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2号
【发文日期】

2016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各公司税率为:日本公司39.0%-45.7%;韩国公司37.3%,欧盟公司46.3%。2018年6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接受株式会社POSCO的价格承诺申请,并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该价格承诺。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7月23日,应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考虑到英国取向电工钢的实际状况,申请人未对英国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GOES”。

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72251100、722611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调查期间,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请,称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已于2019年4月1日更名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请求调查机关在本次期终复审裁定中使用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替代原公司名称。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的更名申请,同意由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RPORATION)继承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在原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5.7%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产品,适用原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5.7%反倾销税税率。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JFE钢铁株式会社 39.0%

(JFE Steel Corporation)

2.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45.7%

(NIPPON STEEL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45.7%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POSCO(POSCO)的反倾销税率为37.3%。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7月23日起对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11号公告执行价格承诺,除非提前中止,价格承诺有效期至本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取向电工钢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上述税率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2.其他韩国公司 37.3%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46.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2年7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2年7月2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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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 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反倾销 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1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 机关)发布2021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 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 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 及对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 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 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6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决定 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 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各公司税率为:日 本公司39.0%-45.7%;韩国公司37.3%,欧盟公司46.3%。 1 2018年6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接受株式 会社POSCO的价格承诺申请,并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该价 格承诺。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 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1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 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 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 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 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考虑到英国取向电工钢的 实际状况,申请人未对英国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 请。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1 年 5 月 20 日,调查机关收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和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取向电工钢 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 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 钢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请求 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 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 2 向电工钢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考虑到英国取向电工钢的实际 状况,申请人未对英国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 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立案通知。 2021 年 7 月 16 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驻华大使馆、韩 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取向电工 钢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1 年 7 月 23 日,调查 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 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日本驻华 大使馆、韩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 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 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 3 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 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 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 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国 外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有:日本制铁株式会社、JFE 钢铁株 式会社、日铁物产株式会社、株式会社 POSCO、浦亚实业有 限公司、晓星 TNC 株式会社、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 国内生产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也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参 加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此外,登记参加调查的还有 欧盟驻华代表团。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1 年 8 月 17 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 了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问卷;向中国生产企业发 放了反倾销中国国内生产者问卷;向中国国内进口商发放了 反倾销中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 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 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 通 过 “ 贸 易 救 济 调 查 信 息 化 平 台 ” ( https:// 4 etrb.mofcom.gov.cn)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在规定期限内,株式会社 POSCO 提交了延期提交调查问 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该企业延期提交调查 问卷答卷。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铁物产株式 会社、株式会社 POSCO、浦亚实业有限公司、晓星 TNC 株式 会社,中国国内生产企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1 年 12 月 8 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关于调整韩国 POSCO 公司价格 承诺最低进口限价的申请》。 2021 年 12 月 17 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对损害及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 2021 年 12 月 21 日,JFE 钢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关于对日本产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意见》。 