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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思和国味 华 一年九月 二0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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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问笔录; 5.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可能多退税款计核清单; 6.济南市市中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申报情况说明; 7.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 款人民币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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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关违字(2016)1号 当事人:济南达诺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立云,海 关注册编码3701963997,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地址济南 1O602合0国国本开合亿3車 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 向临沂海关申报出口重组装饰单板12票,申报总价3822490.77 元,申报税则号列为44101900.00,出口退税率9%,应退税额 346313.46元,报关单号为:421320140130117192、 421320140130117196、421320140130117205、 421320140130117204、421320140130117203、 421320140130117199、421320140130008801、 421320140130008802、421320140130008803、 421320140130117423、421320140130117422、 421320140130117421。经归类认定,上述重组装饰单板应归入税 则号列44089011.90项下,出口退税率0。 主要证据: 1.出口报关单据; 2.购销合同及发票; 3.归类意见、归类认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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