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9年2月未经我关同意擅自在我关出具的证书编号为219000000006918001、219000000517605001的2份健康证书上添加内容, 属于变造商检单证。其中证书编号为219000000006918001的健康证书签证时间为“03 Jan,2019”,涉案货物为L-盐酸赖氨酸,数重量为210袋、5250千克,货值为8925美元,证书编号为219000000517605001的健康证书签证时间为“19 Feb,2019”,涉案货物为甘氨酸,数重量为200袋、5000千克,货值为10500美元。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仟陆佰贰拾叁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