2022 年 1 月 20 日,株式会社 POSCO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关于<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关于调整韩国 POSCO 公司价格 承诺最低进口限价的申请>之评论意见》。 2022 年 1 月 27 日,株式会社 POSCO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及产业损害 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意见》。 5 2022 年 2 月 17 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对 POSCO 关于国内产业申请调 整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之评论意见的意见》。 2022 年 3 月 25 日,株式会社 POSCO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关于<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对 POSCO 关于国内产业申请调 整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之评论意见的意见>之评论意见》。 2022 年 4 月 20 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期终复审应诉公司的名称变更说 明》。 2022 年 5 月 12 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期终复审应诉公司名称变更的补 充说明》。 2022 年 5 月 13 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 系方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 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 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 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六)信息披露。 6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调查机关向 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 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JFE 钢铁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 POSCO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裁 决披露的评论意见,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上述评论意 见进行了评论。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三、公司更名 2022 年 4 月 20 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 申请,称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已于 2019 年 4 月 1 日更名为 日本制铁株式会社,请求调查机关在本次期终复审裁定中使 用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替代原公司名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还 提交了关于更名的股东大会决议,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股 东情况、管理层名单、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商和客户变化 情况,公司注册文件,更名公告以及日本政府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日本大使馆的相关认证文件。调查期间,国内取向电 工钢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该公司更 名前后关于取向电工钢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 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据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 公司的更名申请,同意由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RPORATION)继承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 7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在原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45.7%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新日铁住金株式会 社(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名称 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适用原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 公司”所适用的 45.7%反倾销税税率。 四、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 产品,与商务部 2016 年第 33 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五、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日本。 在规定时限内,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提交了 调查问卷答卷。JFE 钢铁株式会社登记参加调查,但未提交 调查问卷答卷。日本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 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了全球及被 调查国家和地区取向电工钢产能、产量、需求量、价格、成 本等信息。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 有关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机关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审核并据此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倾销继续或再度发 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6 年第 33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 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39.0%-45.7%。原反 8 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日本取向电工钢生产商或出口商向 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申请人主张,在本 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 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 销。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未按调查问卷要求填报本次 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出口销售交易情况、国内销售交易情况 和生产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其他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没有 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公司没有 提供认定其倾销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所需的必要信息。调 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 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根据《反倾销 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 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调查机关在比较分析调查 中获得的信息基础上,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 料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日本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 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核实,调查机关决定使用该信息作 为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在调整了销售条件 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上述公司在本 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 于日本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9 2.日本取向电工钢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6 年至 2020 年,日本取向电工钢产能保持稳定。根 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 年至 2020 年, 日本取向电工钢产能均为 48 万吨;产量持续下滑,2016 年 至 2020 年分别为 46 万吨、45 万吨、44 万吨、38 万吨和 37 万吨;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大幅增加,2016 年至 2020 年分别为 2 万吨、3 万吨、4 万吨、10 万吨和 11 万吨,闲置 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 4.17%上升至 22.92%。 (2)日本取向电工钢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 年至 2020 年,日本取向电工钢的需求量分别为 11 万吨、7 万吨、11 万吨、10 万吨和 9 万吨,总体呈下降趋势。同期,日本取向 电工钢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分别为 37 万吨、41 万吨、37 万吨、38 万吨和 39 万吨,占总产能的比 例分别为 77.08%、85.42%、77.08%、79.17%和 81.25%,始 终处于较高水平。这表明,日本国内市场对取向电工钢的需 求有限,对日本取向电工钢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产能 消化主要依赖日本以外的国际市场。 (3)日本取向电工钢出口情况。 根据日本海关统计数据,2016 年至 2020 年,日本取向 电工钢的出口量分别为 35.7 万吨、38.6 万吨、33.4 万吨、28.0 10 万吨和 28.3 万吨,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77.61%、85.78%、 75.91%、73.68%和 76.49%。这表明,对外出口一直是日本 取向电工钢最重要的销售方式,同时其出口市场总体呈萎缩 趋势。 上述数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取向电工钢 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日本国内市场需求量总体 呈下降趋势,对其产能消化能力严重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 赖程度较高。 3.日本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6 年至 2020 年, 中国自日本进口取向电工钢的数量分别为 1.63 万吨、0.25 万 吨、0.23 万吨、0.24 万吨和 0.17 万吨,占当年中国进口取向 电工钢总数量的 37.99%、16.37%、35.38%、9.86%和 2.01%, 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受反倾销措施影响,中国自日本进口 取向电工钢的数量总体大幅减少。