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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工商注册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老(关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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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违字[2021]0001号 当事人:山东优盛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朋 海关编码:3707960A46 地址: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潮海大道与羊临路交叉口东北 角 2020年9月22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使用 进料加工贸易手册C431320A0150项下天然橡胶原料生产的 型号为315/80R22.5的两批轮胎,用于进料加工贸易手册 C431320A0168项下报关出口,出口报关单号 425820200000763324、425820200000763942,申报重量分别 为29000千克、153160千克。上述出口的两批轮胎折合保税 进口料件天然橡胶69566.37千克。当事人上述擅自调换保税 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 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该违规行为涉及货 物价值人民币88.73万元。 主要证据:《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加工贸易手 册核对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手册C431320A0150料件台 账、成品台账和生产台账;手册C431320A0168料件台账、 成品台账和生产台账;采购入库单、部门领用单、生产入库 单、销售出库单、记账凭证复印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