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1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二氯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 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二氯苯。
英文名称: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O-Dichlorobenzene等,简称ODCB。
分子结构:C6H4Cl2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于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同时,邻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的公司:
1.株式会社吴羽 70.4 %
(KUREHA CORPORATION)
2. 其他日本公司 70.4%
(AllOthers)
印度的公司: 31.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x
商务部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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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8年1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二氯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年12月20日,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邻二氯苯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立案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8年1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7年9月30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和印度驻华使馆。
2018年1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驻华使馆和印度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和印度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日本生产商株式会社吴羽,中国国内申请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8年2月13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向日本生产商以及国内申请人单独发放了问卷通知,并告知日本驻华使馆和印度驻华使馆。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国内申请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日本生产商株式会社吴羽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答卷。
3.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材料。
2018年2月9日,株式会社吴羽提交了《关于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评论意见》。
2018年7月18日,申请人提交了《邻二氯苯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株式会社吴羽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8年7月26日,申请人提交了《邻二氯苯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补充的说明》。
4.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8年6月25日至27日对国内申请人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考察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核对了企业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2018年7月6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修改材料和相关证据。
5.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二氯苯
英文名称: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O-Dichlorobenzene等,简称ODCB。
化学分子式:C6H4Cl2
结构式:
物化特性: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于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同时,邻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项下。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
1.株式会社吴羽
(KUREHA CORPORATION)
2018年1月23日,调查机关对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株式会社吴羽是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生产商。调查机关在立案当天将立案情况通知了该公司。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并通知日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株式会社吴羽,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株式会社吴羽,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该公司没有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采用日本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采用日本被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CIF价格、相关调整项目的方法和计算过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信息。
株式会社吴羽在《关于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评论意见》中称,申请书中用于计算日本邻二氯苯对第三国的价格包括了日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调查机关若要使用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来判断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应当使用其在评论意见中提供的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申请人在《邻二氯苯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株式会社吴羽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中称,倾销调查期内,中国海关税则号(29039110)项下日本邻二氯苯对华出口量占日本税则号(2903.91-000)项下对中国出口量的97%以上,日本该税则号项下97%以上的产品均为邻二氯苯,申请人根据该税则号项下的出口数据计算出的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及倾销幅度可以合理反映日本邻二氯苯对华出口的倾销幅度。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株式会社吴羽未提交答卷,没有按照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其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调整项目等必要信息。第二,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数据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无法核实其提供的日本海关税则号项下被调查产品对第三国出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公司提供数据所涵盖的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与本案倾销调查期不符。因此,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日本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株式会社吴羽的倾销幅度。
2.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2018年1月23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并通知日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采用日本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采用日本被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CIF价格、相关调整项目的方法和计算过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信息。
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日本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确定其他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
印度公司
