该计划已于2016年1月2日结束,目前已不提供任何利益。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有关本补贴项目的信息和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关于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专向性问题,原反补贴调查裁定已有明确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美国政府未提交该情况发生变化的证据,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美国政府提出的主张。关于美国政府主张该计划已于2016年1月2日结束的问题,美国政府在答卷中声称该项目未发生变化,后在补充答卷中主张该项目已结束,即便该项目在2016年初终止,被调查产品仍可能从该项目中继续或再度受益。由于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没有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判断该项目具体受益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对该项目不作认定。

(五)                         其他补贴项目。

对于下列补贴项目,调查机关在原反补贴调查中未获得充足证据材料证明抽样公司从项目中获得利益,因此调查机关在原反补贴调查终裁中认定这些项目不构成《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1.           反周期支付项目;
  2.           收入保障直接补贴项目;
  3.           出口增强计划;
  4.           无追索的营销支援贷款和贷款差额项目;
  5.           出口信贷担保项目;
  6.           市场进入计划;
  7.           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
  8.           农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

美国政府答卷称反周期支付项目、收入保障直接补贴项和出口增强计划已经终止,并提供了证据。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反周期支付项目、收入保障直接补贴项目和出口增强计划项目已经终止,被调查产品可能不会从这些项目中继续受益。

在本案期终复审调查中,调查机关没有收到无追索的营销支援贷款和贷款差额项目、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市场进入计划、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和农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的项目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证据。由于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没有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从判断被调查产品的可能受益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对这些补贴项目不作认定。

(六)                         调查结论。

综上,美国2014 年《农业法案》取消了直接支付项目,设立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和农业风险保障计划。直接支付项目、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和农业风险保障计划项目的受保障商品都是包括玉米和大豆在内的22种农作物。2014农事年农业风险保障计划对玉米和大豆的预计补贴支出高于 2014财年直接支付项目对玉米和大豆的补贴。此外,农作物保险项目、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将会继续发生。

上文分析表明,虽然美国对具体补贴项目进行调整和更新,包括设立、修改或取销部分补贴项目,但美国对玉米和大豆等农产品仍继续进行补贴,对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的补贴继续发生,被调查产品由此而获益。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            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白羽肉鸡产业

(一)                         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33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在产品质量、品种、饲养、加工生产流程、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

(二)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是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中国畜牧业协会为期终复审的申请人,其主张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孝义市大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中红三融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唐山中红三融畜禽有限公司、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临沂市太合食品有限公司、河北荣达畜禽有限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荣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森宝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南洋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汾西县朝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德大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江苏益客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和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硕昌农牧有限公司、潍坊美城食品有限公司(潍坊中基)以及某企业(注:该企业申请名称保密)等43家企业构成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并提交了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的总产量以及这43家企业的合计产量。这43家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2014年的合计产量占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总产量的40.2%。

申请人主张,上述43家企业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其生产和财务数据可以反映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这些企业能够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其一,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较为分散,除山东、山西、河南、河北等主产区之外,四川、江苏、福建、北京、辽宁、黑龙江和吉林等也有不同规模的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这43家企业基本覆盖了上述产区,在各省市基本上是龙头企业,在全国或当地市场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反映全国以及国内不同产区白羽肉鸡产品的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其二,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较多。这43家生产企业既包括了最大规模的生产企业,也包括了中小规模的生产企业,而且合计产量已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可以反映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其三,这43家企业绝大部分是农业部关于肉鸡产业体系的重点监测对象,其生产经营数据对于政府监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印证了其能够反映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发展状况。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就此提交信息或提出不同意见。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是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组织。申请人提交的43家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2014年的合计产量占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总产量的40.2%,构成中国同类产品的主要部分。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差异大、地域分散,申请人提交的43家企业具有代表性,其生产经营情况可以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情况。

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43家企业构成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并依据这43家企业数据来分析国内产业情况。

六、            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状况。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      表观消费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15.82万吨、986.66万吨、969.49万吨和986.79万吨;年增长率分别为7.74%、-1.74%和1.78%;2014年比2011年增长7.75%。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

