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2120.jpg
附件内容预览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1 (关印) 2020年04月08日
1120.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关绳行罚字[2020]0001号 山阴县佳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世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880万元;经营范围:粮食、饲草、林木、蔬菜种植、种奶牛、肉 牛饲养与产品销售:生产复混饲料;地址:山阴县古城镇村西北,联系电话:18735479805。 2017年4月7日,山阴县佳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天牧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 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荷斯坦牛200头,报关单号020220171000065687,征免税证明 编号ZO5031700007,申报总价397200美元,申报单价1986美元/头。 2018年9月4日,山阴县佳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未到海关办理解除监管和补 缴税款手续,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2头荷斯坦牛(耳号为2350、4765)进行处置:淘汰2头 (企业无法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以上行为有1、山阴县佳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资料; 2、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3、山阴县佳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4、197头荷斯坦青年母牛系谱图、耳号明细; 5、山阴县佳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查问笔录; 7、《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8会计凭证; 9、解除监管、补缴税款的相关材料; 10、检查记录、剩余牛只存栏情况; 11、其他相关资料。 为证。 山阴县佳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处以罚款800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人民币1405.47元,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