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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84号决定书

    时间:2020-12-1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201000083749和020220200000529281号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2.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时间:2018-10-30 · 类别:法规

    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3.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20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9-18 · 类别:处罚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参)查/违字(2020]0204号当事人:汉中璟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琪,住所: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创新大厦十二层2020年7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00000415541号报关单项下浴市48384条,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

  4.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43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4-1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42431等10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5.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1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1-22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03449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你单位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6. 津新关缉违字〔2020〕4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24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65609的报关单和随附单据、020220190000542420号报关单、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为证。

  7.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54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17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4199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0万元整。

  8.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防止厄立特里亚等国家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23-03-13 · 类别:最新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上述国家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9.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8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 类别:处罚

    国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0188号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鑫福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朱官屯村北150米当事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00000285416号报关单项下千香菇丝21077千克、干香菇块486千克,件数1372箱

  10.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93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0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3606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