2.      产能。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产能分别为390.46万吨、459.32万吨、511.02万吨和534.30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7.64%、11.25%和4.56%;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产能持续增长。

3.      产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产量分别为288.19万吨、334.89万吨、351.85万吨和385.51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6.20%、5.06%和9.57%。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产量持续增长。

4.      内销销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内销销量分别为259.28万吨、300.74万吨、318.43万吨和353.83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5.99%、5.88%和11.12%;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内销销量持续增长。

5.      市场份额。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占中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30.47%、32.77%、35.39%和38.24%,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2.3%、2.62%和2.84%。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占中国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

6.      内销价格。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1381.37元/吨、9927.37元/吨、9988.81元/吨和10157.84元/吨。2012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比2011年下降12.78%,2013至2014年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年增长率分别0.62%和1.69%。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比2011年累计下降10.75%。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销售价格先大幅下降后小幅回升,总体呈下降趋势。

7.      内销收入。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内销收入分别为295.10亿元、298.56亿元、318.07亿元和359.41亿元。2012年至2014年内销收入年增长率分别为1.17%、6.53%和13.00%;2012年内销数量增长15.99%,内销收入仅增长1.17%。2013年和2014年内销收入增长速度略高于销售数量的增长速度。2014年内销数量比2011年累计增长36.46%,加权平均内销价格累计下降10.75%,但同期累计内销收入仅增长21.79%。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加权平均内销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受此影响,销售收入没有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 

8.      税前利润。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税前利润分别为3.73亿元、-16.95亿元、-24.75亿元和-22.23亿元,2011至2014年税前利润累计亏损达60.21亿元。2012年到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税前利润持续亏损。

9.      投资收益率。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40%、-8.03%、-9.32%和-7.47%,2012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整个产业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10. 开工率。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开工率分别为73.81%、72.91%、68.85%和72.15%,2014年较2011年累计下降2.24%。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11. 就业人数。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72171、80957、84345和86183人,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12.17%、4.18%和2.18%,2014年就业人数比2011年累计增长19.42%。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数呈增长趋势。

12. 劳动生产率。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9.93吨/年/人、41.37吨/年/人、41.72吨/年/人和44.73吨/年/人,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3.59%、0.84%和7.23%,2014年比2011累计增长12.02%。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劳动生产率持续提升。

13. 人均工资。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2.43万元、2.79万元、2.92万元和3.28万元,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4.98%、4.43%和12.53%,2014年比2011年累计增长35.12%。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持续提升。

14. 期末库存。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期末库存分别为11.96万吨、13.84万吨、17.57万吨和17.10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5.70%、26.93%和-2.70%,2014年期末库存比2011年累计增加42.89%。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期末库存大幅增加。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41.53亿元、-56.57亿元、-37.63亿元和-26.59亿元。2011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累计为净流出162.31亿元。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市场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产能、产量、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持续上升,产业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劳动生产相关指标也逐年提升。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部分经济指标有了初步改善,整个产业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同时,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后略有回升,总体呈下降趋势。受此影响,产业销售收入未能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现金流量在2011年至2014年均为净流出,2012年到2014年中国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处于负值状态,期末库存不断增加,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整个行业仍处于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

(二)                            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可能影响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提出,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将大幅增加。

(1)                       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市场状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和消费国。2014年白羽肉鸡产品产量达1821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21%。美国市场严重供过于求,须依赖出口的产量由2011年的391万吨增至2014年的418万吨,占总产量的比例维持在23%左右。鸡爪及其他鸡杂碎等可供出口的产量高达91万吨,这部分产品在美国基本上没有市场,只能依靠海外市场吸收消化。

(2)                       中国以外的其他市场需求情况。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市场需求量分别为6700.18万吨、6823.34万吨、6991.51万吨、7176.21万吨,需求持续增长,但2012年到2014年的平均增幅仅有2.31%,已经趋于饱和。

