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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用 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 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连续处理14天或 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 连续处理18天或 立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 提供植物检疫证 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包装厂或冷处理设 法规和国家标准 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或检疫鉴定。如两年内没有 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 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 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相关果园、包装厂在本 出口季不得向中国出口,直至伊方查明原因,并采取 改进措施。同时,伊方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 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 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 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 "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Kiwi Fruits from Iran to China,and is free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 批货物符合伊朗鲜食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 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 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 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 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 (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 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贸易正式开始前,伊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 书样本。 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猕猴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 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弥猴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 (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 条第(三)项的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 证书、伊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 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 定 5.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 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 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猕猴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公告 要求对进口猕猴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 施,则该批货物禁止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 冷处理 (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 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发生 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 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制作单位: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深圳海关 注:图片均来自网络 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猕猴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 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弥猴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 (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 条第(三)项的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 证书、伊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 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 定。 5.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 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 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猕猴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公告 要求对进口猕猴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 施,则该批货物禁止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 冷处理 (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 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发生 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 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制作单位: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深圳海关 注:图片均来自网络 1.输华猕猴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公告 要求对进口猕猴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 施,则该批货物禁止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 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 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发生 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 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制作单位: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深圳海关 注: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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