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国际恐怖主义和有组织跨境犯罪的威胁与日俱增,在这种形势下,增强边境管控,促进海关与境内外执法机构和商业机构间高效的合作刻不容缓。在为海量的国际货运和客运提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识别并处理其中数量稀少但真实的安全风险,是海关面临的最大挑战。

世界海关组织及响应其成员及八国集团、世界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机构的号召,并在 2002 年 6 月举行的海关理事会上通过了关于供应链安全和贸易便利化的决议。决议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免受恐怖主义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同时寻求建立各项便利化原则。

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提出,现代海关协作的核心原则之一是风险管理,允许海关对合法贸易实施适当的控制。该决议建立了一个由海关和商业专家组成的特别工作组,与包括贸易和政府间组织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密切磋商,在修订后的《京都公约》及其实施《指南》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的实施应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只有当供应链上的各海关当局实施共同的海关监管标准和风险评估,经授权的供应链能够实现标准互认,同时达到如《指南》中所提及的海关监管和国际贸易一体化,该《指南》才能真正有效。尽管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双边协议仍旧是主导,但重点应当放在需要调动各方灵活性和适应性,以期实现《指南》的最终全球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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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de-T(C)-2017005 世界海关组织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中译本) 睿 WCO Customs Guidlines on Integrate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库 研 究 Recode-T(C)-2017005 WCO Customs Guidlines on Integrate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世界海关组织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 (中译本) 原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世界海关组织 原文发布:June 2004/2004 年 6 月 译稿: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译稿发布:2017 年 8 月 目录 1. 管理概要 /9 2. 定义 /12 3. 一体化海关监管流程 /14 4. 数据隐私及数据保护 /21 5. 信息系统 /22 6. 参考书目 /25 附录 1 政府间活动中普通电子化进程的海关监管活动图 /26 附录 2 经授权的供应链 /27 附录 3 跨境货物独特编码订单中的全球供应链模型 /28 附录 4 全球供应链模型舱单 /29 附录 5 利用跨境货物独特编码进行风险分析所需的数据元 /30 引言 来自国际恐怖主义和有组织跨境犯罪的威胁与日俱增, 在这种形势下,增强边境管控,促进海关与境内外执法机 构和商业机构间高效的合作刻不容缓。在为海量的国际货 运和客运提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识别并处理其中数量稀 少但真实的安全风险,是海关面临的最大挑战。 世界海关组织及响应其成员及八国集团、世界海事组织 等国际组织机构的号召,并在 2002 年 6 月举行的海关理事 会上通过了关于供应链安全和贸易便利化的决议。决议出 台了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免受恐怖主义和 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同时寻求建立各项便利化原则。 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提出,现代海关协作的核心原则 之一是风险管理,允许海关对合法贸易实施适当的控制。 该决议建立了一个由海关和商业专家组成的特别工作组, 与包括贸易和政府间组织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密切 磋商,在修订后的《京都公约》及其实施《指南》的基础上, 制定了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 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的实施应在国家层面上进行。 只有当供应链上的各海关当局实施共同的海关监管标准和 风险评估,经授权的供应链能够实现标准互认,同时达到 如《指南》中所提及的海关监管和国际贸易一体化,该《指 南》才能真正有效。