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缉违字〔2018〕0014号
当事人:唐山恒天然牧场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RALPH MARK KENNERLEY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十五队
海关注册编码:1302930729
当事人公司持Z04031400087号《征免税证明》于2014年8月29日从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项下新西兰荷斯坦奶牛600头,涉及报关单号为020220141020305583,并以自用为目的,养殖于唐山恒天然所属汉沽管理区牧场。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公司陆续将所属3580头牛调运至恒天然(玉田)牧场有限公司,通过调取当事人公司记录发现,在转至恒天然(玉田) 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田恒天然)牧场的奶牛中,存有315头奶牛为免税进口新西兰荷斯坦奶牛(报关单号为020220141020305583),其中截止至转场时仍有37头奶牛在海关监管期内。当事人公司在未向海关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将免税进口的奶牛转让给玉田恒天然,其行为违反海关规定。经海关核定,该案案值10.77万元,漏缴税款12390.14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违规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征免税证明、财务账册、转场汇总清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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