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17-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一、将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均通过本公告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将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docx

   

商务部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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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

 

序号

措施

类型

产品名称

涉案国别

和地区

终裁

公告号

措施起始日期

措施到期

日期

1

反倾销措施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美国、欧盟

2013年第5号

2013年1月28日

2018年1月27日

2

反倾销措施

马铃薯淀粉

欧盟

2013年第4号

2013年2月6日

2018年2月5日

3

反倾销措施

甲苯二异氰酸酯

欧盟

2013年第16号

2013年3月13日

2018年3月12日

4

反倾销措施

间苯二酚

日本、美国

2013年第13号

2013年3月23日

2018年3月22日

5

反倾销措施

壬基酚

印度、台湾地区

2013年第15号

2013年3月29日

2018年3月28日

6

反倾销措施

电解电容器纸

日本

2013年第19号

2013年4月18日

2018年4月17日

7

反倾销措施

磺胺甲噁唑

印度

2013年第38号

2013年6月16日

2018年6月15日

8

反倾销措施

甲苯胺

欧盟

2013年第44号

2013年6月28日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