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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维违字(2018]0005号 当事人:吉林省健隆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 企业海关代码:2201963041 地址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756号 2017年2月17日,当事人向潍坊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滑石”,报关单号 431020171000001235,数量4542.5吨,申报税则号列2526102000(进口关税税率1%)。经取样送 检,潍坊海关归类认定该票货物实际为“绿泥石”,应归入税则号列2530101000(进口关税税 率5%)。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6.6009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资料;《合同书》;《山东省硅酸盐研究设计院分析报告 单》、《山东省硅酸盐研究设计院检验报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鉴定证书》、《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等潍坊海关稽查科移交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工 作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工 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印章) 二〇一年三月二十二日