(3)                       中国市场需求情况。

反补贴措施实施后,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增长。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15.82万吨、986.66万吨、969.49万吨和986.79万吨,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白羽肉鸡产品消费国,2014年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12.09%。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消费量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此外,中国市场对鸡爪及其他鸡杂碎等需求较大,而美国市场对这部分产品基本没有需求,中国市场对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4)                       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4年,美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5.33万吨、17.69万吨、31.45万吨和18.02万吨,占中国同期白羽肉鸡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3.81%、37.34%、57.39%和40.69%,占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的份额分别为0.58%、1.79%、3.24%和1.83%。反补贴措施实施以后,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较大,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市场份额总体均呈上升趋势。美国政府评论认为,“2014年美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对中国的出口小于其总产量的1%,说明对中国出口的减少已经由增加对美国国内和第三国市场客户的出货量所弥补。”调查机关认为,正是由于征税措施的存在,美国对中国的出口量才有所减少,才会寻求其他销售途径;而且,在实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情况下,美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仍然总体呈上升趋势。一旦取消措施,美国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5)                       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提出,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是一个透明且充分竞争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质量不存在实质差异,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基本相同,且部分群体客户完全重合,两者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产品的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采购决定具有重大影响。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厂商熟悉中国市场,在中国销售渠道较为健全。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厂商可以迅速通过低价或降价进一步保持价格优势,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扩大中国的市场份额,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存在大量的剩余产量,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其他白羽肉鸡产品市场的需求则趋于饱和。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巨大,需求持续增长,需求偏好和美国市场存在差异,是美国出口商的重要目标市场,反补贴措施实施的2011年到2014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均总体呈上升趋势,美国厂商仍保有中国市场销售渠道,美国被调查产品仍占中国市场的一定份额。中国市场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如果取消反补贴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通过低价竞争获得中国市场,消化其过剩的产量。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进一步增长。

2.            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补贴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作用,同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水平下降。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主张,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在不考虑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情况下,其进口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取消反补贴措施,被调查产品将会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被调查产品不分型号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099.53美元/吨、1084.37美元/吨、1116.63美元/吨和938.63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006.21元/吨、7850.85元/吨、8091.80元/吨和7159.51元/吨。反补贴措施实施后,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提出,2011年至2014年,中国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1381.37元/吨、9927.37元/吨、9988.81元/吨和10157.84元/吨,均高于被调查产品在此期间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还提出,2011年到2014年,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可分为鸡爪、鸡腿、鸡翅、鸡肫(胗)和其他鸡杂碎五种类型,除个别型号的个别时期外,这些型号的平均出口价格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爪的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255.06美元/吨、1132.26美元/吨、1162.73美元/吨和990.84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997.31元/吨、8165.90元/吨、8372.16元/吨和7708.43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爪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3757.67元/吨、13790.70元/吨、13732.93元/吨和13389.93元/吨。进口鸡爪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爪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腿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395.63美元/吨、1419.66美元/吨、1200.90美元/吨和1035.71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10049.03元/吨、10211.73元/吨、8730.62元/吨和7612.20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腿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4542.29元/吨、12685.86元/吨、12047.98元/吨和12447.81元/吨。进口鸡腿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腿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翅对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100.37美元/吨、1455.45美元/吨、1314.02美元/吨和1100.50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249.99元/吨、10654.02元/吨、9696.48元/吨和8250.85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翅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20192.17元/吨、20551.17元/吨、19018.15元/吨和20062.19元/吨。进口鸡翅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翅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肫对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018.23美元/吨、1048.68美元/吨、988.20美元/吨和917.70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193.85元/吨、8400.00元/吨、7990.52元/吨和7513.20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肫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7988.59元/吨、15584.31元/吨、15261.77元/吨和17405.73元/吨。进口鸡肫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肫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其他鸡杂碎对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738.82美元/吨、872.71美元/吨、896.09美元/吨和740.64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5502.10元/吨、6408.60元/吨、6566.94元/吨和5514.47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其他鸡杂碎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7569.98元/吨、5809.24元/吨、5865.67元/吨和5891.16元/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的价格差别不大,2011年和2014年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国内产业价格,而2012年和2013年进口产品价格高于国内价格。

