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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7号(关于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

    时间:2026-06-18 · 类别:最新

    口岸海关依法实施口岸查验,符合要求的,准予放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行。   (三)对于采用集中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的供港澳蔬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海关依法对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生产加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备案条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 海关稽查杂议

    时间:2015-05-22 · 类别:文章

    按照传统的海关监管制度,这个一致性只能在口岸通关环节完成,但随着贸易量的大幅度增加、一致性的内涵细化以及口岸查验自身的局限性(对查验的局限性本人另有专文论述),稽查制度正好可以弥补这个巨大的缺陷,一是大大拓展了海关管理的时间和空间;二是大大提高海关认定‘一致性’的准确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缉违字〔2018〕0010号

    时间:2018-09-11 · 类别:处罚

    经提请石家庄海关关税处进行归类,归类部门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归类指导意见书》(石关归(2018)0008号),将该商品归入税号72139100项下,出口关税15%。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提取样品记录、检验报告、归类指导意见书、税款核定证明书、代理协议、钢材购销合同、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2019-04-23 · 类别:公告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5.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16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2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1863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6.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9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0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1585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检验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及邮件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7.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7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2-17 · 类别:处罚

    圆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72号肃宁县三基环科再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来兴,住所地肃宁县梁村镇河肃路南侧。2020年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乙烯丙烯共聚物,总重为280000千克,商品编码均为3901401090,总价均为86800美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7〕0019号

    时间:2017-07-18 · 类别:处罚

    因工作失误,当事人未按海关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且该手册剩余原料4515.2千克未出口。经衡水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约人民币29.16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5.76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出口报关单、查验记录、财务账册、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9. 津新关缉违字〔2020〕149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24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292020190209600681号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10.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83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2-2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9803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证、020220200000426987号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货物照片、聊天记录、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等为证。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