尽管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双边协议仍 旧是主导,但重点应当放在需要调动各方灵活性和适应性, 以期实现《指南》的最终全球性实施。 各国之间应当通过共同合作实施该《指南》,同时,在 与利益相关方磋商之后,还需要建立必要的基础性技术基 础标准,包括海关 IT 系统和国家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合适的 法律框架: 7 风险评估和与出口监管, 采用跨境货物独特编码(UCR), 确定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定主体, 确定为进行风险评估而要求一次性提供的信息资料范 围, 确定接受信息资料的主体对象, 确定在整个贸易实施过程中提供信息资料的时间和地 点, 确定这些信息资料的提供方式, 海关应当向经授权的贸易商或安全的经营者提供什么 样的简化与便利措施, 对于获得的信息资料如何使用和保护。 世界海关组织《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加上由世界 海关组织特别工作组根据各国法律所制定的各国海关机构 间数据交换所形成的《指南》以及《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 所确定的供应链安全标准,为各国海关当局提供了一系列 的方案选择和指引。 8 1 管理概要 1.1 及时、高质量的信息和有价值的情报是有效实施海 关监管与风险管理最为关键的要素。这些要素在加强全球 供应链安全方面同样至关重要。由于该供应链是从货物实 际原产地点开始至货物的目的地点为止,并伴随商业数据 的平行移动,因此,一体化供应链安全的一个总体目标应 当是在保证货物流动顺利流通的前提下,自整个供应链一 开始就获得必要的、充足的信息资料来进行风险评估。 1.2 在修订后的《京都公约》及其实施《指南》中,风 险管理在海关业务中的应用已成为实施有效的海关监管和 更好利用可用资源的宝贵实践。风险管理的应用使海关可以 确定哪些货物和贸易商是符合海关法律,从而在监管时被列 入低风险类。低风险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可以简化海关手续, 享受减少货物查验,快速通关等便利。符合相关条件指标, 遵守海关法律的贸易商才可以被授权。被授权人在享受简 化海关手续等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关义务。 1.3 为了有充足的时间获得高质量的信息资料并实施 风险管理,各国政府和海关机构应将全球性供应链视为一 个整体的商业活动过程。这就要求对同一个供应链上的各 国海关机构创建一个自货物的原产地点开始至货物的目的 地点为止的整个供应链,包括单证、实际货物监管、货运、 人员与信息资料的安全等关键要素的管控作出制度性安排 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1.4 在双边性的一体化海关监管链中,为避免不必要的 监管重复,从出口商准备出口货物开始,为保障安全而实 施的海关监管和风险管理将是一个持续的互动分享过程并 贯穿于全过程。为了实现监管结果互认,各国海关需要(以 双边或多边方式)就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认定标准,情报及 风险信息分享,常规数据交换等事项达成协议。此类协议 9 也应该将今后可能实施的有关联合监控以及商品质量管控 程序应遵循的标准要求考虑在内。 1.5 为了实现供应链安全和海关一体化监管,尤其是为 了确保货物从装箱到运抵目的地由海关验放这一过程中的 绝对安全,海关应该按照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 六章《指南》中的规定,采取保证封志完好无损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记录封志的施加,变更及在关键环节(例如: 改变运输方式时)对封志完整性进行确认等程序。 1.6 一体化海关监管链同时要求所有的国际贸易的发 货方本人或者及授权方采用一个跨境货物独特编码(UCR), 该标识应能被运用于供应链上所有各方的相关信息交流,包 括自货物原产地点至目的地点各个环节的信息、文档追踪。 UCR 将帮助海关确定参与该批货物交易、运输的各方信息进 行关联性分析,同时便于各海关当局之间的数据交换。 1.7 要形成一体化的海关监管链,各海关当局应当同意 采用“经认证的供应链”(ASC)制度,在 ASC 供应链上的 进出口方都必须是经认证的经营者,并认同在货物流通过 程中只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者。为了全球供应链的长 期安全稳定,各类商业机构,特别是经授权的贸易商和安 全的经营者必须实施高标准的供应链管理制度,专门就安 全保障事项对其供应商 / 客户做出相应规定。与此同时, 对于获得经授权的供应链资格的货物,由于其大大提升提 供端到端(门到门)的安全保障性,为海关对整个国际交 易过程实施手续大为简化的一体化管理制度提供了可能。 1.8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海关和其他政府机构获得 跨境货物和人员管理的现成的电子化信息十分容易,进口国海关 在跨境货物运抵之前甚至启运前就可以供应方获得相关信息也 成为可能。只不过,对不同商业模式、不同运输方式的信息资料 的格式要求需要通过相应的规则予以规范。 10 1.9 原则上说,各海关机构对所有在运抵前规定时间内 上传了法律所规定的,符合海关要求的信息的货物,应当 实现快速验放。 1.10 为了确保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避免其受到恐 怖主义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打击,各政府部门应当总体布局, 同时在加快贸易便利化进程中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各 政府应当积极促成海关与其他政府机构在国际交易中的协 同合作,促使国际贸易数据的无缝传输(即建设“单一窗 口”),实现国内、国际的风险信息交换。