2018年1月23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并通知日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然而,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没有收到任何印度公司的答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采用印度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采用印度被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CIF价格、相关调整项目的方法和计算过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信息。
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印度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确定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的公司:
1.株式会社吴羽 70.4%
(KUREHA CORPORATION)
2. 其他日本公司 70.4%
(All Others)
印度的公司:31.9%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被调查产品的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化特性。
经初步调查,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和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的化学分子式和结构式,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被调查产品的物化特性基本相同。
2.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经初步调查,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和被调查产品均是以苯和氯气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均为苯氯化法,即苯和氯气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二氯苯氯化液,经过分离、结晶、除焦工序后制得邻二氯苯。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
3. 产品用途。
经初步调查,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和被调查产品均为有机化工原料,均可用于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间二氯苯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且二者均为优良的有机溶剂,可用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
4. 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贸易商销售、直销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和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地域基本相同,主要集中在华东、华南地区。二者的国内客户群体基本相同,下游用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同时也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产品,二者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竞争。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从产品质量、供应稳定度、到货及时性方面均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与被调查产品可以替代使用。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被调查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在本案中,申请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以及2017年1-9月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产量的比例均大于50%,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虑了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1.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
倾销调查期内,来自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不属于微量的倾销幅度。
2.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来自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3.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调查显示,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日本和印度企业均通过直销和代理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被调查产品,占有国内市场相应的市场份额。各生产商或销售商均根据国内市场状况或条件,与客户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定价策略。被调查产品拥有相同的客户群体,国内下游用户可以自由采购和使用日本和印度的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
4.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调查显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在物理化学特性、技术指标、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国内邻二氯苯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或类似,均通过直销和代理销售等方式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并存在共同的客户群体。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没有明显的时间偏好,销售地域均主要集中在华东和华南地区。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是适当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3782吨、5936吨、4549吨和2601吨,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5年比2014年增长56.93%。虽然2016年和2017年1-9月同比均有所下降,但与2014年相比,2016年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增长20.26%。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大幅增加。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倾销进口价格分别为7681元/吨、6052元/吨、5255元/吨和5268元/吨。其中,2015年比2014年下降21.21%,2016年比2015年下降13.16%。虽然2017年1-9月同比略有上升,但损害调查期内总体呈下降趋势,累计降幅31.41%。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审查的基础上,以国内申请企业的同类产品出厂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7900-8500元/吨、6500-7000元/吨、5300-5700元/吨和5900-6400元/吨。其中,2015年比2014年下降17.68%,2016年比2015年下降18.77%,2017年1-9月同比增长9.61%,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25.75%。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即2014年至2016年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17年1-9月虽有所回升,但损害调查期内总体仍为下降趋势,二者价格基本呈现联动态势。且倾销进口价格累计降幅大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累计降幅,下降趋势更加明显。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调查显示,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倾销进口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中国邻二氯苯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国内同类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此种情况下,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
调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市场对邻二氯苯的需求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日本和印度作为全球邻二氯苯的主要生产国,加大对中国出口力度,并呈现量增价跌趋势。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从2014年的3782吨增长至2016年的4549吨,在2015年甚至达到5936吨,同比增长56.93%。同期,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从2014年的7681元/吨持续下降到2016年5255元/吨,降幅31.58%。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之间无实质性差别,在倾销进口产品进口价格不断降低的情况下,国内生产企业为销售同类产品并获得一定市场份额,被迫通过不断降低产品价格的方式与倾销进口产品相竞争。