尽管如此,日本取向电工 钢仍在继续向中国出口,在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的多个年份 还占据了中国总进口量的较大比重。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取向电工钢消费市场,并且需求量总 体呈大幅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 告,2016 年至 2020 年,中国取向电工钢的市场需求量分别 为 100 万吨、96 万吨、104 万吨、125 万吨和 133 万吨。占 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由 36.90%上升至 48.54%。对日本取 11 向电工钢生产商而言,本国需求极其有限且总体呈下降趋 势,产能严重过剩,需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且总体呈增长趋 势。2016 年至 2020 年,除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 需求量分别为 171 万吨、167 万吨、166 万吨、153 万吨、141 万吨,累计下降 17.54%。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场持续萎缩的 情况下,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 在中国取向电工钢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 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 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日本取向电工钢国内市场需求量 有限,供过于求,严重依赖国际市场。中国是全球取向电工 钢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持续增加。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需求量不断萎缩,且自身出口量总体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中 国是日本取向电工钢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产业损害调查 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日本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出口总 体大幅减少,但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日本生产商仍在 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其过剩产能,争夺中国市场份 额。在中国市场上,取向电工钢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 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日本生产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 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 12 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韩国。 在规定时限内,株式会社 POSCO 及其关联公司提交了 调查问卷答卷。韩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 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了全球及被 调查国家和地区取向电工钢产能、产量、需求量、价格、成 本等信息。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 有关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机关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审核并据此 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倾销继续或再度发 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6 年第 33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 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37.3%。原反倾销措 施实施期间,没有韩国取向电工钢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 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 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 性的因素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株式会社 POSCO (POSCO)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 划分情况。公司答卷显示,该公司将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和同 13 类产品分别对应填报至调查机关确定的 16 位产品控制编 码,同时也对应填报了该公司的产品型号。经审查,调查机 关决定依据调查机关确定的产品控制编码划分产品型号。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经审查,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 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无论总体还是分产品型号均超过 了 5%,符合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答卷显 示,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分别销售给关联客户和非 关联客户。经审查,该公司同类产品销售给关联客户和非关 联客户的价格差异较大,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不能够反 映国内正常贸易过程。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关联交易后 的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该公司 在对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不应排除其内 销中的关联交易,且未作出充分说明。调查机关认为,调查 机关在给该公司的披露及倾销幅度计算表格中详细披露了 对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进行对比时采用的方法、结果,以 及排除关联交易的理由。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两者价格差 异较大,关联交易价格不能够反映国内正常贸易过程,因此 决定排除关联交易。调查机关认为在本案中排除关联交易后 的国内销售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该公司的主张不 能成立。 14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经 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答卷中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数据能够合理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 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决定予以接受。调查机关依此对 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交易的情况进行 了审查。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部分型号产品的韩国国内 销售中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占全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 的比例未超过 20%,部分型号超过 20%,部分型号全部低于 成本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 定,对于未超过 20%的型号产品,以全部韩国国内销售交易 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超过 20%的型号,以排除低 于成本销售后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全部低 于成本销售的型号,以结构正常价值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在 结构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按相关型号被调查产品的生 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构造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 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 情况。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通过两种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 查产品:一是直接向非关联客户销售;二是通过中国香港地 区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销售。 15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 式,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与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 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销售方式,决定采用 中国香港地区的关联贸易商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之间的 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审查。 正常价值部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 的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输费用、包装费、信用费用及利息收 入调整。关于该公司主张的提前付款折扣调整,该公司没有 按照问卷要求解释给予提前付款折扣的标准和依据及确定 折扣的具体方法,调查机关决定不予接受。 出口价格部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 的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 险费、包装费、信用费用、出口退税、银行手续费、关联贸 易商的费用。此外,调查机关还对关联贸易商的利润进行了 追加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到岸价格数据。 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 16 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株式会社 POSCO 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没有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审 查,调查机关认为,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没有提供认定 其倾销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 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 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 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调查机关在比较分析调查中获得的 信息基础上,认为株式会社 POSCO 的有关情况可以较为准 确、合理地反映其他韩国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且已被调查机关核实,调查机关决定使用该信息作为已经获 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认定其他韩国生产 商、出口商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 钢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 于韩国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2.