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没有提交该部分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认为,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在产品质量、品种、饲养、加工生产流程、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互相替代,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调查期间(2011年至2014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价格变化趋势一致,总体呈下降趋势。不分型号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同类型产品。被调查产品可以分成5个型号,其中4个型号平均价格大幅低于国内同类型产品价格,1个型号价格在2011年和2014年低于国内同类型产品价格,4年平均价格(5998元/吨)也低于国内同类型平均价格(6284元/吨)。如前述分析所论,美国存在大量的剩余产量,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利用低价来获得中国市场,消化其大量的剩余产量,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称,中国国内产业未因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而获益,因此没有必要维持措施。调查机关注意到,首先,从2011年到2014年,美国一直没有停止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并仍然存在倾销和补贴,进口数量和中国国内产业亏损情况呈反向变化;其次,原审调查结论显示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损害,而国内产业目前仍处于整体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上述调查表明,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通过低价获得中国市场,进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目前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虽有所发展,但仍处于整体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如果取消反补贴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将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并由此损害仍处于脆弱状态的国内产业。

七、            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的补贴进口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表一

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表观消费量(吨)

       9,158,163

       9,866,637

       9,694,922

       9,867,888

变化率

-

7.74%

-1.74%

1.78%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53,347

         176,937

         314,509

         180,154

变化率

-

231.67%

77.75%

-42.72%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1,100

           1,084

           1,117

             939

变化率

-

-1.38%

2.97%

-15.94%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0.58%

1.79%

3.24%

1.83%

变化率

-

1.21%

1.45%

-1.42%

产能(吨)

       3,904,612

       4,593,228

       5,110,186

       5,342,975

变化率

-

17.64%

11.25%

4.56%

产量(吨)

       2,881,888

       3,348,891

       3,518,457

       3,855,149

变化率

-

16.20%

5.06%

9.57%

开工率(%)

73.81%

72.91%

68.85%

72.15%

变化率

-

-0.90%

-4.06%

3.30%

销售数量(吨)

       2,592,809

       3,007,430

       3,184,252

       3,538,257

变化率

-

15.99%

5.88%

11.12%

自用量(吨)

         198,006

         225,731

         246,942

         234,884

变化率

-

14.00%

9.40%

-4.88%

中国市场份额(%)

30.47%

32.77%

35.39%

38.24%

变化率

-

2.30%

2.62%

2.84%

中国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2,950,972

       2,985,587

       3,180,688

       3,594,104

变化率

-

1.17%

6.53%

13.00%

中国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11,381.37

        9,927.37

        9,988.81

       10,157.84

变化率

-

-12.78%

0.62%

1.69%

税前利润(万元)

          37,302

        -169,534

        -247,537

        -222,334

变化率

-

-554.49%

46.01%

-10.18%

投资收益率(%)

2.40%

-8.03%

-9.32%

-7.47%

变化率

-

-10.43%

-1.29%

1.85%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415,279

        -565,673

        -376,298

        -265,879

变化率

-

36.22%

-33.48%

-29.34%

期末库存(吨)

         119,649

         138,437

         175,723

         170,970

变化率

-

15.70%

26.93%

-2.70%

就业人数(人)

          72,171

          80,957

          84,345

          86,183

变化率

-

12.17%

4.18%

2.18%

人均工资(元/年/人)

          24,300

          27,940

          29,179

          32,835

变化率

-

14.98%

4.43%

12.53%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39.93

           41.37

           41.72

           44.73

变化率

-

3.59%

0.84%

7.23%

 

1

 


[1]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的内容,奥林匹克平均是指用最近五年去掉最高和最低产量或价格后,根据其余三年的产量或价格计算的平均值。

[2] 指美国政府于2009年11月提交的原反补贴措施调查问卷的答卷。

[3]根据美国海关统计的HTS税号为10059020的进口数据折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4]根据美国海关统计的HTS税号为12019000的进口数据折算的加权平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