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7年1-9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由7681元/吨下降至5268元/吨,累计降幅31.41%。在倾销进口产品量增价跌的影响下,同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被迫从2014年7900-8500元/吨下降至2017年1-9月5900-6400元/吨,累计降幅25.75%。
调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削减,且削减幅度总体呈扩大趋势。其中,2014年削减幅度为219-819元/吨,2015年削减幅度为448-948元/吨,2016年削减幅度为45-445元/吨,2017年1-9月削减幅度为632-1132元/吨。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明显的价格削减影响。
(四)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由于相关数据来自申请人一家公司的答卷,为避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调查机关采取区间数据的形式披露国内产业部分经济因素和指标。证据显示:
1. 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邻二氯苯需求量呈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邻二氯苯需求量分别为24144吨、27853吨、28342吨和23150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了15.36%,2016年比2015年增长了1.76%,2017年1-9月同比增长10.07%,2014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17.39%。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15900-19200吨、19500-22900吨、23100-27000吨和15700-19600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了11.11%,2016年比2015年增长了25.00%,2017年1-9月产能与2016年同期持平,2014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38.89%。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14600-17500吨、14100-17100吨、14800-17600吨和13800-17000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0.39%,2016年比2015年增长1.69%,2017年1-9与同比增长39.65%,2014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1.29%。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呈先降后升的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10200-11300吨、8900-10100吨、11500-12600吨和7600-8800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了5.92%,2016年比2015年增长了20.60%,2017年1-9月同比增长了6.04%,2014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13.46%。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61%-70%、50%-59%、60%-69%和42%-48%。2015年比2014年下降3.85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加3.27个百分点,2014年至2016年累计下降0.58个百分点。2017年1-9月同比下降4.81个百分点,为损害调查期内最低水平。
6.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7500-8500元/吨、6300-7200元/吨、5100-5900元/吨和5700-6500元/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17.68%,2016年比2015年下降18.77%,2017年1-9月同比增长了16.23%,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累计下降25.75%。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7950-9350万元、6300-7650万元、6100-7500万元和4150-5150万元。2015年比2014年下降22.55%,2016年比2015年下降2.04%,2017年1-9月同比增长16.23%,2014年至2016年累计下降24.13%。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总体呈下降趋势,并在损害调查期末出现亏损。2014年至2016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1000-1180万元、1040-1230万元和540-670万元,其中2015年比2014年上升2.30%,2016年比2015年下降46.82%,2014年至2016年累计下降45.60%。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现亏损,亏损额180-290万元。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6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6.2%-7.0%、7.8%-8.6%和2.8%-3.6%,其中2015年比2014年增长1.87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下降5.11个百分点,2014年至2016年累计下降3.25个百分点。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为(-1.3%)-(-0.7%)。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82%-95%、68%-79%、57%-67%和75-91%。2015年比2014年下降8.97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下降14.48个百分点,2014年至2016年累计下降23.45个百分点。2017年1-9月虽有所提高,但仍低于2014年水平。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持续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40-45人、38-43人、36-41人和32-37人。2015年比2014年减少2.38%,2016年比2015年减少2.44%,2017年1-9月同比减少7.89%,2014年至2016年累计减少4.76%。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持续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65-374吨/年/人、376-385吨/年/人、388-398吨/年/人和427-439吨/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长2.04%,2016年比2015年增长4.23%,2017年1-9月同比增长51.62%,2014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6.36%。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71700-75900元/年/人、87200-91300元/年/人、92400-96200元/年/人和86900-90700元/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长22.90%,2016年比2015年增长3.60%,2017年1-9月同比增长16.02%,2014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27.32%。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6800-7200吨、4900-5300吨、2900-3300吨和6500-7000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28.76%,2016年比2015年下降36.29%,2017年1-9月同比增长42.26%,2014年至2016年累计下降54.61%。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7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30)-(-180)万元、600-650万元、(-1580)-(-990)万元和(-5990)-(-5320)万元。2015经营活动现金由净流出转为净流入,2016年由2015的净流入转为净流出,2017年1-9月同比净流出增加328.59%,2016年较2014年净流出增加499.36%。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1.9%-70.4%,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邻二氯苯需求量持续增长,2014年至2016年累计增幅为17.39%,2017年1-9月同比增长10.07%。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业开始增加投资扩大同类产品产能,与2014年相比,2016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累计增长38.8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也总体呈现增长趋势。但是,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同比下降了5.9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同比下降。2016年,虽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出现增加,但与2014年相比,增幅仍小于同期国内需求量的增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没有恢复到2014年的水平。在市场需求增长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已有产能未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和2016年较上年同比分别下降8.97个百分点和14.48个百分点。
