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一、将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均通过本公告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将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10月9日  

 


 

 


  

 

相关附件

将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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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

 

 

序号

措施

类型

产品名称

涉案国别

和地区

终裁

公告号

措施起始日期

措施到期

日期

1

反补贴措施

太阳能级多晶硅

美国

2014年第4号

2014年1月20日

2019年1月19日

2

反倾销措施

太阳能级多晶硅

美国、韩国

2014年第5号

2014年1月20日

2019年1月19日

3

反倾销措施

浆粕

美国、加拿大、巴西

2014年第18号

2014年4月6日

2019年4月5日

4

反倾销措施

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

欧盟、美国

2014年第34号

2014年5月10日

2019年5月9日

5

反倾销措施

四氯乙烯

欧盟、美国

2014年第32号

2014年5月31日

2019年5月30日

6

反倾销措施

丙酮

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

2014年第40号

2014年6月8日

201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