实施“单一窗 口”后,企业只需要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一个指定的机构(最 好是海关)一次性提交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在“单一窗口” 的背景下,海关要密切结合全球供应链中的商业进程和信 息流,充分发挥商业单证(比如发票、采购单)和进出口 报关单在审单过程中的作用。(参见图 1、附件 3、附件 4) 11 1.11 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对于提高海关监管的效率 至关重要。海关通过电子化手段进行有效监管和促进贸易 便利化的同时,要兼具灵活性和前瞻性,特别是在诸如电 子数据交换等 IT 应用的方面。海关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利用 开放型计算机网络开展业务的要求包括: - 基于修订后的世界海关组织《京都公约》所要求的海 关程序协调规范,包括对电子化,譬如“电子签名”、“电 子文档”等问题的法律制度完善; - 按照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所提出的进出口 数据标准化;及 - 综合性的 IT 安全策略,尤其是数字证书的跨境确认。 1.12 全球供应链的安全和便利,要求海关和供应链上 其他相关方拥有一批训练有素、高度积极的员工。海关应 当保证各级别的关员都能定期接受必要的培训,使他们具 备在电子化环境下高效率进行有效监管的操作技能。 2 定义 2.1 除修订后的《京都公约》中已做出界定的定义,本 《指南》所涉及到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A. 出口商,指自身或获得此方授权,申报为出口货物 所有人或报关被接受时具有相同处置权益的一方。从事或 被授权代表处理出口业务的一方,在申请报关时作为物品 所有人或具有同等处置权的一方。 B. 代理人,指获得授权代表当事人行事的一方。 C. 承运人,指在指定地点间承担货物运输或安排货物 运输的一方,包括无船承运人。 D. 进口商,指有权从事或被授权进行清关作业或其他 获得进行进口报关的一方。该方既可能为货物的实际所有 者,也可以是货物的收货人。 12 E. 收货人:指运输货物应交付的一方。 F. 发货人:指通过签订合约方式,委托承运人完成货 物递送或交付的一方。 G. 安全经营方,是指由海关或其授权机构审核确定为符合 世界海关组织或类似机构所设定。的供应链管理标准的参与货 物国际流通的任何一种一方。安全经营方主要包括生产商、进口商、 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机场、货站经营者、 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H. 是指经海关审核符合海关法律规章所要求的各项合 规标准并被授权采用简化手续的安全的经营者 I. 国际供应链,包含了某一商品或服务采购订单确认 后,供应商完成交易和财务结算的各个阶段,其中包括了 所有中间机构和政府部门必要的参与和介入。 J. 经认证的供应链,指两个经授权交易商之间的跨境 货物流动的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参与者都由具有安全经营者 资格资质组成,符合单据信息提供要求低且可同时为出口 和进口使用的简化程序的跨境概念。 K. 货物申报,某一方按照海关规定的要求,向海关提 交的,表示海关对货物的相关程序得到遵守并包含了各项 货物细节所作出的申明。 L. 舱单申报,指搭载商业性货物运输工具进出关境, 在运抵前或运抵后,驶离前或驶离后,按海关要求向海关 提交所载货物的相关信息。 M. 装运地的,指港口、机场、货运码头、火车站,或 其他允许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载离开关境的场所。 N. 卸货地,指港口、机场、货运码头、火车站,或其 他允许运输工具将货物卸载的场所。 O. 离境海关,指货物离开或准备离开关境所在地的海 关办事处。 13 P. 海关监管,指为确保海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的 实施而采取的措施。 3 一体化海关监管流程 3.1 一般性条款 3.1.1 《指南》中的各项条款普遍适用货物,但在特殊 或紧急情况下,海关可不受本《指南》规定约束。 3.1.2 修订后的《京都公约》(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 约标准条款 6.1 规定,所有进出境货物包括运输工具,在抵达或 驶离关境时均应接受海关监管。而一体化海关监管链,则必须确 保货物自离开原产发运地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全过程。在 国际公认的标准和协议缺失的情况下,这个目标可以通过海关 - 商界伙伴关系,包括通过世界海关组织的经认证的供应链或类 似的供应链安全标准来实现。 3.1.3 出于供应链安全和贸易便利化目的,这类《指南》 通常会描述国际贸易中不同的业务程序和流程以及如何将 整个流程整合为一个一体化海关监管链。一个单一的监管 链应包含(参见附录 1): - 由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以电子传输方式向海关进行出口 货物的简略申报,内容包含附录 5 所的相关信息,如需要, 再在指定的后续阶段,按要求作出补充申报(参见 3.2); - 由承运人在进口或出口时以电子传输方式向海关作简 略申报,内容包含附录 5 所列出的相关信息,如需要,再 在指定的后续阶段,按要求作出完整的货物申报,对简略 申报没有包含的信息进行补充(参见 3.3 及 3.4)。 - 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以电子传输方式向海关进行进口 货物的简略申报,如需要,再在指定的后续阶段,按要求 作出完整的货物申报(参见 3.5); - 经认证供应链提供了将上述第一款、第三款所述的信 14 息流整合为可以同时满足出口和进口申报作业的可能性; - 通过对提前获得的进出口货物电子数据信息在不同国 家海关之间进行交换,可支持海关的风险评估和快速放行 (参见 3.6)。 3.1.4 一批货物一旦成为国际交易对象,譬如签订出口 合同或确定购买订单后,该交易的发起方,比如买方、进 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世界海关组织《跨境货物单独 表示建议方案》及相应的《指南》要求,为该批货物设定 一个跨境货物独特编码(UCR)(参见附录 3)。该 UCR 将 被应用于整个供应链上所有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3.1.5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过渡性标准条款 3.32 规定了对那些符合海关规定标准的被授权贸易商,包 括具有良好的海关记录和令人满意的商业记录管理系统的, 海关可以在确定货物所需的最少的信息基础上先放行货物, 并将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征收及统计数据收集等事项随 后完成。为了同时达到贸易便利和贸易安全的双重目标, 此项安排可以通过经授权供应链(ASC)制度延伸到国际贸 易交易当中的所有参与方,只要这些参与方经海关审核确 定达到货物处置和信息处理方面的安全标准。货物从起运 地流转到目的地的整个链条都能从该一体化的跨境简易流 程中受益,该流程可以将进出口申报所需要的信息简化到 最少程度。实施经授权的供应链(ACN)当中,如果经授权 的交易商和安全的经营者货物出口、进口及过程中允许海 关在线方式进入其商业系统,且进出境双方海关能够就授 权事项实现互认,则申报甚至可简化到仅仅提供跨境货物 独特编码(UCR)的程度。当然,该制度也应包括海关可以 对交易商的商业系统进行全方位的跨境审计。 3.1.6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标准条款 3.8 规定 了报关方对申报货物相关详细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经修订 15 的《京都公约》同时规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授予 报关资格的个人所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许多国家都要 求只有得到海关许可的执业报关行才能进行货物报关,另 一些国家则将自行报关还是委托报关的选择权交给出口商 或进口商,无需考虑其是否获得海关报关执业许可。 3.1.7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标准条款 3.13 规定, 如果认定理由充分,报关方在呈递货物申报时可以不提供所有信 息,海关可以临时接受不完整的货物申报,但该类申报必须包含 海关要求的必要的信息(参见附录 5)并有报关方负责在指定的 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世界海关组织《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 3.1.3 所述的简略申报被视为不完整的申报。 3.1.8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A.1 标准条款 4 规定,承运人向海关承担报关单应包含所有货物或以海关 特别准许的方式告知海关的责任。尽管上述标准要求所有 货物都要报告,但各个海关有不同的做法。有些海关当局 仅要求在关境内卸载的货物呈递报告,有些海关则要求所 有货物不论是否卸载都要呈递报告。在某些情况下,如果 货物不准备卸载,或准备运往关境以外区域的,可以实施 简易报告。但无论如何,附约 A.1 操作规程建议 9 敦促海 关根据承运人可提供普通商业文件并参照相关的国际运输 公约(如《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国际民航芝加哥公约》) 规定的文件要求,对报关信息要求作出限定。 3.1.9 根据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标准条款3.33、 3.40,当海关已完成查验或认定无需查验时,应随即放行 货物。对已经报关的货物,如确定需要查验的,海关应随 即进行查验。在《一体化供应链指南》下,一旦货物申报 完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关该批货物是否可以装载、 卸载或者放行,海关都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当事人。 3.1.10 根据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标准条款 3.23, 16 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规定了货物申报的时间限制,该期限应当 满足报关方完成报关以及获取所需单证的时间要求。经修订的《京 都公约》总附约标准条款 3.25 还就海关对货物运抵前的申报、 注册登记以及对报关单及随附文件进行审核事项作出了规定。有 关针对出口的特别附件 C.1以及针对货物申报前的相关手续的 特别附件 A.1的标准 1 规定了包含这些特别附件当中的程序应 在可能的情况下,接受总附件规定的约束。有关各专项附约的《指 南》在包含对申报的呈递、审核及海关登记作出规定的标准条款 3.25 当中得到了明确。 