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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违字[2018]0004号 当事人:高密泰永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泰永 企业海关代码:3707942231 地址:高密市高密经济开发区苓芝社区王党村高张路888号 当事人于2016年9月18日在潍坊海关办理编号为C43106451567的进料加工贸易手册 ,后使用该手册分3票进口拾音器1335套、电吉他用琴钮1485套、电吉他用琴弦2000套 、音铁1254套。截至手册有效期2017年8月25日,该手册项下无成品出口,也未依照规 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违规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30.1228万元。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资料;进口货物报关单;保税核查工作记录等潍坊海关 稽查科移交材料;查验记录;仓库保管帐、出库单、车间完成品(电吉他)出库统计 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 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在经营保税业务过程中,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已构成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共 (印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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