韩国取向电工钢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6 年至 2020 年,韩国取向电工钢产能保持稳定。根 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 年至 2020 年, 韩国取向电工钢产能均为 30 万吨;产量总体略有下降,2016 17 年至 2020 年分别为 27 万吨、26 万吨、25 万吨、25 万吨和 23 万吨;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总体略有增加,2016 年至 2020 年分别为 3 万吨、4 万吨、5 万吨、5 万吨和 7 万 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 10%上升至 23.33%。根据 韩国公司提交的答卷信息,韩国取向电工钢的产能、产量水 平和总体变化趋势与上述数据大致相同,闲置产能占其总产 能的比例不足 10%,但同样总体呈上升趋势。 (2)韩国取向电工钢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 年至 2020 年,韩国取向电工钢的需求量分别为 16 万吨、12 万吨、13 万吨、10 万吨和 7 万吨,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同期,韩国 取向电工钢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分别为 14 万吨、18 万吨、17 万吨、20 万吨和 23 万吨,占总产能 的比例分别为 46.66%、60%、56.67%、66.67%和 76.67%, 呈大幅上升趋势。根据韩国公司提交的答卷信息,韩国取向 电工钢的需求量、可供出口的能力、占总产能的比例水平和 总体变化趋势与上述数据大致相同。这表明,韩国国内市场 对取向电工钢的需求有限,对韩国取向电工钢产能的消化能 力明显不足,产能消化主要依赖韩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3)韩国取向电工钢出口情况。 根据韩国海关统计数据,2016 年至 2020 年,韩国取向 电工钢的出口量分别为 13.5 万吨、16.5 万吨、14.5 万吨、16.3 18 万吨和 17.6 万吨,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50.00%、63.46%、 58.00%、65.20%和 76.52%。这表明,对外出口一直是韩国 取向电工钢最重要的销售方式,同时伴随着其国内需求量的 大幅下降,其出口的占比总体显著增加。 上述数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取向电工钢 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韩国国内市场需求量总体 呈大幅下降趋势,对其产能消化能力严重不足,对国际市场 的依赖程度较高。 3.韩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6 年至 2020 年, 中国自韩国进口取向电工钢的数量分别为 2.17 万吨、0.96 万 吨、0.07 万吨、1.10 万吨和 0.42 万吨,占当年中国进口取向 电工钢总数量的 50.62%、62.83%、10.85%、44.98%和 4.83%, 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受反倾销措施影响,中国自韩国进口 取向电工钢的数量总体大幅减少。尽管如此,韩国取向电工 钢仍在继续向中国出口,在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的多个年份 还占据了中国总进口量的较大比重。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取向电工钢消费市场,并且需求量总 体呈大幅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 告,2016 年至 2020 年,中国取向电工钢的市场需求量分别 为 100 万吨、96 万吨、104 万吨、125 万吨和 133 万吨。占 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由 36.90%上升至 48.54%。对韩国取 19 向电工钢生产商而言,国内需求有限且总体下降明显,产能 严重过剩,需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且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 与此同时,除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需求量呈持续 萎缩趋势。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 场。在中国取向电工钢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 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 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韩国取向电工钢国内市场需求量 有限,供过于求,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且持续攀升。中国 是全球取向电工钢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持续增加。在其 他国家和地区的需求量不断萎缩的情况下,中国是韩国取向 电工钢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受反倾 销措施影响,韩国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出口总体大幅减少, 但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韩国生产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 定价策略来消化其过剩产能,争夺中国市场份额。在中国市 场上,取向电工钢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 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生产 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 价方式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 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欧盟。 20 在规定时限内,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登记参加调 查,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欧盟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 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 提交了全球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取向电工钢产能、产量、需 求量、价格、成本等信息。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及被调 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机关对上述信息进 行了审核并据此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倾 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6 年第 33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46.3%。原反倾销措 施实施期间,没有欧盟取向电工钢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 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倾销 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 因素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申请人向 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在规定时限内,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没有提交调查问卷 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没有提 供认定其倾销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 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 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根据《反倾销条 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 21 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调查机关在比较分析调查中 获得的信息基础上,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欧盟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核实,调查机关决定使用该信息作为 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 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欧盟公司在本次 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 于欧盟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2.欧盟取向电工钢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6 年至 2020 年,欧盟取向电工钢产能保持稳定。根 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 年至 2020 年, 欧盟取向电工钢产能均为 40 万吨;产量持续下滑,2016 年 至 2020 年分别为 33 万吨、31 万吨、30 万吨、27 万吨和 23 万吨;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大幅增加,2016 年至 2020 年分别为 7 万吨、9 万吨、10 万吨、13 万吨和 17 万吨,闲 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 18.00%上升至 42.50%。 (2)欧盟取向电工钢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 年至 2020 年,欧盟取向电工钢的需求量分别为 29 万吨、28 万吨、24 万吨、24 万吨和 23 万吨,呈持续下降趋势。同期,欧盟取 22 向电工钢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分别为 11 万吨、12 万吨、16 万吨、16 万吨和 17 万吨,占总产能的比 例分别为 27.50%、30.00%、40.00%、40.00%和 42.50%,呈 大幅上升趋势。这表明,欧盟地区内市场对取向电工钢的需 求日益萎缩,对欧盟取向电工钢产能的消化能力减弱,产能 消化越来越依赖欧盟地区以外的国际市场。 (3)欧盟取向电工钢出口情况。 根据欧盟海关统计数据,2016 年至 2020 年,欧盟取向 电工钢的出口量分别为 17.3 万吨、15.6 万吨、17.4 万吨、15.9 万吨和 9.6 万吨,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52.42%、50.32%、 58.00%、58.89%和 41.74%。这表明,对外出口一直是欧盟 取向电工钢重要的销售方式,同时其出口市场总体呈萎缩趋 势。 上述数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取向电工钢 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欧盟地区内市场需求量呈 持续下降趋势,对其产能消化能力有限,对国际市场的依赖 程度较高。 3.欧盟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6 年至 2020 年, 中国自欧盟进口取向电工钢的数量分别为 0.15 万吨、0.03 万 吨、0.004 万吨、0.004 万吨和 0.02 万吨,占当年中国进口取 向电工钢总数量的比例由 3.61%降至 1%以下。