3.1.11 根据本《指南》及 3.1.10 所述规定,简略的出 口货物申报应由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载上交通工具 或集装箱用于出口前向海关呈递。于此相对应,特别是在 一体化海关监管链中,进口商应尽可能在货物出口装载上 运输工具或集装箱,或者抵达进口国之前,向海关提交简 略的进口货物申报。和货物的简略申报相对应,承运商或 其代理人也应进行货物的提前申报。无论如何,简略申报 的时间都不应早于出口简略申报及进口舱单申报能够实现 的时间。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确切时间,应该通 过对不同运输方式下各种贸易流程的认真分析,并与企业 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海关磋商之后,以国家法律方式作出明 确规定。无论何种运输方式,海关对经认证的贸易商和安 全的经营者应实施平等的简化通关程序。 3.1.12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标准条款 3.11 要求, 货物申报的内容应当由海关来制定。为了达到出口和进口 两个国家海关数据的协调和标准化,实际海关组织专门开 发了《海关数据模型》,界定了完成进出口手续所需的最 大的数据项范围。该数据模型同时界定了相关货物和舱单 申报的电子数据格式。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囊 括了海关出于监管和风险评估目的所需要的数据。 17 3.1.13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总附约标准条款7.4 规定, 新的或重新修订的国家法律应授予海关留存信息作为自用 以及通过电子形式与其他国家海关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机构 进行信息交换的权力。标准条款 6.7 进一步规定,各海关 应当寻求与其他国家海关合作,就相互提供行政协助达成 协议,以加强海关监管。 3.1.14 与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E.1 标准条 款 8 相同,出口起运地海关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 进口目的地海关对货物进行辨识并发现任何未经授权的人 为干预。此外,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海关应当同意通过电子 信息系统定期交换海关数据,特别是有关高风险货物的海 关监管结果和运抵通知。 3.2 出口物品申报 3.2.1 附件 5 就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或装入出口集装箱之前向出口海关呈递简略申报事项做出 了规定。如果该简略申报同时为承运人申报使用的,出口商 应当根据附录 5 对承运人的具体要求在简略申报中添加入 相应信息。在此情况下,出口商应将简略申报的副本提供 给承运人。为了贸易统计数据的收集等目的,相关的国家 法律通常会对简略申报之后的后续补充申报作出规定 (参 见附录 1)。 3.2.2 海关应当按照 3.1.9 所述放行出口货物。 3.2.3 在经授权的供应链中,出口货物申报(不论是完 整申报还是简单申报),均可为货物进口简易申报程序所用。 在此情形下,进口国海关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交一份出口货 物申报的副本,或者使用 UCR 作为访问密钥,以电子数据 方式和出口国海关实现该批货物的信息共享。如果出口国 海关和进口国海关均可在线进入经授权的贸易商以及安全 经营者的商业运营系统,则甚至只需向有关海关提供 UCR 18 即可(参见附录 2)。该程序的授权将同时明确出口商和进 口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4 有关简略出口货物申报应当按照世界海关组织 《海关数据模型》出口数据规范 EX12 及附件 5 对出口商申 报具体细节要求进行。有关出口货物的完整申报应当按照世 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数据规范 EX22 进行。在经授 权的供应链中(参见 3.2.3),出口货物申报还可用以完成 进口货物简易申报程序,其申报应当按照世界海关组织《海 关数据模型》数据规范 IM12 要求进行。 3.3 出口货物申报 3.3.1 如果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被装载上运输工 具或集装箱后所递交的出口货物申报包含了附录 5 针对承 运人所要求的所有必要细节事项,则不应要求承运商另外 单独进行舱单申报(参加 3.2.1)。 3.3.2 此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被装上运输 工具离开出口国之前,向出口国海关(或进口国海关,取 决于一体化海关监管链中建立的双边协议)呈递包括附录 5 针对承运人所要求的简略出口申报。如果简略申报所包含的 的货物信息如果不完整且认为必要,可在协定的后续阶段 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舱单申报。如果港口或机场已经建立了 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被称之为货运信息系统(CCS)且运输 链中各关联方可以通过这个系统实现信息交换,海关应考 虑加入该系统并通过该系统获得用于风险评估的数据信息。 3.3.3 海关应当按照 3.1.9 要求放行货物以进行装载。 3.3.4 出境地海关和入境地海关应当就出境舱单申报 和入境舱单申报使用相同的电子报文数据格式达成协议。 