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关缉违字〔2020〕0004号

当事人:绥芬河市隆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绥芬河市站前路祥龙宾馆201室

 绥芬河市隆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代理绥芬河市亨运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绥芬河铁路口岸申报进口钛铁及硅钛铁77票报关单,数量2094.16吨,货值690.57万美元;在绥芬河公路口岸申报进口同类货物10票报关单,数量215吨,货值73.12万美元,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

造成漏缴税款2.818119万元人民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证照复印件、税款计核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