受反倾销措施 23 影响,中国自欧盟进口取向电工钢的数量大幅减少,并维持 低位。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取向电工钢消费市场,并且需求量总 体呈大幅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 告,2016 年至 2020 年,中国取向电工钢的市场需求量分别 为 100 万吨、96 万吨、104 万吨、125 万吨和 133 万吨。占 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由 36.90%上升至 48.54%。对欧盟取 向电工钢生产商而言,地区内需求有限且持续下降,产能严 重过剩,需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且大幅增长。除中国以外的 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需求量总体均呈现萎缩趋势。中 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取 向电工钢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 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 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欧盟取向电工钢地区内市场需求 量有限,供过于求,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中国是全球取 向电工钢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持续增加。在其他主要国 家和地区的需求量不断萎缩,且自身出口量总体大幅下降的 情况下,中国是欧盟取向电工钢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产 业损害调查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欧盟取向电工钢对中 国的出口总体大幅减少,但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欧盟 生产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其过剩产能,争夺 24 中国市场份额。在中国市场上,取向电工钢市场竞争者较多, 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 反倾销措施,欧盟生产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 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 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 2021 年第 16 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反倾销期 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 与商务部 2016 年第 33 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 2016 年第 33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 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 电工钢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显示,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原产于日 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与国内企业生产的取向电 工钢在物理特性、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材料、下游用途,以及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原 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与中国国内产业生 产的取向电工钢是同类产品。 25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 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申请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问卷答卷显示,申请企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产量占国 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在 60%-95%之间,根据《反倾销 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期内,答卷企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量已占全国总产 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 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没有利害关系方 就此提出评论意见。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 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 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国内产业状况。 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中,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 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本案答卷企业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裁决所依据的中国 26 国内产业数据均来自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答卷企业数据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如果对外披露上述数据将对该企业造成 严重不利影响。依企业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 保密处理,采用区间与百分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区间 方式处理数据的实际值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 一水平。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表观消费量。 2016 年至 2020 年,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表观消费 量分别为 100 万吨、96 万吨、104 万吨、125 万吨和 133 万 吨。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了 4.00% ;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了 8.33%;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了 20.19%;2020 年 比 2019 年增长了 6.40%。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中国取向电 工钢产品的表观消费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 年比 2016 年 增长了 33.00%。 2.产能。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 70- 100 万吨、70-96 万吨、70-96 万吨、70-100 万吨和 70 -100 万吨。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了 8.71% ;2018 年 与 2017 年持平;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了 8.34%;2020 年与 2019 年持平。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中国取向电工钢产品的 产能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6 年下降 1.09%。 3.产量。 27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 60- 90 万吨、60-90 万吨、60-90 万吨、60-95 万吨和 60-95 万吨。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了 1.52% ;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了 2.03%;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了 5.91%;2020 年 比 2019 年增长了 7.68%,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的产量呈先降后升趋势,总体有所增长,2020 年与 2016 年相比增长了 10.03%。 4.销售量。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为 50-80 万吨、50-80 万吨、40-65 万吨、50-75 万吨和 50-75 万吨。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了 4.25%;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了 22.63%;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了 11.15%;2020 年比 2019 年增长了 1.4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销售量呈波动状态,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与 2016 年 相比下降了 9.09%。 5.市场份额。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 55%-76%、60%-80%、40%-65%、40%-60%和 40%-60%。 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了 5-15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了 15-25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了 3 -10 个百分点,2020 年比 2019 年下降了 1-8 个百分点。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明显下降趋 势,2020 年与 2016 年相比下降了 20-25 个百分点。 28 6.销售价格。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 格分别为 7000-11000 元/吨、6000-10000 元/吨、8000- 12500 元/吨、8500-13500 元/吨和 8500-13000 元/吨。其 中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21.84%,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27.06%,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13.00%,2020 年比 2019 年 下降 6.6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 格呈明显波动状态,总体略有增长,2020 年与 2016 年相比 增长了 4.74%。 7.销售收入。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分 别为 60-80 亿元、45-65 亿元、45-65 亿元、60-85 亿元 和 50-70 亿元。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18.51%,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69%,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25.60%,2020 年比 2019 年下降 5.37%。