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8〕1号
当事人:抚顺万泰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抚顺李石经济开发区顺远街15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执行并已核销的C08043450018、C08044450004、C08044450015三本进料加工手册,存在合成胶IR2200、胶浆M-3、胶浆A43-C等保税料件单耗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情形,当事人将上述未如实申报单耗的结余保税料件制作成品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涉案货物价值495872.89元人民币。
当事人自2015年1月17日起执行的C08045450026、C08046450028两本进料加工手册,擅自将部分保税料件制作成品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涉案货物价值200407.76元人民币。
经沈阳海关核定,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涉案货物价值为696280.65元,漏缴税款为147208.67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货物报关单、入库记录、原材料投料生产记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7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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