损害调查期内,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国内产业的就业人数持续下降,人均工资保持增长趋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比2014年下降了17.68%,2016年比2015年下降了18.77%。2017年1-9月,由于原材料成本上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有所提高,但仍无法实现合理增长。受此影响,与2014年相比,2016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累计降幅24.13%,虽然销售收入指标在2017年1-9月有所改善,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已由正转负,投资收益率也变为负值。由于国内产业被迫降低价格销售同类产品,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在2015年和2016年有所减少,但是在2017年1-9月,期末库存再度同比上升42.26%。国内产业现金流量指标不断恶化,其中2014年与2016年为净流出,2017年1-9月净流出额更是同比扩大了3倍以上,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调查机关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后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邻二氯苯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方面基本相同,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国内下游用户在决定是否购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时,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现有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以大幅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入中国市场。2014年至2017年1-9月,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削减幅度分别为219-819元/吨、448-948元/吨、45-445元/吨和632-1132元/吨,总体呈扩大趋势。与此同时,2014年至2016年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累计上升了20.26%,其中,2015年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同比增长56.93%。
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在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和销量有所增长,但由于受到进口数量大幅增加的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影响,国内产业为销售同类产品并维持一定市场份额,被迫通过调低同类产品价格的方式与倾销进口产品相竞争。在倾销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冲击下,与2014年相比,2016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减少0.58个百分点,销售收入降幅24.13%,税前利润大幅下降45.60%。2017年1-9月,在原材料成本上升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虽有所回升,但由于倾销进口产品进口价格持续保持低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未能实现合理幅度的增长,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因此由正转负,现金净流量指标也持续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现亏损,国内产业难以收回投资,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受到了实质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经初步调查,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申请人生产技术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与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表:邻二氯苯反倾销案数据表
附表
邻二氯苯反倾销案数据表
项 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6年1-9月 |
2017年1-9月 |
全国总产量(吨) |
22,000 |
22,500 |
23,500 |
18,000 |
21,000 |
变化率 |
|
2.27% |
4.44% |
- |
16.67% |
全国总进口量(吨) |
3,983 |
7,036 |
5,410 |
3,468 |
2,941 |
变化率 |
|
76.67% |
-23.12% |
- |
-15.20% |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
3782 |
5936 |
4549 |
3067 |
2601 |
变化率 |
|
56.93% |
-23.37% |
- |
-15.21% |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元/吨) |
7681 |
6052 |
5255 |
5229 |
5268 |
变化率 |
|
-21.21% |
-13.16% |
- |
0.74% |
国内需求量(吨) |
24,144 |
27,853 |
28,342 |
21,033 |
23,150 |
变化率 |
|
15.36% |
1.76% |
- |
10.07% |
产能(吨) |
15900-19200 |
19500-22900 |
23100-27000 |
15700-19600 |
15700-19600 |
变化率 |
|
11.11% |
25.00% |
- |
- |
产量(吨) |
14600-17500 |
14100-17100 |
14800-17600 |
9000-12500 |
13800-17000 |
变化率 |
|
-0.39% |
1.69% |
- |
39.65% |
开工率 |
82%-95% |
68%-79% |
57%-67% |
43%-61% |
75%-91% |
变化率(百分点) |
|
-8.97 |
-14.48 |
- |
23.02 |
国内销售量(吨) |
10200-11300 |
8900-10100 |
11500-12600 |
6300-7500 |
7600-8800 |
变化率 |
|
-5.92% |
20.60% |
- |
6.04% |
国内市场份额 |
61%-70% |
50%-59% |
60%-69% |
49%-55% |
42%-48% |
变化率(百分点) |
|
-3.85 |
3.27 |
- |
-4.81 |
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
7950-9350 |
6300-7650 |
6100-7500 |
3550-4350 |
4150-5150 |
变化率 |
|
-22.55% |
-2.04% |
- |
16.23% |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
7500-8500 |
6300-7200 |
5100-5900 |
5200-5950 |
5700-6500 |
变化率 |
|
-17.68% |
-18.77% |
- |
9.61% |
税前利润(万元) |
1000-1180 |
1040-1230 |
540-670 |
390-520 |
(-290)-(-180) |
变化率 |
|
2.30% |
-46.82% |
- |
- |
投资收益率 |
6.2%-7.0% |
7.8%-8.6% |
2.8%-3.6% |
2.7%-3.5% |
(-1.3%)-(-0.7%) |
变化率(百分点) |
|
1.87 |
-5.11 |
- |
- |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230)-(-180) |
600-650 |
(-1580)-(-990) |
(-1620)-(-1160) |
(-5990)-(-5320) |
变化率 |
|
- |
- |
- |
-328.59% |
期末库存(吨) |
6800-7200 |
4900-5300 |
2900-3300 |
4700-5200 |
6500-7000 |
变化率 |
|
-28.76% |
-36.29% |
- |
42.26% |
就业人数(人) |
40-45 |
38-43 |
36-41 |
34-39 |
32-37 |
变化率 |
|
-2.38% |
-2.44% |
- |
-7.89% |
人均工资(元/年/人) |
71700-75900 |
87200-91300 |
92400-96200 |
74400-79800 |
86900-90700 |
变化率 |
|
22.90% |
3.60% |
- |
16.02% |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
365-374 |
376-385 |
388-398 |
282-295 |
427-439 |
变化率 |
|
2.04% |
4.23% |
- |
51.6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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