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6 年下 降 4.78%。 8.税前利润。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 1.5-5.5 亿元、亏损 5-13 亿元、2.5-9 亿元、5.5-10.5 亿 元、4.5-10 亿元。其中 2017 年与 2016 年相比,由盈利转为 亏损,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由亏损转为盈利,2019 年较 2018 年增长了 97.24%,2020 年较 2019 年下降了 8.92%。 29 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较大 波 动 状 态 , 总 体 呈 增 长 趋 势 , 2020 年 比 2016 年 增 长 136.19%。 9.投资收益率。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 为 1%-6%、-13%至-5%、3%-9%、6%-12%和 4%-11%。 其中 2017 年与 2016 年相比,由正值转为负值,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由负值转为正值,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了 1 -10 个百分点,2020 年比 2019 年减少了 2-9 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波 动状态,总体呈增长趋势,2020 年比 2016 年增长 3-8 个百 分点。 10.开工率。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 70% -90%、70%-95%、70%-93%、70%-90%和 70%-95%。 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提高了 5-10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了 1-5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了 1 -5 个百分点,2020 年比 2019 年提高了 5-10 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上 升趋势。2020 年比 2016 年提高 5-10 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 为 1500-2300 人、1100-1600 人、1300-1800 人、1300-1900 人 30 和 1300-1800 人。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减少 26.95%,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12.43%,2019 年比 2018 年增加 2.27%,2020 年比 2019 年减少 8.47%。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就业人数呈下降趋势,2020 年比 2016 年下降 23.12%。 12.劳动生产率。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 为 200-400 吨/人、300-550 吨/人、300-500 吨/人、300 -500 吨/人和 400-600 吨/人。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提高 34.81%,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2.86%,2019 年比 2018 年 提高 3.56%,2020 年比 2019 年提高 17.65%。数据显示,损 害调查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2020 年比 2016 年提高了 43.12%。 13.人均工资。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分别为 8-12 万元/人、9-15 万元/人、10-16 万元/人、10-16 万元/人和 10-17 万元/人。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21.99%;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9.47%;2019 年比 2018 年下 降 1.70%;2020 年比 2019 年增加 10.77%,数据显示,损害 调查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均呈增长的趋 势,2020 年比 2016 年增长 45.41%。 14.期末库存。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 6-12 万吨、3-8 万吨、7-14 万吨、7-15 万吨、7-14 万吨。 31 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减少 41.64%;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69.17%;2019 年比 2018 年增加 11.76%;2020 年比 2019 年 减少 1.12%,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 库存呈增长的趋势,2020 年与 2016 年相比增加 9.10%。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生产企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 金净流量分别为 2-7 亿元、-15 至-6 亿元、0-4 亿元、 10-20 亿元和 2-9 亿元。其中 2017 年与比 2016 年相比, 由正值转为负值,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由负值转为正值, 2019 年比 2018 年净流量增加了 1170.13%,2020 年比 2019 年净流量减少 65.30%。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现巨大波动状态,总体呈增长 趋势,2020 年比 2016 年增长 63.79%。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 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 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产量总体有所增长,销售价格有所回升,税前利润、投 资收益率和现金净流量总体有所增长,劳动生产率总体增 长、开工率增长,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产量上升,市场需求增长的情况下,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出现下降,销售数量出现下滑,销 32 售价格虽然总体略有上升,但销售收入仍出现萎缩,同时市 场份额下降,就业人数总体下降,产品库存增加,税前利润、 投资收益率和现金净流量虽然总体有所增长,但均呈现大幅 波动状态。 调查机关还注意到,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始终呈波动状态,2017 年大幅下降,比 2016 年下 降 21.84%,为损害调查期内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2018 年 和 2019 年有所回升,但 2020 年又出现明显下降,2020 年国 内产业销售价格比 2019 年下降 6.67%。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 售数量呈波动下降趋势,受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波动影响,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呈现波动下降趋势,税前利润、 投资收益率和现金净流量等指标均出现先降后升再降的大 幅波动状态,其中 2017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出现 大幅亏损,投资收益率和现金流量净额都出现负值,2018 年 和 2019 年虽有所回升,但 2020 年又呈现明显下降,2020 年 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比 2019 年下滑 8.92%,现金流量净额下降 65.3%,投资收益率下降 4%-11%。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 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 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 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 2016 年第 33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 33 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 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 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 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评估日本、韩国和欧盟 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将日本、韩国和 欧盟合并进行考虑。 1.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 3.95 万吨、1.24 万吨、0.31 万吨、1.34 万吨和 0.61 万吨,2017 比 2016 年 下降 68.54%,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75.15%,2019 年比 2018 年上升 334.56%,2020 年比 2019 年下降 54.26%。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倾销 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 3.95%、1.29%、0.30%、 1.07%和 0.46%。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2.65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0.99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上升 0.78 个百分点,2020 年比 2019 年下降 0.61 个百分点。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倾销 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 92.23%、 81.15%、46.76%、54.99%和 7.07%,其中 2016 年-2019 年 保持较高水平。 数据显示,2016 年至 2020 年,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 34 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表明日 本、韩国和欧盟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 量出口取向电工钢的行为在损害调查期内得到一定程度的 抑制。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日本、 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合计产能均为 118 万吨;合计产量 分别为 106 万吨、102 万吨、99 万吨、90 万吨和 83 万吨; 合计闲置产能分别为 12 万吨、16 万吨、19 万吨、28 万吨和 35 万吨;合计闲置产能占合计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10.17%、 13.56%、16.10%、23.73%和 29.66%。同期,日本、韩国和欧 盟取向电工钢的合计需求量分别为 56 万吨、47 万吨、48 万 吨、44 万吨、39 万吨,可供出口的产能分别为 62 万吨、71 万吨、70 万吨、74 万吨、79 万吨,可供出口的产能占其总 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52.54%、60.17%、59.32%、62.71%、66.95%。 