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罚违字〔2017〕0012号
当事人:唐山华夏铸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管士清
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左家坞镇左家坞村
海关注册编码:1302960045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8日从唐山海关申报出口了一票阀门和过滤器,报关单号为040320160036504657,其中阀门申报为127014美元,过滤器申报为63341美元。经查,该票货物的实际申报币制应为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企业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报关草单、售货合同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