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8〕1001号
当 事 人:沧州华远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李新伟
注 册 地 址: 南皮县光明西路163号
海 关 代 码:1309960713
当事人在经营C04084150068、C04083150052加工贸易手册期间,由于保税进口棉花、一般贸易进口棉花、国产采购棉花同时生产,保税料件制成品生产时间与手册项下货物出口时间出现明显倒挂,你单位采用非保税料件加工制成品用于手册项下出口,使得267.5吨保税澳棉制成品、133.82吨保税希腊棉制成品,未从手册项下出口,且去向不明。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826.9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04.21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手册及棉花棉纱进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棉花一般贸易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棉花国内采购合同、棉纱一般贸易报关单、棉花入库生产记录、棉纱运输单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经营加工贸易手册期间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其去向不明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