上述数据显示,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闲置产能较 大,且呈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可供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 比例很高,且呈持续增长趋势,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中国市场是全球取向电工钢的重要消费市场,且需求呈 上升趋势,损害调查期内,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取向电工 钢市场需求由 2016 年的 171 万吨持续减少至 2020 年的 141 万吨,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需求持续萎缩的情况下,中国市 场对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 35 大的吸引力。损害调查期内,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 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生产商和出口商仍在以倾销 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在 2016-2019 年期间,倾销进口产品 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重在 55%-92%之间,虽然 2020 年 比重有所下降,但数量仍高于 2018 年水平,可以合理预见, 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 影响。 调查机关在 2016 年第 33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 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 格造成了价格削减和压低。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在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道等无实质性差 异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可能会通 过低价或继续降价的方式来抢回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对中国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价格削减和压低作用。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人民币进口价 格分别为 14880 元/吨、12959 元/吨、15704 元/吨、14470 元/吨、14501 元/吨。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12.91%, 2018 年比 2017 年上涨 21.19%,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7.86%, 2020 年比 2019 年上涨 0.21%。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 36 品价格总体呈下降的趋势,2020 年比 2016 年下降了 2.55%。 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显示,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 7000-11000 元/吨、6000 -10000 元/吨、8000-12500 元/吨、8500-13500 元/吨和 8500-13000 元/吨。其中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21.84%, 2018 年 比 2017 年 增 长 27.06% , 2019 年 比 2018 年 增 长 13.00%,2020 年比 2019 年下降 6.67%。损害调查期内,国 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明显波动状态,总体略有增 长,2020 年与 2016 年相比增长了 4.74%。 以上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 类产品的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具有一定的联动性。2016、 2017、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 格变动趋势完全一致,其中 2017 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 下降,比 2016 年下降 21.84%,为损害调查期内下降幅度最 大的一年,与此同时,2017 年也是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下降幅 度最大的一年,下降了 12.91%,2018 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都出现回升,2019 年和 2020 年倾 销进口产品价格为先降后升趋势,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 售价格则出现先升后降趋势,两者变化趋势不一致,调查机 关对此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调查机关注意到,不同型号取向 电工钢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变化会对取向电工钢产品的 加权平均价格造成影响。2016-2018 年,不同型号取向电工 钢产品的价格变化与取向电工钢产品总体加权平均价格变 37 化趋势一致,2019 年和 2020 年,在考虑到取向电工钢产品 型号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因此,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 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 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 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 同。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未有 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将会发生变化,价格因素是倾销进口 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即使有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仍 在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 进口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 段,并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 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 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 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 量可能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继 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 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 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38 1.关于价格承诺。 2018 年 6 月 5 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 11 号公告,决定 接受株式会社 POSCO 的价格承诺申请,并于 2018 年 6 月 9 日起执行该价格承诺。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株式会社 POSCO 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1 年 12 月 8 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关于调整韩国 POSCO 公司价格 承诺最低进口限价的申请》,认为 POSCO 公司的最低进口限 价减损了价格承诺应有的作用,无法抵消韩国进口产品对国 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申请对株式会社 POSCO 的价格承诺最 低限价进行调整,并依法提高其最低进口限价。 2022 年 1 月 20 日,株式会社 POSCO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关于<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关于调整韩国 POSCO 公司价格 承诺最低进口限价的申请>之评论意见》,认为价格承诺生 效以来,株式会社 POSCO 一直严格执行价格承诺,规范开展 对中国出口,请求继续维持本案价格承诺。 2022 年 2 月 17 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对 POSCO 关于国内产业申请调 整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之评论意见的意见》,认为国内产 业调整价格承诺最低限价的申请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 不提高价格承诺的最低限价,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进一步 加深。 39 2022 年 3 月 25 日,株式会社 POSCO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关于<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对 POSCO 关于国内产业申请调 整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之评论意见的意见>之评论意见》, 认为申请人申请调整本案价格承诺最低限价缺乏依据,调查 机关不应考虑和采纳。 综合审查分析国内产业和株式会社 POSCO 的关于价格承 诺的评论意见后,调查机关认为,考虑到目前国内取向电工 钢产业的市场状况,根据《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的相 关规定以及商务部 2018 年第 11 号公告中《株式会社 POSCO 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原产于韩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 的价格承诺》的相关规定要求,调查机关决定继续维持商务 部 2018 年第 11 号公告之价格承诺。 2.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本 JFE 钢铁株式会社和韩国 POSCO 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和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中 主张,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均 有减无增,日本对中国出口价格保持稳定,韩国 POSCO 株式 会社遵守价格承诺规定,不会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价格影响 和损害。 申请人认为,原审调查和期终复审调查是两个性质不同 的阶段,调查机关在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义务重新建立损害 调查期内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 40 标表现良好,是反倾销措施效果的体现。 调查机关认为,本次复审主要考察如果取消反倾销措 施,倾销和损害是否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经审查,调查机 关认为,第一,调查机关在 2016 年第 33 号公告中认定,原 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与中国国内产业生 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未有证据显示,上述 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调查机关在评估日本、韩国和欧 盟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 响时,将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进行合并考虑符 合相关规则。