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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违字〔2020〕0004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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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0]0004号 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长明, 2018年4月,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与东泰企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铝合金车轮销售合 同,生产的铝合金车轮销往日本MARUKASERVICECOLTD.公司。2018年5月,内蒙古霍煤 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按照日方客户的要求在出口的铝合金车轮上加装由日方无偿提供的气门嘴并 复出口日本。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在气门嘴进口过程中以进料加工的方式向海关进行 申报,申领进料加工手册13本,共计免税进口气门嘴352000个,截至立案共计生产并出口 240532个。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在进口气门嘴过程中没有按照进料加工的要求对外付 汇,因此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申报的贸易方式不属于进料加工。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合同、中国银行付汇 材料、发票、货物税、款计核书。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你公司有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由于你公 司进口气门嘴的贸易方式不属于进料加工,从而造成了贸易方式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 T (关印) 2020年04月0日 8 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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