此外,海关当局应当同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任意选择向处 境地或入境地海关递交舱单申报,双方海关应通过跨境货 物独特编码(UCR)密钥,实现舱单信息共享(参加附录2)。 19 经授权的供应链将这些协议包含在其中理所当然。 3.3.5 出口舱单申报应当按照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 模型》中的《出口舱单申报数据规范》(CRE)以及附录 5 针对承运人设定的各项具体要求进行。 3.4 进口货物申报 3.4.1 根据上述 3.3.4,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 到达之前向入境地海关提交简略的进口申报。如果进口舱单 申报信息不完整,或正规舱单申报含有简略申报所没有包 含的信息要求的,可要求在后续阶段呈递完整的舱单申报。 如果港口或机场已经建立了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且运输链中 各关联方可以通过这个系统实现信息交换,海关应考虑加 入该系统并通过该系统获得用于风险评估的数据信息。 3.4.2 根据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 A.1 标准条 款 17,运输工具到达卸货地后,应允许尽快卸货。海关应 当如 3.1.9 所述放行货物进行卸载。 3.4.3 如 3.3.4 所述,出、入境地海关应当就进出境舱 单申报中使用相同的电子报文数据格式达成协议。基于上 述协议,进口海关便可从承运人或出境地海关处获得已有 的简略出口申报信息或该申报的副本(参见3.2.1 和 3.3.2) 而不再需要进口舱单申报。 3.4.4 进口舱单申报应按照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 型》设定的进口舱单申报数据规范(CRI)以及附件 5 针对 承运人的各项具体要求进行。 3.5 进口货物申报 3.5.1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在运输工具到达之前向海 关提交完整的或简略 / 简化的货物申报。简略货物申报参 见 3.1.7,简化申报参见 3.1.5。 3.5.2 对经授权的供应链系统,入境地海关已经收到的 出境地的货物出口申报可用作为简化的进口货物申报。该 20 程序的授权应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进 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交进口货物补充申报 ( 见 3.1.5 和 3.2.3)。 3.5.3 进口货物完整申报的要求设定应以世界海关组 织《海关数据模型》中的进口数据规范标准 IM1 为基础。实 施简化程序的,进口商 ( 或一体化物流链下的出口商)所 提交的简化货物申报应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 数据规范标准 IM12 所设定的标准,补充申报则应符合数据 规范 IM22 所设定的标准。 3.6 海关和海关间的相互告知 3.6.1 作为海关一体化监管链以及经授权的供应链的 一部分,并且为有关实施行政互助的国际文件所规定的那 样,处于同一供应链上的不同国家海关可以考虑实现常规 性的海关和海关之间的数据交换,特别是针对高风险货物 的贸易更应如此。有关出口货物交易的电子信息交换可以 包括出境地海关监管结果以及相应的到达通知。除了常规 性数据交换,在设定相应的限制条件下,海关间也可通过 跨境货物独特编码(UCR)作为密钥,实现在线互访。 3.6.2 例如,在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 ( 包括维谢 格拉德集团国家 ) 国家实施的转运货物管理系统(NCTS), 出境地海关可以在货物(特别是重点敏感类货物)离境前 提前向目的地海关发送有关货物启运的信息。发送的信息 来源于转运货物申报,其中的绝大部分是世界海关组织《海 关数据模型》规定范围。建设该系统的法律框架依据分别 源于欧盟《海关法典》以及《共同体货物转运公约》。 4 数据隐私及数据保护 4.1.1 国际海关或私营机构间应海关要求所进行的跨 境数据交换只有在两国间就数据隐私和数据保护进行协商 21 后方可进行。 4.1.2 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保护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的 机密性以及允许私人进入计算机系统访问本人数据 , 以验 证其准确性等目的进行了有关数据隐私及数据保护的立法 工作。 4.1.3 这类法律在不同国家不尽相同。然而,它们的条 款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在对个人和商业数据进行自动化 ( 计 算机 ) 处理中,数据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通常会要求: - 应正当、合法地获得及处理; - 应以实施法律为储存数据为目的,不得以与上述目的 不相符的方式使用; - 应根据其储存目的,符合适当、相关、适度原则; - 应当准确并必要时及时更新; - 应对储存数据主体做出标识,确保数据储存时间不超 过储存目的所需。 4.1.4 这种立法通常也包含了数据主体访问个人资料 的权利。相关法律也可能就个人或商业数据有向其他各方 披露,相关数据的跨国传输以及超出国家管辖范围收集数 据等事项作出规定。 4.1.5 从上述可以清楚看出,此类法律规定将对贸易商 或承运人可否获取与商业交易有关的个人和商业的细节并 将此数据传送给外国政府产生很大的影响。无论无何,绝 大多数国家都对数据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做出了规定。以计算机媒介长期存贮货物及舱单申报的资 料并用于国家安全或通关以外目的,在某些国家是受到质 疑的。 