第二,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倾销进口产品的 数量虽呈现下降趋势,但价格并未出现明显回升,反而总体 呈现下降趋势,始终为波动状态,且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和 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第三,反倾销措施 实施期间,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损害调 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总体有所增长,开工率增 长,销售价格有所回升,但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出现波动, 总体呈下降趋势,市场份额下降,库存增加,税前利润、投 资收益率和现金净流量出现大幅波动,2017 年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税前利润出现大幅亏损,投资收益率和现金净流量都出 现负值,2018 年和 2019 年虽有所回升,但 2020 年又呈现明 显下降,2020 年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比 2019 年下滑 8.92%, 现金流量净额下降 65.3%,投资收益率下降 4%-11%。表 明中国国内产业仍处于较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 41 品的冲击和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本 JFE 钢铁株式会社和韩国 POSCO 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 3.关于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 POSCO 株式会社在其评论意见 和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中主张,申请人在损害调查期表现 良好,被调查进口产品不可能对国内产业产生影响,如果终 止反倾销税,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不存在大量增加的可 能,产业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申请人主张,考虑到被调查国家取向电工钢的过剩产 能、闲置产能情况以及中国市场吸引力等情况,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被调查产 品的价格可能出现大幅下降,国内产业损害将会继续或再度 发生。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相关证据表明,日本、韩国和欧 盟的取向电工钢生产商、出口商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出口 能力,且闲置产能较大,并呈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可供出 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很高,且呈增长趋势,具有较强的 扩大出口能力。第二,中国市场是日本、韩国和欧盟取向电 工钢的重要消费市场,且需求呈上升趋势,在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需求持续萎缩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对日本、韩国和欧盟 的取向电工钢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损害调查 42 期内,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 向电工钢生产商和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 特别是 2016-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 的比重在 55%-92%之间,虽然 2020 年比重有所下降,但绝对 数量仍高于 2018 年,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 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第三,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其可以随时释放产能,并可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来获 得中国国内市场,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导致 中国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国内产业遭受 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 POSCO 株 式会社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4.关于马来西亚等其他进口产品的影响。 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 POSCO 株式会社在其评论意见 和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中主张,来自马来西亚等其他国家 的进口产品也可能对中国国内市场产生影响。 申请人认为,马来西亚的进口产品质量等级差,在产品 用途上不能够替代被调查产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未来 可能大量增加的被调查产品可能重新抢占国内产业市场份 额,并继续或再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 本、韩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来 43 获得中国国内市场,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并 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中国国内 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 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第二,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来自马来西亚 的进口产品在调查期内存在倾销。第三,来自马来西亚进口 产品是否会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并不能否定倾销进口 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 POSCO 株 式会社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5.其他评论意见。 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 POSCO 株式会社在其评论意见 和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中主张,如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将导致下游用户的能耗成本增加,加重下游企业负担,不符 合中国的公共利益。 申请人认为,国内取向电工钢在产品数量和质量方面完 全可以满足下游需求,反倾销措施并没有额外增加下游成 本,影响下游产业竞争力,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助于国内 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国家双碳战略目标的实现。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日本和韩国在其评论意见中提出 关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中国公共利益的主张,但未提 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二,调查机关注意到, 损害调查期内,2020 年国内取向电工钢产品的价格比 2016 44 年上涨 4.6%,并没有出现大幅上涨。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 POSCO 株 式会社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 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 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八、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倾销可能继续 或再度发生,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45 附 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中国总产量(万吨) 108 110 122 140 150 变化率 - 1.85% 10.91% 14.75% 7.14% 需求量(万吨) 100 96 104 125 133 变化率 - -4.00% 8.33% 20.19% 6.40%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万吨) 3.95 1.24 0.31 1.34 0.61 变化率 - -68.54% -75.15% 334.56% -54.26%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2,180 1,872 2,309 2,050 2,051 变化率 - -14.13% 23.34% -11.22% 0.05% 被调查产品人民币价格(元/吨) 14,880 12,959 15,704 14,470 14,501 变化率 -12.91 21.19 -7.86 0.21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3.95% 1.29% 0.30% 1.07% 0.46% 百分点 - -2.65 -1.00 0.78 -0.61% 产量(万吨) 60-90 60-90 60-90 60-95 60-95 变化率 - -1.52% -2.03% 5.91% 7.68% 产能(万吨) 70-100 70-96 70-96 70-100 70-100 变化率 - -8.71% 0.00% 8.34% 0.00% 开工率 70%-90% 70%-95% 70%-93% 70%-90% 70%-95% 百分点 - 5-10 (-5)-(-1) (-5)-(-1) 5-10 国内销售量(吨) 50-80 50-80 40-65 50-75 50-75 变化率 - 4.25% -22.63% 11.15% 1.40% 市场份额 55%-76% 60%-80% 40%-65% 40%-60% 40%-60% 百分点 - 5-15 (-25)-(-15) (-10)-(-3) (-8)-(-1) 国内销售收入(亿元) 60-80 45-65 45-65 60-85 50-70 变化率 - -18.51% -1.69% 25.60% -5.37% 期末库存(万吨) 6-12 3-8 7-14 7-15 7-14 变化率 - -41.64% 69.17% 11.76% -1.12% 国内销价格(元/吨) 7000-11000 6000-10000 8000-12500 8500-13500 8500-13000 变化率 - -21.84% 27.06% 13.00% -6.67% 税前利润(亿元) 1.5-5.5 亏损(5 - 13) 2.5-9 5.5-10.5 4.5-10 变化率 - - - 97.24% -8.92% (-13)%- 投资收益率 1%-6% 3%-9% 6%-12% 4%-11% (-5)% 百分点 - - - 1-10 (-9)-(-2) 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2-7 (-15)-(-6) 0-4 10-20 2-9 变化率 - - - 1170.13% -65.30% 就业人数(人) 1500-2300 1100-1600 1300-1800 1300-1900 1300-1800 变化率 - -26.95% 12.43% 2.27% -8.47% 人均工资(万元/年/人) 8-12 9-15 10-16 10-16 10-17 变化率 - 21.99% 9.47% -1.70% 10.77%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200-400 300-550 300-500 300-500 400-600 46 变化率 - 34.81% -12.86% 3.56% 17.65%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