5 信息系统 5.1 实施信息提前传递制度需要使用包括出口和进口 22 电子信息交换的海关电子化系统。 5.2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附件第7.1,6.9,3.21 和 3.18 要求各国海关应采用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包括电子商 务技术来开展海关业务。为此,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了海关 自动化应用的详细《指南》。《京都公约》所涉及到的这 些信息和通信技术《指南》应被用于海关信息通信技术系 统的开发或升级。 5.3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指南》还推荐海关考虑为满 足管理要求对贸易商的商务系统进行审计的可能性。对实施经 授权的供应链的,如果海关能够通过在线访问各关联方商务系统, 从而获得更真实的资料,以实现更加简化的监管程序的,尤应如 此 。另一个事例是港口或机场物流社区系统 (CCS),所有参与运 输链的各方建立了一个用以交换所有相关货物和运输数据的电 子系统。如果这个系统包含了海关所需的必要资料,海关应考虑 参与这些系统,并获取其需要的数据 ( 见附件二 )。 5.4 《京都公约》信息和通信技术《指南》建议海关为电子 信息交换提供多种解决方案。尽管联合国电子数据交换标准(UN/ EDIFACT)是海关信息系统开发的首选项,但对其他的选项,譬如 XML,也应予以考虑。在对风险作出适当评估的基础上,或许采 用电子邮件和电传也可以成为不错的解决方案。 5.5 尽管世界海关组织正在研究 XML 解决方案,但其海关 数据模型目前只包含基于 UN/EDIFACT 的规范。贸易商根据世界 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的数据规范向海关提交货物和舱单 申报的,应使用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有关 EDIFACT 信 息实施准则(MIG)(见世界海关组织网站:http://www.wcoomd. org/ie/En/Topics_Issues/FacilitationCustomsProcedures/ DataModelMig.html)。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V1.1为下 列 程 序 和 流 程 提 供 了 信 息 实 施《 指 南 》: -EX1:出口货物申报一步类 23 -EX12:出口货物申报两步类中的首次或简略申报 -EX22:出口货物申报两步类中的第二步 -IM1:进口货物申报一步类 -IM12:进口货物申报两步类中的首次或简略申报 -IM22:进口货物申报两步类中的第二步 -CRE:舱单申报 海运及空运出口舱单申报(完整及简略) 铁路及公路出口舱单申报(完整及简略) 海运及空运进口舱单申报(完整及简略) 铁路及公路进口舱单申报(完整及简略) 5.6 在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在开放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交 换,信息和通信技术运用需要考虑严格的安全策略。 因此, 信息通信技术安全必须被视为任何海关供应链安全战略中 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实现有效安全战略, 海关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风险评估。 5.7 供应链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的信息通信技术安全 因素与数字签名有关。数字签名或公共密钥基础设施 (PKI) 的设置可以在确保电子信息的安全交换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本《指南》第三章所述的一体化海关控制链中,一个贸 易商可以同时实现向出口国海关和进口国提交出口和进口 的预申报。如果本《指南》中所提到的经授权的贸易商也 可获得数字证书将十分有益。这将使得经授权的贸易商获 得对所有提交并被海关所接受认可的电子文档进行电子签 名的授权。两个国家同时对数字证书的接受和认可不但有 助于提高安全性,同时也可为贸易商提供巨大的便利。 5.8 《京都公约》信息通信技术《指南》提供了一个 全面的信息通信技术安全战略,它可以确保信息、系统以 及信息处理的适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例如,可以避免 信息交换过程当中发送和接收方的抵赖。实现信息通信技 24 术安全有许多方法,《京都公约》相关的信息通信技术《指 南》的编制就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 6 参考文献 • 《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的国际公约》(修订版《京都 公约》),世界海关组织,1999,包括执行《指南》 • 世界海关组织《关于实现海关数据提前交换的法律基 础指南》2003 • 世界海关组织《关于海关 - 企业合作的指南》 2003 • 世界海关组织《京都公约信息及通讯技术指南》第二版, 2002 • 世界海关组织《关于跨境货物独特编码的建议》 2001 • 世界海关组织《跨境货物独特编码实施指南》2003 • 世界海关组织《双边合作协议模板》 • 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v1.1,2003 25 26 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及便利标准框架》/ 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 附录 1 政府间活动中普通电子化进程的海关监管活动图 WCO SAFE 计划 / 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 附录 2 经授权的供应链 27 28 WCO SAFE 计划 / 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 附录 3 单一货物代码订单中的全球供应链模型 WCO SAFE 计划 / 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 附录 4 单一货物代码订单中的全球供应链模型 29 30 TF0025E1 附录 该图表展示了使用 跨境货物独特编码 (UCR) 作 为 识 别 码进行的申报中, 进行风险评估所需 的必要要素。所提 到的数据元素有特 定的条件,取决于 具体的环境和运输 方式。一些数据元 素应该尽早地在供 应链中提供,然而 事实上在交易的早 期阶段往往无法提 供。另外,一些信 息可以中途改变。 这将导致数据元素 出现在两个列表 中。但是,每个元 素的唯一性限制条 件将尽可能确保信 息只提交一次。 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中提供了关于与信息执行、 条件、数据表现、代码值和结构等相关风险评估的每一个 必要数据元素的具体细节。 WCO 标签 词汇 定义 e 3336 货主 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或者通过承运人发送 货物的一方的姓名及地址 e 3337 货主,有编码 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或者通过承运人发送 货物的一方的姓名及地址,有编码 e 3030 出口商 有权从事或被授权代表处理出口业务的 一方,在申请报关时作为物品所有人或 具有同等处置权的一方 e 3031 出口商,有编码 有权从事或被授权代表处理出口业务的 一方,在申请报关时作为物品所有人或 具有同等处置权的一方,有编码 a 7002 货物说明 对货物性质的简明语言描述,用于货物 申报,足以在银行、海关、统计或运输 目的要求的水平上识别它们,避免不必 要的细节 ( 一般术语 ) a 7282 税号(海关) 货物的编号,按照海关申报的税则归类 系统 a 7124 危险品编号 联合国编制的一份常见危险物品清单中 所列的物品 a 7065 包装类型 货物呈现形态的说明 a 7224 包装数量 每一单位包装的商品数量,该方式包装 的商品无法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分解 a 6411 计量单位 表示重量 ( 质量 )、容量、长度、面积、 体积或其他数量的测量单位的指标 a 6292 总毛重 所有货物的重量 ( 质量 ) 包括包装,但 不包括运输设备 g 9958 发票总价 申报货物的发票总价 g 6345 货币,有编码 交易使用的货币单位的名称或符号,有 编码 31 WCO 标签 词汇 定义 d 3334 装运地 港口、机场、货运码头、火车站或者其 他从海关的运输工具中装载货物的地点 d 3335 装运地,有编码 港口、机场、货运码头、火车站或者其 他从海关的运输工具中装载货物的地 点,有编码 e 3127 承运人 在指定地点间承担货物运输或安排货物 运输的一方 e 3128 承运人名称 在指定地点间承担货物运输或安排货物 运输的一方的名称 f 8260 设备编码 用以识别设备的标志 ( 字母和 / 或数 字 ),如单位装载设备 f 8155 设备型号编码 设备大小和型号的编码 f 9308 封志号 在集装箱或其他运输设备上粘贴的封志 号 f 8270 跨境运输方式编 跨越边境的交通工具的识别码 号 f 9874 跨境运输国籍, 跨境运输交通工具注册国,有编码 有编码 f 8028 运输工具班次 承运人对运输工具 ( 一般术语 ) 的特定 行程所提供的唯一号码 f4215 运输费用支付方 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 式,有编码 d 3097 出境地海关,有 货物离开或打算离开海关的海关,有编 编码 码 d 9847 途经国,有编码 从出口国到目的国之间,货物途经的国 家 d 9860 第一到达港,有 ( 空运 ) 第一个机场、( 陆地 ) 到达第 编码 一个边境哨所和 ( 海运 ) 到达第一个港 口 32 WCO 标签 词汇 定义 c 9838 第一次到达港口 运输工具到达 (空运)第一个机场,(陆 的日期及时间, 地 ) 到达第一个边境站和 (sea) 第一个 有编码 港口的日期和时间(或预定的日期和时 间),有编码 e 3132 收货人 运输货物应交付的一方 e 3133 收货人,有编码 运输货物应交付的一方,有编码 e 3020 进口商 有权从事或被授权代表处理进口报关的 一方的姓名和地址,包括物品的实际拥 有人或委托收货人 e 3021 进口商,有编码 有权从事或被授权代表处理进口报关的 一方的姓名和地址,包括物品的实际拥 有人或委托收货人,有编码 e 3180 通知方 到货后应通知的一方的姓名和地址 e 3181 通知方,有编码 到货后应通知的一方的姓名和地址,有 编码 d 9971 收货地址 货物要运到的地点。根据国家法规或国 家规定要求的地址、地区或国家 e 3196 代理人 被授权代理完成相关手续的自然人的姓 名及地址 e 9867 代理人,有编码 被授权代理完成相关手续的自然人的姓 名及地址,有编码 c 9816 托运编号 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唯一编号 33 34 35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www.re-code.or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24 号东海中心 1107 电话:+86-010-65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